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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8-12-31 15:25
鄌郚总编

七出

  七出  古代丈夫可以将妻子赶“出”家门的七种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妒嫉,恶疾,多言,盗窃。只要犯有其中一项,丈夫就可以遗弃妻子。“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是《孔子家语》。《孔子家语·本命》云:。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
  七出又叫“七去”,见《大戴礼·本命》篇;又叫“七弃”,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这二种书都早于《孔子家语》,这说明七出的封建礼教在汉代就已经确立了,不过当时仅是一组严格的伦理规范,还未成为国家法律。唐、宋、元、明、清诸朝正式将之列于律令正本。《唐律疏义》载有七出明文,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不但合礼,而且合法。唐孔颖达在解释七出时说:“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明朝法律》有条例说:“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杖六十),追还完聚。”又有条例说:“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出之理,不得辄绝。犯奸者不在此限。”
  清朝初年修《大清律例》,全依此文。七出之条虽然很象容易出妻,但是有了“三不去”的消极条件(一、曾经夫家父母之丧;二、夫家先贫贱,后富贵;三、女人嫁时有家,出时已无家可归),那七出之条就成了空文了。如西周生《醒世姻缘传》七十三回《众妇女合群上庙,诸恶少结党拦桥》中写道:薛素姐在通仙桥上受了一班光棍的欺辱,又把狄希陈的胳膊咬去了一大块肉,狄员外气极了,要他儿子休妻,可是狄员外又对龙氏说:“要我说你女儿该休的罪过,说不尽!说不尽!如今说到天明,从天明再说到天黑,也是说不了的。从今日休了,也是迟的!只是看在两位亲家情分,动不的这事。刚才:也只是气上来,说说罢了。”素姐并没有三不去的保障,然而狄员外顾念死友的“情分”,终不肯走这一条路。
  七出之条在古代笔记小说及通俗小说中常有述及。宋·魏泰《东轩笔录》卷之十:“司农少卿朱寿昌,方在襁褓,而所生母被出,及长,仕于四方,孜孜寻访不逮。治平中,官至正郎矣。或传其母嫁于关中民为妻,寿昌即弃官入关中,得母于陕州。士大夫嘉其孝节,多以歌诗美之。”
  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第五云:“元符末,上皇即位,皇太后垂帘同听政。有旨复哲宗元祐皇后孟氏位号,自瑶华宫入居禁中。时有论其不可者,曰:‘上于元祐后,叔嫂也。叔无复嫂之理’。程伊川先生谓伯温曰:‘元祐皇后之言固也.论者之言亦未为无礼。’伯温曰:‘不然,礼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皇太后于哲宗,母也,于元祐后,姑也。母之命,姑之命,何为不可?非上以叔复嫂也。’伊川喜曰:‘子之言得之矣’。”
  《古今小说》第一卷《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述及蒋兴哥休妻时写道:“却说三巧儿回家,见爹娘双双无恙,吃了一惊。王公见女儿不接而回,也自骇然。在婆子手中接书,拆开看时,却是休书一纸。上写道:‘立休书人蒋德,系襄阳府枣阳县人,从幼凭媒聘定王氏为妻,岂期过门之后,本妇多有过失,正合七出之条。因念夫妻之情,小忍明言,情愿退还本宗,听凭改嫁,并无异言。休书是实。成化二年、月、日,手掌为记’。书中又包着一条桃红汗巾,一枝打折的羊脂玉风头簪。王公看了,大惊,叫过女儿问其缘故。三巧儿听说丈夫把她休了,一言不发,啼哭起来”。《古今小说》第二十七卷《金玉奴棒打薄情郎》中,莫司户“见了丈人,虽然外面尽礼,却包着一肚子忿气,想道:‘早知有今日富贵,怕没王侯贵戚招赘成婚?却拜了团头做岳丈,可不是终身之玷!养出儿女来,还是团头的外孙,被人传作话柄。如今事已如此,妻又贤慧,不犯七出之条,不好决绝得。正是事不三思,终有后悔’。为此心中怏怏,只是不乐。”
  李渔《十二楼·十卺楼》第一回写姚子 之父休儿媳时道:“可怜一个如花似玉的人,又不犯七出之条,只因裤裆里面少了一件东西,到后来三摈于乡,五黜于里,做了天下的弃物。可见世上怜香惜玉之人,大概都是好淫,非好色也。”(来源:中国风俗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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