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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2-10 17:03
鄌郚总编

昌乐财政

  
  第九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由朝廷中央集权,统收统支。县级赋税,除坐支地方官吏、杂役薪俸及部分存留公用(如城工、桥工)外,其余全部上解。
  民国初年,县政府经费由省拨支,财政、教育、建设、公安等费用为地方开支。1938年,县财政实行统筹统支,经征款项,除按规定上交者外,余数全部用于县内军政人员的经费开支。
  1948年5月昌乐县解放,为保证革命战争的需要,实行统收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的财政管理办法。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省划定县级财政收入包括3部分:地方固定收入、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上级补助)。财政预算支出,特殊性的上级专案拨款,一切正常性开支概由地方自求收支平衡。
  1959年,由专署核定收支,收大于支上解,特殊性专项拨款,省、地补助。
  1962年,财政权力集中到中央和省级,缩小县级财政,财政支出,基本上由省专案拨款,地方财政附加收入、支出纳入地方预算,单列自求平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虽仍是一级财政,但基本上是由中央和省实行统收统支管理。
  1971~1975年,推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实施省财金局“财政收支包干试行办法”。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办法,比例分成改为固定数额分成。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工商税收入全交中央。
  1982~1985年,实行总额分成,仍然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预算,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单位留用。
  第二节   财政收入
  清代,县内主要财政收入有地丁、杂税、盐课等项。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主要有地丁正税、地丁附税、地丁附捐、杂税,县地方公款收入、县地方公产收入等项。民国二十七年(1938),县财政实行统筹统支,经征款项,除按规定上交者外,余款全部用于县内军政人员的经费开支。
  建国初期,县内财政收入的重点来源是农业税和以集市收入为主的牲畜交易税、屠宰税。1949年全县财政收入为200.7万元,其中农业税200万元,工商税0.7万元。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省划定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地方固定收入、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上级补助)3部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县内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在不断扩大变化,1955年,县内设立预算外资金,作为县财政的补充财力,以补充预算资金的不足,当年收入18.8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收入18.5万元,工商税附加收入0.3万元。1960年以后,黄烟税收成为县内财政收入的重点来源,县境处在国家重点产烟区,平均年种植面积在7万亩以上,经过推广优良品种和科学管理,产量逐年提高,1982年黄烟最高课税量为6208.6万斤,收税2166.4万元,占当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的6.44%。1964~1983年,全县烟叶税收入占该期财政总收入的56.55%。
  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2567.5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2524.8万元,农业税收入263.1万元,其他收入25.9万元,企业亏损及价格补贴为246.3万元。预算外财政收入为224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收入0.8万元,农业税附加收入39.5万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30.9万元,企业收入15.7万元,生产事业收入0.8万元,其他收入136.3万元。
  1949~1985年,全县财政预算收入累计33526.3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23105万元,占总收入的68.92%;农业税收入7431.6万元,占总收入的22.17%;企业收入2707万元,占总收入的8.07%;其他收入282.4万元,占总收入的0.84%。
  自1955年设立预算外资金至1985年,累计收入2048.2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收入210.8万元,占10.29%;农业税附加收入887.5万元,占43.3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192.4万元,占9.39%;企业收入418.9万元,占20.45%;生产事业收入3.6万元,占0.18%;公房租收入11.8万元,占0.58%;其他收入323.2万元,占15.78%。
  第三节   财政支出
  建国后,昌乐县财政工作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先更新改造,后扩建新建”的原则,有计划地、合理地安排使用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农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及行政经费等项开支。1949年,全县财政预算支出为25.3万元,其中:农业支出0.6万元,占总支出的2.37%;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事业经费支出10.6万元,占总支出的41.9%;抚恤及社会救济费支出2万元,占总支出的7.91%;行政管理费支出11.8万元,占总支出的46.64%;其他支出0.3万元,占总支出的1.18%。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实行财政预算支出、特殊性的上级专项拨款、一切正常性开支概由地方自求收支平衡的财政管理办法,1953年全县财政预算支出为96.4万兀,其中:农业支出1.6万元,占总支出的1.66%;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事业经费支出41.7万元,占总支出的43.26%;抚恤及社会救济费支出5.9万元,占总支出的6.12%;行政管理费支出46.7万元,占总支出的48.44%;其他支出0.5万元,占总支出的0.52%。
  1958年,在“大跃进”中,全县大办工业,不讲求经济效益,盲目建厂,使全县财政支出剧增,财政预算支出由1957年的162.5万元猛增到355.6万元,其中仅工业支出一项即达158.8万元,占总支出的44.66%;农业支出为19.5万元,占总支出的5.48%;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经费为0.3万元,占总支出的0.08%;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事业经费为88.5万元,占总支出的24.89%;抚恤及社会救济费15.6万元,占总支出的4.39%;行政管理费为67.4万元,占总支出的18.95%:其他支出为5.5万元,占总支出的1.55%。财政支出过大,致使县财政首次出现赤字。
  1959年,实行由专署核定收支,收大于支上解,特殊性专项拨款,省、地补助的财政体制。
  1962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总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财政权利集中到中央和省级,缩小县级财政权力,宏观调控得到加强,财政支出基本上由省专项拨款,地方财政附加收入、支出纳入地方预算,单列自求平衡。经过调整,各项财政开支得到适当压缩。“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收支基本上是由中央和省实行统收统支管理,避免了财政管理工作出现混乱。
  1971年,县内始设基建拨款,至1978年共拨款297万元,占本期财政开支的6%强。1978年后,基建拨款改由建设银行办理。1971~1975年,推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实施省财金局《财政收支包干试行办法》。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办法,比例分成改为固定数额分成。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1982~1985年,实行总额分成,仍然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预算,执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单位留用。
  1985年,全县财政预算支出为1641.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用为93.5万元,占总支出的5.69%;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经费为12.4万元,占总支出的0.76%;农业支出134.9万元,占总支出的8.22%;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经费支出749.7万元,占总支出的45.66%;计划生育经费支出19.4万元,占总支出的1.18%;抚恤及社会救济费为147.8万元,占总支出的9%;行政管理费支出312.9万元,占总支出的19.06%;其他支出为171.2万元,占总支出的10.43%。
  1949~1985年,全县财政预算支出共计17929.6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用为1063.4万元,占总支出的5.93%;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费为25.8万元,占总支出的0.14%;农业支出3116.3万元,占总支出的17.38%;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事业经费支出7276.7万元,占总支出的40.58%;计划生育经费自1964年设立,共支出195.9万元,占总支出的1.09%;抚恤及社会福利费为1560.1万元,占总支出的8.7%;行政管理费为4063.6万元,占总支出的22.66%;其他支出627.8万元,占总支出的3.5%。
  自1955年设立预算外资金以来,至1985年,全县预算外支出达1868万元,其中:工业支出410.7万元,占21.99%;城市维护及公房修缮支出187万元,占10.01%;交通邮电支出84.5万元,占4.52%;其他经济建设支出68.1万元,占3.65%;支援农业支出248.1万元,占13.28%;支援社队生产支出102.4万元,占5.48%;文教、卫生、科学事业支出308万元,占16.49%;社会福利支出2.4万元,占0.13%;行政管理费支出353.8万元,占18.94%;其他支出103万元,占5.51%。
  第四节   财政管理
  1948年5月昌乐县解放,为保证革命战争的需要,实行统收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的财政管理办法。1953年,昌乐县建立县级财政,随之逐步建立健全了财政管理制度。
  预算决算请示报告制度   每年的预算决算方案,由县财政局制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平衡,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交付县财政局实施。年终,再由县财政局将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汇报。
  国营企业利润监交   1956年11月受省税务局委托,开始施行利润监交制度,监交汇解的项目有: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事业收入,应交回的多余流动资金。1962年,税务局接管监交,财税合并后,改由财政局企财股负责。
  国营企业利润分成   县级财政建立后,一些税目由省划定分成比例,1954年县分成的有营业税、农业税。1955年,省规定营业税县分成60%,所得税县分成30%,农业税县分成14%。后县分成的税目税率又多次变动。1971年,县内企业实行超收分成的制度,1976年改为总额分成,1978年复为增收分成,1982年再为总额分成。
  财政支农周转金制度   1979年开始试行,对部分支农资金,由原来的拨款形式,逐步改为周转资金形式,有借有还,有偿(无息),周转使用,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预算包干   1982年开始试行,对行政单位的公务费,单项经费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实行全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单位使用。
  财务清理   建国以来,大规模的财务清理有5次。1960年,根据省人委(60)鲁财办乙字第984号文件精神,本着边查、边清、边处理、边建章则的原则,组成三清领导小组,对全县粮食、物资、资金进行大清查,查明上半年超标准亏耗面粉18万斤,商业库存物资滞销积压值26万元,失效物品值8万元,霉烂值9万元,其它待查值1万元。1961、1962、1963、1980年县财办、财政局等单位又分别组成检查小组,对全县企业进行清查。
  通过加强财政管理,保证了财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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