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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2-10 17:34
鄌郚总编

昌乐公安司法

  
  第七章   公安司法
  第一节   公安
  一、机构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昌乐县始设巡警局,置巡官、警务总董和警兵等。
  1912年(民国元年),民国县公署,仍沿袭清制,置巡警局,警兵达400余人,除县城内,乔官、北展等重要集镇均有警兵驻守。1927年,巡警局改称警察事务所;1928年,复改称公安局,内置巡长室、稽查室、秘书室、传达室,辖警兵4个班和朱刘分局。1938年1月,日军入侵,昌乐县城沦陷,民国县长逃离,公安局解散。1945年8月,以张天佐为首的国民党昌乐县政府,设置警察局,内设司法科、行政科、总务科、督察室、巡警。翌年3月,保安大队一个营改编为警察大队,与警察局并存。是年,警察局于县内分设4处警察所。1948年5月,昌乐全境解放,警察局解体。
  1945年9月,昌乐县抗日民主政府改称昌乐县民主政府,设公安局。1948年5月,公安局由尧山区大桃花村迁驻五图镇解召村,1949年8月,迁入县城。时,公安局内设秘书股、审讯股、侦察股、看守所,辖警卫队、鄌郚分局、朱刘派出所、尧沟派出所、城关派出所,同时,于马宋、朱汉、北岩、乔官、五图、清泉、南郝与平柳八区置公安特派员。
  1967年1月,因“文化大革命”公安局受到冲击,工作基本陷入停顿。1968年3月,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昌乐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三家合署办公。1973年4月,撤销军管小组,恢复公安局,并增设政治办公室、检察股(1978年5月,划归检察院)。1975年5月,始设消防股;1979年,增设刑警队、内部保安股、行政拘留所。1984年11月,撤股改科,置1室8科,并辖武警中队和22个乡(镇)派出所以及3个企事业单位派出所。1987年3月,交通监理改隶公安,称昌乐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1988年10月,改称昌乐县公安交通警察队。至1990年12月,公安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行政科、户籍科、政保科、保卫科、治安科、法制科、预审科、消防科、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刑警队,辖交通警察队,山东省交通警察总队培训中心、22个乡(镇)派出所、1个治安所和孤山林场、高崖水库、朱刘煤矿3个企事业单位派出所。
  附:日伪昌乐县警务局机构
  1938年1月,日军侵占昌乐城,拼凑县公署(伪),置警务局,内设警务股、司法股、保安股、特务股。是年10月,四股分别改称警务系、司法系、保安系、特务系。1942年4月,又增设剿共班。1945年8月,日军投降,伪警务局解体。
  二、社会治安
  党、团登记   1949年初,县公安局对县内国民党员、三青团员骨干进行登记。先于乔官、城关两区试点,后在县境全面展开。根据不同对象,进行时事政策教育,至是年冬,参加登记者1356人
  取缔反动会道门   自1949年初始,县成立登记工作队,分赴全县各地,用多种形式宣传“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并培养典型,带动一般,揭露内幕,重点突破,全面展开。从朱刘区“九宫道”开始,经登记查明反动会道门13种,分布各区(镇)520村,有道首229人,道徒5531人。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于1949年至1951年,分3次进行取缔。1949年和1950年重点取缔九宫道、大佛道、一贯道、圣贤道。1951年,镇反高潮中逮捕大小道首77人,其中判极刑7人、徒刑40人、管制17人。同时,令道首坦白反省30场次,展出其反动活动3次,观众累计5万余人。道徒经宣传教育,自觉到公安机关声明退道3768人,各种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基本摧垮。
  剿匪   解放初,国民党的残渣余孽常在暗中活动,杀人抢劫案件时有发生。为巩固新政权,公安局配合人民解放军对敌进行军事清剿,破获案件400余起,惩治武装特务11人,匪特90人,土匪29人,策动逃跑分子76人,破坏交通犯26人,反动会道门头子6人,刻制假印章犯14人,杀人犯76人。
  社会镇反   1950年11月始,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运动中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运动分三步进行,第一阶段自1950年11月至1951年10月底;第二阶段自1951年11月至1952年10月底;第三阶段自1952年11月至1953年12月底。共逮捕特务、反动党团骨干等各类反革命分子1508名,并按照其罪行轻重,依法进行了不同的处理: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处以极刑;对罪行虽然较重,但愿意接受政府和人民的改造者,判以徒刑或管制;对罪行一般,且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经教育后释放。
  内部肃反   1955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遵照“提高警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通过政策攻心,个人交待,群众检举,内查外调,清查出一批特务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各类坏分子。根据其罪恶大小、认罪态度好坏,分别作了定案处理,至1957年冬结束。肃反运动,清理了内部,纯洁了队伍,培养了干部,教育了群众,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防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巨大作用。
  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遵照1950年8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于1950年12月始,在全县划定农村阶级成分,历时月余,全县划定地主分子3425名,富农分子3125名。在镇反运动中划定反、坏分子915名。全县共划定地主、富农和反、坏分子7465名。1951年至1952年6月,县内各区、乡、村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小组,负责组织群众对地、富、反、坏分子进行监督改造。公安机关责成各村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每年由群众对地、富、反、坏分子逐一进行一次评审,并公布结果。未改造好的着令重新制订《改造守约》,继续监督改造。
  1956年,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四、五条规定,对地、富、反、坏分子规划入社。经群众评议,对其中劳动守法分子,经区委批准吸收为正式社员;中间分子准予入社,为候补社员;坚持反动立场并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由社内管制劳动。全县地主分子中正式社员占25.5%,候补社员占68.8%,继续管制的占5.7%;富农分子中正式社员战26.9%,候补社员占67.1%,继续管制的占6%;反、坏分子中正式社员占10.7%,候补社员占59.2%,继续管制的占26.1%,依法逮捕的占4%。地、富、反、坏分子规划入社后,正式社员占21.03%,候补社员占65.03%,继续管制劳动的占12.6%,依法逮捕的占1.34%。
  各级治保会、监改组对地、富、反、坏分子每年组织评审,对于表现好的予以摘帽。对于错划错管的予以改正。1979年,根据中央5号文件和上级部署,公安局组织专门力量,为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分子摘帽,为其子女定成份。
  工作月余,全县6132名地、富、反、坏分子中,有4846名摘帽,占总数的79%;纠错的882名,占14.4%;未改造好需继续监督改造的30名,占0.5%;外流、死亡的占6.1%。公布8197名地、富子女一律为社员成份。1983年,30名未摘帽的地、富、反、坏分子全部摘帽。
  三、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   1951年,公安局治安股设户籍警3人,负责县内户籍工作。户籍由区管理,驻有公安派出所的区由派出所户籍员管理。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户籍实行县、社两级管理,由治安股专职户籍员和公社文书(或户籍民警)负责,均有户籍卡片、人口登记簿。各社对人口迁出、迁入、死亡、出生实行变动登记,年终汇总上报公安局。1966年至1971年,因“文化大革命”,户籍管理制度中断。1982年,户籍管理由公安机关专理,各公社不再兼理户籍。1984年4月,公安局设户籍科,驻各乡(镇)公安派出所,配备户籍管理员。至1990年底,全县共计129244户,565522人,其中城镇非农业户口44844人。
  交通管理   县内交通管理工作原由交通部门主管,公安局治安股设专人协同交通部门负责交通重大肇事事故的现场勘察和处理。1975年1月,交通局设立昌乐县交通监理站,专司县内交通管理。1987年3月,交通监理站移交县公安局,改称昌乐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1988年10月,又改称昌乐县公安交通警察队,置队长,并建有中共支部委员会,书记由公安局副政治教导员兼。内部机构设办公室、交通安全股、路政股、宣教股、车辆管理所,并辖1个由26人组成的交通中队。至1990年底,全队在编交通干警108人,其中农民合同制交通警察51人。交通工具配备齐全,配有吉普车2台、面包车4台、轿车2台、摩托车8台,县内发生交通事故,能够及时到达出事现场;装配有现代化的通讯设施,有车备无线电台1部、对讲机18部、自动程控机1部,接机关内部电话12部,并装有自动电话1部,形成了良好的现代化的通讯网络。为加强交通管理,与乔官和国道309线145号各设交通检查站1处。城内车辆、行人密集的6个十字路口,设置了交通指挥岗亭。岗亭配置数字显示仪,以指示灯指挥交通。至1990年,县内拥有机动车辆近万台,其中大小汽车2010台,拖拉机3771台,摩托车1448台、轻骑1400台,每年进行1至2次的车检和验证。从1975年建站,至1990年底,共处结交通事故3845起,结案率90%。
  自行车管理   1979年,据公安部[1978]5号文件规定,公安局开始管理自行车。首先对全县自行车进行普查、登记、打印、签证。是年,公安局设立自行车管理所,隶属治安股。各公社配专职自行车管理员,受派出所领导,专司自行车登记、建档、打印、签证工作。每年车管所组织车管员验证1次。1984年社改乡后,各乡(镇)配齐车管员,全县共25人。
  特种行业管理   公安局于1949年8月,制订《对旅栈、印铸刻字、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该三种行业实施管理。1951年,由局治安股同公安特派员(或派出所)负责管理。1956年公私合营后,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管理部门管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始,刻制印章由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到指定地点刻制。旅栈、废品收购等行业改由本单位负责管理。1979年,据国家《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公安局各派出所会同工商管理、商业、供销等部门,对旅店、印铸、废品收购、修理等150处特种行业检查登记发证,同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特业治保小组143个,培养先进典型34个,表彰先进142人,处罚2处,特业管理日趋严格正规。1982年,对全县196处特业检查整顿,同其中145处签订安全合同,调整8处治保组织,破获一批违法案件。1984年,对全县336处特业进行检查,新建治保组织76个计283人,提供破案线索11条,破案3起,促进了社会治安。
  枪支及危险物品管理   1959年,对体育运动枪全部进行登记填册,上缴公安局统一保管。1982年,对散存在社会上的猎枪、土炮全部清理登记,发给持枪证,否则一律收缴。遵照1981年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汽枪管理办法》和1982年国家经委、计委、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汽枪管理的联合通知》,县公安局规定,凡销售、购买汽枪,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违者据情节予以处理;持汽枪者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领取持枪证,方可使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安局对自卫用枪支逐一登记。发放、交回情况专门登记。因工作需要,配备枪支人员须由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并要求其严格执行管理、使用枪支的规章。1983年,根据上级指示,各公社配发的自卫枪支全部上缴公安局。
  1957年底,公安部发布《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后,县公安局对全县爆炸物品进行了全面检查,从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运输等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违犯规定者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每年春秋到生产、使用、储存等单位全面检查,严格管理制度,确保安全。1985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之规定,公安局组织检查组清理整顿县内民用爆炸物品,对1个生产单位、24个储存单位、28个使用单位分别发给生产、储存、使用许可证,培训332名专职爆破员,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1981年1月,昌乐县人民政府发布全面收缴械斗凶器和危险物品的布告。公安局组织力量,统一行动,集中全力抓收缴。月余共收缴散存个人手中的炸药1872公斤、雷管735个、导火索1190米、手榴弹19枚、短土枪和假匣枪282支、步枪1支、子弹84发,匕手、刺刀、刮刀、捅刀共253把。此后,每年配合治安管理,检查、收缴一、二次,各派出所随时发现,立即收缴,减少了社会不安全因素。
  禁赌、禁娼、禁毒   1949年,结合取缔反动会道门,对县内赌博、暗娼和罂粟种植者进行了打击处理。使暗娼、吸毒匿迹,赌博一度绝迹。“文化大革命”中,赌博恶习死灰复燃,农闲与春节前后在山区和偏僻村庄时有赌场出现。1979年以来,公安局每年安全检查,禁赌列为重点,对为首者依法制裁,并令胁从者写出悔过书,抑制了赌博风,赌博趋于绝迹。1988年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境内早已绝迹的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在一些路边饭店时有发生,公安局组织力量进行多次打击,对路边饭店进行整顿和清理,查封了一批,对卖淫嫖娼者实行依法制裁。
  四、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1980年,公安局组建刑警队一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专业队伍。1983年8月,据中共中央《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县委成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指挥部”,由县委1名副书记任指挥,在公安局设办公室,公、检、法、司4家各司其职,百余名公安干警统一指挥,分片作战,分赴各乡(镇)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打击刑事犯罪。至1985年底,共破各类刑事案件2787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680人,其中杀人犯19人、反革命犯11人、盗窃犯214人、强奸流氓犯187人、抢劫犯37人,破坏、放火、投毒等罪犯203人。依法处极刑5人,缴获大批赃物、赃款。1986年至1990年,共破各类刑事案件3663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049人,其中杀人犯51人,盗窃犯478人,强奸流氓犯169人,抢劫犯113人,破坏、放火、投毒等罪犯228人,缴获脏物脏款1193350元。
  五、消防
  建国后,县内始设消防机构。初,由公安局政保股负责县城内和厂矿企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农村消防由公安特派员负责管理。1975年5月,公安局设消防股,配消防员5名。1979年8月起,消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直消防重点单位由公安局消防股管理,公社消防重点单位由所驻派出所或公安员管理。确定县级防火单位32处,社级重点防火单位85处,订立《消防逐级责任制》,分别明确县消防股、公社消防负责人、公安员、义务消防员、厂矿企业及车间班组防火负责人的职责。1982年,各公社派出所定专人兼任防火检查员。1983年3月,消防股人员转为现役,归武警序列,受县公安局和潍坊地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双重领导。1985年,消防股改称消防科。1988年3月,正式成立昌乐公安消防中队,设队长和政治指导员,隶属关系不变,至1990年12月,全队15人。消防科为公安局下属科室,在编4人,主要任务是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业务领导,抓好消防工作的宣传教育,以“防”为主。消防中队的主要任务是,平时搞好消防训练,担负县内重大火灾的扑灭任务,以“灭”为主。为适应县内工业、农业、林业、建筑业等各业的飞速发展,消防设施不断添置和更新换代,至1990年底,县内有消防机动泵82台,各种消防火栓87个,各种干粉灭火器2540个(不含机动车辆所配灭火器),各种泡沫灭火器1850个,其他类型灭火器230个,配备火警电话1部,专用消防车2部。1989年,县人民政府投资50万元,建消防训练塔1座、消防办公楼1栋。
  六、监狱看守所
  清末,县衙大院内设监狱1所,禁卒8名。
  民初,知县黄鋆于1914年设监狱1所,男监室6间,女监室3间,均是土屋建筑,四周筑有土围墙。犯人按罪行轻重分别关押,先后更换16名管狱员。1933年,民国县政府用砖块重修监狱及院墙。1938年起,日伪警察所继续使用。
  日军侵占昌乐县城期间,民国县政府南迁,曾在彭家沟、郑家庄两村用几栋民房作监狱。在押“犯人”系八路军嫌疑者,3天无人取保即被杀害。
  1945年8月,日伪政权垮台,民国县政府回迁县城,仍使用原监狱,改称看守所,设看守长,有看守员数人。
  解放后,昌乐县人民政府设立看守所,羁押政治犯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由公安局专理。至1982年4月,看守所一直使用民国县政府看守所的旧设施。其间,曾两次翻建,成为砖石水泥建筑。内有大小监室16间,伙房3间,看守办公室2间。1982年11月25日,新辟看守所在利民路西端路南,原看守所改为行政拘留所。新看守所配备武警中队1个,公安干警14人,检察员1人。监狱内监室8间,值班室3间,狱墙高4米,长200米。监狱外有审讯室4间、犯属接待室1间、办公室6间、伙房4间,另有车库、宿舍等51间。1990年1月,因修建环城路,看守所拆迁,现址位于城南2公里昌(乐)高(崖)公路西侧。看守所置所长和政治指导员,共有在编工作人员7人。日常看押犯人由潍坊武警支队昌乐武警中队专管。
  第二节   检察
  一、机构沿革
  清末,知县兼理第一级审判,不单设检察机构。
  民国初年,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昌乐县公署曾一度配设初级检察厅,1914年撤销,复由县知事兼理。1929年7月,昌乐县地方法院始设地方检察官。1946年,民国县政府设检察处。
  1948年5月,昌乐县境解放,昌乐县民主政府于县公安局置检察官,由局长兼任。1953年4月,县人民检察署成立,设检察长、检察员3人。11月,各区和县直各部门选出首批人民检察通讯员,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署共同组成人民来访办公室。1954年12月,检察署改称昌乐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检察院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6人,书记员1人。1957年,人员增至15名,人民检察通迅员55名,内部机构设侦察组、侦查监督组、审判监督组、监所监督组、接访室。
  1958年3月,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8月,三家分设,各司其职。
  “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受冲击,正常工作无法开展。1968年3月,公、检、法机关由昌乐驻军军管,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昌乐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三家业务合并。1973年4月,军管组撤销,恢复公安局、县法院,取消检察院,于公安局内设检察股,行使检察权。
  1978年5月,据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宪法规定,恢复人民检察院,置正、副检察长各1人。是年底,干部达9名,内设办公室、批捕组、起诉组。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79年底,全院干警增至41人,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接访室。1980年1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981年;建立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主持,其他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兼。同年,又增设调查研究办公室,改接访室为控告申诉检察股。1984年5月,第九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于溪滨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7年7月,检察院检察长定为副县级),同月,又增设政工股。是年6月,股改称科。1987年4月,第十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刘凤德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年8月,成立中共昌乐县委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置办公室,设在检察院。1988年6月,又增设税务检察室。1990年3月,第十一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刘凤德再次当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年底,全院干警74人。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副县级检察员1人、正科级巡视员2人;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政工科、刑一科、刑二科、三科、四科、五科、六科、技术检察科、调查研究室、税务检察室,并兼理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刑事检察
  1956年底,检察院试建审查批捕制度,设1名检察员专司审查批捕事宜。是年,补办1955年未行法律手续而行逮捕的案件72起;对12起错案,责成县公安局补填“提请撤销案件书”,对外地转来和各区扭送人犯补填“拘留证”和“逮捕报告书”,检察院补填“逮捕决定书”。对1955年镇反、肃反揭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进行审查,受理公安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犯105人,批准逮捕77人。1957年,继续开展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批准逮捕242起245人,不批准逮捕55起55人,补充侦查56起56人。
  1958年,检察工作制订“跃进规划”,废除、删减了一些必要的规章和法律文书。规定案件随报随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在一天内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保证案件不过夜。全年批捕人犯379名,其中主要是被指控为“破坏大炼钢铁”的人犯。由于缺乏调查研究,造成了一些错案。1962年,根据上级指示,进行复议,对错捕人员进行了平反。
  1959年据中央“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减少”的指示,提高办案质量,全年批捕人犯126名。
  1960年至1963年,结合整党整社,保卫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贯彻中央对敌斗争“从严”的方针,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共批捕人犯363名。
  1964年至1966年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注重调查研究,共批捕人犯68名。1967年至1973年,审查批捕一度中止。1974年至1976年,批捕工作由公检法军管领导小组专理。
  1978年6月,检察院恢复后,依照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审查批捕。至1979年底,受理公安提请逮捕刑事犯40人,经上呈批捕人犯10名。
  1980年,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审查公安提请逮捕各类案件66起78人,批捕58起67人,不批准逮捕4起6人,退回作补充侦查的4起5人。
  1981年和1982年,大力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审查公安提请逮捕185起250人,批准逮捕170起215人。
  1983年,据中央关于严厉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加强了审查批捕工作,批准直接逮捕的不超过5天,批准刑事拘留的不超过2天。是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334人,审查批准逮捕的272人。1984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1115人,审查批准逮捕931人。
  检察院还负责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对起诉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5年12月,检察院试建审查起诉制度,制作起诉书,出席预审庭、公判庭、支持公诉。自1956年至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被告人2229名,经审查,决定起诉的2192名,免于起诉的22名,退回补办的15名。1986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被告人802名,经审查,共起诉487起691人,支持公诉484起681人。1967年至1973年期间,因“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法制工作遭到破坏,检察院审查批捕、决定起诉、支持公诉都无法正常实施。1973年检察院恢复后,特别是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察院以法办案也日趋正规。
  三、法纪检察
  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违犯国家法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因渎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
  1954年建院初期,法纪检察称一般监督检察。由1至2名检察人员兼理,配合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查处。1958年省检察工作会议后,撤销一般监督检察。1979年7月,有2名监所、信访检察人员兼理法纪检察。是年12月,设法纪检察股。1980年,法纪检察股由10人组成,实施新颁《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案件进行查处。1980年至1985年底,受理违犯法纪案件61起,其中立案审查的17件,判刑的7人,作其它处理的22件。1986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法纪案件96起,其中立案56人,判刑43人,作其它处理的76人。
  四、经济检察
  自1954年起,经济检察属一般监督检察,1978年检察院恢复后,由法纪检察兼理。1979年12月,检察院内设经济检察股。
  1980年,经济检察股由6人组成,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查处贪污和盗伐林木案件15起23人,其中立案侦破3起3人,免于起诉2起2人。1982年,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检察长主持,会同县委纪检委、建委等单位,调集14人办案。全年查处经济案件25起,立案侦破7起8人,起诉后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的2起2人,判处罚款的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886.18元,并协助部分单位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林木管理制度,堵塞了经济漏洞。1983年,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查处经济案件11起。1984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423人,立案侦查107人,起诉后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的48人,作其它处理的52人。
  五、监所检察
  1955年,试设监所检察业务,派专人会同法院、公安局、尖庄劳教所人员,不定期地对劳教所工作进行一般检察。1956年,对监所检察3次。1957年,监所检察组执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每季度检察1次,与民警座谈、提讯犯人、巡视监房,重点了解罪犯改造表现,进行政治教育;了解检查监房卫生状况以及生活情况。此后,该项业务作为一项工作制度,持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中止。1980年3月,检察院设监所检察股,置3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每月对看守所检察1次,对打骂、体罚在押犯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尚在查处的以拘代侦而久押不当的问题,督促公安局采取有效措施杜绝。1981年4月,两名检察人员进驻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并协助劳教人员对犯人进行教育、感化工作,办理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案件3起3人,起诉后法院作有罪判决。1982年检察人员深入看守所、劳教所了解犯人改造情况、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方针文明管理情况,召开座谈会20余次,提出合理化建议10次,并对27名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管制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察。办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1起1人,起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983年8月,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收审拘留、逮捕的人犯较多,监狱容量超负,检察人员分驻看守所、劳教所就地办公,对犯人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开展政治攻势,避免了看守所1起1人预谋脱逃、2起企图自杀事故。还加强了卫生管理,杜绝了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的发生。对198名劳教人员进行排查,查出现行罪犯4名,经批捕、起诉,法院依法予以惩处。1984年至1990年,协助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和安全防范措施,纠正违法事件24起,对4名劳教人员重新立案侦查,其中起诉1人、作其它处理3人。
  六、控告审诉检察
  1954年建院初期,由检察院办公室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979年12月,设信访室,1981年,改称控告审诉检察股,1984年6月,改称控告审诉检察科(六科)。自1980年至1990年12月底,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742件次,其中自办1905件次,转办676件次,重复信访161件次,处结率100%。
  第三节   审判
  一、机构沿革
  清末,昌乐司法由知县兼理。
  民国初年,试图司法改革,曾几经变动,后仍袭旧制,由县知事兼理。
  1928年1月,昌乐成立县法院。1933年,改称昌乐县承审处。
  1938年,日伪县公署设承审处,伪县长兼理司法行政事务。是年9月,民国县政府设司法处,县长张天佐兼理司法行政事务,任首席检察官,主签法律文书。审判官刘克善主持审理案件。1948年解放前夕,赵帮恩接任。司法处设有审判官室、书记官室、法警室、执达员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及撰状处、缮状处、收状处和看守所。1948年5月,昌乐县境解放,司法处解体。
  1948年11月,昌乐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置副科长、录事员、执达员各1人,受理各类案件。1950年4月,撤司法科,设昌乐县人民法院,首任院长李纯德。法院内置民事室、刑事室、秘书室、收发室。为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同期设立昌乐县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主持,其他成员由法院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和疑难案件的研究。检察机关设立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1952年6月,司法改革,设第一办公室,审理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设第二办公室,审理婚姻案件;设第三办公室,受理一般民事案件;置院长、副院长,审判干事、录事员、执达员和法警等职。1953年6月,设人民信访接待室,接纳人民来信来访。同年7月,在第七区(乔官)、第八区(马宋)分别设巡回审判站。12月,建立鄌郚巡回法庭,受理辖区一般刑事、民事案件。1954年,县内设巡回法庭3个,并建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选配调解员614名、人民陪审员29名。1955年撤销第一、二、三办公室,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1955年3月,设鄌郚,马宋两处法庭,同年12月,又增设乔官法庭。1956年12月,马宋法庭撤销,翌年8月复设,1965年又撤。1957年7月,撤销乔官法庭;1966年9月,撤销鄌郚法庭。1973年,恢复鄌郚、马宋法庭。
  1968年3月至1973年3月,公、检、法实行军管,三家合署办公。1973年4月,撤销军管,恢复公安局、县法院。
  1977年整训,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社级14个、片(网)级108个、大队级799个,共921个。是年,法院有正、副院长3人,正、副庭长5人,审判员5人,书记员2人,一般干部2人,法警1人。
  1979年,恢复信访接待室,配信访干部1人。
  1980年3月,法院干警30人,其中正、副院长3人,正、副庭长8人,审判员8人,书记员5人,法医1人,一般干部4人,法警1人。1982年,法院干部职工增至47人,其中正、副院长5人,正、副庭长17人,审判员13人,书记员4人,执行员2人,法医1人,法警4人,工人1人。是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以及乔官人民法庭。1984年5月,昌乐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郭连林为县人民法院院长(1987年4月,法院院长定为副县级)。1987年4月,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郭连林再次当选。1990年3月,第十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孙明周为县人民法院院长。至1990年12月,法院置院长1人、副院长2人、副县级审判员1人,内置办公室、政工科、政策研究室、执行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民事审判庭,下设城关、朱刘、尧沟、五图、南郝、北岩、乔官、毕都、鄌郚、北鄌郚、漳河、红河、包庄、平原、朱汉、大宅科、马宋、阿陀、王俊、崔家庄、河头、北展22处人民法庭。计工作人员97名。
  二、刑事审判
  自1949年始,至1979年12月底止,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228起,处理3942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大肆推行“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极“左”路线,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法院在中共昌乐县委复查案件领导小组领导下,参予复查1966年至1978年各类刑事案件378起458人,其中维持原判的203起248人;改判的175起210人,消除了极“左”路线所造成的混乱现象,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了广大群众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1980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至1985年底,共受理645起,处结599起。其中1983年依据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受理175起236人,处结160起214名,其中判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194人、免于刑事处分7人、管制7人、拘役5人。1986年1月至1990年12月底,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47起921人,处结644起917人。审理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三、民事审判
  自1949年始,至1990年12月止,县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857起,处结9339起,处结率94.75%。其中,解放初期1949年至1952年,婚姻案件居多,四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婚姻案件均占99%,后趋下降;1953年至1956年,受理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1953年受理889起,1954年受理521起,1955年受理342起,1956年受理153起;后两年又呈上升趋势,1957年受理203起,1958年受理255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机构受冲击,民事纠纷无人管,致使一些内部矛盾被激化,造成不良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事审判工作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渐趋正常。1979年,县法院培训基层民事调解干部568人,靠社队解决民事纠纷3448件。八十年代后,受理案件在类别上同“文化大革命”前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1983年受理279起,其中婚姻125起、赔偿22起、赡养17起、房产17起、继承5起、抚养5起、债务6起、其他42起;1984年受理372起,其中婚姻204起、赔偿36起、赡养32起、房产24起、继承8起、抚养1起、债务25起、其他42起。同时,民事审判在处结方法上靠调解处结率占主要比重。1985年受理,361起,调解处结302起,占90%;1987年受理431起,调解处结376起,占88.9%;1990年受理496起,调解处结419起,占84.5%。
  四、经济审判
  1981年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兼理。1982年,县人民法院始设经济审判庭,至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15件,处结261件,总结案标的额146.65万元。其中1982年受理15件,处结购销合同纠纷4件、运费纠纷1件、借用物资纠纷1件、承包合同纠纷2件、买卖纠纷3件,共处结11件,处结率73%,总结案标的额10.28万元;1983年受理26件,处结购销合同纠纷16件、承包合同纠纷8件、运费纠纷1件,共处结25件,处结率96%,总结案标的额15.19万元;1984年受理79件,处结购销合同纠纷29件、建筑承包合同纠纷3件、生产承包合同纠纷24件、其它8件,共处结64件,处结率81%,总结案标的额33.98万元;1985年,据中央“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了对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导,充实了经济审判人员,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认真处结经济纠纷案件。是年,受理195件,处结161件,其中处结经济往来纠纷110件、生产承包合同纠纷45件、建筑承包合同纠纷3件,供电、货运、租赁合同纠纷各1件,处结率83%,总结案标的额达87.20万元。处结案件中,调解处结156件,占97%。1986年至1990年12月底,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657件,处结1663件(含积案6件),总结案标的额1772.79万元。
  五、信访
  1953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人民信访接待室,通过调解,处理轻微民事纠纷。1966年接访室撤销,1979年重设。自设接访室至“文化大革命”前,共受理来信来访2287件次,处结2262件次;1973年至1985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1259件次,处结11055件次;1986年至1990年12月底,共受理来信来访9760件,处结9760件。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已成为调解处结民事纠纷的重要渠道。
  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机构沿革
  清末,知县兼理司法行政事务,主持办案。民国初年,袭旧制,仍由县知事兼理。1945年,民国县政府警察局设司法科,1946年改称司法处,昌乐解放告终。
  1948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履行法院职能。1950年4月,撤销司法科,设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由法院兼理。1980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局,置局长、副局长各1人,工作人员若干名。翌年3月,司法局内始设法律顾问处,承办法律咨询和律师业务,置法律工作者3人;7月,又增设昌乐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置工作人员2人。是年,县内14处人民公社各置司法助理员1人,分别负责各社司法工作,其业务受县司法局领导。同期,全县建立基层民事调解委员会836个。1982年,增建厂矿企业单位民事调解委员会55个、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1个。县内有民事调解干部3250人。1984年乡改,增建基层调解委员会28个,全县达920个。1985年7月,司法局置局长1人、副局长1人、工作人员8人,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法制宣传科、基层调解科。至1990年底,司法局在编工作人员32名。置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级调研员2人。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政工科、法制宣传科、调解科以及公证处、法律顾问处。
  二、法制宣传
  从1980年始设司法局起,着重宣传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食品卫生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令。1981年至1985年,共订购有关法律、法令幻灯片56套,由县内各放影队负责播放。1983年3月,县城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印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参加宣传的干部、教师、学生403人,受教育者达12.3万人次。1981年至1 9IB3年,先后在鄌郚、朱刘、乔官3处中学和县直机关举办食品卫生法学习班,宣讲12场次,受教育者2300人次。1985年8月,制定了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县、乡(镇)、村均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发放《农民法律常识读本》20100本、《职工法律常识读本》7010本、《干部法律常识读本》2500本,同时编印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济合同法》等辅导学习材料。用不同形式培训宣传骨干7393人。先后对28名县级、363名局级领导干部和公安司法干部进行普法考试。同时,还结合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的业务活动,进行法律宣传。1984年至1985年,举办宣传栏,张贴法制宣传图片和公判照片各2期,举办了国庆35周年法律咨询站,使干部群众受到教育。1985年下半年,县内刑事发案率较上年同期下降10%,民事发案率较上年同期下降30%,治安发案率较上年同期下降2%,民事纠纷较上年同期下降23%。1986年,普法宣传进一步正规化、系统化,是年,全县共举办干部骨干普法培训班186期,其中领导干部培训班3期、基层干部131期、中小学教师52期,培训干部骨干16560人次。1987年,法制宣传工作贯彻中共中央[1987]6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保证改革、开放、搞活的顺利进行。是年,仍以宣传教育《宪法》为重点,并新增了《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兵役法》等新颁法律、法规。为便于学习,司法局组织力量,编写了《宪法》、《土地管理法》、《计量法》、《统计法》以及《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等学习辅导材料3300份,其中铅印《普及法律常识辅导材料》2500册;购买《法律汇编》、《法律续编》等学习材料1600本。举办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培训班2期269人;举办企事业单位普法骨干培训班29期908人;利用暑假会同县教育局对5300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普法培训;指导县内22处乡(镇)举办农村干部法律培训班154期7772人;协助县工商局对县内个体工商户分13处,组织了法律培训。1988年,主要指导各业务部门有针对性的学习部门行业法律法规,在县内开展执法大检查。是年,县内所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普遍学习了《企业法》;在全县农村进行以查处各种违法事件为中心的普法教育,修改完善各种经济合同1855份,避免经济损失9.5万元,解决违法婚姻79件,签订赡养协议320件,解决民事纠纷1032件,依法拆除违章建房、旧房555间,收交企业单位及个人土地使用费7300元。同年10月,制定依法治县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1989年至1990年,主要在乡(镇)、农村和县直及企事业单位进行“十法一条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考核验收和查漏补课。全县有175个单位进行了补课,举办补课学习班81期2060人。22处乡(镇)经考核全部达到合格要求。乡(镇)下属单位132 1个,考核合格的1255个,占94.6%,不合格的66个单位都进行了补学、补课,直到合格。1989年夏,司法局据县委部署,组织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印发学习宣传材料2500余份。1990年,于县内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行依法治村、校、店、乡的试点,后于8月、11月两次召开全县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对县内依法治理工作先农村后企业全面作了部署。是年,还进行了《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学习,编印“两法”辅导材料4800份,举办“两法”培训班104期。10月,经省、市验收合格,被省评定为普法先进县。
  三、公证律师
  昌乐县自1980年始置公证业务,坚持边宣传边办证,扩大了公证业务。1984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479件,比前3年的总和多113件。1985年,申请办理公证的地域由过去的4、5个乡(镇),发展到全县各乡(镇)。是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681件。随着公证业务的开展,县公证处办证件数日趋增多。1986年至1990年底,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8703件,其中民事公证8026件,经济公证10598件,涉外公证事项29件。县公证处坚持回访制度,认真办证,严把质量关,做到公证文书真实合法。杜绝了错证、假证。至1990年底,共审查出假合同45件,避免经济损失50多万元。
  昌乐县于1980年始设律师业务。1981年4月,正式设立法律顾问处,至1990年底,在编工作人员8人,其中中级职称律师2人,初级职称律师1人。顾问处积极开展法律顾问业务,从设立到1990年底,为84家担任法律顾问,为168件刑事案件出庭辩护,担任民事代理(包括非诉讼)358人次,代书574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912人次,法律宣讲39场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被告人、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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