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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22-10-1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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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其中两名共饮者被判担责

  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其中两名共饮者被判担责
  诸城的辛某(已故)被同村村民李某邀请到家中喝酒,后又到村民周某家中喝茶,当晚辛某回家途中倒在水沟中,被路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近日,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聚餐饮酒后死亡案件,法院判决两名相关责任人各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诸城的辛某与李某、周某等7人是同村村民。春节过后,李某邀请辛某、周某等7人到家里喝“正月酒”。当天晚上7时许,饭局结束后,辛某又前往一起喝酒的周某家里喝茶,其余人各自回家。辛某在周某家喝了一会儿茶,并于当晚8时26分离开。
  在往回走的路上,辛某发生意外,倒在水沟中,约半个小时后被路人发现,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后对辛某的血液检测,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25.4mg/ml。辛某的亲属认为其与村民一同喝酒后醉酒才导致掉入水沟身亡,便将当时几个共同饮酒的村民告上法庭,要求几人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
  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应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发生危险,却过于盲目自信,不加克制饮酒,不爱惜自身生命健康导致其死亡,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在辛某过量饮酒的情形下未进行劝阻,具有一定的过错。酒局结束后,辛某与周某一同到周家喝茶,周某没有护送此时已具有明显醉酒状态的辛某安全到家,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其他人虽然参加了酒局,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几人对辛某有劝酒行为,其中三人未饮酒,因此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周某各承担了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对过量饮酒人进行提醒、劝阻及照顾、护送义务。因此,聚餐饮酒要适量,不劝酒,如果有人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其他共同饮酒人员要给予适当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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