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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2-08 19:35
鄌郚总编

第四章   城乡建设

  
  第一节   县城建设
  一、总体规划
  今昌乐城址,原为宋代临丹郡址,明洪武元年(1368年)始为县署驻地,修建署衙城垣,至建国前夕581年间,城区建设无严格的科学的总体规划。建国后,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复杂化,城市规划也逐步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1980年前,已开始从整体上安排城区建设。根据行业特点分区域进行:城东五里堡一带为集中工业区;生活居住区在旧城区;商业服务分布在生活居住区和主要马路两侧;文教单位主要沿文化路建设;党政机关、公安部门则集中于利民路西端北侧。这种安排成为后来严格的科学的总体规划的雏形。
  1980年县政府对县城现状科学分析后,制定《昌乐县城总体规划方案》,经省政府(1984)211号文件批准,县城总体规划具有了法律效能。
  规划分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两种,近期规划实施期限为5年,远期规划实施期限为1985~2000年,主要内容有:
  城区规模城区用地规模到1983年止为3平方公里,城区自然形成面积已达10平方公里,实际城区建成面积为2.51平方公里。到2000年,城区建设面积为4.18平方公里。
  人口   1985年,城区有人口31715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7433人,农业人口14282人,到2000年,城区人口为46600人。
  工业区   城东五里堡为工业区,朱刘镇为重工业区和化学工业区。
  生活居住区   县城西部为主要生活区,分别向西、向南两个方向发展;昌乐影院以南为职工生活区;教育局以南为文教卫生机关生活区。
  商业服务设施火车站以南,昌乐镇医院以东,分别设立综合性服务设施;利民路与新昌路相交处建立商业服务中心。
  贸易市场市场街、站前街、文化路北段、孤山路西段为县城贸易市场区。
  道路   城区主要道路11条,总长17160米,主道宽28米,次道宽24米、22米。东西向的有站前街、利民路、孤山路、环城路4条;南北向的有城西路、故城街、市场街、新昌路、文化路、方山路、建设路7条,均为沥青路面。
  广场火车站前设6000平方米广场,体委院内设大型露天广场。
  停车场利民路与方山路相交处东北角和汽运一队院内各设停车场1处。
  园林绿化西河水库附近建公园1处,面积102051平方米,1990年初具规模。在方山路西侧建长1300米、宽200米的防护林带,以美化市容,防止工业尘垢对生活区的污染。城内街道两旁栽植各种花草树木,建造园林小景。城区绿化面积达25%,绿地达5%,把昌乐城建设成为一个花园式城市。供水继开辟大丹河水源后,再开辟第二水源地,使日供水量由4000吨上升到20000吨左右。排水现有8条排水干道,采取地下排水与地面排水相结合,以地下排水为主的方法,建立完整的排水系统,污水设专道排除。
  三废治理做好废水回收利用和治理工作,对有害废气、废水采取就地无害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有害物禁止排出。在孤山路西端和县委西侧各设垃圾场1处。
  通讯、供电线路设置高压线路架设地净空距不得低于10米,通讯线路逐步实现地下电缆化。
  体育设施在体委设运动场、旱冰场、灯光篮球场,田径比赛、大型体育活动在体委进行,职工业余体育活动在职工俱乐部进行。
  二、县城管理
  施工管理   1975年以前,县内施工无专门管理机构。县建筑公司只管施工,无管理权。1975年8月,县基本建设局成立,设施工技术组,具体负责施工质量管理。1980年,基本建设委员会设施工科,管理全县的建筑队伍,对建筑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对建筑队伍进行技术等级审查;对新建工程组织招标投标等。
  各乡镇建筑施工队伍,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达到要求标准方发“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队,不准安排施工。所有建筑队,由县建筑主管单位全面考虑,统一调度,村级建筑队,原则上不准进城包揽中型以上施工业务,违章建筑队一律取缔。
  每一建筑工程,都由建委、建行、建筑主管单位和建筑企业联合组成验收委员会(或小组),及时验收,严把质量关。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报告,并系统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作为技术档案,移交有关单位保管。施工单位编好工程竣工决算,报建设银行审批。
  用地管理   农业合作化以前,土地为个人私有,自由交易。合作化以后,凡已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租和出卖。1982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县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在县城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在申请用地时必须向城建部门报送上级批准的建设工程文件(建设项目计划、性质、规模、用地数量、资金来源等)。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均须报经城建部门审定批准,并签发用地许可证。建设单位凭此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征用、划拨土地。城区内社员、居民及其他私人建房,按照县政府《关于村镇规划和建设的暂行规定》、《城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对少征多用、先用后征、征而未用超过两年以上者(原批准征地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除外),县政府有权收回,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征用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对已征的土地,如因建设计划变更或因其它原因不再使用或不全部使用时,多余土地必须交归国家。迁往新址的单位,旧址交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征用土地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1984年移交县农业局土地管理科。
  征用土地的价格和审批权限:建国前,土地买卖由买主和卖主自行商定价格,十分紊乱。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了保障被征者的利益,具体作了补偿规定。土地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等)和安置补助费。县城土地价格的计算方法一般为:按被征前3年的平均年产量计算出年产值,年产值乘以5作为土地补偿费,乘以3作为人口安置费,两项相加即得土地价格。1985年,每亩可耕地的征用价格一般在1万元左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借征地之机敲国家竹杠、吃基建大户或提出无理要求。违者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给予法律制裁。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据国发(1982)80号文和鲁政发[1982]95号文,县政府专门发文规定:凡征用划拨土地在3亩(不含)以下者,由县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3亩以上,10亩(不含)以下者,由市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在10亩以上者,由市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批准。为了严格审批制度,乐政发[1983]21号文批转了县计委《〈关于严格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意见〉的报告》,报告针对“基本建设规模失去控制,少批多建,不批也建”的现象提出改进意见,要求“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上级有关用地的审批规定严格执行,否则给予制裁。
  房产管理   解放前,公房有衙门、学署、庙宇、祠堂等。1951年,县城共有公房1747间,面积为23584.50平方米。其中包括:接管旧机关公房699间,面积为9436.50平方米;没收地主、官僚、汉奸房屋1048间,面积14148平方米。1953年,县政府交付财政局管理。1980年由县基本建设委员会接管剩余的513平方米。1982年,收回干部职工违纪所建私房23户、103间,面积1615.59平方米。1985年,昌乐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成立,设征迁股,具体负责房地产的管理工作。
  城区现有私房1433户,计5732间,面积150884平方米。1983年,城建和公安部门对城区所有私房注册登记,安装了门牌,申明门牌是住户的标志,任何人不得涂改、拆卸、挪位、更换。私房买卖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征得城建部门同意,经过审查批准,方可成交。私房租赁必须按统一规定收缴房租费。租价按质量分为一、二、三等,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每月每平方米租价一等4角,二等3角,三等2角。
  乐政发[1983]50号文件颁布了《城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城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城建部门规划定点,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县城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凡涉及县直单位和驻昌单位、职工的,由城建部门办理;涉及昌乐镇所辖单位及居委会、村委会、居民、村民的,由城建部门和昌乐镇共同负责动迁安置。拆除私房及其附属物,由城建部门估价,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视房屋结构状况及新旧程度,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分为一、二、三等。一等每平方米40元,二等38元,三等36元,另外,对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1980~1985年,共拆迁私房109户,面积8517.97平方米。共补偿403691.33元,拆迁各户分别被安置在北关、西村、铁路北、孤山新村等地。
  市政设施管理   民国时期,市政由建设科兼管。城内庙宇、城墙、道路、桥涵等公用设施派专人管理。建国后,市政管理始由县政府统辖,后由交通局、公路站管理街道,财政局管理公房。1980年,建委城建科专管市政,颁布市政管理细则,具体规定对城区道路、桥涵、供排水管道、防洪堤坝、河道、路灯以及电力、电讯、交通、消防、测量标志、花草树木、艺术小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与维修措施,并制定了毁坏这些公用设施的处罚办法。19 85年,市政工作由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市政管理股接管。
  环境卫生管理   清代,无专职清扫人员。民国时期,由警察局雇佣清道夫2名,负责城区的清理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把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门配备清洁工人负责城区卫生。1980年,成立县城街道清洁队,隶属爱委会,1985年划归建委。现有清洁工人28名,垃圾运输机动车1辆,手推车22辆。
  解放前,由清道夫负责。解放后,全民动手讲究卫生,主要街道由清洁工清扫,一般街巷由邻近单位和个人自行扫除。70年代末实行卫生责任制,将城内划分若干卫生区,承包到单位和个人。新昌路、利民路、文化路等主要街道117490平方米仍由专职工人清扫。
  1980年之前,垃圾在墙角空闲处集中堆放,定期外运。1984年,在主要街道放置铁制垃圾箱35个,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设砖砌简易垃圾箱。划定孤山路西端与县委西侧两处深沟为垃圾场。由清洁工人定期清运。
  解放前有街厕2处,为私人所有。厕坑为石砌,极其简陋。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在主要街道,路口建厕8处,面积600平方米。厕所保持日清,春、夏、秋三季定时洒药、杀菌。1985年建委投资10万元建新式自控水冲厕所4处,粪便被输入地下管道,环境卫生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城区建设
  街巷桥涵   清至民国,昌乐城有大街小巷22条,其中主要街道12条,路宽6米;次要街道和小巷10条,路宽2~4米。路面分土筑和石砌两种。沙土路面呈两侧高,中间低凹槽状,无排水设施。街巷兼为排水渠道。建国后,城区街巷取直、拓宽,并配备排水设施。1952年拆除东城墙,开通了市场街,开拓了站前街。1955年对故城街进行拓宽改造。1959年铺设利民路路基和新昌路路基。1968年,新昌路、市场街、站前街、利民路建成沥青路面。1980年,新昌路北段完成拓宽铺油建设,长500米、宽28米,成为昌乐城最宽的街道。1981年后,先后完成利民路、文化路、孤山路、站前街、环城路、方山路的拓宽铺油工程。新建道路都设地下管道,主要道路设置了路牌,路边、街心建有花坛,利民路与新昌路相交处设有建筑艺术小景1处。至1985年,城区共有道路街巷32条,总长30公里,路面总计459580平方米,11条主要街道;除建设路为沙石路外,其余全系柏油马路,总长17.16公里,面积369580平方米,占城区道路总长的57.2%,总面积的80%。
  表1—20   城区主要街道一览表




  建国前的桥梁,多为石桥和砖拱桥。建国初,建桥仍以石砌为主,1953年修市场街双孔桥,桥长40米,宽6.5米;孔跨3米。60年代后,砖石桥逐渐为水泥桥代替,70年代出现了钢筋混凝土大桥。1984年4月,方山路与胶济铁路上立交桥竣工,桥长526米,宽12米,高9米,由27个桥墩和两个桥台组成,最大孔跨20米,投资200万元。是县城历史上最大的桥梁。1985年,县城及城郊共有桥梁11座,涵洞5道。
  公共建筑
  明初,县署建在旧城东北隅,文庙(圣庙)由旧城东迁建于城西南。清嘉庆二年(1797年),在县治西建营陵书院。清末,建戏楼,址在今县委院南。建国后,陆续拆除。其规模、形制分别载于明嘉靖版、清嘉庆版、民国版《昌乐县志》。
  建国初,1951年在东关建新昌剧院,竹杆、草顶结构,可纳千人,1963年交付城关供销社改用。1959年,在火车站西南建人民剧场,场内中间设连背椅,两边是木凳,可纳1500人,1968年拆除。
  自60年代末,县城公共建筑与日俱增,主要有:
  昌乐大礼堂   1969年,在人民剧场基址上建成。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安座席1417个;舞台宽阔,前后台设备良好;前门厅两侧有挂室,分上下两层,适宜各种文艺演出,并为县内大型会议的主要场所。
  昌乐影院   座落于新昌路中部东侧。1978年8月,按省建委三号影院图纸施工,1979年11月建成。共投资46万元。分上下两层看台,设1311座,均为铁架翻板椅;音响效果良好,通风设备齐全。整个建筑朴素、淡雅、壮观。
  百货大楼   矗立在利民路与新昌路交叉路口东北角。1979年兴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造型呈直角,内有钢筋混凝土圆柱梁支撑。主楼为4层,东北辅助楼为3层,成对称结构。
  昌乐县供销综合贸易中心大楼   1984年兴建,座落于昌乐县政府招待所南,建筑面积为2760平方米,整个建筑呈直角型,楼顶有檐板,一、二楼交接处有遮阳板,板上主墙为淡灰色,板下为各种图案和玻璃橱窗,整个建筑新颖别致,富有变化。
  自来水公司水塔   建于1980年,矗立于利民路西端南侧,容水量为150吨,是当时全县最大的水塔。
  俱乐部大楼   1983年6月动工,1984年建成使用,位于新昌路中部西侧。建筑造型为直角形,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为职工的业余娱乐场所。
  此外,招待所服务大楼、县医院病房楼、体委旱冰场等都是80年代新建的较主要的公共设施。
  交通
  昌乐火车站   1902年始建,1904年正式通车,1982年建成复线。站内设7股道,道旁设防雨棚,地下运行道可直达客运室,共设4个出入口,上下车方便安全。货场设在站东500米处,有专用车头运转。
  昌乐汽车站   建于1956年,站址始设市场街北段,1965年迁现址。今站内设1万多平方米的停车场,有客车23台,客运营业线21条,通往安丘、寿光、益都、临朐及坊子区、潍城区,总运距为798公里,年客运量146.72万人次。
  城区交通   建国前,县城主要交通工具为人力车和马车,建国后逐渐为脚踏三轮车和自行车取代。现有自行车1.2万辆,平均每2.3人1辆。1980年5月,建委购进客车2台,开始城区客运。1985年有客车4台,年运量达28万人次。
  供电
  配电线路   1955年秋,5062部队(驻五图境)从大于河变电站引进3.3千伏线路,该线路长15公里,系木杆、木担35~25平方毫米铜线,装有5台50千伏安变压器。1956年4月,5062部队至县城3.3千伏线路建成通电,该线路亦系木杆、木担25平方毫米铜线,装有20千伏安变压器1台,100千伏安变压器2台。至1964年底,城里及其郊区共配有3.3千伏线路26公里,低压线路8公里,变压器达42台、45千伏安,年供电量22万度。1965年秋,县改大于河变电站至城里的3.3千伏线路为10千伏线路,为水泥杆、铁担35平方毫米铜线。全长10公里,供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城区居民照明与生产用电。1969年秋,四图村村西35千伏变电站建成,1970年春投运,主变压器为1000千伏安,1971年增容为1800千伏安,1981年又增至3200千伏安。该电站4条出线,1条供县城使用,3条为农业用线。供县城及朱刘、昌乐、尧沟、南郝、北岩、乔官、马宋等乡镇用电年供电量达1785万度。今县城设有供电公司,由辛店和潍坊电网联合供电,电力供应基本达到经常化与普及化。
  照明   明清时期,城区居民主要靠豆油灯和蜡烛照明,胶济铁路通车后,照明主要靠进口火油。1949年7月,建昌铁工厂用柴油机天轴带动1.5千瓦发电机,供车间和办公照明,装有灯泡15只,为昌乐城用电照明之始。随着电力生产的发展,用电照明逐步普及,70年代县城已全部用电力照明。1956年,利民路安装路灯4盏,功率为450瓦,至1983年,先后在利民、新昌、孤山、文化等路共安装路灯150盏,5500米街道有路灯照明。
  供水
  1979年以前,县城无统一供水设备,各单位自取水源,就地打井。居民用水主要从老城区几口压水井汲取,城内有大小水井6眼,工业及居民用水供不应求。1979年6月始建自来水工程,1980年1月第一口井开始供水,4月昌乐县自来水公司成立。至1984年,城区内有机井4眼,并建有150吨水塔一座,日供水可达2000吨。1985年11月大丹河引水工程竣工,投资120万元,日供水量4000吨,基本满足了城区工业和居民用水的需要。1985年底,已埋设供水管道13公里,其中主管道2条,长4.5公里,支管道10条,长8.5公里,供水面积为2.4平方公里,供水达700户。
  排水
  建国前,城内无排水设施,一到雨季,路面泥泞,低洼地段,积成死水湾,蚊蝇孳生。建国后,街巷拓宽取直,虽注意了排水,但仍有污水流经地面。1972年,县政府投资20300元修建站前街中段排水道,长400米,断面为50cm×70cm。1981年,先后修建新昌路北段(火车站——百货大楼)、利民路中段(汽运一队——服装厂桥)、站前街中段(交通局——生产资料门市部)、文化路北段(利民路——站前街)排水沟,排水道总长为2140米,过水断面均为70cm×130cm。1983年,又修建站前街中段、故城街北段、孤山路西段、文化路南段的排水道,总长为3400米。同年,为消除酒厂、医院、副食品加工厂排出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修建东起酒厂西至市场街的长达1000米的地下排污干道,干道断面为100cm×130cm,总投资20万元。1972~1985年,先后在利民路、新昌路、站前街、故城街、文化路、孤山路等主要街道修建地下排水、排污设施,总长达9800米,达到了雨天无积水。
  园林绿化
  建国后,政府把园林建设纳入了县城建设规划。至1985年,县城有公园1处,园林小景多处,绿化覆盖率达20%。
  昌乐公园   位于县城西南角,濒临西河水库。1983年筹建,面积102051平方米。公园由三个小岛相拼而成,岛与岛之间有石拱桥相连。至1985年,已投资40万元,建有办公室10间,花卉温室12间,石拱桥2座,假山1座。花室内有各种花卉万盆,园内有各种花木30余万株。
  公共绿化   建国前,城区街巷狭窄,路旁树木稀少,仅有槐树、松树、榆树等几个树种,护城河岸边植有杨柳。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县城绿化,发动群众植树,并设专门机构管理。1980年建委设城建科,城区绿化是其主要业务之一。1984年,设园林管理处,专管城区绿化和园林事业。城区绿化本着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原财,结合县城建设一块进行,力求美丽壮观。除街旁植乔木外,还在街心设置花栏杆,内植花卉及冬青、黄杨、地柏等灌木,在街侧空闲处置艺术小景,开辟绿地,在十字路口设花坛。近年来逐渐淘汰传统树种,引进观赏树种法桐、毛白杨、垂柳、国槐、龙柏、雪松、针叶松、刺松、百日红等。1980~1985年,县城绿化投资达18.55万元,绿化道路10万多米,植树3.4万棵,建街道园林艺术小景4处,设置街道花栏杆2000米,开辟绿地3000平方米。并在方山路西侧的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建成长1300米、宽20米的防护林带。
  第二节   村镇建设
  一、规划
  建国前,农村建设无规划。富户选择水壤丰富的地方居住,一般农户在祖传宅基地上或购买土地建房。街道多在1~2米之间,窄而多弯,且有不少死巷。多数村子七零八落,布局十分杂乱。
  建国后,宅基地及村中空闲地仍由原户主自行支配。70年代后,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农村社队实行山、水、林、田、路、村综合治理,部分村庄开始规划,建房由农户所在大队指定宅基。
  全县规模的严格科学的统一规划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县成立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4年改称村镇建设办公室),管理村镇规划和建设。至1985年,全县887个自然村全部完成“两图一书”(村镇规划图、现状图和规划说明书)的绘制和编写。全县22处乡镇驻地,除马宋、毕都、北鄌郚、北展外,其余全部完成了现状图、规划图、道路绿化规划图、供排水规划图、电力电讯规划图、集市贸易规划图及总体规划说明书的绘制和编写。全县已有251份规划蓝图晒制归档,有62个自然村按规划建为新村。
  二、建设
  建国前,昌乐县村镇建设发展缓慢,1949年,全县267558人,51000户,房屋21万间,平均每户居住面积40平方米,地主富户多闲房,贫苦人家多有无房者。建国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发展,住房问题逐步得以解决。1956年,通过翻新旧房和扩建新房,户均居住面积达60平方米。80年代,全县统一规划后,村镇建设发展迅速。1983年,全县农村居民点占地105372.3亩,平均每户占地0.96亩。1984年,全县农村私人建房18276间,计372439平方米,投资1608万元,户均住房达72平方米。1985年,村镇公共建筑为71万平方米,生产建筑53万平方米。规划前村镇建设用地15113亩,规划后占地16146亩。新建村镇影剧院12座,建乡镇文化站11处,建乡镇文化中心3处。
  乡镇驻地建设   1984年5月,全县14处公社划为8镇14乡。各乡镇驻地建设发展不平衡。昌乐、尧沟、朱刘、乔官、马宋、鄌郚,1958年起是公社驻地,机关企业、教育卫生、饮食服务等设施配备齐全,为节约使用土地,在规划中特别注重对已有设施的利用与更新。红河镇土地肥沃,沿“丁”字形街道建设,整齐宽畅,至1982年,机关、企业、学校占地261139平方米,成为昌乐南部重镇。五图镇政府驻地曹家庙子,建国以来发展很快,已跻身于县内名镇之列。南郝、北岩、大宅科、漳河、阿陀、崔家庄在乡改前,也是公社驻地,建设有一定基础。新乡驻地平原、朱汉有大集市,经济繁荣,划乡后发展很快。北展、包庄、毕都、北鄌郚、河头、王俊也是新的乡驻地,容易规划,新建标准高,占地面积小,建设速度快。
  村庄建设   建国前,富户建房主要有楼房与台屋(俗称高房)两种。楼房多为单间2层或3间2层,楼板为木质,青砖砌成,小瓦覆盖。台屋离地拔起2米左右,前有12~16平方米的凉台,窗口上方砖券而呈弓形。贫苦人家建房用土坯垒成,麦秸苫顶,有的下挖一、二尺,成窖状。
  建国初,农村建房一般砖或石垒到窗台,砖挑檐,草披顶。60年代,农村建房多以砖包皮,土坯为里。70年代,民宅改为纯砖石结构,纸窗改为玻璃窗,房檐有3~5排红瓦。1980年,全县统一规划,为节约土地,宅院面积,主街、小巷宽度,户占宅地标准均作严格的统一规定。迁建新村的单位,必须落实旧村拆迁计划,经建委批准,方可施工。新建房屋多为大窗口、檐板、房门挂耳窗、水泥刷墙、红砖铺地、房宽五六米以上,有的地方建起了民用楼房。马宋镇刘家营村,1981年开始实施楼房式规划,采取集体补助和个人投资相结合的方法筹建。楼房分2层,8间为一单元。建筑面积已达3万平方米。
  农村用电
  发电   50~60年代,部分村庄用柴油机带动发电机发电(称“自磨电”)。还建了几处小型水利发电站。薛家村水库发电机组是昌乐县最早的水利发电设备,该站于1958年由铁道部下放干部帮助建成,容量为14千瓦。不久停运。1963年,高崖水库安装水轮发电机1台,供本单位生产和生活使用。1968年安装1台30千瓦发电机组;1970年增设1台30千瓦发电机组;1975年扩装2台300千瓦发电机组,并且与电网并网,放水期即发电向电网输送,年平均发电20万度左右,1978年达43万度。1980年马宋水库安装2台40千瓦发电机组,年发电量可达20万度。
  供电   1961年,城关公社东山王大队安装1台10千伏安变压器,成为昌乐县第一个用电村。1962年郭家庄大队安装1台30千伏安变压器。1964年东山王、郭家庄共有发电机5台、51千瓦,灯泡550只、18千瓦。1965年后,先后建起青上铜矿变电站、平柳粘土矿变电站、朱刘店变电站、乔官变电站、红河变电站。1980年1月,供电遍及全县14处人民公社。至1982年底,全县有503个大队由电网供电,高压线路316.53公里,低压线路569.64公里,变压器597台,29805千伏安,电动机2887台、27857千瓦,灯泡113933只、2420.60千瓦,电灌面积近13万亩。
  第三节   建筑业
  一、队伍
  建国前,工程建设靠个体石匠、木匠、瓦匠、苫匠“四匠”。瓦匠一般兼作苫匠。其中技术好且有较强组织能力的被推举为“作头”,匠人自觉听从作头指挥,小工也由作头挑选,工程完成后,队伍即散。这种简单的组合形式沿续到建国初期。1956年对农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匠人多数被编入集体,建设需用匠人,需征得匠人所在单位领导允许方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联营、村(队)、乡(镇)、县建筑队发展起来,开始在城乡包揽各种建筑项目。
  县建筑工程公司   始为建筑工会,成立于1953年4月,有建筑工60人,1956年改称建筑合作社,1959年改为建筑工程局。1961年8月转为建筑社,1972年12月称昌乐县建筑工程公司。是唯一的县属集体三级建筑企业。1983年,建筑公司设政工、质检、设备、施工技术、行政、供销、财务7科及办公室。下辖安装队、吊装队、水泥予制件厂、木工车间、机修车间及6个工程队。1985年,公司有职工600人(干部10人、正式职工390人、合同临时工200人),有40多个工种。有固定资产120万元,机械总值45.6万元,车辆总值15万元,机械总动力1132马力。1984年完成产值400万元,实现利润45万元,为昌乐县建筑施工的主要力量。
  乡镇建筑队伍   70年代以前,农村无固定的建筑队伍。70年代后期,随着农村新村规划的进行,各公社纷纷成立起建筑社,人员由亦工亦农或临时工组成,各大队也相应地成立起建筑队。据统计,经常在外施工的建筑队有210个,有建筑工4000人。80年代,建筑社改称建筑服务公司。1984年,经市政府统一考核,批准鄌郚、昌乐、朱刘、红河、乔官5镇建筑服务公司为4级建筑企业,同时有26人考取施工员,由市建委发给证书。4级建筑企业可承担6层以内的楼房、45米以下的烟囱、18米跨度以内的厂房车间的建设。1985年,市政府再次考核,平原、北展、朱汉、包庄、河头、崔家庄的建筑服务公司及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被批准为4级建筑企业,又有70余人考取了施工员。至此,全县22个乡镇共有4级建筑企业11处,5级建筑企业11处,有建筑人员4800人,其中有技术员40人,施工员130人,技工2400人。
  二、设备
  60年代以前,泥瓦匠除了有泥板、坯笆、界杆,木匠除了有锛、凿、锯、斧、墨斗等简单劳动工具外,别无机械。60年代开始使用砂浆搅拌机、圆盘电锯等器械。70年代,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大规模展开,县、社、队分别成立起建筑队伍,设备也日益齐全。80年代后,建筑业已实现了半机械化。
  1985年,县建筑公司主要设备有载重汽车4台、吊车4台、拖拉机1台、龙门架18台、卷扬机22台、搅拌机34台、电焊机19台、磨石机7台、磨刀机12台、打夯机9台、震动器25台、弯曲机6台、调直机6台、拉直机6台、淋灰机10台、抽芯子机3台;有平面刨2台、大小带锯3台、轮子锯13台、裁口机2台、打眼机2台、压力刨1台、车床3台、锉锯机3台、刨床1台、钻床1台、冲床1台.钢筋切断机1台、电机150台、各种机械共372台(辆),计有35种。其中1万元以上的17种,3万元以上的6种,2000元以上的12种,总值达60万元,设备总动力为1132马力。
  随着农村建筑业的发展,乡镇建筑企业的设备也在不断添置,1985年,全县乡镇建筑企业共拥有吊车5台、龙门架30台、卷扬机14台、搅拌机12台、电焊机30台、磨石机15台、震动器29台、淋灰机18台、带锯13台、裁口机14台、打眼机10台、轮子锯20台、电机90台、汽车15台、拖车2台、拖拉机14台,共有机械1800台(辆),总值120万元。
  第四节   环境保护
  一、环境污染
  60年代前,昌乐城内环境无明显污染。自70年代初,工业生产发展较快,对产生污染源的生产项目未引起重视而缺乏控制。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镇人口的增加,城区和朱刘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主要是县属以上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烟尘、废渣和取暖供水锅炉、机动车辆排放的烟尘。
  大气污染   城区年排放废气53837.4万标立方米,粉尘10425.6吨。1981年废气中有毒物质12770吨,1983年为15758吨,1984年达16411吨。1985年,县城有半吨以上的锅炉63台,工业窑炉31座,茶水炉180台,民用炉灶12000个,年耗煤量20.5万吨。按排放烟气标准测算,每年排放二氧化碳约5330吨,烟尘2255吨,加上火车、汽车等机动车辆排放的废气和城内工业污水沟夏秋臭气,空气污染逐年扩展。
  水质污染   70年代后期,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渐多,城区、朱刘、马宋及白浪河、丹河、桂河23公里河段的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并趋恶化。1981年,工业废水年排放178万吨,1983年为276万吨,1984年达381万吨(含挥发性酚26.4吨、化学耗氧量1520吨、硫化物41.8吨)。1985年,排放污水单位增至44家。全县年排放工业废水5153.7万吨,其中主要有县化肥厂233.3万吨,县酒厂25.4万吨,县造纸厂58.2万吨,县针织厂8万吨,县木器厂1.9万吨,此外,县医院每年排放医疗废水3.6万吨,城区每年排放生活污水30万吨。污水中,挟带大量无机物、有机物、悬浮物、重金属及致病微生物。几年来,寿光驻昌盐运站废盐渗透地下,污染了西尖庄村南地下水,使2口农灌机井报废;县酒厂排放酒糟废水,污染了西店村部分农田地下水,使农作物严重受害。1985年秋,经环保等部门调查、监测,排污单位分别赔偿西尖庄、西店村现金45000元、36000元。
  其他污染   全县年产生工业废渣15.5万吨,侵害农田,淤塞河道,污染水质和大气。全县每年用农药289吨,对空气、土壤和水体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并危及生态平衡。此外,日渐严重的交通、工业、施工和社会噪音也广泛地影响人们的各种活动和身心健康。
  二、环境监测
  1980年5月设监测化验室,在城区设13个监测点,监测县城地下水质。对6个县属以上厂矿进行工业废水监测。监测分析表明,县城地下水的硬度和亚硝酸盐氮、铅、汞、锌含量均超国家规定标准,最高超标点分别为10.6倍、4倍、76倍、509倍、29倍。工业废水监测5个项目,都超国家规定标准,最高超标量为:悬浮物423.7倍、氰化物2倍、酚25倍、耗氧量52倍。
  1981~1983年,每年2次普查县城13个监测点的地下水和6厂矿工业废水的水质。工业废水的耗氧量和硫化物、氰化物、酚、悬浮物均超国家规定标准。耗氧量最高超标182倍,硫化物最高超标20倍,氰化物、悬浮物最高超标各7倍,酚最高超标125倍。
  1984年11月,设立环境质量监测站,添置2万元监测仪器,监测化验员增至9人,可进行12项水质监测分析、林格曼级烟尘浓度监测、3项大气监测和9项工业废水监测分析。
  1985年,县城地下水亚硝酸盐氮最高超标66倍、硝酸盐氮最高超标6.5倍。12处县属以上工厂工业废水中悬浮物超标的占60%,最高为3倍;耗氧量超标的占87%,最高为34倍;硫化物超标的占75%,最高为9.8倍;酚超标的占37%,最高为26倍;氰化物、石油类超标较少。
  三、环境治理
  1976年成立县环境保护办公室。1984年11月,由室改局。1985年11月成立县环境保护委员会,1名副县长兼任主任,县经委、建委、计委主任和环保局长任副主任。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执行“谁污染,谁治理”和自力更生,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纳入计划管理轨道。1984年以来,全县投入环境治理资金209.6万元,其中主要有企业自筹180.28万元,财政补助25.22万元。
  废水治理   1984年始,对重点单位的排污设施进行治理。全县每年处理污水174万多吨。
  县酒厂先后投资45万元,在1984年糟泥搬迁的基础上,1985年6月,建成2000立方米的沼气池,将产生的沼气用于烧锅炉,每天节约标准煤4吨。又进行用沼气发电的科研实验,计划为2组240千瓦,1986年6月完成第一期工程1组120千瓦。
  县化肥厂于1984年建成脱硫回收工程,每年可提取硫磺20吨。1987年建成造气工艺废水闭路循环工程,解决了污染,每年节约用水60万立方米,节约资金10万元。
  县造纸厂于1984年投资7.25万元,修建防渗渠道2500米,建蓄水池1个,将经过处理的废水灌溉农田。1985年建成循环用水系统,循环用水率达30%。
  县五金厂于1984年新建大池2个,投资5万元,安装离子交换器等设备,处理电镀废水、酸洗废水。1985年治理后,基本达到净化、消毒、无渗透、无泄漏。1986年又由北京环保科研所承包治理工程,1987年5月完成,治理后废水大部循环使用,少部外排,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县医院于1984年搞了污水处理自动加氯消毒装置后,细菌总数低于国家标准。
  废气治理   从1982年开始,对超过排放标准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收取排污费。到1985年,共收取排污费53.7万元。其中80%返回工厂作治理费。先后有38个单位进行了烟尘及废气处理,重点抓了对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更新改造。使排放烟尘浓度均控制在林格曼烟气浓度图一级以下,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废渣处理   全县每年排放工业废渣1554万吨,回收利用2446.7吨,处理13221.4吨。
  防止新污染   1979年起,凡是企事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县政府要求从长规划,计划安排,从计划施工到竣工投产必须做到“三同时”(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防止新污染。县计委、建委严格把关,凡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不准施工,不准投产,未经批准私自投产的,追究领导责任。1981年和1984年,据国务院(81)27号文件,对全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2次检查,凡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均责成基建单位采取措施,定出规划,已分批于1987年前完成治理。几年来,仲裁污染事故9起,处经济赔偿15.95万元。县水泥厂自1981年起,投资38万元,改进设备,实现立窑旋风、静电除尘、磨机二级除尘,熟料库底密封除尘,生料库和水泥库密封设备后,年产由5.6万吨增到26万吨,除尘效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1987年其包装烘干、破碎、矿山都安装除尘、消音设备,使厂矿环境无尘、无噪音。县木器厂,1986年投资3万元,建105立方米污水处理池,铺设50厘米口径的管道400米,安装水泵2台,将臭水排到城外,净化了城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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