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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22-02-26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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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记】关于公民摘录县志资料权利的讨论

    【杂记】关于公民摘录县志资料权利的讨论
    李永吉
    2022年2月24—25日,青齐文史爱好者微信群内,群友们根据个人的理解,对公民摘录县志资料的权利展开了讨论,整理如下,同时欢迎各位老师留言讨论,释疑解惑,谢谢。(以下发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最后取决于国家的法律法规。特此说明。)
    关于公民摘录县志资料权利的讨论话题发起人:请教各位老师,县志属于公共资源吗?有没有论述这一方面的文章?青州王同海老师转发了关于这一问题的搜索结果截图。话题发起人:按照您的搜索结果,说明县志是公共资源?青州王同海老师:肯定。话题发起人: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和一般性常识,我们一般都认为县志资料是公共资源。是否也会存在某种特殊情况,成为了某个人的版权呢?比如,某人重新点校,申请书号,印刷了光绪县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再引用该县志上记载的我家老祖资料,是否构成侵权了呢?王同海老师: 这个应该不会,注明XX校对就行。引用太多就不行了,比如整篇文章或大段抄用。马末学老师: 应该不算侵权吧?但是你直接引用原始资料不更好吗,引用点校本作啥。多年前有位师长说,有单行本就不要用四库本,大概一个道理。如果能找到你说的光绪县志,建议不如自己录文,顶多加个注释说明某人也录过。话题发起人:谢谢王老师、马老师。看来,只要县志属于公共资源,自己对照原本录用就行了,不能因为某个人整理过光绪县志,就剥夺了别人使用光绪县志的权利。朱国涛老师:点赞。王同海老师:点校本因人而异,点校本就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了。话题发起人:奥,存在特殊情况?什么特殊情况下,某部县志的版权就归某个人所有了?王同海老师:那倒不是(县志版权归他了),但你不能过分使用人家校点的内容呀,你可以自己标点。话题发起人:假设我自己从旧志上摘录,自己加标点,就不算侵权了?假设我自己加标点以后与人家的点校本一致了,人家就可以告我侵权?王同海老师: 这种可能性不大可能吧,即便是几句话,断句也不可能一样呀。话题发起人:万一一样了呢?如果人家点校得特别好,难道为了不撞车,我就要故意点错?我点错多少个就算是“不一样”了呢?德州阎老师:见到几个人引用了古材料,写了文章,别人再写就好像踩他尾巴。话题发起人:大概各地都有这种人吧。德州阎老师:主要是材料就是这么多,县志、族谱、古人文集,都想写,难免撞车。所以说,多看少写不惹麻烦。话题发起人:不写,更不会惹麻烦。问题是,我想知道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现在只查到《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有一句话,提到公民可以摘抄地方志。徐化义老师在群内转发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并特意将其中第十六条发群内。崔永胜老师:古代地方志没有版权问题。难道谁点校了乾隆地方志,乾隆地方志的版权成了点校者的?话题发起人:可能真有人就是这么想的。话题发起人:我对点校本知识产权的问题是这么理解的,某人已出版点校本,别人不能再出版同样的点校本。但是,这并不能剥夺别人对该志的摘录使用权。不知如此理解是否正确?崔永胜老师:点校权也不能剥夺啊,谁都可以点校。徐化义老师:谁都可以点校!因是公共资源。崔永胜老师:李太白集、白香山集,光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就不下十个版本,更不用说地方出版社的。话题发起人:看来是我理解不到位。应该是人人都有点校权,人人都有摘录权。
    葛先生:你最好学习一下《着作权法》再发言。话题发起人:随便一聊,不代表法律。知道法律条文的,也可以拿出来谈谈。崔永胜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分别规定了作者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自然人作者的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作者(合作作品的为最后一位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后50年,而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没有限制。根据这样的规定,古典名着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作者已无财产权可言,法律只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任何人均可以使用,不必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民国《寿光县志》没有版权问题。请问使用民国《寿光县志》的内容需要向邹允中、崔亦文、崔志坚等支付费用吗?话题发起人:上边崔老师依据法律条文说老县志没有着作权了。葛老师也说有法律条文,但自己的观点倾向没有表达明白。都把法律条文发上来,各说各据,大家明白一下,多好的事。话题发起人:崔老师,你刚才问的是否付费问题,根据个别点校者的观点,你是得支付费用。不是向宋宪章等人支付,而是向点校者支付。(在此重申,这个问题不针对任何人,只因我对县志的使用权确实存在疑惑。)崔永胜先生:我用的是民国原版寿光县志,也需要向点校者支付费用吗?话题发起人:需要,除非每个字都不相同。县志上写的是“张三”,到你这里写个“张四”也不行,因为重着一个“张”字,查重率50%。崔永胜先生:那我点校四书五经。话题发起人:四书五经也不行,得向各个版本的点校者付费。你还得把各版本的点校者找全,小心漏下惹麻烦。孙涛先生:点校完了以后,原书就没用了呗。(古人)辛辛苦苦写一本书,最后成了点校者的了。崔永胜先生:点校者享有的是点校版权,不是原书版权。话题发起人:理不辩不明。因为我太想搞明白县志的使用权问题。县志的版权到底是如何界定的?点校者的版权等不等于原县志的版权?如果原县志的版权已经通过某人的点校发生了版权交接,法律是如何明文规定的?孙涛先生:点校这个东西,尤其是地方志,有人点校了,之后的原书版权成了自己的了,这不笑话吗?点校的时候,付过版权费了吗,付了多少?编书的人没有了,人家都有后人吧,付给后人了吗?朱国涛先生:我看到好几本书引用过我祖宗诗文,我要维权啦。话题发起人:(按照某种观点,你)不能维权。你不能再说那是你的祖宗。使用里面的资料,先付费再说。我会继续整理大家的网聊内容,可惜涉及法律条文方面的东西太少,我还是没弄明白这里面的版权问题。崔永胜先生问王同海老师:王老师,以后康熙益都县志我们还能不能用?王同海老师问发起人:你这是误解,你说的应该是重复率吧?话题发起人:我明白(你的意思),你说的是用自己的白话文整理历史资料,重复率可能比较低了;我现在说的是我们原文摘录县志资料是不是侵权的问题。我们原文摘录县志资料,是不是侵权?侵的是谁的权?该如何支付费用?卜祥山老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不能和点校者点的一样,一样了他就找事?话题发起人:是。我想知道如果不能一样,那怎么个不一样才不构成侵权?王同海老师:这是能力问题了。话题发起人:嗯。我们能力确实有限,所以才努力寻找法律依据呀。 李连清老师:只要说明出处,我认为不属于侵权。话题发起人:出处就是县志呀。王同海、李连清老师:那也不行,必须注明。话题发起人:奥,这样不行的话,看来点校的新本一出,古籍作废,不敢看不敢用了呀。所以,我想另创一套汉字写法,也另创一套标点符号,否则同样的县志资料,汉字和标点的写法又一样,肯定相似度太高,一旦被告侵权,可就麻烦了。
    李连清老师:唉,文人怎么就是跳不出规矩圈子的束缚呀。(你)太遵纪守法了,大大的良民。话题发起人: 因为文人也得遵守法律法规呀,一不小心侵了权,上了法庭,怎么办?因为(群里)都是文史爱好者,总在史志资料上转悠,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大家讨论一下,没有别的意思,不针对任何人和事。朱国涛先生:两个人先后校对了同一本书,后校对的也侵权?话题发起人:嗯。(根据某种观点,)后者根本就不应该再点校,因为版权已经是前者的了。至于古人的版权怎么交接到点校者手上的,我还没有搞明白。卜祥山老师:是不是对点校者的保护有点过了?他把古人的东西拿来“一戳达”,然后新的、旧的都成他的了,别人引用还“护食”,是不是?话题发起人:卜老师,我也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保护点校者利益的,是不是新的、旧的都是他的了,我也还没搞明白呢。李克广老师:(你)这样劳心费神,觉得值得吗?李鲁清老师:我引用王同海老师点校的益都县志里的内容,还需要向王老师支付版权费用吗?卜祥山老师: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种点校我们不需要,我觉得磕磕绊绊,连猜带目量的看原版更有滋味……话题发起人:按照某种观点,是得向王老师支付费用。我也觉得别扭,绕不过一个“理”去,所以才如此劳心费神地想搞明白呀。
    【附】马末学老师就此话题给发起人的私聊信息:我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太不讲理,简直可恶。我碰见一个材料,准备写写。有人告诉我,有个大专家要写,让我不要写了。我没理他,写出来了。现在过了四年了,大专家还没开始写。地方上你说的情况可能更多。
    【结论】某人点校了某志,就认为自己垄断了某志的版权和使用权,真乃霸道无理,荒唐可笑!这是本群网友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比较一致的观点。
    【杂记】关于公民摘录县志资料权利的讨论
    李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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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乡土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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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24—25日,青齐文史爱好者微信群内,群友们根据个人的理解,对公民摘录县志资料的权利展开了讨论,整理如下,同时欢迎各位老师留言讨论,释疑解惑,谢谢。(以下发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最后取决于国家的法律法规。特此说明。)
    关于公民摘录县志资料权利
    的讨论
    话题发起人:请教各位老师,县志属于公共资源吗?有没有论述这一方面的文章?
    青州王同海老师转发了关于这一问题的搜索结果截图。
    话题发起人:按照您的搜索结果,说明县志是公共资源?
    青州王同海老师:肯定。
    话题发起人: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和一般性常识,我们一般都认为县志资料是公共资源。是否也会存在某种特殊情况,成为了某个人的版权呢?比如,某人重新点校,申请书号,印刷了光绪县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再引用该县志上记载的我家老祖资料,是否构成侵权了呢?
    王同海老师: 这个应该不会,注明XX校对就行。引用太多就不行了,比如整篇文章或大段抄用。
    马末学老师: 应该不算侵权吧?但是你直接引用原始资料不更好吗,引用点校本作啥。多年前有位师长说,有单行本就不要用四库本,大概一个道理。如果能找到你说的光绪县志,建议不如自己录文,顶多加个注释说明某人也录过。
    话题发起人:谢谢王老师、马老师。看来,只要县志属于公共资源,自己对照原本录用就行了,不能因为某个人整理过光绪县志,就剥夺了别人使用光绪县志的权利。
    朱国涛老师:点赞。
    王同海老师:点校本因人而异,点校本就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了。
    话题发起人:奥,存在特殊情况?什么特殊情况下,某部县志的版权就归某个人所有了?
    王同海老师:那倒不是(县志版权归他了),但你不能过分使用人家校点的内容呀,你可以自己标点。
    话题发起人:假设我自己从旧志上摘录,自己加标点,就不算侵权了?假设我自己加标点以后与人家的点校本一致了,人家就可以告我侵权?
    王同海老师: 这种可能性不大可能吧,即便是几句话,断句也不可能一样呀。
    话题发起人:万一一样了呢?如果人家点校得特别好,难道为了不撞车,我就要故意点错?我点错多少个就算是“不一样”了呢?
    德州阎老师:见到几个人引用了古材料,写了文章,别人再写就好像踩他尾巴。
    话题发起人:大概各地都有这种人吧。
    德州阎老师:主要是材料就是这么多,县志、族谱、古人文集,都想写,难免撞车。所以说,多看少写不惹麻烦。
    话题发起人:不写,更不会惹麻烦。问题是,我想知道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现在只查到《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有一句话,提到公民可以摘抄地方志。
    徐化义老师在群内转发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并特意将其中第十六条发群内。
    崔永胜老师:古代地方志没有版权问题。难道谁点校了乾隆地方志,乾隆地方志的版权成了点校者的?
    话题发起人:可能真有人就是这么想的。
    话题发起人:我对点校本知识产权的问题是这么理解的,某人已出版点校本,别人不能再出版同样的点校本。但是,这并不能剥夺别人对该志的摘录使用权。不知如此理解是否正确?
    崔永胜老师:点校权也不能剥夺啊,谁都可以点校。
    徐化义老师:谁都可以点校!因是公共资源。
    崔永胜老师:李太白集、白香山集,光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就不下十个版本,更不用说地方出版社的。
    话题发起人:看来是我理解不到位。应该是人人都有点校权,人人都有摘录权。
    葛先生:你最好学习一下《着作权法》再发言。
    话题发起人:随便一聊,不代表法律。知道法律条文的,也可以拿出来谈谈。
    崔永胜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分别规定了作者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自然人作者的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作者(合作作品的为最后一位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后50年,而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没有限制。根据这样的规定,古典名着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作者已无财产权可言,法律只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任何人均可以使用,不必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民国《寿光县志》没有版权问题。请问使用民国《寿光县志》的内容需要向邹允中、崔亦文、崔志坚等支付费用吗?
    话题发起人:上边崔老师依据法律条文说老县志没有着作权了。葛老师也说有法律条文,但自己的观点倾向没有表达明白。都把法律条文发上来,各说各据,大家明白一下,多好的事。
    话题发起人:崔老师,你刚才问的是否付费问题,根据个别点校者的观点,你是得支付费用。不是向宋宪章等人支付,而是向点校者支付。(在此重申,这个问题不针对任何人,只因我对县志的使用权确实存在疑惑。)
    崔永胜先生:我用的是民国原版寿光县志,也需要向点校者支付费用吗?
    话题发起人:需要,除非每个字都不相同。县志上写的是“张三”,到你这里写个“张四”也不行,因为重着一个“张”字,查重率50%。
    崔永胜先生:那我点校四书五经。
    话题发起人:四书五经也不行,得向各个版本的点校者付费。你还得把各版本的点校者找全,小心漏下惹麻烦。
    孙涛先生:点校完了以后,原书就没用了呗。(古人)辛辛苦苦写一本书,最后成了点校者的了。
    崔永胜先生:点校者享有的是点校版权,不是原书版权。
    话题发起人:理不辩不明。因为我太想搞明白县志的使用权问题。县志的版权到底是如何界定的?点校者的版权等不等于原县志的版权?如果原县志的版权已经通过某人的点校发生了版权交接,法律是如何明文规定的?
    孙涛先生:点校这个东西,尤其是地方志,有人点校了,之后的原书版权成了自己的了,这不笑话吗?点校的时候,付过版权费了吗,付了多少?编书的人没有了,人家都有后人吧,付给后人了吗?
    朱国涛先生:我看到好几本书引用过我祖宗诗文,我要维权啦。
    话题发起人:(按照某种观点,你)不能维权。你不能再说那是你的祖宗。使用里面的资料,先付费再说。
    我会继续整理大家的网聊内容,可惜涉及法律条文方面的东西太少,我还是没弄明白这里面的版权问题。
    崔永胜先生问王同海老师:王老师,以后康熙益都县志我们还能不能用?
    王同海老师问发起人:你这是误解,你说的应该是重复率吧?
    话题发起人:我明白(你的意思),你说的是用自己的白话文整理历史资料,重复率可能比较低了;我现在说的是我们原文摘录县志资料是不是侵权的问题。我们原文摘录县志资料,是不是侵权?侵的是谁的权?该如何支付费用?
    卜祥山老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不能和点校者点的一样,一样了他就找事?
    话题发起人:是。我想知道如果不能一样,那怎么个不一样才不构成侵权?
    王同海老师:这是能力问题了。
    话题发起人:嗯。我们能力确实有限,所以才努力寻找法律依据呀。
    李连清老师:只要说明出处,我认为不属于侵权。
    话题发起人:出处就是县志呀。
    王同海、李连清老师:那也不行,必须注明。
    话题发起人:奥,这样不行的话,看来点校的新本一出,古籍作废,不敢看不敢用了呀。所以,我想另创一套汉字写法,也另创一套标点符号,否则同样的县志资料,汉字和标点的写法又一样,肯定相似度太高,一旦被告侵权,可就麻烦了。
    李连清老师:唉,文人怎么就是跳不出规矩圈子的束缚呀。(你)太遵纪守法了,大大的良民。
    话题发起人: 因为文人也得遵守法律法规呀,一不小心侵了权,上了法庭,怎么办?因为(群里)都是文史爱好者,总在史志资料上转悠,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大家讨论一下,没有别的意思,不针对任何人和事。
    朱国涛先生:两个人先后校对了同一本书,后校对的也侵权?
    话题发起人:嗯。(根据某种观点,)后者根本就不应该再点校,因为版权已经是前者的了。至于古人的版权怎么交接到点校者手上的,我还没有搞明白。
    卜祥山老师:是不是对点校者的保护有点过了?他把古人的东西拿来“一戳达”,然后新的、旧的都成他的了,别人引用还“护食”,是不是?
    话题发起人:卜老师,我也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保护点校者利益的,是不是新的、旧的都是他的了,我也还没搞明白呢。
    李克广老师:(你)这样劳心费神,觉得值得吗?
    李鲁清老师:我引用王同海老师点校的益都县志里的内容,还需要向王老师支付版权费用吗?
    卜祥山老师: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种点校我们不需要,我觉得磕磕绊绊,连猜带目量的看原版更有滋味……
    话题发起人:按照某种观点,是得向王老师支付费用。我也觉得别扭,绕不过一个“理”去,所以才如此劳心费神地想搞明白呀。
    【附】马末学老师就此话题给发起人的私聊信息:
    我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太不讲理,简直可恶。
    我碰见一个材料,准备写写。有人告诉我,有个大专家要写,让我不要写了。我没理他,写出来了。现在过了四年了,大专家还没开始写。地方上你说的情况可能更多。
    【结论】某人点校了某志,就认为自己垄断了某志的版权和使用权,真乃霸道无理,荒唐可笑!这是本群网友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比较一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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