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   					UID: 26  							精华: 						219 						  							发帖: 21558  							威望: 0 点  							金钱: 0 RMB  							注册时间:2013-04-22  							最后登录:2025-11-03 		 	  	  |  	 		 		 		 			 		第八节   计划生育       建国前,本县人口生产没有计划。建国后,人口生产逐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1957年政府设县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后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工作曾中断。1970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恢复工作,1980年各公社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84年县、乡镇、村计划生育业务机构相继建立。对育龄妇女实行一档、六簿。三表管理,每月一结,形成制度;对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经费包干,由各乡镇管理,1979~1985年共拨129.44万元,其中78%用于四种手术开支。县、乡镇政府坚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政策,开展计划生育工作。70年代普及投环、引流产和结扎手术;80年代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按政策安排二胎;1985年全县晚婚率达83.39%,节育率由1970年的30.5%,提高到93.73%,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由50年代的4.6下降到2.08,1~2胎生育率由50年代的4.4%上升到99.44%。计划生育工作有效地控制了全县人口增长,1985年人口出生率由1957年的29.18‰。下降到11.12‰。       一、管理       育龄妇女管理   1983年在北岩公社试建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后在全县推广此档简称“一档”(育龄妇女管理档案卡片)、“六簿”(新婚登记簿、出生死亡登记簿和四种手术登记簿)、“三表”(计划生育重点节育对象一览表、安排计划登记表和应放环人员登记表)。从育龄妇女的结婚、生育、落实节育措施等各个环节上管理起来,减少计划外生育。此档乡(镇)、片、村三级各建一套,档、卡、簿、表每月一结。1983年冬,全县14处公社普遍建立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现已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经费管理   1979年前,事业费由卫生局统管统用,1979年9月,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1982年实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包干。自1980年开始收超生费,因各公社经济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一。当时超生二胎最高收费300元,最低150元;三胎最高收费600元,最低300元;三胎以上按50%递增。1985年超生二胎最多收费1500元,最低650元;三胎最高2500元,最低1000元;三胎以上在三胎罚款基数上按50%递增。超生费或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或直接由公社财政部门管理。1984年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的超生费转交乡(镇)经管站管理。计划生育超生费用于计划生育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助;计划生育网长工资及补助;计划生育办公室必要的基本建设,购置必要的办公宣传品;年平均分配不足50元的困难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乡镇负担部分;敬老院的必要补助和独生子女查体费用及照顾独生子女的抚幼事业;计划生育受术者特殊情况下的营养补助;对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及先进典型的奖励。       管理机构   1957年始,实行计划生育,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1964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工作。1970年8月成立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6年1月恢复县计划生育办公室,1981年4月撤销,设立县计划生育局。1984年5月机构改革,撤销计划生育局,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0年冬设立公社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公社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或管委副主任兼任。1970年设立大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大队长、妇女主任等3~4人组成。1984年5月后,由乡(镇)、村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对计划生育对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       1964年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中提倡放环和服药用具,多子女不愿再生育的做绝育手术或流产手术,对未婚青年提倡晚婚晚育。1970年贯彻“晚、稀、少”的政策,农村女青年23周岁以上,男青年25周岁以上结婚,城镇结婚年龄略高于农村;一对夫妇两个孩,两孩间隔四、五年;严格控制多胎生育,要求三孩以上的做绝育手术,两孩的放环、服药用具。1972年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的具体要求,号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1978年贯彻中央制定的“书记挂帅,全党动员,宣传教育,典型引路,群众运动,持之以恒”的计划生育方针。1979年6月贯彻中央关于“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的指示,两孩的做绝育手术。同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使全县的计划生育政策更加具体化。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的公开信》后,全县号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以身作则,“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年贯彻中共潍坊地委。行署《关于安排二胎范围的通知》,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城乡一孩夫妇安排生育二胎。1984年贯彻中央(1984)7号文件精神,防止“强迫命令”,转变领导作风。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变计划生育工作由“关卡型”为“服务型”。同年5月,贯彻省委、省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对符合此规定的城乡一孩夫妇安排生育二胎。各乡(镇)、村也订立乡规民约,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缓解生育高峰,发展农村经济,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措施       晚婚晚育   自50年代中期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当时主要由宣传部、妇联等单位为主负责宣传、组织、领导。三年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孕育率剧降,已无提倡晚婚晚育之必要。1963年补偿性生育来势凶猛,县再次号召“晚婚晚育”。次年宣传部、妇联.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组织晚婚晚育报告团在全县巡回指导。“文化大革命”开始,虽继续提倡晚婚晚育,但无专门领导机构,名存实无。1970年再度提倡晚婚晚育,并由各公社民政部门严格控制结婚年龄。从此,晚婚晚育在全县实行。据查,1975年全县晚婚率为79%。1980年晚婚率为88.9%,1985年晚婚率为83.39%。       透环、放环   育龄妇女放置避孕环,自1964年开始,1970年有所发展,到1976年较普遍。当时放环对象主要是一孩、二孩和三孩以上不适应做结扎手术的妇女。放环手术由县医院或公社医院妇产科负责。随着放环人员的逐步增加,1970年始,一年4次透环形成惯例。到1984年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配齐人员和器械。达到透环自理。       结扎   1955年,县政府机关干部刘纲三响应国家号召,在昌潍地区人民医院做了男扎手术,开昌乐县男扎手术之先例。1963年冬,由县医院外科医生李振英主持,为乔官公社夏庄村社员李春茂做了男扎手术,为县医院男扎手术之始。1964年,在昌潍地区四级干部会议上,全县参加会议的机关干部和支部书记中约500余人,在地区人民医院做了男扎手术。同年冬,县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手术组,以李振英、赵兰芬、张秀婷为技术骨干,带领16名公社医生,在城关公社周家庄、曲家庄、商家庄、东肖一带进行结扎实践。1968年冬又组织10余名医生在乔官、马宋、平原等公社做男、女结扎手术。1966年冬,在尧沟、朱刘一带设点传授结扎术,后因“文化大革命”干扰,结扎暂停。1970年重新组织结扎手术。1972年冬和1973年春,凡两孩和两孩以上的夫妇,除禁忌症外几乎全部结扎。全县平均每天做结扎手术500~600例,手术队伍扩大到60余人,其人数和技术水平居全区之首。       流、引产   1962年始做小月份流产手术,第一例小月份流产手术由县人民医院赵兰芬主持。1963年始县医院张秀婷等3名妇科医生承担大月份引产手术,并培训流产、放环人员,至1975年培训近百人,使各公社医院能承担小月份流产手术。       四、效果       总和生育率   自60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至70年代初,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明显降低。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50年代为4.6,70年代为2.5,80年代初期为2.08,呈继续下降趋势。表1—18   1970~1985年全县节育情况表年度
  | 已婚育龄妇女
  | 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
  | 节育率%
  | 节育措施
  |  |  |  |  |  放环
  | 男扎 | 女扎 | 药具 | 其它 |  |  |  |  |  1970
  | 48092
  | 15207
  | 31.6
  | 2735
  | 7
  | 73
  |  |  |  1971
  | 47247
  | 24775
  | 52.4
  | 14707
  | 17
  | 16
  |  |  |  1972
  | 48654
  | 30895
  | 63.5
  | 12339
  | 166
  | 243
  |  |  |  1973
  | 50459
  | 37996
  | 75.3
  | 11427
  | 3377
  | 5424
  |  |  |  1974
  | 52638
  | 40952
  | 77.8
  | 7490
  | 45
  | 146
  |  |  |  1975
  | 56060
  | 45409
  | 81.00
  | 9647
  | 1264
  | 2206
  |  |  |  1976
  | 58018
  | 47575
  | 82.00
  | 9915
  | 791
  | 1267
  |  |  |  1977
  | 59182
  | 49713
  | 84.00
  | 10520
  | 118
  | 208
  |  |  |  1978
  | 60500
  | 50820
  | 84.00
  | 9001
  | 293
  | 203
  |  |  |  1979
  | 62937
  | 52490
  | 83.40
  | 9358
  | 4187
  | 7283
  |  |  |  1980
  | 63578
  | 52936
  | 83.26
  | 10559
  | 725
  | 966
  |  |  |  1981
  | 64712
  | 54449
  | 84.14
  | 12685
  | 792
  | 1540
  | 252
  | 20
  |  1982
  | 66779
  | 60294
  | 90.28
  | 27919
  | 1222
  | 20463
  | 554
  | 136
  |  1983
  | 72239
  | 65418
  | 90.55
  | 26895
  | 13293
  | 24476
  | 751
  | 3
  |  1984
  | 77684
  | 69385
  | 89.32
  | 27331
  | 14468
  | 25917
  | 1667
  | 2
  |  1985
  | 83101
  | 77852
  | 93.68
  | 26373
  | 20786
  | 26321
  | 4361
  | 11
  |  说明: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系累计数
  |          生育胎次   50年代全县育龄妇女生一、二孩的极少,生三孩以上的居多。80年代基本杜绝了多胎生育。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40~49岁年龄组妇女(大都是1951~1960年结婚的妇女),生2孩的931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4.4%。生3孩的3284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15.8%,生4孩的5569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26.9%,生5孩以上的10556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51%,有的妇女生达15个孩子。20~29岁年龄组妇女(大都是在1970~1979年结婚的妇女),生1孩的15863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37.6%,生2孩的妇女6251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14.8%。生3孩的929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2.2%。生4孩的90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0.05%。70年代与50年代的育龄妇女生育胎次相比之下明显下降。       不同文化程度的育龄妇女生育胎次   育龄妇女生育胎次与文化程度高低成反比。即文化程度越高的妇女生育孩子越少;文化程度越低的妇女生育孩子越多。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一胎率为60.31%,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一胎率为52.24%,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比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一胎率高8.07%;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多胎率为13.26%,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多胎率为17.18%,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比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多胎率低4%。       不同职业的育龄妇女生育胎次   全县育龄妇女由于职业不同,生育胎次也有较大差别。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人员中,无多胎生育,生1~2胎的71人,占5.8%。农、林、牧、副、渔劳动者多胎生育率最高,生1~2胎的7336人,占6.8%;生多胎的1478人,占1.4%。表1—19   1980~1985年全县生育胎次统计表[/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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