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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2-10 16:53
鄌郚总编

昌乐金融

  
  第十一章   金融
  清末民初,县城南门里有一座当铺,一黄县人开设,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质押,向劳动人民放高利贷,高利盘剥。另有一些由劳动群众约伙组成的“当会”等民间借贷形式。此后,一些乡间财主,陆续在县城开设钱庄、银号,经营金融业务,从中渔利。
  1925年,民国县政府将劝业所改为实业局,发行有息金库券,筹集资金,资补地方军政财力的不足,此为官办金融管理机构之始,后金融机构几经演变。1947年10月,成立了昌乐县银行。期间,货币使用混乱,有金、银、铜币,有全国几大银行和省银行发行的纸币,另有民国昌乐县政府发行的“昌乐县流通券”。各种货币轮番贬值,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灾难。
  1948年2月,共产党领导下的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成立。5月,昌乐全境解放后,开始发行北海币,废除旧币。12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办事处,发行人民币(旧人民币),收回北海币。1950年11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1954年6月,县内又建立了农村人民资金互助的集体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此后,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相应增设。1955年5月,县内始发行新人民币,收回1948年12月发行的旧人民币。各专业金融机构建立后,不断增设服务网点,积极开展储蓄和信贷业务,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加强货币管理,在工农业生产和各项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了金融部门的经济监督作用和信贷杠杆作用,支持农工商各业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工作中心,积极组织集聚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以力求达到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企业和国家利税收入。同时,加强了农村信贷工作,支援农业生产,扶持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使全县集体和个人收入不断增加,到1985年,全县各项存款余额已达10030万元,其中个人储蓄存款余额173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3914万元。
  第一节   货币
  一、货币演变
  县内历史上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金属制币和纸币2种。金属制币有金、银、铜3种。据出土和流散民间的钱币实物考证,昌乐历代流通的金属制币以铜铸币最多。其中有:汉代五铢钱、四铢半两;唐代的开元通宝;宋代的淳化元宝、至道元宝、景德元宝、天禧通宝、景祐元宝、皇宋通宝、治平通宝、熙宁元宝、元丰通宝;辽、西夏的正隆元宝、大定通宝;明朝的洪武、永乐、嘉靖、宣德通宝;清代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通宝等。铜铸币中多为方孔钱。清朝末年出现一种圆形无孔铜币,有广东铸造的光绪元宝和山东铸造的当十文、二十文铜元。
  银币分为银两和银元两种。银两属称量银币,县内流通的有元宝、锞子和碎银;银元中不少是由外国流入的,有美洋、站人洋、龙洋、鹰洋、安南洋等十几种。
  金币在县内流通的主要有小宝、金条、金砖等
  清咸丰5年(1855),纸币“大清宝钞”流入昌乐。县内金币、银币、铜币、纸币同时流通使用。1901年后,县内流通使用的纸币有库平银票、济平银票、京钱票、银元票等。
  1911年下半年,县内流入“大清银币”;1914年出现印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币,当地称为“大头币”;1927年后出现一面为孙中山头像,一面为帆船的银币。至1934年,县内流通的货币有中央、中国、交通、实业银行钞票、省库券及平市官钱局钞票;银元有袁洋、孙洋、北洋等数种;铜元通行双铜板;铜元票有官钱局所出的二十枚、五十枚及百枚3种;土杂钞有一角、二角及四、五十铜元代换券和吊票,货币使用混乱。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废止银本位制,推行纸币制度,但由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造成纸币泛滥贬值,银币的使用屡禁不止。
  抗日战争时期,除沦陷区使用日伪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的“联银券”外,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和省银行发行的“民生票”为流通的主要货币。1939年,张天佐以民国昌乐县政府名义发行“昌乐县流通券”,票面计有壹角、贰角、伍角3种,发行总额2万元。1942年4月,中央银行将库存关金券(海关单位兑换券)以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率投放市场后,关金券成为昌乐县内流通的主要货币。8月,成立昌乐县流通券办事处,发行昌乐县流通券壹元券5万元,伍元券195万元,拾元券220万元,伍拾元券2000万元,壹百元券5800万元,总计发行流通券8220万元。1944年冬改发兑换券,收回前已发行的流通券。发行兑换券面额有拾元、伍拾元、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等5种。共计发行107631万元。
  1948年5月昌乐解放后,共产党领导下的北海银行发行的北海币进入昌乐市场,旧银行由人民政府接收,以北海币1元折合法币100元的比率兑换。北海币为当时唯一合法流通的货币。12月,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以下称旧人民币),定为华北、华东、西北3区的本位币,统一流通。与北海币以1比100的比率进行兑换。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伍万元等12种。旧人民币面额大、版面多、票券种类复杂,不易识别,所用纸张质量不一,票面文字说明只有汉文一种,不便于在各民族地区流通。
  1955年3月,国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收回1948年12月以来发行的旧人民币。新人民币的面额有: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5种。辅币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分、贰分、伍分6种。每种券别版面均印有汉、藏、蒙古、维吾尔4种文字。新旧人民币折合比率为新人民币1元等于旧人民币1万元。一面发行,一面兑换,从1955年5月1日至6月11日结束,全县共收兑旧人民币175亿元,发行新人民币175万元。
  1957年,县内流通铝镁合金硬分币,面额有壹分、贰分、伍分3种。
  1963年12月,根据中央决定,由国家银行统一收回由苏联代印的3种人民币票券,县内从1964年4月15日开始收兑,30天全部兑换完毕。
  1980年县内流通铜镍合金硬币,面额有壹元、伍角、贰角、壹角4种,与同值的人民币纸币同时流通使用。
  二、货币管理
  管理机构   民国以前,县内无金融管理机构,只有少量私人开办的钱庄、银号经营金融业务。境内钱庄、银号的开设。始于1910年,绝迹于1947年。期间盛时,昌乐城里达25家,经办人多是乡间财主,进城租房、雇员经营。用制钱、铜板兑换白银,从中牟利。同时兼有少量放款,利率每元月息为1~3分,以贫高富低而订。民国县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后,发行土吊票(1吊等于制钱1000枚,小铜板50枚,大铜板25枚),以少量基金供本营利。
  1925年,民国山东省公署饬令昌乐县政府将劝业所改为实业局,发行定期有息金库券,成为官办金融管理机构。
  1941年12月,民国县政府筹基金3000元成立“昌乐赈务会”,专营零星贷款,贷款利息以粮食计算。
  1942年8月,成立“昌乐县流通券办事处”。1946年改称“公兴银号”。1947年10月,“公兴银号”撤销,成立“昌乐县银行”,办理存放款事宜。
  1948年2月,共产党领导下的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成立,暂住柳山区大高庄。5月,昌乐全境解放,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进驻昌乐城,接收旧昌乐银行。12月,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办事处。1950年11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
  1951年,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乐县特约代理处,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代理。1952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乐县支公司。1954年改组为营业所。
  1955年,中国农业银行昌乐县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分出,1956年9月又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
  1958年12月,昌乐金融保险机构撤销。
  196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昌乐县支行再次分设,1966年合并。
  1971年,银行、财政合并为昌乐县财政金融局。1973年分立。1976年恢复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的建制。
  1978年12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昌乐县支行,直属潍坊市分行。
  1980年,县内恢复金融保险业务,昌乐设代理处,业务由人民银行代办。10月,县农业银行与县人民银行再次分设,各自直属于潍坊市分行。
  1984年,再次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乐县支公司,直属潍坊市分公司。11月中国工商银行昌乐县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中分出,直属潍坊市分行。
  信用机构   解放前,县内民间流行一种经济互助方式的信用组织“当会”,是由贫苦劳动人民自愿约伙组成。推定出会头,议定入会财物及数额,入会财物有钱、米、谷、蛋等,其始议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摇骰,点多者接会。入会者如家有急事(婚、丧等),可随时接会应急。解放后,此种组织随着人民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而自行消除。
  1952年2月,县人民政府在乔官镇下庄村试办了第一个农村信用互助组,为支持发展信用组织,县银行贷给该信用互助组款552元,以每元月息5厘的低息,以充实其资金。到1953年底,全县建立起信用互助组101个,并有6个区的供销合作社建立了信用部。
  1954年6月,县委根据省委信用合作会议精神,抽调工作组,在常庄、高崖试建起两处信用合作社。此后信用合作社组织逐步发展壮大。至1958年8月,全县已建起信用合作社91处。
  人民公社成立后,设在各公社辖区的银行营业所改为公社信用部,并将全县91处信用合作社改为公社信用分部。1962年底恢复91处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
  1972年,原91处信用社合并为14处公社信用社,按各公社行政片设信贷业务员,帐务集中大社核算。
  1978年,各公社信用合作社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套资金、两套帐务。分别核算,各计盈亏。
  1984年4~6月,对全县14处信用合作社进行了体制改革。清理股金、落实股权、补发股息、换发新证、发展新社员等,社员入股面占全县总户数的90%。12月,召开了全县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昌乐县信用社联合社”组织。
  到1985年底,全县有乡(镇)信用社14处,信用分社8处,信用代办站616处,社员股金达189594元;各项存款余额达6293万元,其中社员存款5733万元;各种放款余额为2289万元,其中对社员放款1419万元,社队放款498万元,社队企业贷款372万元。1985年实现纯益127.1万元,超过历年盈余总额的1.1%。
  为充分运用银行机构点多面广的优点,以灵活多样的方式,集聚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县银行于1984年6月成立县信托投资公司。它是为发展地方经济通融资金的信用机构,是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大和补充。
  信托投资公司实行存贷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业务是:办理信托存款,集聚社会上闲散资金;办理信托贷款,支持急需兴办的建设项目;办理信贷投资,支持企业搞基建项目;办理委托放款,促进技术开发;开展租赁业务,推动技术进步,发挥现有设备效能;开展信托咨询业务。1984年,信托存款余额为103万元。1985年信托存款余额为223万元。信托贷款余额190万元。
  1985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省行指示精神,县内信托投资业务停办,机构取消。
  货币流通管理   解放初期,面临着国民党统治时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为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县以上的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对各单位保存使用的现金,核定出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送存银行。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在国家规定的一定额度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以控制现金的投放数额。现金主要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及单位间的零星开支。通过控制货币投放和加快货币回笼,对流通中的货币进行调节。现金投放渠道有职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收购农副产品价款、财政及信用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管理费、存款支出等。现金回笼渠道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收入、城乡储蓄收入、其他收入等。
  1950年12月18日,政务院颁布了《货币管理施行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为加强货币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成立货币管理股,采取先抓大户,粗核库存、逐步加强的办法。核定限额库存,从1951年1月起,各单位按业务计划、财务计划编制年季度收支计划(包括现金、转帐),经主管部门核定后交银行监督执行。
  1958年,在“左”倾错误影响下,放松了现金管理工作,一度出现货币投放量过大的状况。1960年后,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工作受到冲击,现金管理工作流于形式。1977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扩大了现金管理范围,对手工业、合作商店、合作饭店等集体经济单位,也实行了现金管理。1978年,把范围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1979年1月指令重点单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
  为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量,县金融部门建立了按年度或季度调查制度(在货币流通正常时期每年调查一次,市场流通货币偏多时按季调查)。通过调查分析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通量的相互关系,掌握本县的货币流通状况,看一元货币流通能实现多少元的社会商品零售额,通过研究分析,找出一个正常的比例数据,作为衡量货币流通是否正常的一个重要标志。另外,结合商品价格水平的变动,货币流出流入,储蓄存款增长变化等情况,观察分析市场货币的多寡,采取相应的对策,有计划地调查货币流通,促使货币流通正常化。
  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小者为1962年,1:5.14;大者为1979年,1:9.89。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集市贸易发展,商品流通规模扩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周转金、经营金增加,增加了货币的需求量。个体工商户数量增多,占用和容纳了较多的货币量,农村货币相对集中,较少人持有较多货币的情况有所发展,县内货币流通量逐年增加,货币流通速度趋缓。为了尽快解决市场流通货币偏多的状况,银行在调节货币流通方面,除控制不合理投放外,在国家计划范围内尽可能增加一些贷款,支持发展生产,支持商业和物资部门增加日用消费品、农村建房材料和农民所需生产资料的供应,支持农业发展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提高商品率,调整服务方向。对放款主要用于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农业和轻纺工业,以迅速增加商品供应能力,扩大货币回笼,增加财政收入。
  昌乐县自1949~1985年共投放现金178634万元,回笼175908万元。
  表4—21   昌乐县历年货币投放回笼情况表
  金银管理和收兑   解放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1949年公布金银管理办法,允许人民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不得私自买卖和借贷抵押,持有的金银只准向国家银行出售,不准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县金融部门自1949~1985年共收兑黄金37957.5克,银元131782枚,白银420361.9克。
  第二节   银行存款
  银行的存款由性质不同的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单位存款,二是个人储蓄存款。截至1985年底,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共计10030万元。其中企业存款2811万元,占存款总额的28.03%。财政性存款551万元,占存款总额的5.49%,其它存款744万元,占存款总额的7.42%,农村存款(包括信用社转存款)4194万元,占存款总额的41.81%,城镇储蓄存款1730万元,占存款总额的17.25%。
  一、单位存款
  建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现金管理的加强,银行存款余额逐年增长,通过资金的组织与分配,对支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支援“四化”建设,实现国家信贷收支平衡,调节货币流通,缓和市场供需矛盾,稳定经济、稳定物价,安排人民生活,引导消费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起着重大的作用。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加强了现金管理,年底,县内企业、机关存款余额达到8万元。1957年,存款余额为123万元,其中信用社转存款40万元。1962年,存款余额322万元,比1957年增长162%,其中信用社转存款45万元。1970年,存款余额为987万元,比1962年增长206%,其中信用社转存款510万元。1978年,存款余额为1344万元,比1970年增长36%,其中信用社转存款653万元,1985年,存款余额达8300万元,比1978年增长518%,其中信用社转存款4178万元,信托存款223万元。
  二、储蓄存款
  解放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人民积极储蓄,多次对存款利率进行调整,并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政策,保护人民的合法收入,保证了货币的正常流通,有力地支援了各项经济建设。
  1949年4月,县内开始举办折实储蓄,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付息、整存零取4种。其做法是:储户存款以货币折成实物单位,每一实物单位包括小麦1.5斤、小米1.5斤、白布1尺,这3种定量的价格由银行每5天挂牌公布1次,储户取款再以当日牌价折为货币计付。
  1950年开办“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时,必须确定存款期限,取款时,按实际存期享受同档次定期储蓄利率,既给存款人以活期存取的方便,又可得较高的利息。继“定活两便”储蓄之后,又开办“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存取均以货币,手续简便。到期支付时,储户按存入时的折实单位牌价,听涨不听落,如折实牌价提高,由银行给予补贴差额。
  1951年举办“保值定额有奖储蓄”,9月,改为货币“有奖储蓄”;11月又改为“零存整取有奖储蓄”。本年度还开办了“整存整取定额储蓄”。
  1952年举办“零存整取有奖储蓄”。分整户、半户、四分之一户,月存款额分别为4元、2元、1元,存期为1年,开户数不限,实行全省通存通兑,手续简单,存取方便。
  1955年,县内开办“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1年,3年和5年3种。主要从利率上给予优惠,因县内侨眷不多,此种存款在整个储蓄中所占比重甚微。
  1956年开办“活期有奖储蓄”,1960年后又取消有奖。恢复计息。1980年后由于柜台大款额一次性支出较多,又增加“活期(存单)储蓄”。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开办时,存期最短是1个月、有3个月、半年期,最长存期为1年,后一律改为1年。1979年后恢复半年存期,增加3年、5年期档次,1982年又增加了8年期档次。
  “零存整取定额储蓄”是固定金额、按月存入,存期为1年,到期支付本息。
  1981年,县内办理过3期定期定额有奖储蓄。按章程规定。每期有两次中奖机会。第一、二期为省行举办,第三期为潍坊市分行举办,县行组织收储。
  除以上几种储蓄外,1953年,结合粮食统购统销开展过优待售粮储蓄,以促粮食入库,减少货币投放。
  为推动全县储蓄工作的开展,以集储更多的资金,支援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县金融部门积极运用黑板报、有线广播、幻灯、彩车等形式,搞好宣传服务。建立健全储蓄制度,采取增设服务网点等措施,合理地调整劳动组织,最大限度地延长服务时间,在业务较多的储蓄所实行定活期储蓄分柜;改进帐务管理,简化计息手续,推行了基数计息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储户等待时间。同时,贯彻“人民储蓄人民办”的方针。积极抓好储蓄代办组织的发展。到1985年底,已发展正式代办所7处,简易代办所149处,有力地推动了储蓄工作的发展。
  随着全县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全县储蓄存款余额也不断增加。1950年前,全县储蓄存款余额不足万元。1957年增加到60万元;1978年增加到259万元;1985年,全县储蓄存款余额增加到1730万元。
  表4—22   各项存款余额表
  第三节   信贷
  一、农业信贷
  农业信贷工作是根据党在农村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的。自1948年至1980年,县内开办的农业信贷种类有:国营农业、企业生产费用、生产设备贷款;社队农业生产费用、生产设备贷款;社员贷款(包括生产、生活、养猪、建房、购买耐用消费品、婚丧等);农村集镇个体经济户贷款等,共24种。
  1948年解放初期,农业信贷的主要工作是帮助贫困农民解决从事农业生产所急需的牲口、农具等,以实物贷款的方式,以低息发放农贷粮食1097592斤,有力地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1949年4月26日,全县遭受雹灾,县金融部门发放96210斤大豆,帮助5764户农民抢种大豆21780亩。同时,发放副业贷款(粮食)20万斤,现金2.91万元(折新币),组织农民自救。
  1951年,为1.2万户村民发放生产、生活贷款20.6万元(折新币)。
  1952年,县在乔官镇下庄村试办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组,为支持发展信用组织,银行拨给该组贷款552元。
  三年恢复时期,全县共发放农业贷款66万元,收回59万元,农业贷款余额为9万元。
  1955年组织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3.1万元,不仅解决了贫下中农入社股金的困难,还带动中农自行交纳股金128.1万元,推动了合作化运动的发展。
  高级社建立后,银行农村金融工作也有深刻变化,贷款对象由个体农民转变为以农业合作社为主,由过去的小额、短期贷款转变为长期的大额贷款,1957年底农业贷款余额为113万元,较1952年增长近12倍。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业信贷方针重点转到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所有制方面,当年发放农贷219万元。1959年发放368万元,1960年发放220万元。1962年底农业贷款余额达308万元,比1957年增长1.7倍。
  三年调整时期,农业信贷工作主要是扶持困难队和困难户,使其改变穷困面貌。期间,共清理四项欠款576.32万元,经山东省财金局批准豁免191万元,其中银行144万元,信用社47万元。清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2.8万元,清理中组织收回2696户,13490元,经逐级审查批准对19432户,41万元予以豁免。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信贷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开山、造地、改土、条田化等。
  1977年,农业信贷实行大包干的办法,多吸收存款,即可多发放贷款。
  1979年,农业信贷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
  1981年后,农业贷款的种类有所增加,至1985年,县内农业贷款的种类有:国营农业贷款、国营农办工业贷款、国营农办工商业中短期设备贷款;乡镇企业工业贷款、乡镇企业商业服务业贷款、乡镇其他企业贷款、乡镇企业生产设备贷款、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贷款;集体商业贷款、集体农业贷款、集体其他行业贷款、开发性贷款、扶贫贷款;承包户农业贷款、承包户渔业贷款、承包户工业手工业贷款、承包户商业服务业贷款、承包户生产服务业贷款、承包户其他行业贷款等。1981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196万元;1982年发放539万元;1983年发放693万元;1984年发放2774万元。
  从1985年起,农业信贷工作由原来的“信贷差额”管理,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借实存、自主经营”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调整了贷款结构,放宽了信贷政策,由单一支持粮食生产,扩大到支持“两户一体”发展农村商品生产。1985年发放农业贷款2414万元,支持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工商信贷
  建国以来,工商信贷坚持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必须明确物资保证、必须按期归还的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1979年以后,除坚持以上原则外,还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1982年,进一步实行“以销定贷”的原则,并讲求经济效益。
  国营工业放款   建国初期,北海银行潍坊市支行颁布了工业贷款办法,规定了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两种,主要对象是私营工业企业,当时昌乐仅利源油坊与银行签订合同,建立信贷关系。
  1955年,县内工业贷款种类有计划超定额、结算、大修理、特种放款、临时放款5种。7月,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试行新放款办法,分别建立定额、超定额、特种3种贷款户。
  1960年,为适应形势需要,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方式,由过去财政拨定额流动资金,银行只办理超定额贷款的作法,改为国营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以贷款的方式统一供应和管理。原来由各级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按照比例列入预算照数拨给银行,由银行对企业发放定期贷款并计收利息。企业实行有偿占有。企业的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要,仍由银行贷款解决。企业逾期未还的超定额贷款,积压物资和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划为逾期贷款,由银行按月分档次计收利息。
  1971年,省行通知,工业企业专用基金,可以参加流动资金周转。
  1977年7月,总行下达放款办法,贷款种类有:超定额、结算、大修理等。1979年6月,省行通知试办中短期设备贷款。贷款对象:主要用于国营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贷款条件:有批准计划,原料、燃料、动力落实,投资少、见效快。还款来源:用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和更新改造资金归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1~2年。
  1984年10月8日,工商银行的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的办法。
  商业放款   1953年实行定额、季节性、结算、大修理、临时5种贷款。当年下半年,商业部、总行指示改用原财务轧差贷款办法。
  1954年7月,对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作了修改,把5种贷款改为: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大修理贷款。
  1955年7月,全县实行清产核资,商业系统6个专业公司,县供销社6个部(站),13个基层供销社,58个独立核算的专业商店,农产品所属8个黄烟收购点,7个棉花采购站,粮食局所属13个粮所,食品公司所属6个收购组,油脂公司所属13个收购组,供销社所属13个采购站等,均与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
  1958年,商业贷款取消了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和大修理贷款,商品储备贷款改为商品流转贷款,增加了预定金贷款,保留特种贷款,实行了存贷款合一户。
  1959年4月,根据财政部、总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精神,将全县工商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划归银行统一管理。
  1960年,实行全额贷款。国营企业所需的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以贷款的方式,统一供应和管理。
  集体工商业放款   1951年1月,根据总行颁布的“合作事业放款章程”的规定,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及各种专业合作社经营生产购置原料、辅料、器具、配件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开始办理放款。
  1956年5月,试行新的放款办法,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种类有:补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超定额贷款、设备贷款、临时贷款。对手工业供销企业贷款种类有: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到6月底,全县手工业社(组)62处,除12处服务性行业外,其余50处均与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共计贷款61017元。
  1965年,对已经实行定额管理的合作工厂,参照国营企业超定额贷款办法处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银行工作围绕发展经济、革新技术、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企业做到有所鼓励、有所限制。对完成国家计划和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企业按优惠条件贷款;对积压物资多、资金周转慢,不适销商品库存大的企业,从严掌握贷款;对生产和收购产品质量差而没有销路的企业,银行采取减少贷款或拒绝贷款;国家决定关、停的企业,银行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积极协助企业处理物资和财产,收回旧贷款。对全县26个工业企业,9个商业批发企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供应。
  1979年以来,银行信贷由流动资金领域扩大到固定资金领域,通过发动中短期设备贷款,支持老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扩大生产能力。
  1979年12月,为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采取特殊措施,把轻工业搞上去,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开办了轻纺专项贷款,主要是用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轻纺企业挖潜、革新、改造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为支持集体工业发展,从1980年1月1日起,办理工业结算贷款,个人工商业放款。
  1980年,在党中央制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指导下,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流通的新形势,信贷工作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采取的措施是:①扩大贷款范围。②有控制地开放了商业信用。③为贯彻“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开办了信托业务。④放宽了集体工商业和个体工商户到银行开户的条件。⑤改革了现金管理办法。⑥改革了工资基金监督办法。⑦为贯彻“择优扶植”的原则,增强予见性,避免盲目性,开展了金融信息工作。
  1982年以来,实行“以销定贷”的原则,下半年即开始扭转前几年产值增加幅度大于收入增长幅度,和银行贷款增加幅度大于产值增加幅度的非正常现象,产品资金连续几年大幅度上升的局面也有所改变,提高了经济效益。
  1985年批准贷款项目11个,全年累计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291万元,年底贷款余额达668万元。
  三、基建拨款与贷款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是由国家预算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3种渠道组成。
  基建拨款   始于1971年,由县财政局办理,至1978年,共拨款297.1万元。1979年,县建设银行成立,此项业务改由建设银行办理。
  基本建设拨款坚持按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按基本建设支出拨款、按基本建设进度拨款四项原则进行。对于计划内项目的建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对预算内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严格划清资金渠道,防止互相混淆,保证基本建设和生产的正常进行。对基本建设支出管理,要求认真执行拨款限额,没有拨款限额不办理任何款项,有了限额,再根据拨款原则和依据拨付。基本建设支出的拨款,采取按完成工程量多少计算拨款的原则。基本建设支出,主要有建安工程款的拨付、机械设备款的拨付和对于其他一些费用的拨付。
  县建设银行自1979~1985年,共办理基建拨款4060.7万元,其中预算内拨款1747.9万元;自筹资金拨款2312.82万元;完成投资额4212.5万元,其中预算内1635.15万元,自筹2577.31万元。自筹资金拨款,其监督办法与预算内拨款相同,但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要纳入计划,资金来源正当,材料、劳力落实,资金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提前半年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根据申请报批计划。
  1979~1985年,县建设银行共经办更新改造拨款745.79万元,完成投资额968.89万元,对于更新改造拨款主要有以下两种管理办法:一是列入更新计划,下达限额的拨款,在建设银行开立“挖潜改造拨款”户,企业在下达的限额内,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支用款项;二是企业自有更新改造资金或与国家安排的更新项目,在建设银行开立“更新改造”户,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先用自有资金,再用国家拨款。由于加强了基本建设拨款的管理,使其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基本建设贷款   1979年,昌乐县建设银行开始办理信贷业务,由建设银行发放的贷款有: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基本建设领域内流动资金储备贷款和固定资产性的措施贷款。对分配和使用这些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坚持有物资保证、有借有还、有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贷款条件,择优办理。
  基建贷款的发放,是先由贷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建设银行根据各种贷款的要求和不同条件作贷款前的调查,进行可靠性研究,条件具备的才能给予贷款,条件不具备的,不予办理。
  工交企业挖潜、革新、改造的贷款项目要符合调整国民经济的总要求,并要具备以下条件:花钱少、见效快、效果大;产品质量过硬、适销对路、原材料、燃料、动力有保证;工艺成熟、技术过关、燃料、动力、原材料单耗低;符合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经济联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落实;有还款能力。
  贷款项目完成后,由建设银行进行贷后检查,主要检查是否达到原设计的经济效益。
  1979~1985年,县建设银行先后开办了建筑材料贷款,小型技措贷款、挖潜、革新、改造贷款等8种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共计贷款882.18万元,通过发放基建贷款。支持了企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表4—23   各项贷款余额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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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1楼] 发表于:2019-02-10 16:55
鄌郚总编
  会计核算与发行
  第四节   会计核算与发行
  一、会计核算与转帐结算
  会计核算   解放初期,县内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是根据北海银行总行1946年制定的《暂行会计规程》和旧银行的一些传统作法进行的,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科目的设置分负债、资产、损益3大类64个科目;帐簿设总帐、明细帐、分户帐3种。报表有日计表、月计表、年终决算表;记帐凭证叫“传票”,分现金收入、现金付出、转帐收入,转帐付出4种。单位往来,存款时用送存簿代收入传票;取款时用支票,代付出传票。存折户存款时用存款凭条,取款时用取款凭条。在劳动组织方面,临柜业务记帐员与帐务,统由业务股领导,会计股只办复核、联行、总帐、日计、月计表及综合帐务记载工作。
  1953年,为了配合全行工作的转变,总行决定会计工作学习苏联。县行在1955年推行,并作了如下改革,将全部帐务集中会计股办理,所有会计人员划归会计股领导;另按业务性质分专柜,每专柜由3人组成,在帐务组织上建立了日记帐、综合帐卡(总帐)等新的帐务组织,采用借贷记帐法,改单式凭证为复式凭证。推行双线核算法,使帐务系统互相依存,克服了分散现象。
  1958年对规章制度“大破大立”,对劳动组织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变:第一次从4月份开始取消复核员,改为个人负责制,由原来的3人专柜变成了一条龙的形式;第二次从6月份开始,由一条龙的形式变成了会计、出纳合一的2人专柜;最后从7月份开始,取消了钱帐分管,过渡到记帐付款一手清,在帐务和核算方面保留综合帐卡、余额表、月计表;取消了会计日记帐,现金收付日记簿、日计表和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应介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的分户帐,改以传票代帐卡。增加了分户日结单,将原来的复式凭证改为单式凭证,联行往来科目,以凭证代传票,将辖内处所往来原由县行监督,改由甲所(发报行)自行监督。在结算方面:实行存贷合一,辖内托收贷款结算,采用了上贷下划办法,取消了贷款物资储备清单和贷款借据。在储蓄方面,采取了收付款不制凭条,而设记录簿,分户帐不记发生额,只轧余额数。经改革后,减少了一些必要的核算环节,使差错增多,取消分户帐后,银行与企业对帐困难,造成帐务错乱。
  1959年,随着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贯彻,会计工作也进行整顿,开展以“五化”(核算质量标准化、核算工作迅速化、服务协作良好化、财务管理安全化、检查监督经常化)为内容的红旗竞赛运动,恢复和建立及时记帐、先借后贷、双线核算等制度;建立分户帐,恢复对联行、报表、计息的复核。并对1958年的帐务错乱,进行普查整顿和清理。1962年,在银行系统内开展“清仓核资”工作,对资金、帐务、财产进行清查核实;充实财会人员,建立当时记帐、专职复核、双线核算、钱帐分管、银企对帐、帐折见面等制度。在结算方面,根据制度要求,重申“严禁开发空头支票,银行托收款项,未经收妥,不得抵用,托收无承付不能用于商品交易”等,杜绝了相互托欠;在记帐方法上,从1966年9月1日起,改借贷记帐法为收付记帐法。
  “文化大革命”中,会计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会计核算与监督作用被削弱,因而又出现了制度和帐务的混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银行工作的整顿,会计工作也进行了整顿,重新登记开立的帐户,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正确使用统一会计科目,银行与单位的帐户核对清楚。通过整顿,在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方面都有加强,会计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都有提高,基本上达到资金、财产、损益落实,帐务相符。
  转帐结算   解放初期,公私经济并存,人民银行私营业务基本上采用旧银行传统的一些结算方式,在同城主要是支票结算,分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5种。对异地是用信汇、电汇和票汇。
  对公业务结算方式,主要是实行划拨结算,同城划拨结算凭证分4种: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专用送存簿。异地划拨结算凭证分两种:一是委托付款、二是委托收款。
  1953年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全面学习苏联,结算方法也参照苏联做法,结算方式共有8种,本县全面推行。属同城结算的有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等;异地结算有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同城、异地都使用。
  1959年重新确定了8种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两种;同城有付款委托书结算、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6种。1962年,异地恢复信用证结算,在同城增加委托收款结算;1975年同城取消计划结算;1977年4月在本区又开展限额支票结算;1977年8月,限额支票结算使用范围,扩大到县外省内。1980年又增加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983年增加特种汇票结算。
  二、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
  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考核、监督业务收支计划以及现金出纳计划的执行,进行资金管理,损益管理和处理财产多缺,同时并计算成本,匡算损益,初步推行经济核算。
  1953年,推行民主管理费用,由行长任主任,吸收秘书、会计、业务、工会等部门参加。1962~1970年,银行按行政、企业划分编制,县行行长及行政管理人员属行政编制,由同级财政预算中开支;其他人员为企业编制,经费由银行收入内开支,1973年县支行、办事处以下的单位仍实行企业编制。
  1975年10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体制,各项费用采取指标管理办法。12月以后,公用经费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1979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各计盈亏”的体制。1980年实行“500分”考核办法,按5项指标(资金运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利润)考核。1981年按4项指标(资金、质量、成本、利润)考核。县行按实际情况制订百分考核办法,各股、所、组按所得分数界限提取奖金。
  经济核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工作加强了经济核算,市行根据1978年底昌乐县工商信贷余额,按7.7%核定昌乐县信贷基金320万元,按照资金运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利润5项指标,考核经营成果,在考核经营成果的基础上,提取企业基金。凡全面完成市行批准的资金运用、利润、费用开支、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5项年度计划指标的核算单位,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资金运用、费用开支、利润等3项指标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1%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资金运用、费用开支、利润3项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1981年1月,将原经济核算考核5项指标,改为资金、质量、成本、利润4项考核指标。1982年实现纯益132万元,完成市行核批计划180.8%,各项费用实际开支91409元,控制在市行核批指标以内,资金利用率达到6.18次,工作质量和效率创出了新的水平。
  三、出纳发行
  出纳制度的变革   昌乐解放后,出纳工作是执行北海银行总行制订的出纳有关规定,进行现金收付,整点和保管。从195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全国统一制度,现金收付设专人负责,对外收付款兼记帐,收款少数当面点清;多数先核大数,面交经点员细点;付款要换人复核。1955年取消对外流动服务收款、送款和驻外收款的作法,实行收付款专款专柜,配备专职收款复核员,对收入款项,不论票面额大小都进行复点,建立款项交接登记簿,实行出纳股长、会计股长、管库员会同出入库制度,使出纳制度逐步完善。1958年采取现金收付合一,实行会计、出纳合一专柜,出纳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出现了不少差错。1962年恢复钱帐分管、复核、交接等制度,出纳工作又走向正规化。“文化大革命”中,行之有效的出纳制度和操作程序遭到破坏,降低了工作质量,造成了工作混乱。
  1979年,执行新的出纳制度,实行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守库;坚持复核制度,做到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现金收入要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要先记帐后付款;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发行业务   昌乐于1951年建立发行支库,按照货币发行集中统一的原则,代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组织执行发行制度,调拨发行基金,按照商品流通的需要发行货币,非经中央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和动用发行基金。对收回的损伤券,按损伤币的挑剔标准,将收入的现金挑出破币,经复点上解中心支行进行复点组织销毁。
  点钞方法   主要有手持式单指单张点钞法,扇面点钞法、多指多张点钞法、手按式单指单张点钞法等。自1979年开展技术练兵和比赛以来,技术提高很快。1985年县人行赵可英在市行比赛中获多指多张点钞第一名,时速1.8万张。1982年,农行张立萍获全省农行系统一级扇面点钞技术能手,时速2.144万张。
  第五节   国家委托业务
  一、建立金库,代理财政收支
  1948年昌乐解放后,由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代理县金库的业务。
  1951年,昌乐县支金库成立。负责昌乐县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及财政机关填发的付款凭证,办理财政库款的支拨。通过核算,反映预算收支情况,按期向财政机关和省金库报送金库报表,按期同收入机关对帐,保证数字准确一致,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做到报表数字准确,库款报解及时。
  二、代理发行公债和国库券
  1950年,由县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全县共计发行9346分,折旧币284542823元,于1956年12月本息全部付清。
  1954~1958年连续5年发行了5期建设公债,共计102万元。1954年的公债分8年作8次偿还;1955年以后的公债分10年作10次偿还,每年抽签一次,规定每年9月30~12月31日为兑付期。截止1972年底共兑付公债本息175万元,至此,公债全部还清。
  1981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确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当年,全县认购87.3万元;1982年为104.38万元;1983年为110.75万元;1984年为105万元;1985年为179万元,由县人民银行办理。
  三、侨汇、外汇
  建国后,华侨长期未与国内眷属联系,1962年通过落实侨务政策,海外侨胞陆续与国内眷属取得了联系,当年县内办理侨汇6笔,金额为150元(人民币)。1978年增加到39笔,金额为8598元。为鼓励华侨汇款,银行执行“保密、保送、保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服务周到,便利侨胞”的政策,1980年设专人管理,递送现款,随到随送,风雨无阻,从而调动了侨眷侨汇的积极性,侨汇额逐年增加。1983年共接受侨汇156笔,金额为65029元;1984年为16 8笔,金额为99646元;1985年为107笔,金额为90294元。历年经办908笔,总计金额为383187元。
  第六节   保险
  保险业务是国家动员资金用于生产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县内于1951年设保险公司昌乐特约代理处,开始办理保险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代理。1952年11月成立支公司;1954年改组为营业所;1958恢复支公司,12月,保险机构撤销。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昌乐成立代理处,业务由人民银行代办。1984年改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乐县支公司,与人民银行分设。
  一、保额、保费
  自1951年县内开办保险业务至1953年,开办了强制保险(企业财产险)、自愿火险、运输险、简易火险、团体人身险、牲畜保险(此险1953年底停办,并全部退保)共6个类别的保险业务,共收保费7万元。1954年业务范围逐步缩小,收入保费12890元。1955年收入保费20665元。1956年收入保费29803元。1957年收入保费41591元。
  1981年开展企事业财产险77户,保额为10062.9万元,保费收入22.1万元。1982年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投续保75户,汽车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承保151辆,自行车险109辆,家庭附加盗窃险2户,保额为10369.8万元,保费收入20.5万元。1983年底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投续保70户,汽车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含拖拉机)219辆,自行车险2辆,家庭附加盗窃险3户,保额为16903.8万元,保费收入29.2万元。1984年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承保92户,家庭附加盗窃险252户,机动车辆险承保1613辆,其他车辆89辆,团体意外人身保险1户,农业保险120户,保额为15111.4万元,保费收入为56.2万元。1985年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承保149户,家庭财产险承保13517户,机动车辆险承保8121辆,货物运输险承保605户,农业保险承保6811户(其中种植业216户,养殖业6595户)、人身意外伤害险承保344户,保额为23837.3万元,保费收入80.6万元。
  二、理赔、效益
  1951~1953年共理赔3万元,纯益为4万元。1954年理赔326元,纯益为12564元。1955年理赔1086元,纯益为19579元。1956年理赔1006元。纯益为28797元。1957年理赔9888元,纯益为51703元。
  1981年后,随着保险业务的开展,理赔、效益额不断增加。1981年理赔案4起,理赔8384元,纯益为212651元。1982年理赔案20起,理赔82598元,纯益为131200元。1983年理赔案57起,其中:企业财产理赔案12起,机动车险理赔案43起,自行车理赔案1起,共计理赔款142227元,纯益为150043元。1984年理赔案207起,理赔金额246946元,纯益为128789元。1985年理赔案1035起,理赔款613104元,纯益为6100元。
  1981年以来,县金融保险部门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灾服务,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搞好安全检查,做到保一户检查一户,提出建议,消除危险隐患。在组织经济补偿方面,认真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按条款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理赔案件,通过保险的补偿作用,使出险户迅速恢复生产。
  县保险公司走广渠道多代办的路子,建立代办网点。1984年同县人行、农行、交通监理站、农机公司等单位建立了代办关系,这些代办站代收保费42万元,占年度保费总收入的75%。
  1985年,为适应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又建立了5个专职代办所,12处兼职代办所,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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