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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8-12-31 15:32
鄌郚总编

冥婚

  冥婚就是人死后再结婚的意思。凡男女生前未婚而死,或已经订婚的男女,未完婚而死,则两家父母或亲友为之举行婚礼,使死者在阴间仍成夫妇,而宜室宜家,俗称“冥婚”。此俗在古代称“嫁殇”或“迁葬”。《小知录》定嫁殇之仪说:“生非夫妇,而葬相从”。唐宋以后则普遍称为冥婚。
  此等陋习由来已久。《周礼·地官·媒氏》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之定律。郑玄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孔颖达疏云:“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嫁殇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由此可知,迁葬和嫁殇是冥婚的两种方式,迁葬是在生时本来互无关系的男女,均未成婚而死,则由活人(死者家人或亲友)为之结合,迁其骸骨而葬于同墓,使在阴间成为夫妇。嫁殇则是生时已有婚约,未成亲而死,由家人或亲友为之完成婚礼。古时以二十岁为成年,故凡年十九岁以下而死者为之殇,所以天殇之女与夭殇之男成婚谓之嫁殇。《周礼·地官·媒氏》早有嫁殇之禁,可证明周以前已有此俗,盖圣王以此俗荒诞无稽,乃制律以禁之。
  然而禁者自禁,行者自行。此俗自先秦经历代以迄近代,下自黎民百姓,上至大夫公卿,均尚此俗。《魏书·高允传》:“占者祭必立尸,使亡者有凭正。今已葬之魂人,但求貌类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损败风化,莫此为甚。然则北魏时又有所谓魂人者。”
  唐时冥婚习俗弥漫甚广,《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婚议篇》载:“五代刘岳,唐明宗时太常卿。帝见郑馀庆所为《书仪》,有起复冥婚之制。叹曰:‘儒者所以隆孝悌而厚风俗,且无金革之事,起复可乎?婚吉礼也,用于死者可乎?’乃诏刘岳增损其书。”以当时社会背景看,明宗已有新见,增损冥婚之制,对破除迷信,也有积极的作用。
  康誉之《昨梦录》:“北俗,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通家妆细帖,为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得卜即制冥衣,男冠带,女裙帔等毕备。媒者就男墓备酒果,祭以合婚,设二座相并,各立小幡长尺馀者于座后。其未奠也,二幡凝然垂直不动;奠毕,祝请男女相就,若合卺焉。其相喜者,则二幡微动,以致相合;若不喜者,幡不为动且合也。”天下父母莫不爱子女,而且并不因死亡而减轻其爱心之程度,此行为虽然愚蠢可笑,但以骨肉亲情,梦寐相念,亦无可厚非。
  明时仍沿袭旧俗。陆容撰《菽园杂记》中就有实例:“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乡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议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婿,礼亦如之。”冥婚也行六礼,且设筵庆贺,一切“率如生者”。可见世人迷信中的阴间生活,与阳世无异。
  清代时冥婚陋习,仍旧屡见不鲜。梁绍任《两庵随笔》一书中曾说:“今俗男女,已聘未婚而死者,女或抱主成亲,男或迎柩归葬。此虽俗情,亦有礼仪。”从“今俗”二字推断,应为有清一代流行的民俗,所谓“抱主成亲”,就是活着的未婚妻抱着已死亡的未婚夫之神牌,完成结婚大礼。这是冥婚的又一方式。成婚之后,这个可怜的妇人,就得守寡一世。直到死后,才在阴间与早死的丈夫完成花烛之礼。一个年轻女子遭遇到这样的命运是何等悲惨!
  此俗在史传及小说中屡有述及。《北史·穆崇传》:“崇元孙平城早卒。孝文时,始平公主薨于官,追赠平城驸马都尉,与公主冥婚”。《旧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中宗为聘国子监丞相裴粹亡女为冥婚合葬”。《萧至忠传》:“韦庶人为亡弟洵与至忠亡女为冥婚合葬。及韦氏败,至忠发墓持其女柩归”。建宁《王琰传》:“代宗立,追念琰死其非罪,乃追谥为承天皇帝,以兴信公主亡女张为恭顺皇后冥配焉”。
  宋濂《元史》载:“郭三从军死,其妻杨氏守节。舅念其子,不忍使鳏居地下,欲聘邻家之女合葬之,杨氏遂自缢而死。”郭三舅用心良苦,惟不料郭三寡妻竟因此自刎,至演成悲剧,真是迷信的可怜。
  冯梦龙《情史》卷十《季攸甥女》写会稽主薄季攸为外甥女举行冥婚:“于是纳钱数万,其父母皆会焉。攸乃为外甥女造作衣裳惟帐。至月一日,又造馔大会杨氏。鬼又言曰:‘蒙恩许嫁,不胜其喜。今日故此亲迎杨郎。’言毕,胥暴卒。乃设冥婚礼,厚加棺敛,合葬于东郊。”
  此种封建迷信之举,至今还有遗迹。据《中国妇女报》1990年2月23日载:山西省武乡现在还有冥婚之俗。该县故城镇信义村连存磊老汉,今年67岁,几十年来一直没有妻室。后来听说光棍的人死后也是单身,竟在媒人说合下,决计将自己辛苦积攒下来的600元钱置办妆奁,娶死去二年有余的女子为妻。结婚吉日,连老汉穿着一新,拨亮洞房花烛。时近中午,村外鼓乐齐鸣,哭声震地,一班披麻带孝的人簇拥着一具灵棺款款而来。连家亲属也穿上孝服,加入哭丧的行列。当灵棺沿村边缓缓进入连家祖坟,安葬于新掘的坟墓,一伙人才脱去孝服,说笑着回到连老汉家“洞房”喝“喜酒”。连老汉从此由单身汉变成鳏夫,人财两空,不知是悲还是喜?!(来源:中国风俗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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