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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1-24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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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制度的瓦解

— 本帖被 刘文安 从 宗教信仰 移动到本区(2019-01-25) —
  正统以后,住坐工匠又有月盐的支给。早于正统二年(1437年)就有修盖胜德门的军余人匠,发给月盐的规定。到了成化十三年(1477年),才“令见今营造军民人匠,每名月给食盐一斤”①。发给月盐的办法,至此普遍到全体住坐工匠了。
  此外,还通过赏赐的方式给予工匠一些货币或实物。如皇帝登极、册立东宫等大典,一般都赐给工匠银一二两,也有用绢的。
  住坐工匠编入匠籍之后,便被严密编制起来。其编制最具典型的是南京龙江船厂的造船工匠。南京龙江船厂的工匠,按其系统是属于工部的,但就其性质看,则系住坐工匠。龙江船厂的工匠本来有四百余户,一律隶籍于工部龙江提举司,住居于南京城内。明制,城市人民是以坊厢为基层组织,和乡村之以里甲为基层组织相同。船厂的工匠被编为四个厢,程序井然,分工明确。一厢出船木梭橹索匠,二厢出船木铁缆匠,三厢出舱匠(修理旧船的工匠),四厢出棕篷匠。“厢分十甲,甲有长,择其丁力之优者充之。长统十户,每厢轮长一人,在厂给役,季一更之”②。遵化铁厂可能也按行业分类编制,那里有烧炭工匠七十户,淘沙工匠六十三户,铸铁等匠六十户③。至于被充局匠的富户壮丁,也被编组起来。南京上元坊曾按工匠行业编为一百七十六类。他们都是“有人丁而无田赋,止供勾摄而无征派”④。大兴、宛平都设有管匠官,管理住坐工匠。但其编制详情,不得而知。大概按厢甲之编制,当无可疑。住坐工匠经过严密编制,一则可以互相监督,不致逃亡;二则递补时可以不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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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会典》卷四一《月盐》。
  ②李昭样:《龙江船厂志》卷三《官司志》。
  ③《明会典》卷一九四《遵化铁冶事例》。
  ④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四《江南应天府》。
  住坐工匠被编制之后,服役时间仍采用轮班办法。如盔甲厂、王恭厂(制造军器的工厂),原额各色人匠九千二百余名,分为两班工作,定四季成造①。广惠、天财二库,并宝钞司钞匠,也分两班,“上班食粮,下班住支,周而复始”②。
  工匠中有工头之类的“作头”,或曰“匠头”。作头是从工匠中选拔出来的,盔甲、王恭二厂共有军匠一千四百四十二名,“统以匠头,督以年例”③。据《酌中志》卷十六记载,盔甲厂“辖匠头九十名”,王恭厂“辖匠头六十名”。龙江船厂的作头达四十五名,“匠户中择其丁力有余、行止端悫者充之。所以统率各匠,督其役而考其成也。”龙江船厂的作头也是轮流的,“役一休二,周乃复始。三年而一审之,核其贫弱者而更之”④。
  永乐年间由南京迁到北京的民匠户,共有二万七千户。假定以“户役一人”的原则计算,当有二万七千人之谱。这些匠户都是固着于北京及其附近的住坐民匠。宣德以后,这些工匠纷纷逃亡。到成化年间只“额存六千名”⑤。后来又再招收,同时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工匠的家丁和一些“通晓艺业”的手工业者充匠⑥,因此,住坐工匠又“过倍原额”。
  住坐工匠的数目以正德时候为最多。据记载,正德时,只乾清官一处就“役工匠三千余人”⑦,所以刘健说:“内府工匠之饩廪,岁增月积,无有穷期。”⑧嘉靖十年(1531年),为着紧缩开支,对于住坐工匠曾举行一次清查。结果,查出工匠二万五千一百六十七名,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会典》卷一九二《军器》。
  ②《明会典》卷四二《南京户部》。
  ③《明会典》卷一九二《军器》。
  ④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三《官司志》。
  ⑤《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⑥《明会典》卷一九二《军器》。
  ⑦《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
  ⑧《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革去一部分,存留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五名。这一数目就定为法定额数,以后不准擅自增加。嘉靖四十年(1561年),又一次清查,发现支俸食粮“匠官、匠人”共一万八千四百四十三名,超过了十年的定额,结果裁革一千二百六十五员名,留一万七千一百七十八员名。到隆庆元年(1567年)仍保持原额;但其中有些是老弱不堪役使的,于是又裁了一部分,存留一万五千八百八十四员名。①按嘉靖四十年后的数目,系以员名计算。“员”指支俸的匠官,“名”指食粮的工匠。匠官是脱离生产的官员,其身份已不属于工匠,因此住坐工匠的实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其分配情况如下表:
  机构名称
  匠官
  军民匠
  司礼监
  433员
  1383名
  内官监
  480员
  1883名
  司设监
  33员
  1437名
  御用监
  40员
  2755名
  印绶监
  19名
  尚衣监
  42员
  654名
  御马监
  11员
  305名
  内织染局
  87员
  1343名
  银作局
  23员
  166名
  兵仗局
  6员
  1781名
  巾帽局
  498名
  针工局
  1员
  359名
  宝钞司
  624名
  司钥库
  15名
  内承运库
  359名
  供用库
  4员
  259名
  惜薪司
  18名
  酒醋面局
  169名
  尚膳监军厨
  693名
  更少,到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只有一万五千一百三十九员名的虚数了①。
  以上是关于北京住坐工匠的数字。至于南京也有住坐工匠,据嘉靖九年(1530年)南京兵科给事中何祉称:“南京内府各监局人匠约七千六百余人。”②住坐工匠也有免役的优待,一般仅限杂役。永乐元年(1403年)“令各处军卫有司军匠在京充役者,免家下杂派差役”③。留在大兴、宛平的匠户,“正匠见在做工,免其杂差外,仍免一丁帮贴应役”④。至于“高手匠役”,弘治元年(1488年),定“医士及在官人匠役免丁数”的法令,也仅指出“御用监、司礼监、银作局高手匠役,俱免本身,其余现丁编当”。
  住坐工匠为自己生产和为统治阶级服役的时间和地点也是被严格分开的。从时间上说,他们为统治阶级服役时间超过了班匠五倍多;就地点说,住坐工匠被束缚于京师附近,服役地点又在门禁森严的皇宫里面,人身的自由显然受到了更大的束缚。但是住坐工匠和轮班工匠有一点显着的不同,就是他们有了月粮、直米、月盐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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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二。
  ②《嘉靖实录》卷一一四。
  ③《续文献通考》卷一七《职役》。
  ④《明会啦》卷一八九《工匠二》。
  明王朝统一全国之后,为着巩固国内的统治秩序和北方的边防以及沿海的海防,建立了一支庞大的武装部队,拥有一百数十万的军士,这些军士分属于全国各都司卫所。明代的军,属于军籍,犹如工匠之属于匠籍一样。人民一经为军,便得世代当军,不得转业。这支庞大部队需要的装备是非常可观的。为着减少人民的负担,明太祖于洪武四年(1371年)曾命令“以脚蹬弩给各边将士,仍令天下军卫如式制造”。由此可见,在洪武四年前后,军卫已有生产军器的任务了。到了洪武二十年(1387年),王朝才把都司卫所生产军器的制度确定下来。是年,“令天下都司卫所各置局,军士不堪征差者,习弓箭、穿甲等匠,免致劳民”①。此令一下,全国各都司卫所都设立了军器局,凡是不能负担战斗任务的军士,一律学习制造军器。这样一来,在明代的官手工业中,民匠之外,又有“军匠”的产生了。嘉靖三年(1524年),“命陕西四镇,各设总局,团造军器。八府四十七卫所,各以附近分隶之局列为四所,摄以二官,令都司守巡及兵备受粮官就便提督”②。
  明代的军匠,一部分属于内府和工部部分官手工业部门,绝大部分分属于二百四十五个军卫所。属于卫所的军匠,在宣德时,共有二万六千户③。每户正匠做工,免除杂役,仍免家内一丁以帮贴应役。假定以户役一丁的原则计算,则正匠当有二万六千人了;若加上帮贴一丁,则已超过五万之数了。余丁每名每年要出办工食银三钱,以备各衙门因公务取役雇觅之用。军匠和军士一样,都是住在被指定的卫所里面,不得随意移动,所以这是属于住坐性质的。
  工匠是工业生产技术的主要担当者,是官手工业的骨干。无数的优秀工程师、雕刻家,以及各种技艺专家,都是出自工匠的行伍。北京,集中了祖国建筑艺术的精华,是世界上封建帝都的典型。这一雄伟壮丽的都城,都是明代工匠们用自己的智慧创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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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会典》卷一九二《军器、军装》。
  ②《嘉靖实录》卷四五。
  ③《明史》卷一七五《张本传》。
  工匠之下有夫役,为工匠的助手。据《工部厂库须知》卷二记载:“夫役旧例,一匠五夫。”遵化铁厂,“永乐间,起蓟州、遵化等州县民夫一千三百六十名,匠二百名;遵化等卫夫四百名,匠七十名。”按此数目,则一匠平均约有六名以上的夫,与上述的“一匠五夫”相近。但到后来便没有严格的规定,如琉璃厂是一匠五夫,黑窑厂则一匠三夫,大石窝用夫的数目“多不出一匠三夫”
  工匠和封建主的矛盾斗争
  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除封建所有制外,还存在着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底下的手工业者,因为有他们自己的经济,自己的生产工具,所以他们有较高的劳动兴趣。自从工匠制度确立之后,一批批的手工业者被不断地划入匠籍,在封建主压迫之下服劳役,正如列宁所说,他们“被贫困所压迫,被人格依赖和心智愚昧所强制”。他们在为封建主服役时,不但提不起兴趣,而且心怀痛恨。列宁指出:“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使一个阶级有可能去占有另一个阶级的劳动,并使这些阶级的利益成为客观上不可调和的,从而产生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斗争。”以下从明代工匠的来源以及工匠和封建主的关系来叙述工匠与封建主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斗争。
  首先从工匠的来源来考察工匠被强制的性质。
  明代官手工业中的工匠,经常在三十万人左右。这些工匠主要的是从元代的匠户沿袭下来的。洪武二年(1369年)曾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①,这里所说的“原报抄籍”,绝大部分当系沿自元代的户籍。洪武二年,天下初定,户口清查尚未全面进行,当时又无搜刮手工业者充当工匠的举动,沿用元代户籍是很自然的。按元代工匠最主要的是“系官匠户”,系官匠户约有二三十万户,这一数目和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以营建集天下工匠于京师,凡二十余万户”的数目约略相等,这也可以作为明代匠户沿自元代的旁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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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会典》卷一九《户口一》。
  但是在明代仍有不少的手工业者,甚至非手工业者被划入匠籍,这以住坐民匠最为突出。永乐时,“成祖北迁,取民匠户二万七千以行,[南京]减户口过半”。考南京的匠户,绝大部分是洪武时代江南富户的壮丁。太祖鉴于元末豪强恶霸横行乡曲,造成了社会的不安,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保证农民的生产,曾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起取苏淮等处上户四万五千余家填实京师,壮丁发各局充匠”①。至于南京龙江船厂的工匠,“皆洪武、永乐年间取江西、福建、湖广、浙江、南直隶边江府县熟于造船者,挈家于提举司隶籍”②。此外又有“招收”的③,罪犯习匠的④和籍充的⑤。
  至于军匠,有不堪征差的军士被令习匠的⑥,有征调的⑦,有民匠犯罪被籍充的⑧,有招选的⑨,此外各卫所有幼匠之设置⑩,这些幼匠长大之后也就成为军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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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四《江南应天府》。
  ②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四《建置志》。
  ③《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载:“成化间,住坐民匠额存六千余名,自后招收,过倍原额。”
  ④《皇明纪略》载洪熙元年吕震奏言:“建文中,奸臣正犯已受显戮,其家属初发教坊、锦衣狱、浣衣局,并习匠为功臣奴者,悉宥为民,给还田土。”
  ⑤《明会典》卷一七二《工律》:“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芝丝、纱罗货卖者……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
  ⑥《明会典》卷一九二《军器》载:洪武二十年(1387年)“令天下都司卫所各置局,军士不堪征差者,习弓箭、穿甲等匠,免致劳民”。
  ⑦《明会典》卷四○《赏赐》有不少“调去入伍军匠”之语。
  ⑧《明会典》卷四一《月粮》有“洪武……二十一年,令民匠充军者,月支粮八斗”之记载。《宣宗实录》卷六三载:“逃匠全家充军当匠”。
  ⑨《嘉靖实录》卷三○三,甘为霖有“不论军民招选一千人”为军匠的建议。
  ⑩《明会典》卷四一《月粮》载:“成化二十一年(1484年),令永清等卫所余丁幼匠,月支米五斗。”
  封建社会的手工业者,一般是小生产者,他们有其私有经济,比起农民来,和土地的关系较少,有些甚至没有土地,所以他们流动性较大。如果封建主没有采取办法把他们束缚起来,就不能保证对手工业劳动力的剥削。匠籍的规定,就是根据这个需要而来的。据前述,早于洪武二年清理户口时,王朝就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同时命令各处漏口、脱户的人,许赴官府自首,“免去本罪,收籍当差”。到了洪武三年(1370年),又“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①。这里已经把户籍分为军、民、匠三类,并指出它们不同的隶属机关。户籍的分类,就此确定下来了。到了洪武十四年(1381年),全国攒造黄册,仍按这个分类,并规定全国人民“毕以业为籍,人户以籍为断”。从此以后,凡是原报匠户的手工业者,都被束缚于匠籍,子子孙孙提供手工业劳动力于统治阶级,不得转业。
  工匠被编入匠籍之后,不但在服役时间内的工作自由完全丧失了,即居住的自由也随时有被剥夺的可能,有时甚至连全家大小都要听从统治阶级的调配。比方工部内织染局织罗匠役,如遇缺乏,得申工部行文南直隶、浙江抚按于苏州、杭州拣选“年方少壮、艺业精通”的织匠,“随带家小赴部审实送局”②。至于北京、南京的住坐工匠,都是从各省起移而来的。
  此外,统治阶级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巩固对工匠的剥削制度。为了防止工匠隐冒脱籍,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③对于逃亡避役的工匠,惩缉很严。《昭代王章》“逃避差役”条规定:“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亡者,一日笞一十。每日加一等……”宣德以前,凡逃匠则全家起发充军当匠。《宣宗实录》卷六三载宣德五年(1430年)二月行在工部尚书吴中的奏文称:“昨山东禹城县木匠告有弟充匠逃回,今全家起发京卫充军当匠,缘家口众,不能赡给,乞令以弟充军供役,而释其余,以待后继。”结果宣宗以“逃匠充军,用示警戒,全家起发,则使之失业。即从所请,与之分豁,事同者皆如之”。这才废止了全家起发充军当匠的残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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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续文献通考》卷一三《户口二》。
  ②《明会典》卷二○一《工部内织染局》。
  ③《明律集解附例》卷四《户律》。
  工匠们在被强制为封建主服劳役的时候,对于生产当然不感兴趣,因此“造作不如法”、“造作过限”等怠工现象必难避免,于是统治阶级特别规定:“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缎匹粗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堪用及应改造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以坐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又规定:“凡各处额造常课缎匹、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甚至连“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缎匹者”,被迫造作的工匠也要“笞五十”①。为着便于追究,有些制成品还强迫工匠留下姓名,如永乐十三年(1415年),“令各处造车务用干燥、坚壮木植,依降去样车成造,就予车上编号烙印,附册开写看验提调官吏并匠作姓名。日后有不坚固者,照名究治”②。外织染局“岁造缎匹,俱令腰封编号,开写提调及经织造官吏匠作姓名,不堪用者照号问罪,责其赔偿”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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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以上各条引自《明会典》卷一七二《工律》。
  ②《明会典》卷二○○《车辆》。
  ③《明会典》卷二○一《外织染局》。
  以上这些措施,说明了“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支配阶级既得的利益。
  明代的工匠正如前代工匠一样,也是在人身依附强制之下受奴役的;但在明初的几十年内是比在元代所受的剥削和压迫减轻了许多,这是不能忽视的事实。
  在元代,工匠受奴役的程度是很严重的。由于蒙古人是刚从塞北草原的游牧生活和氏族制的社会进入高度发展的封建制度的中国本部,所以他们接受中国本部封建生产方式是有一定的限度,因而还保存着氏族制末期的狭隘性和强烈的贪暴性,这就使他们在经济上的掠夺表现得特别残暴。蒙古人征服西夏、金和南宋之后,元不尽量搜刮手工业者,以供奴役。单在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就一次拨江南人民三十万户充匠,后经选择,虽把没有技术的纵回为民,但尚留下十万九千余户②。此外又有用“招”、“抽”、“投”等方式来吸收手工业者的。这些手工业者一般都是编入“系官匠户”。元代的系官匠户,虽然不一定是终年为统治阶级服劳役的,但据一个造衣甲的工匠的工作日计算起来,其服役期间每年竟达二百九十四日之多③。我们固然不能以个别来代表全体,但元代工匠负担劳役的苛重,则是不容怀疑的。元代工匠服役期间,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其时间的长短,完全控制在封建主手中,这就使工匠们完全丧失了工作自由。至于明代的工匠,其为封建主劳动和为自己劳动的时间是划分开的。明代工匠时间的划分首先表现在轮班办法的确立上面。轮班工匠,自洪武十九年到二十六年(1386—1393年),一般规定三年轮流赴京服役三个月;到景泰五年(1454年)后,则一律改行四年轮班三个月。据此规定,班匠每年只有二十二天半的时间在封建主控制之下,其他三百四十多天的时间名义上完全是属于他们自己的了。在自己的时间内,只要他们不脱离匠籍,他们有自己的工作自由。就是被剥削比较严重的住坐民匠,其服役时间,每月也只有十天,每年亦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工匠自己的时间。这和元朝统治下的工匠比较起来,显然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以占全部工匠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轮班工匠服役时间为最短,他们有较多的时间从事自由劳动,这对于明代手工业的发展是起着很大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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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035页。
  ②《元史》卷一三《世祖本纪》。
  ③鞠清远:《元代系官匠户研究》,《食货》半月刊第1卷第9期。
  明初工匠的境遇,较诸元代是改善了一些,但他们所受奴役的痛苦还是相当严重的。先说班匠。班匠服役的期间虽然不长,但因往返京师操作,极受苦累。景泰五年(1454年),六科给事中林聪等奏称:“天下各色轮班人匠,多是灾伤之民,富足者百无一二,艰难者十常八九。及赴京轮班之时,典卖田地子女,揭借钱物、绢布。及至到京,或买嘱作头人等而即时批工放回者,或私下占使而办纳月钱者,甚至无钱使用,与人佣工乞食者。求其着实上工者,百无二三。有当班之名,无当班之实。”①住坐民匠也受严重的摧残。《宣德实录》卷六十三载:“近年在京工匠人多有逃者。盖因管工官及作头等不能抚恤,又私纵其强壮者不令赴工,俾办纳月钱入己,并冒关其粮赏,止令贫难者做工,又逼索其财物,受害不已,是致在逃。及差人勾取,差去之人,又逼取财物,工匠受害,弊非一端。”住坐民匠每月除提供十天的正差外,还要遭受额外的剥削,如成化六年(1470年)“令京城官旗匠役之家,丁多者皆坐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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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②《续文献通考》卷一六《职役二》。
  至于残暴官吏对工匠人身的伤害,尤不堪言。嘉靖十四年(1535年),礼部尚书夏言劾奏管工员外郎胡思忠云:“忠管工二日,而箠伤工匠十三人,诸役不胜其苦!”①这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还有,工匠服役时间虽有规定,但官府仍可依仗封建特权强制工匠延长工作时间。如景德镇御器厂的工匠,有“服役二十余年未得停止”的②。
  工匠们因受定额的与额外的剥削,一般生活都很穷困,上举林聪报告班匠的情况,已是“富足者百无一二,艰难者十常八九。及赴京轮班之时,典卖田地子女,揭借钱绢布”。龙江船厂的工匠,“既无恒产,率多贫弱,能不累衣食者仅什一耳”。这就迫使工匠不能不于自己的本业之外,兼营他业,借以糊口度日。从许多零碎的史料中,可以看出当时一般工匠都和农业相结合。《明会典》许多有关工匠的法令中,常常涉及逃匠遗留田地处理的问题。嘉靖《仁和县志》也有军、匠、灶人户田土“例皆开报户下”的法令,林聪也说班匠轮班时有“典卖田地”之举。工匠兼营农业最典型的材料莫过于龙江船厂的匠户。据南京工部督造主事李某呈称:龙江船厂原堆竹木地方广大,尚余未垦荒地一半有余。为着弥补造船岁用油麻地课之不足,建议交给所属匠户开垦,岁办油麻,以舒公帑。呈云:
  提举司所属匠户,俱系先年起取外京人民来京造船,原无恒产工资,生齿日繁,贫不能给。……该司油麻官地,理应比照各卫所屯田止许军士领种事例,通行分给匠户,以为恒产。然召佃之时,每为有力者夺去,贫匠束手无策,自甘穷饿,良可悯。……今未开垦之地,合无候本部委官勘明,查审各匠丁力多寡,量分承佃,不许豪家如前霸占。其原佃过田地,候有事故更佃之时,改给匠户,渐次更张,使归画一。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嘉靖实录》卷一七三。
  ②道光《浮梁县志》卷八《食货》。
  ③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五《敛财志》。
  这一段材料,说明在此之前,匠户已有佃耕船厂土地之举,然“每为有力者夺去”,并建议今后所有田地,“通行分给匠户,以为恒产”,“庶使积荒无用之地,既得以裨国用,而贫不聊生之匠,皆得借此为业,而不至于流散矣。”很明显的,分给匠户一点土地,其目的并不是给工匠“保证”生活资料,而是给封建主“保证”劳动人手。这从手工业发展前途说是不利的,因为这对手工业的独立发展起着阻碍的作用。
  工匠除经营农业外,也有经营其他行业的。龙江船厂的匠户,好些都是靠着撑船载运来补贴生活的。
  工匠既因生活困难,不能不兼营其他行业,这就逐渐丧失了原有技术。龙江船厂的工匠,“原系起取赴京造船匠人,今(按指嘉靖时)多不谙祖业”,“知艺者百无一二”①。复因“船政督察近苛,虽宿弊渐除(?),而匠作不乐其业,率趋他役以求脱。赖版籍素定,罔敢辄改,虽有力量,亦莫行其志云”②。官手工业的破坏,到了这种情况,已到达严重的境地了。
  在强制劳役下的工匠们,其社会地位也特别低。工匠因为世代不得转业,永受奴役,所以极受歧视。他们除非获得最高统治者皇帝的特许,不能脱籍,超登仕流。永乐时有一个五墨匠,名陈宗渊,和中书舍人二十八人在翰林院学书,他的字虽然学得很好,但仍日跪阶下临拓,不能和中书舍人为伍。后来成祖知道了,觉得很可怜,才下特旨削去他的匠籍,升作中书舍人③。明代的工匠,像陈宗渊那样脱离匠籍、超升仕流的还有些人,如永乐时的蒯祥“位至工部侍郎,子孙犹世工业。弘治间有仕为太仆少卿者”。天顺八年(1464年),修隆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三《官司志》、卷四《建置志》。
  ②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三《官司志》。
  ③刘昌:《悬笥琐探》。
  寺工竣,英宗授工匠三十人官;弘治时“匠官张广宁等一传至百二十余人,少卿李纶、指挥张圮等再传至百八十余人”①;正德时,“画史工匠滥授官职者多至数百人”②;嘉靖时,“官匠赵奎等六十八员名,内升职五十四员,冠带一十四名”。这些人大都是具有高度艺术天才的优秀手工业者,他们在祖国艺术工程上完成了许多卓越的创作;但是因为他们出身于工匠,所以受到一般官僚们严重的歧视和攻击。如弘治时李纶等八十余人以“内降得官”,吏部尚书耿裕、给事中吕献等都上疏论争,认为不合。嘉靖时,胡世宁的《乞停工匠等升赏疏》,反对工匠赵奎等的升官。他的理由是:“自古国家建官分职,下至百工技艺之人,皆有月给俸粮,使之各食其食,而事其事……至于升官,止惟武职论功,盖因用其死命,其余则皆遇缺抡材铨补,非以酬劳也。今赵奎等岁人官廪,成此工作,乃其职分,岂应更加升赏?”③这里所说的“成此工作,乃其职分”,就是官僚士大夫们用以反对工匠做官的唯一理由。经这一反对,到嘉靖九年(1530年)居然有“宣德年后……以技艺勤劳传乞升职世袭者俱查革”的法令④。嘉靖十年(1531年)甚至规定:“匠官升级,悉照见行例支与半俸,奏扰者治罪。”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又补充规定:“匠官加俸后又升级者,止照今品级支半俸,其节次所加之俸,不许重支。”⑤这说明了工匠们虽经特许脱籍,超登仕流,但仍不能享有一般官僚们应有的待遇。工匠们社会地位的低下,由此可见。工匠之特许脱籍,甚至超登仕流,这是千百人中之一二人而已,至于永被束缚于匠籍中的工匠,其社会地位如何,更不难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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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史》卷一八○《张弘传》。
  ②《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③《明臣奏议》卷二○。
  ④《明会典》卷一二○《铨选三》。
  ⑤《明会典》卷三九《廪禄二》。
  我们知道,“压迫者与被压迫者,始终是处于互相对抗的地位,进行着不断的有时是隐藏、有时是公开的斗争”①。明代的工匠,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这样的虐待,这就使他们必然要和剥削者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斗争。明代工匠斗争的主要形式有怠工、“失班”、隐冒和逃亡。南京龙江船厂的工匠,怠工表现是相当突出的。《龙江船厂志》记载该厂修造船只的情况:“夫战舰自裁革之后,仅止二百只,以常期计之,每岁所当修造者不过二十只耳。然工役之兴,靡有宁日,是何其成之难若此耶?!盖迟速无期,勤怠莫别,于是愒日避劳者得行其私,而一船之工,至有经岁未报者。”结果,致使“江防小警,辄有缺乏之忧,至以马船充数”。“偈日避劳”,这是怠工的主要表现。此外,对于工作则马虎从事,使制成品不堪应用。工匠们“视船为官物,无诚心体国之义,如闷头之内,严堂之下,查看所不及;虚稍等处,波涛所不至者,皆舱其外而遗其中……则一经振动,灰皆脱落,水即入之”②。至于军器的制造,也粗糙不堪。万历三年(1575年),兵科给事中赵世勋疏言:岁造盔甲弓箭,“给散诸军,直为弃物”③。万历九年(1581年),“上谕兵工二部,近年两厂(盔甲、王恭二厂)所造盔甲,俱粗糙不堪,徒费钱粮,无益实用。着照昨营中式样另造五千副给与官军披戴”④。军器工场怠工的情况于此可见一斑。
  其次是避不当班,即所谓“失班”。失班情况到宣德时已很严重。宣德六年(1431年),“工部奏准: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隶、苏、松等府失班工匠……其丁多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以上,并前后不当班者,送问罚班。”⑤其后,随着政权的腐败而更趋严重。嘉靖以后,班匠改征匠班银,工匠则改用抗缴班银的手段对封建主继续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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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3页。
  ②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六《孚革志》。
  ③《万历实录》卷四五。
  ④《万历实录》卷一一○。
  ⑤《明会典》卷一九二《工匠二》。
  再其次是隐冒。隐冒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隐冒的目的在规避匠役。成化年间,据统计全国僧道达五十余万人,其间有大批的工匠,所以马钧阳上疏说:“军、民、匠、灶自披剃而隐于寺观者,又不知其几!”①至于“父母存若亡,而兄弟出分及赘婿、乞养子归宗另爨者听异籍;惟军匠有清勾,以异籍为规避,禁不听”②。景泰时,工匠冒民籍的更多,所以明政府不断发出命令,禁止军匠户的分户,凡军匠冒民籍者发还。
  工匠们斗争的主要形式是逃亡。远在宣德元年(1426年),工匠逃亡的人数就有五千余人之多③。宣德五年(1430年)就有“近年在京工作匠人多有逃者”的记载④。正统以后,政治更加腐败,工匠逃亡也就更严重了。正统元年(1436年),朝廷令山西、山东、湖广、陕西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名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遣一丁当匠”⑤。正统三年(1438年),各处有司逮捕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⑥。景泰元年(1450年),逃匠总数达三万四千八百余人⑦。由此可见当时工匠逃亡现象的普遍。从此以后,逃亡情况日趋严重,这可以从下面两件事实中看出。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军器局军匠金福郎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李彦和:《见闻杂记》卷一。
  ②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志》。
  ③《宣德实录》卷一三。
  ④《宣德实录》卷六三。
  ⑤《续文献通考》卷一三《户口二》。
  ⑥《正统实录》卷一九。
  ⑦《英宗实录》卷一九九。
  报该局工匠逃亡情况时说:“正统年间,本局官军民匠共有五千七百八十七员名……近年以来,人匠逃亡、事故,止余二千余名。”①龙江船厂的造船户,洪武、永乐时共有四百余户,到嘉靖二十年(1541年)只剩下二百四十五户。官府“视户责役,贫者不能堪,流亡日甚,至三十年而户不及二百矣”②。
  由于工匠们坚强的不断的斗争,迫使明政府不能不在劳役时间上做了不少的让步。明王朝屡次放松轮班尺度,和工匠们的斗争是分不开的。
  工匠制度的瓦解
  工匠们的斗争,是工匠自身解放的原动力。没有通过斗争,封建主是不会轻易放松剥削的;但是阶级斗争和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是联系着的,只有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某种水平的时候,阶级斗争才能取得胜利。
  地主经济下的劳役制(或工役制)的一切主要基础是“自然经济,地主世袭领地之闭关自守性和自给自足性,其各个分子间的密切联系,地主对农民的权力”③,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是以商品货币经济不发展为前提的。由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展,封建统治者从生活上到统治行政上所必需的手工业品、建筑工程以及战争中使用的剑、戟、戈、矛……等等,不能或者难于仰给于市场,这就必须组织官手工业的工场和作坊,强制部分手工业者提供劳动力,从事一切必需的造作。官手工业的制成品,是供给封建主自身享受使用的,一般不许私自进行买卖,也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所以官手工业的特点是自给自足性,它是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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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成化实录》卷二六一。
  ②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三《官司志》。
  ③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第161页。
  中国的自然经济,到了明代,特别是明代嘉靖以后,由于生产力不断推移发展的结果,商品生产和货币关系跟着迅速发展起来,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已有显着的增长了。万历时代,苏州“郡城之东,皆习织业”,东北半城尽为经营丝织业的机户,他们的生产关系,是“机户出资,机工出力”。“工匠各有专能”,苏州城中,仅染工、织工就将达万人之数。松江以专产“标布”的棉织业着名,那里有布号数百家。“富商巨贾,操重资而来市者,白银动以数万计,多至数十万两,少亦以万计”①。此外又有暑袜店百余家,“合郡男妇皆以做袜为生,从店中给筹取值”。②余如景德镇的瓷业,芜湖的染业,也都相当繁盛。
  明代城市手工业资本主义的生产形态是以丝织业和纺织业最具典型。丝织业和纺织业的原料,完全依靠农村,因此,它就不能不影响到农业生产及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变。如江南一带,是丝织业和纺织业生产最发展的地区,这里需要桑棉农业生产的供应,因此就影响到农业上桑棉种植的发展。如湖州“尺寸之堤必树之桑……富者田连阡陌,桑麻万顷”③,这是排挤了小农所造成的大规模经营方式。在地主经济中,已经出现了雇佣“长工”、“忙工”的现象。忙工和雇主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并不是中世纪的农奴与地主间的封建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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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叶梦珠:《阅世编》卷七《食货五》,上海掌故丛书。
  ②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记风俗》。
  ③《湖州府志》卷二九《舆地略·风俗》。
  资本主义因素萌芽的增长,是以相当发展了的商品经济为前提的。明代的商品经济有了超越前代的发展,这可从商品经济市场的扩大和商业资本的活跃上面看出来。西北延安一带,因农村纺织副业不发达,绸缎依靠江浙输入,棉花、棉布依靠河南、湖北输入维持。北方一般是依靠南方的棉布,而南方的原料却都依靠北方。此外江南以及南方沿海各省的工商业也非常发达。《闽部疏》记载福建情况:“凡福之绸丝、漳之纱绢、泉之兰、福延之铁、漳之橘、福兴之荔枝、泉漳之糖、顺昌之纸,无日不走分水岭及浦城小关,下吴越如流水,其航大海而去者,尤不可计,皆衣被天下”;“辽东、山东、淮、扬、徽、苏、浙、闽之人,做卖鱼虾、腌猪及米豆、果品、磁器、竹木、纸张、布匹等项,往来不绝”①。至于商业资本也非常活跃了,如山西“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②。江南“新安大贾……藏镪有至百万者,其他二三十万,则中贾耳”③。至于两广,因对外贸易的急剧发展,到了明代后期,使统治阶级的部分财政和人民生活也不能不仰给于“市舶”。所以两广巡抚林富疏称:“番舶来时,公私饶给,在库番货,旬月可得银数万”;“广东旧称富庶,由于市舶。”④跟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也迅速发展起来了。在正统元年(1436年)以前,明朝的货币主要是行钞,兼行制钱。但因钞的发行太多,钞值剧贬,制钱又伪劣不堪使用,所以白银逐渐驱逐钱钞,而成为民间可靠的交换媒介。到了正统元年,银的使用,普遍于南方每一角落。由于商品流通过程的加速和扩大,银币成为人人必需的物品,因而刺激了明政府把南畿各省的田赋改折白银缴纳。从此以后,银便成为法定的货币了,于是“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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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梁梦龙:《海运新考》卷上。
  ②沈孝思:《晋录》。
  ③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④《岭南文献轨范补遗》卷一。
  ⑤《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
  从以上的情况看来,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到了明代中叶以后已经被削弱了。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变化。这一变化,影响到工匠制度的瓦解,从而影响到官手工业的衰落。列宁在《俄国资本主的发展》中指出:“商品经济的增长是和工役制度(按亦适用于劳役制)不相容的……而商品经济与商业性农业之每一步发展都摧毁着实现它的条件。”①以下根据这一原理来阐述明代工匠制度瓦解的情况。
  具体的史实,说明了在强制劳役制下的工匠,由于运用怠工、逃亡……等方式向统治阶级进行不断的斗争,使官手工业劳动力的提供发生了困难,官手工业的制成品不合规格,不堪应用。至于官手工业的经管人员,是以传统恶劣作风统治着生产领域,贪污浪费成为“司空见惯”的事;而这时的社会经济,一方面是私手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货币经济的发达,这就使统治阶级意识到与其维持腐化的毫无实效的官手工业,倒不如改变对工匠的剥削形式,采取向工匠征银的办法。如宁国府的织染局本来是“自行织造,后不如法,贸易以充局。旧有织匠、络丝匠,除逃绝者尽蠲,见存匠户每丁出银四钱,帮补市贾……”②嘉靖七年(1528年),工部题准:“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地方不善织造,令各折价,每织金一匹,价银三两五钱,光素一匹,三两三钱,仍每匹带征路费银五钱。山东每匹三两,每百两加银五钱”③。这些说明,官营手工业工场织造“不如法”、“不善织造”,所以改用征银的办法。景德镇御窑厂的班匠,到了万历年间也改征班银,官匠改为雇佣。又因“官匠因循”、“趋办塞责”,又有“官搭民烧”制度的出现④。明代最大的铁厂——遵化冶铁厂,永乐时建置的,开始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第174页。
  ②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二《宁国府》。
  ③《明会典》卷二○一《外织染局》。
  ④徐文、江思清:《从明代景德镇磁业看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下册,第691页。
  有夫匠二千五百多名,“夏月采石,秋月淘沙,冬月开炉,春尽炉止,铁完解部”。但是到了万历九年(1581年),工部题准:“将山场封闭,裁革郎中及杂造局官吏,额设民夫匠价地租银,征收解部,买铁支用。”①各地所征的价银,一般是用“召买”,也有召募外匠的,如成制弓箭,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后“以天下定造弓箭扰民,令工匠轮班赴京成造”,但到嘉靖元年(1522年),则奏准“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布政司,并南直隶苏州等府,岁额弓箭弦征价解部,于军器局雇匠团造”②。龙江船厂到后来,“每一兴工,辄募外匠”③。这些雇“工”、“外匠”,都是独立手工业者,他们有更熟练的技术。他们虽然不能抵制封建主的雇募,但他们和封建主之间不完全是封建隶属关系,而是含有雇佣关系的因素了。
  明代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的权力愈来愈大,这就提供了工匠们摆脱劳役的前提条件。在这样的条件底下,封建主对工匠们改变了榨取的方式,即准许他们以银代役。封建主之改变榨取方式,固然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但和工匠们的坚持斗争是分不开的。嘉靖八年(1529年),工部尚书刘麟等应诏陈言:“各府、州、县工匠,近多冒替影射,随解随逃,徒以累民,而公家不得实用,”因此,建议“纳价以助大工,每匠一名,照旧例每季纳银一两八钱”④。清顺治时工部追述明代工匠以银代役的过程时也说:按经制所载,“遇有大工,直隶各省征诸匠役解赴京师,每年春秋更换。后匠役屡解屡逃,因则折工价解部”⑤。这里明白指出封建主所以准许工匠“折工价解部”,是因为工匠们的逃亡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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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会典》卷一九四《遵化冶铁事例》。
  ②《明会典》卷一九二《军器》。
  ③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三《官司志》。
  ④《嘉靖实录》卷九八。
  ⑤《皇朝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
  明代工匠以银代役,始于成化末年,而行于班匠。我们知道,班匠是分散于各省、府、州、县的手工业者,官府要保证全国二十三万的班匠,按照规定时间从四面八方顺利到达京师服役,这是不可能的,“屡解屡逃”和“失班”的现象充分说明了这一事实。因此,改变对班匠的榨取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白银之成为法定货币是正统元年(1436年)的事情。正统以后,经过了五十余年的酝酿,银的储量逐渐增加,银的使用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更为普遍,明政府乃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开始发布班匠以银代役的法令。这一年,工部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根据这一法令,则凡愿出银者出银,不愿者仍旧当班。这是双轨并行的办法。这种办法是符合于当时社会经济的情况的。因为当时各地区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所以统治阶级还不能做出统一的硬性规定。这个办法行使的时间相当久,直到嘉靖四年(1525年),工部还题准:“见在工匠无力者,亦止令上班,不许一概追价类解。”八年后还令“南直隶等处远者纳价,北直隶等处近者当班,各从民便”①。可见全国一律征银的条件还没有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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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明代在正德、嘉靖时代,由于欧洲殖民者的东来,中国优秀的手工业品被不断地运往欧洲市场,欧洲殖民者为抵付和中国贸易的差额,运进了大批的白银,这就使正、嘉之际银币的使用更为普遍了。到了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全国班匠普遍征银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了,统治阶级便废止了双轨办法,一律以银代役。是年工部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①根据这一法令,北京工部所属的三十一个地方共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名的班匠,每年须缴纳给明政府价银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两八钱。至于隶属于南京工部的湖广、四川、两广、云贵、福建、江西各省还未计在内,估计全国班匠每年征银总数约在十万两左右。
  班匠以银代役,虽然仅是改变了剥削的形式,但是较诸长途跋涉赴京服役,已有了很大的改善。尤其重要的是班匠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趋于缓和。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指出:“封建社会下的农民,一旦接近于小生产所有者的状况,农民的经济就增长起来,而劳役制的经济就萎缩下去,这是巨大的进步。”他说:“封建制度的历史进步性与农民逐渐接近于小的自由所有者的状况联系着。由此应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农民的依附形式愈缓和,封建剥削程度愈低,农民保持的自由愈多,则个体产品生产取得发展和巩固的条件就愈多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就愈快,社会变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先决条件的创立就愈迅速。”这一指示虽然是就封建劳役制下的农民说的,但也同样适用于劳役制下的工匠。明代的工匠,本来是属于小生产者,自从被划入匠籍之后,他们的独立性受到束缚,处处受着严重的奴役。从成化到嘉靖的一百多年间,他们一步步地由提供劳役改变为提供货币,班匠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至此才显着削弱,他们的独立性大大增加了。因此,他们获得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工作自由,这就提高了他们劳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使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得更快,“社会变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先决条件的创立就愈迅速”。明代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迅速增长,这是一个有力的因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嘉靖以后,占全国工匠百分之八十的班匠已经基本上得到工作的自由,至于住坐工匠,直到明末,虽然还是被束缚在封建剥削之下;但是有一点应加注意的,那就是住坐工匠的数目不但没有扩大,而且日益缩小。住坐工匠在永乐时最少有二万七千人,但到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存留的只有一万五千一百三十九员名。卫所军匠的数目是否减少,还没有发现记载;但在强制劳役下面,逃亡是必然的。以工部军器局军匠来说,前引金福郎的话,正统年间共有五千七百多名,到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因逃亡事故,只剩二千多名了。这种情况一直在发展着,到嘉靖元年(1522年),原题准存留军器局的二千九百四十七人,只剩一百九十一人而已①。工部的军匠如此,卫所的军匠当亦不例外。工匠数目的缩小,相对的表现出独立手工业者的增加,这也是历史进步的一面。
  由于绝大多数工匠实行以银代役,原来对封建主提供劳役的意义完全消失了。因此匠籍除了作为封建主榨取货币的根据以外,再没有其他的作用。所以清朝入关以后,于顺治二年(1645年)索性下令废除匠籍。《皇朝文献通考》载其事云:“前明之例,民以籍分,故有官籍、民籍、军籍,医、匠、驿、灶籍,皆世其业,以应差役。至是(顺治二年)除之。其后民籍之外,惟灶丁为世业。”②这是废止工匠制度的明文规定。顺治以后,匠籍虽然废除,但征收班匠价银的流弊很大。福建《漳浦县志》载有该县《为申复班匠事》一文,中云,工匠们“身为匠户之子孙,纵受苦累,犹日祖宗姓名在官,未可逃也。迨今人囚户绝,而一定之赋不可减免,则又包赔于里户,令现在之匠班大率包赔者十之九,祖遗者十之二。有司催科为亟,无暇再问其他。小民竭蹶完公,唯觉哑口莫诉,其由来已非一日矣。”③因此,建议将匠价银摊入于地丁银中,由有田地的去担负。其他各地也有同样的要求。到了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以后,各省的匠价银陆续并入地丁银,至是匠价银仅为各省《赋役全书》之一个征银项目,“匠价”的意义全失了,这是班匠制度的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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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嘉靖实录》卷二九。
  ②《皇朝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
  ③《漳浦县志》卷七《赋役上》。
  至于清代皇宫各监局中虽然还有类似的住坐工匠的手工业者,但是因为匠籍废除,住坐工匠的名称已不存在。此项手工业者,人数很少,已非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制度而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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