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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2-08 19:37
鄌郚总编

计划生育

第八节   计划生育       建国前,本县人口生产没有计划。建国后,人口生产逐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1957年政府设县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后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工作曾中断。1970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恢复工作,1980年各公社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84年县、乡镇、村计划生育业务机构相继建立。对育龄妇女实行一档、六簿。三表管理,每月一结,形成制度;对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经费包干,由各乡镇管理,1979~1985年共拨129.44万元,其中78%用于四种手术开支。县、乡镇政府坚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政策,开展计划生育工作。70年代普及投环、引流产和结扎手术;80年代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按政策安排二胎;1985年全县晚婚率达83.39%,节育率由1970年的30.5%,提高到93.73%,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由50年代的4.6下降到2.08,1~2胎生育率由50年代的4.4%上升到99.44%。计划生育工作有效地控制了全县人口增长,1985年人口出生率由1957年的29.18‰。下降到11.12‰。       一、管理       育龄妇女管理   1983年在北岩公社试建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后在全县推广此档简称“一档”(育龄妇女管理档案卡片)、“六簿”(新婚登记簿、出生死亡登记簿和四种手术登记簿)、“三表”(计划生育重点节育对象一览表、安排计划登记表和应放环人员登记表)。从育龄妇女的结婚、生育、落实节育措施等各个环节上管理起来,减少计划外生育。此档乡(镇)、片、村三级各建一套,档、卡、簿、表每月一结。1983年冬,全县14处公社普遍建立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现已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经费管理   1979年前,事业费由卫生局统管统用,1979年9月,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1982年实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包干。自1980年开始收超生费,因各公社经济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一。当时超生二胎最高收费300元,最低150元;三胎最高收费600元,最低300元;三胎以上按50%递增。1985年超生二胎最多收费1500元,最低650元;三胎最高2500元,最低1000元;三胎以上在三胎罚款基数上按50%递增。超生费或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或直接由公社财政部门管理。1984年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的超生费转交乡(镇)经管站管理。计划生育超生费用于计划生育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助;计划生育网长工资及补助;计划生育办公室必要的基本建设,购置必要的办公宣传品;年平均分配不足50元的困难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乡镇负担部分;敬老院的必要补助和独生子女查体费用及照顾独生子女的抚幼事业;计划生育受术者特殊情况下的营养补助;对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及先进典型的奖励。       管理机构   1957年始,实行计划生育,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1964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工作。1970年8月成立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6年1月恢复县计划生育办公室,1981年4月撤销,设立县计划生育局。1984年5月机构改革,撤销计划生育局,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0年冬设立公社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公社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或管委副主任兼任。1970年设立大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大队长、妇女主任等3~4人组成。1984年5月后,由乡(镇)、村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对计划生育对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       1964年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中提倡放环和服药用具,多子女不愿再生育的做绝育手术或流产手术,对未婚青年提倡晚婚晚育。1970年贯彻“晚、稀、少”的政策,农村女青年23周岁以上,男青年25周岁以上结婚,城镇结婚年龄略高于农村;一对夫妇两个孩,两孩间隔四、五年;严格控制多胎生育,要求三孩以上的做绝育手术,两孩的放环、服药用具。1972年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的具体要求,号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1978年贯彻中央制定的“书记挂帅,全党动员,宣传教育,典型引路,群众运动,持之以恒”的计划生育方针。1979年6月贯彻中央关于“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的指示,两孩的做绝育手术。同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使全县的计划生育政策更加具体化。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的公开信》后,全县号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以身作则,“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年贯彻中共潍坊地委。行署《关于安排二胎范围的通知》,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城乡一孩夫妇安排生育二胎。1984年贯彻中央(1984)7号文件精神,防止“强迫命令”,转变领导作风。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变计划生育工作由“关卡型”为“服务型”。同年5月,贯彻省委、省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对符合此规定的城乡一孩夫妇安排生育二胎。各乡(镇)、村也订立乡规民约,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缓解生育高峰,发展农村经济,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措施       晚婚晚育   自50年代中期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当时主要由宣传部、妇联等单位为主负责宣传、组织、领导。三年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孕育率剧降,已无提倡晚婚晚育之必要。1963年补偿性生育来势凶猛,县再次号召“晚婚晚育”。次年宣传部、妇联.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组织晚婚晚育报告团在全县巡回指导。“文化大革命”开始,虽继续提倡晚婚晚育,但无专门领导机构,名存实无。1970年再度提倡晚婚晚育,并由各公社民政部门严格控制结婚年龄。从此,晚婚晚育在全县实行。据查,1975年全县晚婚率为79%。1980年晚婚率为88.9%,1985年晚婚率为83.39%。       透环、放环   育龄妇女放置避孕环,自1964年开始,1970年有所发展,到1976年较普遍。当时放环对象主要是一孩、二孩和三孩以上不适应做结扎手术的妇女。放环手术由县医院或公社医院妇产科负责。随着放环人员的逐步增加,1970年始,一年4次透环形成惯例。到1984年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配齐人员和器械。达到透环自理。       结扎   1955年,县政府机关干部刘纲三响应国家号召,在昌潍地区人民医院做了男扎手术,开昌乐县男扎手术之先例。1963年冬,由县医院外科医生李振英主持,为乔官公社夏庄村社员李春茂做了男扎手术,为县医院男扎手术之始。1964年,在昌潍地区四级干部会议上,全县参加会议的机关干部和支部书记中约500余人,在地区人民医院做了男扎手术。同年冬,县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手术组,以李振英、赵兰芬、张秀婷为技术骨干,带领16名公社医生,在城关公社周家庄、曲家庄、商家庄、东肖一带进行结扎实践。1968年冬又组织10余名医生在乔官、马宋、平原等公社做男、女结扎手术。1966年冬,在尧沟、朱刘一带设点传授结扎术,后因“文化大革命”干扰,结扎暂停。1970年重新组织结扎手术。1972年冬和1973年春,凡两孩和两孩以上的夫妇,除禁忌症外几乎全部结扎。全县平均每天做结扎手术500~600例,手术队伍扩大到60余人,其人数和技术水平居全区之首。       流、引产   1962年始做小月份流产手术,第一例小月份流产手术由县人民医院赵兰芬主持。1963年始县医院张秀婷等3名妇科医生承担大月份引产手术,并培训流产、放环人员,至1975年培训近百人,使各公社医院能承担小月份流产手术。       四、效果       总和生育率   自60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至70年代初,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明显降低。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50年代为4.6,70年代为2.5,80年代初期为2.08,呈继续下降趋势。表1—18   1970~1985年全县节育情况表
年度
已婚育龄妇女
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
节育率%
节育措施
放环
男扎女扎药具其它
1970
48092
15207
31.6
2735
7
73
1971
47247
24775
52.4
14707
17
16
1972
48654
30895
63.5
12339
166
243
1973
50459
37996
75.3
11427
3377
5424
1974
52638
40952
77.8
7490
45
146
1975
56060
45409
81.00
9647
1264
2206
1976
58018
47575
82.00
9915
791
1267
1977
59182
49713
84.00
10520
118
208
1978
60500
50820
84.00
9001
293
203
1979
62937
52490
83.40
9358
4187
7283
1980
63578
52936
83.26
10559
725
966
1981
64712
54449
84.14
12685
792
1540
252
20
1982
66779
60294
90.28
27919
1222
20463
554
136
1983
72239
65418
90.55
26895
13293
24476
751
3
1984
77684
69385
89.32
27331
14468
25917
1667
2
1985
83101
77852
93.68
26373
20786
26321
4361
11
说明: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系累计数
       生育胎次   50年代全县育龄妇女生一、二孩的极少,生三孩以上的居多。80年代基本杜绝了多胎生育。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40~49岁年龄组妇女(大都是1951~1960年结婚的妇女),生2孩的931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4.4%。生3孩的3284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15.8%,生4孩的5569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26.9%,生5孩以上的10556人,占该年龄组人数的51%,有的妇女生达15个孩子。20~29岁年龄组妇女(大都是在1970~1979年结婚的妇女),生1孩的15863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37.6%,生2孩的妇女6251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14.8%。生3孩的929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2.2%。生4孩的90人,占该年龄组妇女的0.05%。70年代与50年代的育龄妇女生育胎次相比之下明显下降。       不同文化程度的育龄妇女生育胎次   育龄妇女生育胎次与文化程度高低成反比。即文化程度越高的妇女生育孩子越少;文化程度越低的妇女生育孩子越多。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一胎率为60.31%,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一胎率为52.24%,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比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一胎率高8.07%;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多胎率为13.26%,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多胎率为17.18%,大学文化程度的妇女比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多胎率低4%。       不同职业的育龄妇女生育胎次   全县育龄妇女由于职业不同,生育胎次也有较大差别。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人员中,无多胎生育,生1~2胎的71人,占5.8%。农、林、牧、副、渔劳动者多胎生育率最高,生1~2胎的7336人,占6.8%;生多胎的1478人,占1.4%。表1—19   1980~1985年全县生育胎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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