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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2-10 17:33
鄌郚总编

昌乐政务

  
  第八章   政务
  第一节   民政
  一、优妩
  残废抚恤   至1985年,全县共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及国家工作人员552名,按四等六级评定残废等级,给予抚恤金,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残废抚恤标准不断提高。1985年,全县残废抚恤金额为130470元。其中,配三轮车的15人、假肢42人、病理鞋50人、辅助器械152人、镶牙5人、补眼10人、享受护理费待遇13人。1988年底,国家再次提高残废抚恤标准,全县共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公安干警、参战民兵、民工及国家工作人员572人,发抚恤金13.8万元;1989年,享受抚恤的人数未变,但年抚恤额增至18.2万元。1990年底,享受抚恤的人员达580名,年抚恤金额为20.4万元。其中:配用三轮车者24人、按接假肢者10人、配用病理鞋者14人、配辅助器械的28人、享受护理费待遇的13人。
  牺牲、病故抚恤   至1984年,县内享受牺牲、病故抚恤的计568人。其中1950年至1952年领取抚恤粮的292人,1958年至1984年领取抚恤金的276人。上述人员均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1985年1月始,对抚恤对象实行定期抚恤,全县240户、275人,年抚恤金额为6.6万元。1988年,全县230户237人,年抚恤金额9.9万元;1989年,全县224户231人,年抚恤金额9.7万元;至1990年,全县计213户216人,年抚恤金额9.1万元。
  国家补助   从1958年起,对烈士家属,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户1人的每月2至3元;每户2人的每月3至5元。1958年,全县有30户50人,国家支付生活补助金1881元;1962年,全县241户489人,国家支付生活补助金17698元。从1979年起,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凡享受此项补助的户,人均月增6至7.5元。1979年,全县862人,国家支付生活补助金77080元。1985年,全县1053人,国家支付生活补助金13.5万元。1989年,国家又提高了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扩大了定补面,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3789人,是年,国家支付生活补助款额为77.3万元。1990年,全县享受此项补助的人数减至3612人,国家支付生活补助款额71.8万元。
  群众优待   1949年至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前,县内基本上仍以个体生产为主,优待形式主要是代耕。1949年至1952年,为烈军属、工属代耕3239户14405亩。1956年,代耕1337户10827亩。农业合作化后,对烈、军、工属实行优待劳动日(工分)。1957年,全县优待958户67159个劳动日。1979年,全县优待2485户616269个劳动日。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县内优待形式日趋多样化,但以折款优待为主。1981年,全县优待2826户42万元。1985年,优待3937户101.9万元。1988年至1990年底,全县累计优待8677户(次),累计优待折款269.7万元。
  烈士褒扬   1956年,在昌乐故城东(现文化馆地址)建立烈士陵园,面积8亩,四周筑青砖花墙,大门面北邻街,大门内正中有纪念碑1座,正面刻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碑后安葬着84位烈士。其中有1946年荣山战役、朱刘店战役中牺牲的外籍烈士,有1948年潍县战役牺牲的昌乐籍烈士。墓地四周有苍松翠柏,每座墓前立烈士石碑1座。同年,县委、县政府在朱刘镇都昌村为李华亭烈士修建石碑1座。在朱刘镇圈子村为张适烈士修建立柱形石碑1座。1970年8月,烈士陵园迁至昌乐镇四图村北,面积35亩。周围花墙,园内正北建有1座民族形式的革命烈士纪念堂,后面墓地上松柏环绕,安葬着93位烈士,墓前各有石碑1座。纪念堂前有花砖铺地的广场,其左侧辟有花圃、鸟园,其右侧在冬青树围墙中,有花卉园1方,其前修围栏鱼池1座,池内建有精致古式凉亭1座,有镶栏栈桥与路面相通,池东侧有假山花窗墙1道,其内外两侧各有连渠花塘4个,拱形平顶大门坐北面南,顶布“烈士陵园”4个金色大字。拱顶横披刻有“浩气长存”横匾。烈士陵园革命烈士纪念堂内,展出昌乐籍11位著名烈士的英雄事迹,共有画面51幅,照片123张,烈士遗物4件,并书有解说词。著名烈士中,有1922年入党的山东早期党员、著名“四·五烈士”、原济南市委主要负责人李华亭;有抗日战争时期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的中共昌乐第一任县委书记刘慈源、二届县委组织部长刘焕奎;还有曾参加过著名广州起义、党的早期高级干部、中共奉天(今沈阳)特委书记张适;有“文化大革命”中坚持党性原则,同林彪反党集团英勇斗争,壮烈牺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少将、国防委员刘善本。1986年后,陵园规模进一步扩大,到1990年,占地42亩、房屋45间、纪念堂5大间、烈士事迹展出版面92平方米,建有烈士纪念碑91座,其中8座专请雕刻名师为其雕刻了生平事迹,并将烈士遗骨迁入陵园内安葬。陵园建有雕栏花墙150米、温室花窖2个、100余平方米面积的养鱼池1个、凉亭1座,固定资产由原来的3000元发展到40余万元。每年“清明”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等上万人前往陵园祭扫烈士陵墓,瞻仰先烈事迹。平时,烈士陵园对外开放,供人们瞻仰和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每年计有4万余人次。1989年,昌乐县烈士陵园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列为省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
  昌乐县烈士陵园
  为褒扬革命烈士,昌乐县人民政府责成民政部门对县内烈士进行普查登记,广泛搜集烈士事迹,先后于1961年、1975年、1981年3次分别编写印刷了《山东省昌乐县革命烈士英名录》。1981年,烈士普查工作后,还编印了《昌乐县著名烈士英名录》,内集32名县团职以上干部、功臣模范和战斗英雄的简要事迹,其中地师职以上7名,县团职4名,功臣模范和战斗英雄21名。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6月始,县民政部门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1952年县人民政府成立“昌乐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后改为“昌乐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1950年至1985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727名,其中安置在农村的18651名,其他行业的1076名。1986年至1990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522名,其中安置在农村的1127名,其他行业的395名。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从1979年始,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在县民政局内置军队干休所,专司安置和管理工作。1983年前,昌乐县安置退休干部30户,其中12人(户)后改办离休。1984年至1990年底,又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32户,其中地师级干部2人、县团级干部23人、营职以下干部7人。住房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师级90平方米、团级70平方米、营级50平方米,均由国家拨专款专材建筑。
  二、社会救济
  生产救灾   昌乐解放后,县委、县政府重视生产救灾,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充分调动群众抗灾积极性。自力更生战胜灾荒;从生产入手,增加收入,群众和集体无力解决的困难,政府给予适当救济。
  解放前,昌乐县系国民党的“模范县”,民脂民膏搜刮殆尽,民生濒临绝境。1948年解放时,正逢春荒,县拨救济粮15万斤,夏贷豆种3万斤,拨2000元救济城内摊贩、贫民谋生。县政府公布减租减息、废除旧债,处理被霸占土地纠纷,改善雇工待遇的政令。秋,分被霸占土地2194亩,粮288万斤,衣3123件。实行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废除银两按户摊派,实行按收益多少累进负担办法。全年纳税负担,地主为41.5%,富农为39.3%,中农为19.2%,贫农免税,并免征烈、军属、鳏、寡、独困难户公粮596113斤,使贫苦农民负担减轻,增强了抗灾能力。1949年,遭旱、涝、雹灾害,春旱遍布全县,秋涝以五图、乔官、马宋、红河、平原、漳河、昌乐等乡(镇)受灾严重,初夏遭雹灾遍及南部漳河,红河、朱汉、鄌郚等7乡(镇)。县政府提出“生产不荒一亩地,救灾不饿死一口人”的口号,大力救灾。县发放救济豆种96210斤、油菜种200斤、救济款2.91万元,发放贷粮95.78万斤,无息贷粮10万斤、副业贷粮20万斤。至年底政府救济缺衣灾民990户3960人,计大衣20件、单衣1181件、夹衣211件、棉裤12件、被单24件、被31床、棉花240斤。组织群众打井掘塘,取水浇地,种早收菜214.29万斤。在红河镇挖庄皋河、九曲河、红河20华里;在漳河乡平原乡挖排水沟5华里。据乔官、马宋、朱刘、南郝等8乡(镇)统计,挖排水沟48处,排涝抢种小麦。鼓励农民拨野菜度荒,据32531户不完全统计,除地瓜叶外,共晒干菜184.78万斤。1950年至1952年,曾遇旱、涝、虫、雹灾。政府发放救济款2.7万元,救济粮32万斤,救济盐1.2万斤,救济衣469件,发放无息贷粮74万斤,贷款619.8万元,贷肥1150.9万斤,贷农药16314斤,贷水车284部,贷犁75部,减免税粮11.9万斤。组织群众开展苇编、条编、运输等副业生产,赚粮106万斤,现金2.46万元,收入以工代赈粮13万斤。发动群众互济,捐献粮食1.5万斤,菜1849斤。疏通河道60条,筑堵决口59处以抗涝。挖泉81个,闸山沟2015条,打井5000眼以抗旱。
  1959年至1962年,为战胜自然灾害和“左”倾思潮招致的困难,县委、县人委号召人民“三储备”(储备干菜、饲料、副业原料),生活“低标准、瓜菜代”,开展生产救灾。4年统销粮食2960万斤,减免粮食征购任务,发放救济款161.16万元。其中:1960年76.29万元,救济34513户,166979人。拨治水肿专款4万元,办营养食堂96处,疗养院21处,收容重病号900余人,发放救济布4.3万尺,免票布8500尺,衣服12067件,棉花4000斤。组织生产自救,年种早熟菜10.2万斤,共储干菜6059万斤,各种副业收入231万元,群众互济捐献衣服2922件,社队救济衣服4624件。
  1979年遭旱、风、水灾,1981年至1983年连续旱灾,除组织抗灾工作队,带领群众,调动所有抗旱机械投入抗旱外,政府发放统销粮3740万斤,退库粮550万斤,救济款161.8万元,救济布30800尺。此外,1979年,发放水灾建房救济款6.69万元,扶持生产自救救济款3万元。
  临时救济   对优抚对象实行临时救济,多用于修房、治病及应急需要,1949年至1952年,发放救济粮702291斤。其中:复员军人安家粮2163斤,残废军人补助粮2232斤。发放残废军人救济款262元(折新币)。1953年至1958年,发放救济款397594元(其中包括复员军人补助款58567元),1959年至1962年发放救济款818450元,补助修房360户;发放1.7万元,医疗补助589人;发放11196元,给行动不便的病老复员军人雇员照顾(每月6元);安排5名年老体弱的老复员军人入疗养院疗养。1972年至1973年发放困难补助费20万元,社会救济费11.4万元,救灾费22.9万元,救济布4万尺,发放医疗补助费10250元,补助修房12户500元。1979年至1983年发放救济款123.9万元(其中口粮款100万元),补助修房852户172349元,为1820人发放医疗补助费1.5万元,安排67名重病老复员军人住院,发放救济布138500尺,为2600户发放冬季取暖煤450吨。
  五保   自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全县558户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老病死都有指靠。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全县办敬老院109处,入院五保者1149人。无条件办院的单位分散五保。全县五保户1082户1274人,对五保户以高于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标准,实行优待劳动日,参加分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五保户的支出由村委会统筹发放。1979年全县有五保户811户919人,其中入敬老院的17户23人。1982年秋后,实行生产责任制,全县795户974人享受“五保”,人均供应口粮500斤以上,人均享受现金补贴40元。1983年4月,对全县五保户进行普查,并发给“五保供应证”,明确规定包户干部,护理人员和集体供应标准。标准高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供给项目包括口粮、食油、烧柴、菜金、零花钱、修房、治病款和单棉衣、被褥、床单等,使五保户供应得到保障。1983年全县五保户1150户1230人(其中老人1170人,残废54人,孤儿6人)。入敬老院集体供养的39人,供养款共16.69万元。全县有漳河乡师家沟、包庄乡泊庄、五图镇五图、马宋镇刘家营、南郝乡小李家庄5处敬老院,包户小组照料的204人,派专人照料的420人,亲属照料的103人,亲属代耕土地包养的61人,集体供给,分散自理生活的403人。1984年至1985年,朱刘镇万庄村、东南庄子,乔官镇于家山前村,尧沟镇东西王村,红河镇清泉村,昌乐镇东南村,北展乡孟家淳于村等6处乡(镇)的7个村办起敬老院。1985年,河头乡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在政府驻地建立一所乡办敬老院。
  1986年全县22处乡(镇)全部办起乡(镇)敬老院,共收养五保老人219名。1987年,河头乡、昌乐镇二处敬老院被省民政厅、省老龄委命名为“省级文明敬老院”。毕都、北鄌郚、大宅科、崔家庄、阿陀、王俊被市评为市级“先进敬老院”。1989年,昌乐县被省评为“敬老院工作先进县”,阿陀乡敬老院被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河头乡敬老院院长张炳太被省评为“优秀敬老院院长”。尧沟、北岩二处敬老院被评为“市级先进敬老院”。1990年,全县进行“五保”普查和敬老院情况调查工作。为1339名老人换发和补发了“五保”供给证。
  扶贫   1980年初,全县常年困难户1589户,6821人,其中无劳力的242户,915人,人口多缺劳力的618户,3277人,主要劳力病残、痴呆的629户2193人;遭遇意外重大事故的100户436人。扶贫措施,因人制宜。安排农活,增加收入,使生活迅速好转的648户。对经营家庭副业有困难的550户,采取集体补贴工分的方法,使287户当年脱贫;对99户历年拖欠集体的12997元款,实行减免;国家拨发扶贫款15700元,扶持常年贫困户购买猪、羊、鸡、兔,发展饲养;拨10250元,帮助46户缺房户建房138间。1981年始,采取重点扶持的办法,帮助部分困难户发展家庭副业。到1982年,全县有807户脱贫。1983年,开展“双扶”(即扶持优抚对象劳动致富、扶持贫困户脱贫)。全县共拨款136835元,集体扶持款7.8万元,贷款130790元。1984年发放双扶款16.6万元,贷款206.6万元。共扶持工副业、服务业、养殖种植业78项,安排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子女8931人。1985年发放双扶款57万元,扶持3432户,其中当年脱贫的2772户,占扶持户80.7%。1986年,国家贷款349.8万元,民政拨款19万元,部门集资8.6万元,扶持7073户28910人,脱贫4173户17205人。1987年,民政拨款35万元,重点扶持22个乡(镇)的32个村,主要扶持项目为养殖和种植。当年,被扶持的5788户中,有4359户脱贫。1988年,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直机关成立扶贫工作队,各队由派出部门牵头,是年各部门提供物资折款和资金累计498万元,民政拨款16万元,共扶持县内5000户,其中378 0户当年脱贫。1989年,民政拨款12万元,派出200余人的包村工作队,全县扶持4640户,当年脱贫3346户。1990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又派出第二批计200余人的包村工作队,民政拨款46万元,扶持县内1650户7580人,当年脱贫1446户6594人。
  残疾人安置   县民政部门从1985年起,创办福利工厂,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年底,办起昌乐镇福利玻璃厂,安排残疾人员35人,占该厂生产人员的40%。1986年,县内办起福利厂20个,安置残疾人员就业304人。有7个厂的产品参加了省举办的福利产品展销会。1987年,县内福利厂发展到33处,有职工1279人,其中残疾职工496人。至1990年,县内共设建福利厂41处,职工1718人,其中安置残疾人员813人。并有河头福利造纸厂、马宋福利制钉厂和福利冷藏厂、乔官福利麦芽厂4个单位被市评为先进福利企业。
  收容遣送   1963年至1965年,1970年至1972年,曾两度设县收容劝阻站,收容社会上外籍痴呆患者或闲散流动人员,每年约计200余人。后县收容劝阻站撤销,改由民政部门管理。1981年至1985年,共收容遣送130人。1986年至1990年收容遣送205人。
  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精减退职的老职工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当时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无依靠的人员,均给予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其医疗费用,凭证报销三分之二;仍有困难者,可经批准给予临时救济。其亡故时,均发给少量抚恤金(本人原工资4个月的金额)。1983年以前,享受此项救济的55人。1983年续办122人,死亡撤销14人,实有163人。1985年5月,扩大救济面,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干部,在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者,均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月救济费不足20元,按20元发给。建国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月救济费不足15元者,按15元发给。
  灾民安置   1957年9月,济宁地区发生特大水灾,济宁县、金乡县的2348名灾民来昌乐越冬。县成立接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在朱刘、尧沟、昌乐、五图、红河、漳河、平原、包庄、鄌郚、乔官、北岩等乡(镇)农村安置,由国家拨款供应每人每月粮食30斤,食油0.3斤。并在全县开展捐献活动,共捐款104740元、棉衣557件、单衣1558件、秋衣秋裤113件、被褥9床、鞋袜706双、帽子围巾等284件。县发放越冬衣物3371件、免费治疗疾病,灾民所在单位支持他们开展农副业生产,从而使灾民安心生活。1958年3月,由县接送安置小组组织人力、物力送至昌乐火车站,并派专人和医护人员护送到原籍。
  1958年秋至1962年,人口盲目流入流出频繁。县政府于1959年3月,成立“昌乐县收容劝阻站”,分4个点收容,遣送外籍流入的灾民。对灾民不论本籍、外籍一律安排生活,进行思想教育,组织生产自救。1958年春,外流775户2605人,劝阻回家722户1843人,但外流并未中止。夏,从外地遣送回昌乐2223人,收容外籍灾民2180人。县发放救济款12.74万元(含省拨11.5万元)。统销粮65.8万斤(含地区拨44.8万斤),救济粮85万斤,生活贷款6.25万元,售干菜219万斤,用于安排全县困难户和外地灾民生活。1959年,外流901户1085人,劝回252户505人。1960年,外流内蒙、甘肃、青海、本省各地8992人,劝回1846人;外地流入8900余人(含本地区各县7962人)。全县除开展冬季副业生产外,发放救济款7629万元,救济45130户,166979人(含外地流入户)。县成立孤儿院,收容年幼孤儿19个,供应衣食。1961年,对流人3288人,边收容、边教育、边审查、边遣送,收容劝阻站负责生活照顾,注意疾病治疗、及时遣送。支付生活费、医疗费、路费6480元,用粮2500斤,5人以上者派专人送至原籍收容站。1962年8月流入灾民704户2366人,安置在乔官、北岩、鄌郚、漳河等乡(镇)农村越冬的50.4户,1481人,其生活、住宿、医疗和棉衣费用从全县3.73万元救灾救济费中支付。其余发给路费、生活费劝回原籍。
  三、拥军优属
  拥军   拥军是地方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县内人民群众的光荣传统。1948年,为支援淮海战役和人民解放军渡江作战,县民主政府组织民政干部分赴各区,发动全县妇女做军鞋6100双,赠给亲人解放军。1949年农历年底,县内百姓掀起拥军热潮,广大妇女踊跃到部队驻地为解放军指战员洗衣、洗菜、帮助做饭;部分群众自愿凑款购猪肉200斤、老母鸡143只、蔬菜一宗,慰问县内驻军。1951年,360名从朝鲜回国的志愿军伤病员来我县休养,县政府组织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群众事前先到康复医院(址现昌乐一中)打扫卫生,安排床铺,做好接收准备。并准备马车45辆、担架30付预备接送伤病员。在伤病员休养期间,全县妇女分期分批前往医院热情为他们服务,洗衣服、拆洗被褥、做饭等。
  1952年,人民解放军空军部队于二十里堡扩建飞机场。昌乐县人民政府先后出动4批366人,带大车12辆,前往参加修建飞机场,圆满完成任务后返回。其间,曾有15人立功,第4批荣获奖旗一面。
  1955年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进驻昌乐县。每逢“八一”、新年、春节,昌乐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都到部队驻地走访慰问,慰问团还为指战员演出文娱节目。驻地一带的少先队员、青年妇女也主动组织起来,到连队帮助清扫卫生、洗衣洗菜、缝补衣服。
  现在,拥军工作已成为县内群众的一种传统,每逢有人民军队驻扎或路过县境,广大群众都热情拥军。
  优属   战争年代,解放区的民兵普遍组织了代耕队。为烈、军属代耕代种,逢年过节,登门慰问烈、军属,并赠送礼品。
  建国以后,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群众为烈、军属代耕代种极为普遍、经常。从1949年至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农村主要是个体生产,群众优待烈、军属的主要形式是代耕,其方式有三,即固定到户,村拨工,自己雇工领取代耕补助粮。互助组、初级社时期,采取固定到户、结合到组的形式,达到烈军属、代耕户、村干部三满意。同时,群众还随时为烈、军属解决各种困难,1952年春旱,朱刘村民兵给军属打井5眼。夏种期间,为保证烈、军属增产,开展了献送一锨、一筐粪活动,仅据6个区的不完全统计,群众自愿向烈、军属献送土肥2256车。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代耕形式改为优待劳动日,烈、军属实行“三定”(定生活所需工分、定自干工分、定优待工分),使烈、军属收入不低于一般群众水平。每逢春节,拥军优属活动更为集中隆重,为烈、军属挂光荣牌,送光荣灯,赠送过年礼品,给前方将士写慰问信,寄赠慰问品。1963年,开展向雷锋同志学习活动以后,各大队普遍建立了学雷锋小组,主动为烈、军属做好事。
  全县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后,各大队普遍建立了帮工队,帮烈、军属耕种土地,发家致富。仅据1982年统计,全县青年、少先队员共组织学雷锋小组1650个,优待烈、军属帮工队742个。
  四、殡葬改革
  建国后,政府提倡破除封建迷信,进行丧葬改革。1975年,建昌乐县火化场,内有火化间、骨灰盒存放室、消毒室、殡仪厅,配运尸车2部。全县建有“劳动人民纪念堂”45处。1976年,全县火化尸体432具,占年死亡人数的42%。1983年火化3188具,占死亡人数的84%。提倡以自然村为单位。在瘠地、荒山上建立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成立群众性治丧小组,帮助丧主料理丧事,负责联系火化事宜,革除封建葬礼,提倡节约治丧,建设精神文明。至1990年,无论县城还是农村,凡有人员死亡,均实行火化后再举行殡葬,已成为县内民间的一种殡葬习俗。
  五、城户下乡
  1963年,动员城镇无工作的居民144人下乡,转为农业户口。1984年,据县政府39号文件规定,收回139人(有4人自愿留在农村,1人病故)。1963年,有18名分散供养的一等残废军人,因家有房屋,生活条件较好,转为农业户口。1984年,据县政府35号文件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15人(有2人已转为非农业户口,1人病故)。“文化大革命”期间,有214名城镇居民响应“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号召,转为农业户口下乡。1980年至198 3年收回209人(其中含下乡后新生的3人,病故8人,出生和死亡抵销,净减少5人)。1964年至1966年上半年接收青岛、济南、枣庄、淄博4市下放来昌乐农村落户的居民77人,1984年,据省民政厅2号文件规定,全部回收(有5人已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节   人事
  一、干部来源
  社会吸收   建国初,除个别干部由上级委派外,大部分干部是从农民积极分子和其他劳动者中吸收。1960年,从工人、营业员、雇用人员中选拔一批成份好、德才兼备的积极分子,经上级批准为国家干部。1965年招收录用服役干部33名。1966年招收录用社教工作队干部47名。1971年至1972年,社会招收录用干部72人。1972年招收基层干部、优秀知识分子65人。1975年至1976年,招收“三不脱离”干部76名,后转为正式干部。1979年12月,招收录用大专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20名,闲散科技人员42名。1981年,从“以工代干”人员中招收录用干部117名。1982年招收录用税务干部22名。1983年至1984年,从“以工代干”人员中招收录用干部910名。吸收录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中专毕业生以及“五大”(电大、函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毕业生12人。1985年,从“以工代干”和高中毕业生中招收招考录用干部79名。1986年至1990年底,又从社会待业知识青年和“以工代干”工作人员中招考录用干部42名。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建国后开始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干部队伍。从建国至1964年,共分配619人,其中大专93人,中专526人。1976年至1984年底,全县共分配2148人,其中大专555人,中专1593人。1985年至1990年底,全县又分配大中专毕业1445人,其中大专599人、中专846人。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从建国到1985年,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953名,其中团职38名、营职194名、连排职683名、专业技术干部38名。1980年7月,为1969年至1975年部队复员干部106人改办转业手续,并安排工作。1986年至1990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224人,其中团职4人、营职72人、连排职105人、技术干部43人。
  招聘乡(镇)合同制干部   1984年始,县人事局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于县内招聘乡镇合同制干部。选拔对象主要是基层农村干部,受过一定锻炼和考验的高中以上文化的农村优秀青年。经过文化考试和政治考核,择优录取。由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审查后,推荐给乡(镇)党委和政府使用。应聘期间,保留农业户口,其待遇除发给一定数额津贴和基本工资与正式干部不同外,其他待遇与国家干部相同。1984年8月,审、定招聘乡(镇)合同制干部106名。1985年9月,招聘第二批乡(镇)合同制干部52名,其中8名分配到有关乡(镇)文化站、其他44名被分配到农业系统任经管人员。1988年,招聘第三批乡(镇)合同制干部33人,全部安排到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
  二、干部构成
  年龄   1980年,县内共有干部3734人,其中25岁以下者485人,26岁至30岁者449人,31岁至35岁者467人,36岁至40岁者469人,41岁至45岁者688人,46岁至50岁者746人,51岁至55岁者352人,56岁至60岁者71人,61岁以上者7人。1985年统计,干部总数5535人,其中25岁以下者1008人,26岁至30岁者707人,31岁至35岁者679人,36岁至40岁者838人,41岁至45岁者796人,46岁至50岁者776人,51岁至55岁者536人,56岁至60岁者173人,61岁以上者2 2人。1990年底统计,全县共有干部7020人,其中25岁以下者1083人,26岁至30岁者1320人,31岁至35岁者1056人,36岁至40岁者1141人,41岁至45岁者957人,46岁至50岁者642人,51岁至55岁者542人,56岁至60岁者279人。
  文化程度   1971年,全县共计干部3639人,其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243人,占干部总数的6.6%;高中文化的898人,占干部总人数的24.6%;初中以下文化的2498人,占干部总人数的68.6%。1981年,共计干部3903人,其中大专文化的407人,占10.4%;中专文化的1321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3.7%;高中文化的510人,占干部总人数的13.1%;初中以下文化的1665人,占干部总人数的42.6%。1985年,在5535名干部中,具有大专文化的705人,占干部总人数的12.7%;中专文化的1963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5.5%;高中文化的964人,占干部总人数的17.4%;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903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4.3%。1990年底,在县内7020名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1837人,占26.17%;具有中专文化的2724人,占38.80%;具有高中文化的1215人,占17.31%;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的1244人,占17.72%。
  政治情况   1971年,在3639名干部中有共产党员1522名,占总人数的41.8%;共青团员385名,占总人数的10.5%;无党派的干部1732名,占总人数的47.7%。1981年,共有干部3909名,其中共产党员1947名,占干部总数的49.6%;共青团员580名,占干部总数的14.8%;无党派的1382名,占干部总数的35.6%。1985年,全县干部总数5535名,其中共产党员2933名,占干部总数的53%;共青团员833名,占干部总数的15.1%;无党派的干部1769名,占干部总人数的31.9%。1990年底,在7020名干部中,其中共产党员4812人,占68.55%;共青团员1129人,占16.08%;无党派干部1079人,占15.37%。
  三、干部管理
  管理范围与权限   1985年以前,人事部门干部管理范围和权限是:负责管理县府系统的委、办、科、局的一般干部和科股级干部;全县初级中学的正副校长、完小校长、各乡镇(公社)卫生院正副院长和农技、林业、兽医、水利等站的正副站长、税务所的正副所长等干部的任免和调配。1985年4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下放部分干部管理权限,把县直各部门的中层干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院、校、所、站长的任免和管理,下放到各主管的委、局、公司办理;本系统的一般干部的调配和管理,由各主管单位办理,人事局只管跨委、局、公司的一般干部调配和县内外调动的审批。
  干部任免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条例》,省人委发出《关于县级所属干部任免范围及手续的通知》,任免手续由人事局办理。1960年,实行省二届人民委员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县以上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办法。“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陷入混乱。1980年,《国务院批转全国人事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事局承办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干部的有关工作。此后,中组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分别对任免行政工作人员的程序和颁发任命书问题下达了文件。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昌乐县任免干部办法。范围:县府各委、办、局、科的正副职、正副股长、科员及下属公司、厂(场)、站、院、校、所的正副职。程序:县府各委、办、局、科的正副职的任免,根据县委意见,人事局代县府写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提交县府党组审议通过后,以县长名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以正式文件下达,公布执行。各委、办、局、科所属的科股级干部的任免,由主管单位提出名单,经人事局审查同意后,由人事局公布。1982年,为县府各委、办、局、科正副职干部336人办理了任免手续,其中发任命书的105人。1985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科股级干部任免,由各主管单位自行任免公布,报人事局备案。
  干部调配   1952年至1954年,为充实工矿、财经、文教等部门的力量,对全县干部进行了调配,并提拔一批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1958年,抽调一大批工作能力较强的干部充实到工业部门。1960年,为贯彻中央大办农业的方针,协同县委组织部调配69名干部充实农业部门的领导岗位,调配1168名干部,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其中任大队长及支部书记的144名,生产队长227名,包队干部291名,巡回检查和参加农业劳动的506名。为力量薄弱单位调配干部56名。1962年根据“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原则,调配干部355名,加强农业第一线和财贸部门,其中调到公社去的57人,财贸系统188人。1963年调配干部163名,其中调去公社的19名,财贸系统89人,其他单位13人。照顾原籍解决夫妻分居的42人。1964年从各部门抽调一大批领导骨干和干部培养对象参加“四清”工作队,到海阳县、胶南县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试点。1984年,县机关整编,配合组织部调整充实了乡(镇)干部,共调配干部172名。保证了社改乡和各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1985年,本着服务和服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开展人才交流。为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科技干部36人,其中工程师级6人,助理工程师级6人,技术员级24人,按照两优先(优先重点企业、优先农业),两重点(科技和师资)的原则,调配干部146人。1986年至1990年,为加强党政机关和基层建设,以及锻炼培养青年干部,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干部调配面较大,五年间共调配干部957人。
  干部奖励   1978年以前,受“左”的影响,干部奖励工作未能很好地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奖励工作逐步展开。1983年,党政机关试行岗位责任制,开展“月检查、季评议、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考核方法,年终评出立功受奖人员217人,其中升级1人,模范工作者8人,记大功6人,记功202人,并发放了奖金和奖品。1984年,县机关普遍推行“百分考核岗位责任制”,22处乡(镇)机关推行了“一包三考岗位责任制”。执行这两种办法的共74个单位,县、乡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年终总评有266人立功受奖,其中升级的29人,模范工作者10人,记大功的45人,记功的182人。1985年,在总结1984年推行岗位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了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共16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召开了实行岗位责任制经验交流会议,从而大大推动了这项工作。全年实行岗位责任制单位84个,占总单位数的97%,经过评比,达到优秀标准的35个单位,良好的25个单位,合格的24个单位。共有2224名干部参加了年终总评,评出先进单位5个,立功受奖者390名,其中先进工作者207名,记功的122名,记大功的47名,升级的14名。1986年至1990年,县、乡(镇)两级机关继续贯彻推行“岗位责任制”,干部都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记录册》,年初,据个人工作职责制订年度奋斗目标,分级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并建立工作实绩登记考察制度,仍坚持“月检查、季评议、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评比结果填入《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记录册》,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从1986年至1990年,全县共评出立功受奖人员2861人,其中晋级41人、记大功329人、记功616人、先进工作者1875人。1990年,县内7020名干部,立功受奖709人,占干部总数的10.1%。
  干部惩戒   1960年以前,由县人委监察室分管。同年2月24日,监察室撤销,将监察工作移交人事科。至1965年,共受理违纪案件16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工作受到冲击,干部惩戒工作停止。1975年,监察工作恢复正常,至1985年,共受理违纪案件37起。1988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监察局,专司行政干部的监察工作,至1990年12月底,受理违纪案件227起,查处137起,有74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四、干部福利
  福利费   解放初到建国,政府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优待证,并实行代耕、代种,发给救济费等。1954年,政务院发布《关于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办法》,规定每月每人按6个工资分计算,统一掌握使用。1957年5月22日,国务院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区以上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3%计算,乡镇工作人员按1%计算。1978年,中央财政部、民政部发出通知,国家工作人员福利费按标准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各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干部遗属抚恤   1950年12月12日,内务部发出《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安葬及家属抚恤等。1957年国家作了补充规定。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出联合通知,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对其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按照去世人员的职务级别分别在400元至700元内进行抚恤。1979年11月12日,省人事局、财政厅发出通知,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5年以上者牺牲、病故后,其家属享受遗属补助费,其标准是:住大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2元。1982年12月省人民政府以鲁人福字(82)1号文件下达了对干部遗属补助费的通知,规定:其直系亲属是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15元。孤独单身的可增加5元。死者是1937年7月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补助28元。1986年、1990年山东省人事局下发文件,分别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1990年,山东省人事局、山东省财政厅(90)鲁人福字第2号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了重新规定。
  探亲假   自1958年2月9日始执行探亲假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对干部探亲假又作了新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实施细则,规定干部享受探亲假,一般每年一次,探望配偶的30天,探望父母的2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探亲路费实行个人自理与单位报销相结合的办法。1986年5月23日,国务院作出实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翌年5月27日,昌乐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制工人、机关附属机构工作人员),凡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5天;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20天;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5天。1989年春夏之交,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北京等国内一些大城市发生学潮,国务院发出通知,临时中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制度。
  病假及女干部生育假   1981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人事局修改补充了工作人员病假待遇规定。干部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按工作年限扣发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工资的90%,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作不满10年的发工资的70%,10年以上的发80%,1945年9月2日以前入伍的发90%,18级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的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女工作人员生育,给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流产给假30天。产假期工资照发。
  五、干部退休、离休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每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退休费,对革命有重大贡献的,经省或中央批准,可提高退休费。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把企业职工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制度,统一起来。这两个规定放宽了职工退休、退职条件。除达到退休年龄可退休外,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而体弱有病、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一般工龄15年,连续工龄满5年,专业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按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40—70%的退休费。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过去的规定有较大变动。一是对干部和工人的退休,从制度上分开;二是增加了安排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三是将退休条件一般工龄去掉,连续工龄的年限改为10年;四是提高了退休费的标准:1945年8月以前入伍的干部,退休后发本人工资的90%,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干部,退休后发本人工资的80%,有特殊贡献的可提高退休费比数。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分别为本人工资的60—75%。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费提高到80—90%;对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护理费。五是规定了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的职工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1982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放宽了老干部离休条件。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脱产享受供给制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休年龄者,实行离职休养制度。离休后,工资照发,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83年6月,劳动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提高了退休费最低保证数,不足31元的,按31元发给。因工致残的职工不足41元的,按41元发给。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5月起,每人每月发给12元至17元的生活补贴费。
  1952年至1965年,共有退职干部745人。1958年至1985年全县退休干部数已达到1591人,其中离休干部752人,退休干部839人。至1990年底,全县共有退休干部1124人,离休干部1099人。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其政治、经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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