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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1-24 21:42
鄌郚总编

明代的工匠制度

  明代的工匠制度
  陈诗启

  载《从明代官手工业到中国近代海关史研究》上篇《明代官手工业研究》
  中国的社会经济,到了明代,特别是嘉靖以后,由于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已经逐渐的具备了封建社会末期的特征。建基于自然经济上、作为官手工业骨干的工匠制度,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因为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工匠们的坚持斗争,已经濒于衰落状态了。工匠制度的瓦解,标志着中国官手工业的命运已经走进日暮途穷的阶段,而且说明了中国的社会是在不断地前进、发展中。
  作为全国统治核心的明代皇族统治集团,在他们的豪华生活上和行政统治上所必需的手工业制造品以及各种建筑工程,仍然是继承着前代官手工业的传统组织形式,仰给被束缚于匠籍的手工业者——工匠的成造。
  明代官手工业使用的劳动力,主要有三种:一是工部和内府各监局控制下的民匠,这是具有专业造作技术的劳动者,是官手工业的骨干;一是都司卫所控制下的军匠,这是具有军器生产技术的劳动者,是官手工业的次要力量;一是户部控制下的灶丁,这是生产盐斤的劳动者,是统治阶级盐课剥削的对象。至于散处各地的坑冶户、窑户等则不占重要地位。民匠和军匠都属于工匠的范围;但一般却把民匠称为工匠,军匠则仍其名。工匠是被劳役的手工业者,这是本文论述的对象。至于灶丁和制盐手工业的问题,则不在本文范围之内。
  明代,在工部、内府各监局和都司卫所控制下的工匠,大约有三十万人的庞大数额。这些工匠因其所属系统、服役时间、服役地点和待遇的不同,可分为轮班工匠、住坐工匠和军匠三大类。现在先将三类工匠的性质加以系统叙述,然后再从工匠的斗争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来考察工匠制度瓦解的原因与线索。
  根据记载,明王朝早在其帝国建立之前就已经有了官用工匠的设置①。但是一直到洪武十八年(1385年),对于工匠的征集使用,并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因此,工匠们用以维持自身生活的必要劳动时间没有保障,这就必然要妨害到工匠的生活,从而引起工匠的反抗。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前,工部就建议“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作,三月为期交代”,这就是后来所称的轮班。轮班办法虽然拟定了,但是“议而未行”。直到洪武十九年四月,经过工部侍郎秦逵的复议,才“量地远近以为班次,且置籍为勘合付之[工匠],至期赍至工部听拨,免其家他役,着为令”②。
  根据洪武十九年轮班的法令,全国各地被划人匠籍的工匠分为若干班,轮流到京师服役,每次服役时间定为三个月。依照这个办法,则每一工匠每隔两年轮流赴京服役一次(每次三个月),而每一地方的班匠则由地方官府加以编组,每年轮班赴京操作。这就是《洪武实录》所说的“岁率轮班至京受役”。按照这一规定,则每一工匠平均每年服役一个月,三年赴京服役一次。这样比较以前没有制度规定的混乱情况改善了很多,“于是诸工匠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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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洪武实录》卷一七《吴元年》条载有“省局匠告省臣”之语;《明会典》卷三二《职官》条记载洪武元年凤阳宫殿营建时使用了大量的工匠,可见元年以前已有工匠的设置。
  ②《洪武实录》卷一七七。
  根据这种三年轮班的办法,工匠们“岁率轮班至京受役”。可是到京之后,“至有无工可役者,亦不敢失期不至”。因此,许多工匠们不免徒劳远涉,往返千百里。明王朝见到这一缺点,复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进行第二次改革,这即所谓“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①。这一办法的特点,就是打破三年一班的硬性规定,而按各部门实际需要定为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一年一班等五种轮班法。
  洪武二十六年根据五种轮班新制编定各行业的班次如下:
  五年一班的:木匠、裁缝匠。
  四年一班的:锯匠、瓦匠、油漆匠、竹匠、五墨匠、妆銮匠、雕銮匠、铁匠、双线匠。
  三年一班的:土工匠、熟铜匠、穿甲匠、棺材匠、笔匠、织匠、络丝匠、挽花匠、染匠。
  二年一班的:石匠、舱匠、船木匠、箬篷匠、橹匠、芦蓬匠、戗金匠、绦匠、刊字匠、熟皮匠、扇匠、觥灯匠、毡匠、毯匠、卷胎匠、鼓匠、削藤匠、木桶匠、鞍匠、银匠、销金匠、索匠、穿珠匠。
  一年一班的:裱褙匠、黑窑匠、铸匠、绣匠、蒸笼匠、箭匠、银殊匠、刀匠、琉璃匠、锉磨匠、弩匠、黄丹匠、藤枕匠、刷印匠、弓匠、旋匠、缸窑匠、洗白匠、罗帛花匠②。
  新制确定之后,更给天下府、州、县工匠轮班勘合。根据《明会典》的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发给勘合的轮班工匠共有六十二个行业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③。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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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洪武实录》卷二三○。
  ②《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③《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使赴工者各就其役而无费日,罢工者得安家居而无费业”①,这较诸三年一班的硬性规定更进一步了。
  在五种轮班新制下,“轮班诸匠,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鸾远者,往返动经三四余月,则是每应一班,六七月方能宁家。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②。到了明朝中期以后,封建官僚政治已经腐败了,统治工作松弛,各地班匠就纷纷以逃亡方式对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这就使统治阶级不能不重新考虑改变轮班办法。景泰五年(1454年)定为凡“轮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编勘合给付”③。自此以后,一年班和五年班都跟着废止了,全国班匠划一为四年一班。④这种四年轮班办法,终明朝之世基本上没有改变,只有清江、卫河两船厂,因四年轮班,“班稀匠少,造船不敷”,所以仍旧维持二年一班的办法。⑤
  各地工匠轮班次序是按干支编排的。如子年轮当的,丑、寅、卯三年休息,至辰年轮第二次,周而复始。福建漳浦县“按子、辰、申、丑、巳、酉、卯、未、亥九年,逐年各派二十一名……寅、午、戌年每年各派一十七名”⑥。清流县则“子、辰、中年该匠一十五名……丑、巳、酉年同前,寅、午、戌年该匠二十名”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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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洪武实录》卷二三。
  ②《正统实录》卷一五三。
  ③《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④《成化实录》卷二六五成化二十一年载:夏寅奏言,有“今人匠四年一班,比之先年一年一班已减去其四之三”语,可见在成化时已普行一年一班制了。
  ⑤王家相:《漕船志》卷六《法例》。
  ⑥《漳浦县志》卷七《赋役上》。
  ⑦《清流县志》卷六《赋役》。
  全国班匠的人数,自洪武二十六年以后,没有多大变动。洪武二十六年发给勘合的班匠共有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到景泰五年更定工匠班次时,“通计二十八万九千有余,除事故外,南京五万八千,北京十八万二千”①,合计实数是二十四万人。一百零七年后,即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据万历《明会典》的记载,计浙江、河南、应天府、广德州等三十一个地区,合计是一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名②。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把这个数目作为全国班匠数目看待,甚至根据这个数目来证明班匠逃亡的事实,这是错误的。因为这个数目仅是直属于北京工部的三十一个地区的数目,至于湖广、四川、两广、云贵、福建、江西各省班匠,隶南京工部,《明会典》已明确指出,显然不包括在内。隶属南京工部的六省班匠,据《明会典》卷二百零八“南京工部营缮清吏司”条记载:“凡本部各色班匠,江西布政司起送三万九千五百五十五名,湖广一万三千二百四十四名,福建六千八百九十六名”,单这三省就达五万九千六百九十五名。至于四川、两广、云、贵虽无记载,料亦不减于两三万人,是嘉靖年间的班匠人数和洪武二十六年的人数,大致相差不远,尽管这个数目和实际情况不一定相符合。
  班匠服役的地点,在洪武时代,因为帝都设在南京,所以都集中于南京。洪武二十六年,“以营建集天下工匠于京师(南京),凡二十余户……户役一人”③。成祖营建北京时有部分班匠被拨到北京去。永乐十九年(1421年)迁都北京后,班匠服役地点便以北京为重点了。《正统实录》载,当时的班匠,“南京五万八千,北京十八万二千”。根据同一记载,在北京服役的班匠,分为四班,“岁得匠四万五千,季得匠一万一千,亦未乏用”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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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正统实录》卷二四○。
  ②《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③《明会典》卷三二《职官》。
  ④《正统实录》卷二四○。
  班匠的主管机关是工部。他们绝大多数是服役于工部附设的工场和临时工程,只有极小部分是拨给内府监局和地方工场使用的,这和住坐工匠之隶属于内府是不同的。所以《明会典》说:“若供役工匠,则有轮班、住坐之分。轮班者隶工部,住坐者隶内府内官监。”①
  班匠除轮班赴京上工者外,还有因特殊制作的需要而存留于地方的,叫做存留工匠,所以《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四十六中说:“凡工役皆隶于工部,役于京师。有住坐者,有轮班者,又有存留本府而执役于织品染局者。”既曰“存留本府”,就不必到京师去服役。各地是否需要存留工匠,完全按照各地作业的特点来决定。至于制造军器的工匠,也存留于地方,所以宣德六年(1431年)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隶、苏、松等府州失班工匠,特别说明“惟造军器及织造者存留”②。江西景德镇以瓷器着名,那里就设立了御器厂。景德镇的瓷器工匠存留在御器厂。御器厂“颛管御器,有陶匠、官匠,凡三百余”。这是正嘉时的情况,到了隆庆时,“大小工匠,约有五百”了③。松江工匠存留本府织染局上工的一百一十名④。《明史》卷一八三《周经传》记载:苏、松、嘉、湖等府“织造工匠不下千余人”。这些都是存留本府织染局上工之用的。此外,如益都也有定期命匠制纸的规定。存留本地的工匠,据上举宣德六年的法令,系属轮班工匠,严格说,并不是独立于轮班、住坐工匠之外的。
  班匠提供的劳动,是无偿劳动。不但上工之日没有代价,连往返京师的盘费,也要自筹。统治阶级最初还特许“免其家他役”,但到洪武二十六年则规定“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余丁一体当差。设若单丁重役及一年一轮者,开除一名”⑤。班匠世代服役,只得到这一点点的优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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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会典》卷一八八《工匠一》。
  ②《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三《考工总部》。
  ③吴允嘉:《浮梁陶政记》,道光《浮梁县志》。
  ④《松江府志》卷二八《户口》。
  ⑤《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轮班服役的办法,是封建时代劳役制在官手工业中的体现。工匠们必须从自己的劳动时间中,拨出部分时间,在指定的地点为明王朝做无偿的劳动。无疑的,这是手工业上的劳役制。
  封建时代的帝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这样一个具有全国首脑地位的皇帝,为着生活上的享受和统治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强制部分手工业者经常为他服务,因此明王朝除了轮班工匠的设置外,还有住坐工匠的设置。
  班匠分散于地方,他们按着规定时间轮流赴京服役;住坐工匠是附籍于京师或京师附近的大兴、宛平,一般说是就地服役。住坐名称,元时已有。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江东道宣慰司八儿思不花呈称:“若将应有铁匠,全家起移,各路住坐,似为便当。……卑职切详……若尽起移,附近住坐……彼中广士众民,所用农器之类,何处取给?……若令依旧安业住坐,不令起遣,督勒各处官司,严加禁治……自然盗息民安。”①这是企图集中铁匠于一定地方,俾便监督,使无私自打造军器的行为,所以有“起移住坐”的计划。元代的“系官匠户”,大概都是被集中于京师或官手工业工场所在地,以便统治阶级随时征调和监督。元时在京师有大批的工匠,如“至元十六年(1279年)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俱至京师。”②“国家初定中夏,制作有程。凡鸠天下之工,聚之京师,分类置局,以考其程度,而给之食,复其户,使得以专于其艺。”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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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元典章》卷三五《八儿思不花体察铁匠等事呈》。
  ②《元史》卷一○《世祖本纪》。
  ③《元文类》卷四二《经世大典序录·诸匠》。
  明初,亦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起取苏浙等处上户四万五千余家,填实京师,壮丁发给各监局充匠,余为编户,置都城之内外,爰有坊厢”①。南京龙江船厂,在洪武时也集中了许多来自各地的造船手工业者。但在洪武时还没有住坐工匠的名称,到了永乐年间,才“设有军民住坐匠役”②。
  住坐工匠依户籍的不同分为民匠和军匠两种。民匠主要的服务对象是皇族,主管机关是内府的内官监。内官监是皇宫里面二十四个宦官衙门中的一个衙门,是皇城内部主要的官手工业机构。但是,匠籍的经管和工匠的征调仍归工部。
  住坐民匠是直接从民间征集来的,隶于匠籍,属于工部。住坐军匠则隶于军籍,属于都司卫所。军匠一般是在军中负责制造军器的手工业者,由于皇宫的需要,有部分被分发到皇宫内去服役的。地方的官手工业工场也有使用住坐工匠的。如卫河提举司(船厂)所属住坐人匠,共有一百三十四户③。
  住坐工匠服役的时间比班匠长。班匠自景泰年间确定为四年一班后,平均每年只须服役二十二天半(四年轮班三个月,以九十天计),至于住坐工匠一般规定每月服役十天,④约等于班匠服役时间五倍强。所做工作能够定额的则加定额。如铸匠铸钱数目规定:“每名一日铸:当十钱一百二十六个,当五钱一百六十二个,当三钱二百三十四个……锉匠每名一日锉:当十钱二百五十二个,当五钱三百二十四个,当三钱四百六十八个。”⑤但是住坐工匠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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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四《江南应天府》。
  ②《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③《漕船志》卷四《人匠工办》。
  ④《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四六《孟县志》:“凡工役皆录于工部。役于京师都有住坐……大抵住坐则廪食于官,每月正役一旬”;《宁化县志》卷一一《匠班志》:明制,“凡工匠之执役于京师者则廪食于官,月役之者一旬,休之者二旬,谓之住坐。”这和《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所说的“其在京各色人匠,例应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的规定同。
  ⑤《明会典》卷一九四《铸钱》。
  有月粮、直米的待遇。远在洪武十一年(1378年),明王朝就规定“在京工匠上工者,日给柴、米、盐、菜,歇工停给”①。这即在上工之日,有伙食的津贴。到了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全国经济已恢复,财政收入激增,于是进一步规定:凡在内府役作的工匠,“量其劳力,日给钞贯”②。这一办法,把工匠们的待遇推进到“计工取酬”了。工匠的“计工取酬”虽然还是在强制劳役下进行的,但是无可怀疑,这已是比较“日给柴、米、盐、菜”的津贴进步得多了。不过这种办法实行并不长久。永乐十九年(1421年),明政府另又发出了一个按月支粮的法令:“令内府尚衣、司礼、司设等监,织染、针工、银作等局南京带来人匠,每月支粮三斗,无工停支。”从此以后,量力给钞的办法便取消了。永乐十九年之实行按月支粮,固然废止了“计工取酬”的办法,但就当时的情况说来却是必要的措施。因为洪武时代发行的大明宝钞,到了永乐元年(1403年),钞值大跌,已到达“钞法不通”的地步了③。永乐二年(1404年)后,王朝虽然运用种种办法吸收宝钞回笼,大力支持宝钞的行使;但是钞的价值仍在不断下跌。因此,把给钞改为支粮,这对工匠是更有利的。
  工匠的待遇有月粮和直米的分别。月粮是按月发给的,只要有名额,并按规定服役,就得享受。月粮由工部支付。直米则是计日发给,在工有米,由光禄寺支付,等于伙食津贴。如锦衣卫镇抚司的工匠“月给粮一石……分两班上工。该班者……日支白熟粳米八合”④。工匠的月粮,自三斗到一石不等。到了后期,一般是三斗,较前期为差。军匠的待遇比民匠稍高。隆庆以后,由于银的普遍使用,工匠的月粮也改为给银。有些衙门的军匠还“岁给冬衣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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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三《考工总部》。
  ②《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③《明会典》卷三一《钞法》。
  ④《明会典》卷一九二《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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