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2-10 09:23
鄌郚总编

第二章 新石器时代 (约公元前1万年至前3500年)

— 本帖被 刘文安 从 白寿彝《中国通史·近代》 移动到本区(2019-02-10) —
  第二章 新石器时代 (约公元前1万年至前3500年)
  第一节 从灵井到磁山
  从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
  大约在公元煎1万年左右,人类进入了地质上的全新世时期,地球上的最后一次冰期结束了。随着气候的逐渐变暖,自然环境发生了变化。在新环境下,原始人群的生产活动也随之改变,导致了旧石器时代的结束,而开始了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恩格斯总结说:“蒙昧时代是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作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①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就是从单纯的攫取天然产物的掠夺经济转变为以种植农业、饲养家畜为主的生产经济的过程。
  在考古发现中,新石器时代是以出现长期定居的村落、在生产中使用磨光石器、烧制陶器、经营原始种植农业及饲养家畜为特征的。与旧石器时代相比,狩猎、采集、捕捞活动已逐步退居次要地位,文化面貌也有了极大改观。当然,二者之间的巨大差别是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进步逐渐实现的,上述新石器时代的几种基本特征也并非同时出现,因此,人们提出“中石器时代”这一概念,作为旧石器时代与新石器时代之间的桥梁。与旧、新石器时代相比,中石器时代的文化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过渡状态。
  中石器时代最显着的特点是:石器向细小化发展,在石器制造方法上,大量采用间接打击法及压削法,由这些方法产生的细石器工具广泛应用于当时的一些主要生产领域;发明了弓箭这一远射程狩猎工具;狗作为人类最早驯养的动物,也是中石器时代的产物。
  间接打击石器的方法,比起旧石器时代始终以直接打击法为主制作石器来说,是一种技术上的重大进步。生产工具以细石器为主,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生产活动对劳动工具的新的需求。旧石器时代晚期已经崭露头角的复合工具,在中石器时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那种极薄的小石叶,被镶嵌在木或骨质的柄上,二者组成的复合工具,具有刃口锋利,便于把握,轻便灵活等特点。当时人所使用的复合工具种类很多,弓箭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恩格斯对人类发明和使用弓箭曾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弓矢对于蒙昧时期,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期和枪炮对于文明时期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①弓箭的使用,“使狩猎也成了普通的劳动部门之一”②,无疑提高了人们捕获野兽的能力,从而使人们有可能将暂时食用不了或弱小的猎获物豢养起来。也许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人们进一步了解了动物的习性,逐渐将野生动物驯育为家畜,为家畜饲养业或畜牧业的出现打下了基础。这阶段采集仍然是与狩猎、捕捞并重的生产部门。长期采集植物籽实、根茎的活动,促使人们了解植物的生长规律,为适时收获作好准备。正是在这种对植物生长规律逐步深入的认识中,人们开始掌握栽培植物的技术,为进入新石器时代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在我国,属于中石器时代的遗址发现得很少,研究工作亦很薄弱,对这一时期文化的总体面貌知之不多。从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阶段的情况还很不清楚,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缺环。此外,新石器时代诸代表性特征出现的年代顺序如何?在我国,是否也如西亚等地一样,存在前陶新石器时代阶段?尚都无法回答。从已经发现的材料看,人们比较倾向于把以灵井、沙苑为代表的遗存看作我国中石器时代文化的代表。
  灵井和沙苑的细石器
  河南许昌的灵井和陕西大荔的沙苑两遗址的发现,提供了一种新的文化类型①。两处遗址的遗物分别采自地下十米深处的砂层和地面流动的沙丘,遗物基本上都是石器。两地石器的质料并不相同,灵井以石英为主,沙苑的燧石石器占80%左右,但在石器制法及类型上,二者却有许多共同之处。两处遗址中的细石器及产生细石器的石核都相当丰富。灵井遗址中的细石器占全部石器的多数。在制作方法上,几乎所有的细石器都采用间接打击石片的技术,第二步加工则以压削法为主,加工方式主要为单面加工。石核以圆锥形、半锥形、扁锥形、柱形、楔形、扇形(亦称船底形)为典型。从这几种石核上,采用间接或直接打击法,就可以打下形状规整、厚薄均匀的石片,这些石片再经压削法加工,就形成适于各种用途的细石器。遗址中典型的细石器有各种形状的刮削器、尖状器、雕刻器等。另外,灵井遗址发现的一种特小型的窄长石片,一般长0.9—1.7、宽0.3—0.7、厚0.1—0.3厘米,个别有使用痕迹,这应是一种复合工具的刃都,与沙苑遗址的石叶是同一类器物。沙苑遗址细石器特点基本与灵井相同,锥状石核、小圆刮削器、石叶等的形制亦很接近,加工方式也以单面为主,只是两地部分石器的种类及数量略有区别,沙苑遗址发现较多的石镞不见于灵井遗址(图2—1)。
  峙峪遗址是华北地区旧石器晚期的代表性遗存①,那里就已存在用间接打击法产生的石片,只是石片的体积稍大。峙峪石器中的原始扇形石核、带有柄部的斧形器、小圆头刮削器、雕刻器及石镞等,都被认为与灵井、沙苑的同类器物接近,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传承关系,但在灵井、沙苑遗址发现的细石器中最有代表性的锥状、柱状、楔状石核及窄长小石片,却不见于峙
  图2—1灵井和沙苑采集的细石器1.弧背长刮器:2.3.8.10.石核;4.7.尖状器,5.6.石镞;11.刮削器;9.扁平小砾石。
  (1.2.4.8.9.—灵井,余为沙苑)
  峪遗址。与峙峪石器比较,灵井、沙苑石器表现出明显的进步状态。后者以细石器为主,细石器品种齐全、制作方法较进步等特点,构成区别于旧石器晚期阶段遗存的独特文化面貌。华北地区新石器时代较早阶段遗址中,发现的细石器数量较少。将灵井、沙苑的细石器与更晚些时候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中的细石器相比,前者的加工技术显然比较落后,从工艺上看,新石器阶段的细石器基本上是两面加工,形状也更加规整。
  灵井与沙苑两地石器均系采集,遗物在各自遗址中是否属同一时期,亦难准确判断。沙苑遗址发现了轻微石化的挠骨。灵井遗址还采集到两段人类股骨化石,从其石化程度和本身形态看,介于新人与智人之间。将几方面材料综合推断,这两个遗址的年代应介于目前所知的旧石器晚期之后与新石器早期之前这样一个阶段。
  鹅毛口石器制作场
  鹅毛口有器遗址①位于山西省北部怀仁县境年、桑干河的支流鹅毛口河附近几个相连的小山包上,山包高出现河床80—100米,山体主要由岩石构成。在现今鹅毛口村附近的两条冲沟的源头及附近山包地表,分布着大量的打制石器,整个遗址的范围约2万平方米。尤其重要的是,发掘结果表明,在这一带的全新统地层中,也埋藏有大量的石器,而晚更新世地层中,却未发现任何石器,这就为判断这批石器的时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鹅毛口遗址中除三小块陶片外,文化遗物只有石器一种。这里石器多半比较粗糙,其中半成品、废品占了很大比例。遗址范围内分布着煌斑岩堵、岩床和凝灰岩层,这些都是质地坚硬的岩石,是制造石器的天然石料来源,发现的石器都是以此为原料制作的。在有些暴露于地表的巨大凝灰岩块四周,常可发现打击石片所留下的巨大疤痕:在有些岩块的表面还有许多坑疤,可以看出将石料垫在上面打击所产生的硌痕,显然,这是利用其作为石砧而留下的印记。
  这里的石器80%以上是用凝灰岩制作的,绝大多数石器是由较厚大的石片加工而成的。当时人们除了从一般的石核上生产石片外,还经常从巨大的岩块上或岩石露头上直接打击石片。石器都是用直接打击法制作的,未发现间接打击的遗物。直接打击主要采用砸击、摔击两种方法。由于打制石片的技术水平还很原始,绝大多数的石片都短且厚,有些石片的劈裂面甚至呈半球状,其厚、长几乎相等。这类短厚石片的显着特点是尾端均有向一侧歪斜的长尾,遗址内的许多大型石器,都是用这种石片加工而成,这成为该遗址石器的重要特征之一。这种石片是由砸击法产生的,从这种石片形状的规范性来看,生产这种厚大石片的方法是非常熟练的。
  石器以厚重型的为主,一般重量有几百克,大的可达千余克。石器的种类有锄、刮削器、砍砸器、手斧、尖状器、斧、龟背状斧形器、锤、弯尖厚尖状器等。数量最多的是石锄,基本为长方形,宽度是长度的二分之一稍弱。有大、小两种,大型的长近20、宽在9厘米左右;小型的长约10、宽在5厘米左右。刮削器的数量仅次于锄,器形稍小,有盘形、矩形、凹刃、凸刃、直刃、圆刃等多种。石斧有二十七件,器身长柱形,断面椭圆形,刃口或与两侧边垂直,或向一面偏斜。实际上,后一种形式的斧,亦可称为铸。石斧中有一件的两面和顶端经过磨制,其余部分表面仍遗留砸击痕。根据这件石斧推测其加工程序,首先是打制毛坯,然后敲去表面因石片疤显示出的棱脊,使之成为平面,最后一道工序是磨光。此地其余的石斧,在加工程序上比磨光石斧只少一个工序(图2—2)。
  图2—2鹅毛口的石器1.石锄;2.歪尾石片;3.石斧;4.长石片;5.厚尖状器;6.盘形刮削器;7.磨光石斧;8.短身圆头刮削器;9.扇形凸刃刮削器:10.尖伏器;11.弯尖厚尖状器。
  鹅毛口遗址内未发现人们日常生活的遗迹、遗物,只发现了大量的石料及未完成或废弃的石制品。可以认为,这里是一处制造石器的场所,生活于附近的人们,长期利用了这个合适的原料产地,加工制作生产中所需的各类石器。在这个石器制造场中,见到的直接打击巨厚石片的方法,以及由器身两面加工的手斧及厚尖状器等工具的形制及制造工艺,早在旧石器时代初期就已存在,显得有些原始,但是这里石器的某些品类,如锄、斧、镰的形制均基本上同于新石器时代磨制的同类制品,石锄及磨制石斧等,无疑又是一些很进步的生产工具,具有新石器时代的某些特征。同时,这里的石器均出于全新世地层之中。综合考察,石器制造场的年代与新石器时代十分接近,或者就是属于新石器时代的早期阶段。
  虽然鹅毛口只是一处石器制造场,但透过这里的石器,还是可以看到一些当时居民的经济生活情况。数量最多用于翻土的石锄,和数量虽少而被报告作者认为用于农业的石镰,似乎难于将其与旧石器时代的掠夺经济联系起来,而或与某种形态的农业有关。各种形式的刮削器、砍砸器、尖状器等,是用于狩猎、采集的工具。从工具的种类反映出,当时人们的生产门类已进一步扩大,狩猎、采集的同时,或许出现了原始的农业。
  鹅毛口遗址发现的石器多由较大的厚石片加工而成。报告的作者认为,这里石器的加工方法及器物类型与某些时代相近的遗址中以细石器为主的现象相去甚远,是一处以大型厚重石器为主要特征的文化遗存,据此将其归入“匼河——丁村系”石器系统,认为它是这一系统在新石器早期阶段的继续和发展。近年在鹅毛口遗址的西缘,与鹅毛口遗址仅隔一条冲沟的窑予头①地点,在晚更新世粉砂土之上,发现了石器遗存。石器以细石器为主,其形式与华北地区旧石器晚期及更晚阶段遗址中的细石器相近,同时,这里还存在与鹅毛口遗址相同的粗大石器。这个地点很有可能也是石器制造场的一部分,以制造细石器为主。如果这个判断不错,那么,这一发现,不仅扩大了石器制造场的范围,也丰富了石器制造场的产品,使人们对这阶段的石器生产有更全面的认识。从粗大石器与细小石器制造地点相对集中而存在着区域差别来看,或许可认为当时在石器制造中已经存在某种专业分工。
  关于两种石器传统的假说
  在整个原始社会阶段,石器一直是生产中的主要工具。从学会制造石器的最初阶段开始,人类就在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不断地改进石器的制造工艺,使工具更适用、合手。不同的劳动对象和生产方式,对工具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就产生了种类繁多、形式各异的石器。人类制造工具技术的继承与发展,久而久之形成一些不同风格的石器传统。
  华北是我国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存发现最多的地区。对这一地区诸遗存可划分为不同的文化类型的认识,早在通过对丁村遗址石器的分析研究时就已提出①。当时在对丁村文化的年代估定偏晚的基础上认为,“丁村文化中的各种石器都很粗大,与萨拉乌苏河的河套文化以及相当的宁夏附近的水洞沟的石器文化,颇不相同,……应是不同的‘相’”,同时把这类差别主要归为制作石器的原料不同,从而导致技术及产品有所区别。并进一步提出丁村的许多石器,如砍砸器、尖状器等与周口店中国猿人文化中的石器很多是类似的认识。可见,当时已孕育了这里要讨论的关于两种石器传统说的认识。随着新发现的增多,通过对不同阶段遗址内石器类型、制造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在七十年代又提出了关于两种石器传统的认识①,认为华北地区从旧石器时代早期开始,即存在着两个文化系统,二者以不同的石器传统相区别,这两大系统一直延续至新石器时代,分别是新石器时代这一地区不同经济类型的文化产生的基础。这两大系统分别被命名为“鹰河——丁村系”和“周口店第一地点——峙峪系”。“匼河——丁村系”,亦称“大石片砍砸器——三棱大尖状器”传统。其基本特征是利用宽大石片制造不同型式的大砍砸器,石器中大型器物的种类,数量都占多数,小石器数量有限,类型也很少。打片主要用碰砧法,兼用锤击法。
  “周口店第一地点——峙峪系”,也称“船头状刮削器——雕刻器传统”。主要特点是:打片多采用锤击法,产生的石片长宽多在4厘米左右,石器中利用不规则小石片制造的细小石器比例大,类型多,工具种类有刮削器、尖状器、砍砸器、石锥、雕刻器、石球等,以刮削器为主,尖状器是这一系统的重要产品。这个系统的石器地点数量较多,分布很广,除前面提到的外,还包括周口店第15地点、朔县石屹塔峰、萨拉乌苏河、小南海等,时代从旧石器早期至晚期。这一系统的大量细小石器,已带有细石器的技术风格,被认为是产生华北地区典型细石器的基础。
  同时,这两种石器传统,被认为是不同经济类型的人们对生产工具特殊要求的反映。主要使用大石片石器的人群,生产活动是以采集为主,辅以渔猎。栽培农业最早很可能是由他们发明的。在细小石器传统中,与狩猎有关的工具占主体,其经济生活当以狩猎为主,采集则只是一种补充手段。
  上述认识,基本上还只能看作是一种有待证实的假说。同时,要确认这一假说,且与目前有关现象相抵牾:一、两个系统的各自一系列代表性遗址的分布,无确定的地理界线,即均无稳定的分布区。
  二、被分属为不同系统的遗址,均同时存在大型砍砸器及细小石器,只是二者所占比例不同。就是说,在同期同一遗址内,两种传统并存,区别仅是一传统占主流,另一传统处于支流地位,或者反之。一般来说,两种传统各自处于主流或支流的现象,当与遗存的年代有关。从目前发现的材料看,所谓大型砍砸器系统的遗址,主要属旧石器时代早、中期,细小石器系统的遗址,以旧石器时代晚期居多。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制作石器技术的进步,石器愈益精、细。即使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不仅未停止这一过程,而且还加快了前进的节奏。属旧石器晚期后段的下川遗址①,下层的粗大石器较为丰富,细石器及小型石器数量较少,中、上层的细石器及小型石器极为丰富,粗大石器则较少。
  三、两种传统之说,有的还与材料被揭示不够全面有关。例如,以往一直被认为属大型砍砸器系统的鹅毛口石器制造场,近年来在同它仅隔一条冲沟的窑子头地点,发现了和鹅毛口同时的遗存,但以细石器为主。这只能由此得出窑子头与鹅毛口当是统一的同时生产两类制品的石器综合制造场。
  四、新石器时代存在的农业型和狩猎型两类不同经济类型的遗存,其起因或渊源自当向前追溯,然而,从目前的材料看,则至少难以寻至旧石器时代中期,甚至早期那样遥远的时代。如此素源的话,那么,旧石器时代早期被确认存在的采集型和狩猎型两类经济类型遗存,又源于人类哪一时代!
  黄河流域最早的农业文化
  原始农业的出现,是人类改造自然所取得的一个巨大成功。文明的产生是与农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黄河流域是中国文明的发祥地,也是世界上农业出现最早的地区之一。
  黄河中游地处黄土高原的东端。这里的黄土由于其风成起因,土壤结构均匀、松散,具有良好的保水与供水性能,且土壤中蕴含较高的自然肥力。虽然黄土地带气候干旱,年降水量较少。但雨水集中在夏季,有利于抗旱作物的生长。这些条件,就使得在这里种植谷物容易获得较高的收成。总之,黄河中游的地理环境与世界上农业发生最早的西亚地区的扇形地带接近,具备产生早期农业文化的适宜条件。
  对仰韶时期的研究,使人们认识到,这时期的农业是经历了比较长时期的发展后的阶段,黄河流域理应存在年代更早的农业文化遗存。1958年在陕西第一次发现了早于仰韶文化的老官台文化。进入七十年代,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发掘了磁山、裴李岗、大地湾、北辛等一系列新石器时代较早阶段的遗址,出土了大量的农业遗迹、遗物,为探索前仰韶时期农业问题提供了大批资料。从地层提供的材料看,这类遗存都叠压在仰韶时期遗存堆积之下,碳14测定数据表明这些遗址的年代都在公元前6000年一前5000年前期。这批早期遗址都处于平原与丘陵或平原与浅山的交界地带,遗址的范围都不太大,形成的堆积也比较薄。遗址内房屋分布稀疏,表明当时的村落规模比较小,人们在一个地点居住的时间并不很长。在这个时期的遗址中,普遍发现了粮食的遗骸,鉴定结果都属于耐早的粟类作物,这是黄河流域传统的栽墙植物,至今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遗址里还有专门用于储存粮食的窖穴,有些窖穴内还可见到堆积较厚的腐朽谷物。
  从遗址中获得的各类遗物,反映出当时人们所掌握的较多的生产门类。除种植农业外,饲养、渔猎、制陶术、纺织、编织等都成为有一定地位的生产部门。生产工具仍以石器为主,在石器制作上虽然已出现了磨制石器,但从数量上看,打制石器仍占相当数量。打制石器的器形相当规范,表面也都修洽得比较平整。磨制石器制作得还比较粗糙,表面常保留制坯时的打琢痕迹,很多器物还只是在刃部略加磨光,通体磨光的数量较少。一般是利用而石加砂、蘸水研磨的方法,进行石器磨光。经磨制的石器,表面较光整,器类依功能而有确定的形制。这阶段的石器一般不见穿孔者。将器物刃部磨光或将器身修治平整,都可以减少使用时的阻力,提高工作效率,是工具制作中的一大进步。石器中用于农业生产的已占大宗,其主要类型是铲、刀、镰,木作工具有铸、凿,石斧则兼具上述两种功能。这时的石斧以平面呈上小下大的梯形者为主,斧头多为半圆形。用于谷物加工的石磨盘、磨棒,是这时期盛行而引人注目的工具,磨盘多数是琢制的,平面呈鞋底形或椭园形,长度在半米左右,有的带三、四个矮足,磨盘表面常有加工谷物时留下的磨蚀痕迹,中部亦较两端薄。
  骨质工具在这个时期生产中的作用,也是很大的。它们主要用于狩猎、捕捞、纺织、缝纫等部门,主要器类有镞、锥、针、鱼镖、梭、匕、凿等。
  在各遗址中,普遍发现了大量陶器。陶器的发明和使用,是人类自掌握取火技术和饲养家畜、栽培植物之后或同时取得的又一划时代的进步。在制陶术产生之前,人们主要是食烧、烤食物,甚至以生食为主,陶器的发明,改善了人类致熟食物的方式,使推广熟食成为可能。在当时条件下,熟食大大加快了人类体质和脑力的发展。同时,陶器的产生及流行,也是人类定居生活稳定性的一种反映。由于陶器在人类智力发展和文化进步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此,一直作为新石器时代的主要标志而受到广泛的重视。这时的陶器都是手制的,除少量手捏直接成型的外,其余大多都是采用泥片贴筑法制作的①。泥片贴筑法制作陶器,一般是先从器底开始,逐渐向上贴筑。泥片少的有两层,多则有三四层或更多。陶器颜色以褐色为主,且表皮斑驳不一。这可能是由于露天或在无封闭设置的窑室内烧陶,致使陶器各部氧化不均而产生的现象。
  陶器种类少,造型简单,以圜底器、三足器居多,主要器形有三足钵、鼎、小口壶、深腹罐、盂等。陶支座也是这时期的典型器物之一,这种器物的出现,是与此时流行圜底器相适应的,它主要是为了增加圜底器的稳定性。对炊器来说,支座还有扩大其与火的接触面的作用。在缺乏支座的遗址中,是以在炊器底部加三足的形式来达到上述目的的。部分陶器表面施篦纹、绳纹、附加堆纹、刻划纹等纹饰。此外,在陶器底部经常可以见到编织物的印痕。后者与前几种纹饰不同,前者是有意识地加固或修饰陶器,后者则可能是将陶坯搁置于席、麻编织物上凉干,无意中形成的印痕。彩陶在这时也已经出现了,但数量很少,通常是在钵、碗类器物的口沿部施一周红色彩带。
  当时人们虽然已经实现了定居生活,但营造房屋的技术还比较落后。房屋的形式和建筑方法都比较简单,基本上都是一种圆形半地穴式的窝棚,室内面积很小,一般只有5-7平方米,仅能容纳二三人,最大的也只有11平方米,房内都发现成套的日用陶器及生产工具。居住在这种房子里的人们无疑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
  定居及农业生产促进了饲养业的发展,家畜饲养在这个时期已经是很普遍的事了,遗址中都发现了为数不少的显然是经过人工饲养的猪、犬的骨骼。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用猪骨随葬的现象反映出猪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密切关系,它不仅是一种肉食来源,同时,可能还具有财富的象征意义。
  总之,在公元前6000年前后,黄河流域的中下游地区普遍存在着农业文化遗存,从其农业和家畜饲养业的发展程度看,脱离其起源阶段已有一段历程。这一时期陶器的形制比较规整,已脱离了陶器产生的最初形态。在这个区域内,还应存在早于公元前6000年的农业文化。真正的早期农业文化的面貌,是一千尚待解析之谜。
  黄河下游的北辛文化
  北辛文化得名于山东滕县的北辛遗址①。1978—1979年对该遗址的发掘,发现了窖穴、灰坑、墓葬等遗迹及大批遗物。根据层位叠压情况,北辛遗址的文化堆积被分成三期,碳14测定的数据指示出,遗址早期堆积的年代为公元前5875年,大体与磁山、裴李岗文化的年代相当;晚期遗存中的相当多的因素,文化面貌很接近后冈一期文化,年代在公元前4550—4350年间,早于此地的大汶口文化,而与仰韶时代的早期大体相当,故很可能它已进入后冈一期文化范畴,或是后冈一期文化的直接前身。
  北辛遗址的石器种类很多,以打制石器为主,磨制石器只占全部石器的1/5。打制石器中数量最多的是器身扁薄、平面略成梯形、横剖面为扁椭圆形的石斧,这种形式的斧,用于砍伐树木或翻土,都很合适,是一种用途较广泛的工具。打制的盘状器、敲砸器基本不见于同时期的其它文化遗址。磨制石器中铲的数量最多,其次还有刀、镰、斧、锛、凿、磨盘、磨棒等。石铲的原料质地较软,容易打磨,这种铲一般都通体打磨得很光滑,制作精致。从遗址中发现的一些由残石铲改制的石器,知当时的人们很珍惜磨制石器,而努力做到物尽其用。这里的磨盘为圆角长方形或长三角形,以后者居多,且都无足。
  石器中不见镞类,但骨镞的数量居骨、角器之首。骨角器不仅数量多,形式也很复杂。制作过程一般是先截切骨料,再用劈、削、刮等方法制成器物雏形,最后打磨表面。骨器种类除镞外,还有鱼镖、鹿角锄、凿、匕、刮削器、梭形器、针、锥、等等(图2—3)。
  图2—3北辛遗址的生产工具1.石斧;2.4.石铲;3.石磨盘;5.石磨棒;6.骨镞;7.骨鱼镖;8.石镰;9.石刀;10.角锄;11.蚌镰陶器按质地可分泥质、夹砂(蚌)两种,以夹砂(蚌)陶为主。作为炊器、盛储器的鼎、釜、罐等都属夹砂(蚌)陶。泥质陶主要为碗、钵等。从器形看,最能代表北辛文化面貌的陶器是深腹、圜底或尖底的鼎及釜。陶器表面基本呈黄褐色,相当多的夹砂陶器表面都有纹饰,以堆纹和压印纹数量最多,尤以堆纹最富特色。所说堆纹,是指由宽约1毫米左右的极窄的泥条在器表堆塑的各种直线几何形图案。早期以单线条组成的图案为主,中晚朗出现了复线窄堆纹构成的图案。压印纹的印痕很深,通常是由几组压印的直线、曲折线构成回形、棋盘格形、正(倒)三角形和鱼鳞形等图案。只有少数泥质陶的钵、碗口沿涂红彩(图2-4)。
  图2—4北辛遗址的陶器1.小口壶;2.盆;3.碗;4.支座;5.深腹圜底罐;6.鼎。
  目前,还不清楚北辛文化房屋的形制,遗址中发现很多椭圆形或不规则形状的坑,有些是储存物品的窖穴,还有一些坑内出土了较多的陶、石质的生活用品和工具,因而也不能排除其作为居址的可能性。另外,在这类坑中,不只一次的发现了成堆的猪头骨。北辛H14是一个平面圆形、深约1.2米、底部凸凹不平的坑,在接近坑底处集中堆放了六个猪下颌骨,其上还用石板覆盖。在这里,猪下颌骨是作为财富的象征被储存起来?或许埋藏猪下颌骨是与祭祀有关的活动?
  北辛文化墓葬发现很少,成人葬式为仰身直肢,流行用红陶钵覆盖死者脸部的葬俗,多数墓有一二件随葬品。婴儿使用瓮棺葬,分别以深腹圜底罐、残陶鼎为葬具。不同地点的北辛文化墓葬的方向,都是头东脚西。
  北辛文化主要分布在黄河下游、淮河以北的鲁中南及苏北地区。这一地区,也正是后冈一期文化和大汶口文化的中心区域。地层叠压关系和碳14测定数据所提供的材料都表明,后冈一期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晚于北辛文化。从文化内涵看,后冈一期文化上承北辛文化,下传大汶口文化,大汶口文化无疑是由北辛文化通过后冈一期文化发展起来的。黄河下游地区从北辛文化开始,就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族文化区。自此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尤其是山东及苏北地区一直保持着与黄河中上游相区别的相对稳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直到公元前15世纪前后商人尤其是以后的周人的侵入,才使得这个地区自成系统的文化传统逐渐被瓦解,其中的一些因素,则被溶入商周文化之中。
  磁山遗址的重要发现
  磁山遗址位于河北省武安县,七十年代中期在这里发掘所获得的遗物,以独特的文化内涵向人们展示了一种新的考古学文化。从文化面貌上看,其年代早于“仰韶文化”,碳14测定的结果也与人们的认识相吻合。已经发表的数据表明磁山文化的年代在公元前5800年左右,是该地区目前发现年代最早的新石器时代文化。磁山遗址的揭露,是继老官台文化之后的又一次重要发现,为探索黄河流域早期农业文化揭开了新的一页。
  磁山遗址地处太行山脉与华北平原的交界处,范围有8万平方米。遗址是古代先民聚居的一个村落,村落中分布着房屋、窖穴等遗迹以及集体劳动的场所,从中获得遗物近两万件①。
  遗址中的房屋分布稀疏,平面布局亦不如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村落那样排列规整有序,但有迹象表明,这里的房屋、窖穴大概是几座一组,集中在一起。这种相对集中的房屋内的居民,他们之间的关系可能较居住在同一村落的其他人更密切些,这应是当时社会组织结构的一种反映。所有的房子都是圆形或椭圆形半地穴式建筑,面积只有6—7平方米,近门口处有二至三级台阶通向室外,居住面、内壁都未经进一步加工,房屋的穴壁边缘有四至八个柱洞,用来支撑屋顶,屋顶用芦苇、荆芭苫盖后再抹草拌泥以防日晒和雨水。不少的房子内还遗留石磨盘、石磨棒、斧、铲及盂、钵、罐等生产和生活用具(图2-5)。发现的灰坑
  图2-5磁山遗址H29及出土陶器1.碗;2.盂。
  多达数百个,数量最多的是平面作长方形的。这类灰坑,多半是贮存粮食的窖穴,深1—2米,最深的达5米以上。在其中的八十个这类坑中发现了腐朽的粮食堆积,厚度在0.3—2米不等。有些坑内,还在粮食堆积的底部,放置整只的猪、狗骨架,如H5,在粮食堆积的下面,有两具猪骨,分作三处堆放。此外,在一些圆形坑的底部发现了石材、半成品、残石器等,这很可能是制造石器的场所。
  同黄河流域其它早期遗址相同,磁山遗址的陶器也是手制的,以夹砂陶为主,泥质陶很少,胎壁厚薄均匀。陶器表面都呈
  图2—6磁山遗址出土的陶器1.4.罐;2.三足器;3.壶;5.圈足器;6.盂;7.支脚。
  红褐色,火候较低。陶器种类较少,器形亦很简单,主要器形为盂、支座、深腹罐、小口壶、圈足碗等,也有少量的三足器。其中大口平底的盂和其形似倒置的靴状支座,为这一文化所特有,是这里的典型器物。大约1/3左右的陶器表面饰绳纹、编织纹、篦纹、附加堆纹、剔刺纹和划纹等纹饰,以绳纹最常见,而最有特色的是由连续排列的篦纹组成的折弧形或平行的纹带(图2-6)。
  石器有打制、磨制、打磨兼制三种,以磨制为主,约占60%强,其次为打制的。石器中斧的数量最多,占全部石器的50%,基本上以横剖面为扁椭圆形的那种为主。这里出土的石磨盘、磨棒近六十套,是同时代遗址中发现数量最多的。磨盘长度在半米左右,以平面近似椭圆形、一端稍尖、底有四足者最有代表性(图2-7)。在遗址的第二文化层中,发现了石磨盘、磨棒和陶盂、支座等成组器物45组,这些器物,多则十几组少则三、五组集中一地。在分布最密的地方,仅18平方米的范围内,就集中了十组。这些集中在一起的成套器物,或者表明这里曾是当时比较固定的集体加工粮食的场所;也有可能是举行祭祀活动的遗存。
  磁山居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传统的渔猎活动仍占据重要的地位。在这里发现了很多人们食用后废弃的动物骨骸。经鉴定,知包括兽类、鸟类、龟鳖类、鱼类和蚌类五大类二十三种动物。除家犬、家猪及鸡外,其余都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种类,包括了一年四季出没于当地的各种飞禽走兽。据此可知当时的狩猎还是一种全年进行的生产活动。兽骨中家育的数量并不很多,猪主要是未成年的幼小个体,狗骨大多比较破碎,那时狗除用于助猎外,也供人们食用。这里发现的鸡的标本,据
  图2-7磁山遗址出土的生产工具1.4.石斧;2.石刮削器;3.石锛;5.7.石铲;6.镰;8.石磨盘;9.骨镞;10.骨鱼镖;11.骨凿;12.骨网梭。
  鉴定证明已脱离原鸡的形态,是目前发现最早的人工饲养的家鸡。
  磁山遗址是华北地区首次经过大规模揭露的前仰韶文化时期的居住遗址,它所提供的材料,推进了这一地区早期新石器文化及农业起源等问题的探索,遗址中发现的大量贮存粮食的窖穴,内中残存的粮食以十余万斤计,从中不难看出,当时农业生产的规模已经很可观,农业已经在当时居民的经济生活中占居主要地位了。正是这种比较稳定的食物来源,保障了人们的定居生活。
  以磁山为代表的一类遗存,目前还只发现于河北南部地区。以磁山为代表的这类遗存,和下面将介绍的裴李岗那类遗存的关系,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它们各自代表不同的考古学文化,一是认为它们属于同一考古学文化,而把它们的区别,视为仅具有类型的含义。至于它们的发展去向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后冈一期文化是磁山——裴李岗文化的继承者。其实从文化内涵比较及年代考虑,把北辛文化视为磁山文化的承继者,似更符合历史的客观实际。
  裴李岗及其同类遗存
  黄河南岸的河南中部地区,是以裴李岗遗址为代表的一类遗存的分布区。裴李岗文化是根据1977—1979年在新郑县裴李岗遗址的发掘而命名的①。目前,经过正式发掘的裴李岗文化遗存主要有新郑裴李岗、密县莪沟②等。这类遗存的分布区与磁山文化相邻,其碳14年代稍早于磁山文化。
  已经发掘的裴李岗一类遗存多并含居址、墓地两部分,在裴李岗遗址还曾发现了一座圆形的横穴窑址。莪沟北岗遗址面积约8千平方米,住地在遗址的南部偏东,发掘的六座房子都是半地穴式建筑,除一座方形外,其余的都是圆形,面积只有6平方米左右,最大的亦不超过11平方米。有的房内有圆形或箕形的灶,无灶者也有圆形烧土面。房子周壁及中央有柱洞,门向南开,近门处都有一条斜坡或阶梯式门道,居住面上都遗留成套陶器。
  与居住址对应,遗址中都发现相当规模的氏族——部落公共墓地。裴李岗遗址面积约2万平方米,墓葬区在遗址的西部。已经发现的数个地点的所有裴李岗墓葬,头向都偏向南方。这种一致性,应是一群体内部人们信仰、习俗具有共同性的直接反映,从中可以看出这一阶段群体内部的联系是相当紧密的。裴李岗、莪沟两地的墓葬都以单人葬为主,两地各发现了一座双人合葬墓,合葬墓内死者的性别、年龄未经鉴定,合葬墓的面积及随葬品都居墓地之首。绝大多数墓葬都有陶器、石器随葬,有些墓的随葬品放在壁龛年。各墓随葬品数量、质量上的差别都不明显,但随葬品的组合存在引人注意的现象,除裴李岗的一座单人墓和一座合葬墓外,凡随葬石磨盘、磨棒类谷物加工工具的墓中,不见石铲、镰、斧这类农业或手工业生产工具,而随葬后一类工具的墓中,亦不见磨盘、磨棒与之共存。在随葬这两类石器的那例合葬墓中,从随葬品的陈放位置看,两类工具也是分属两个个体。随葬品的不同组合,反映了当时社会业已存在的劳动分工情景。通过随葬不同的生产工具而将当时在生产中按性别形成的分工表现出来,足已证明这种分工由来已久,并已形成定制。也许正是这种形成定制的劳动分工,使得一部分人在生产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其社会地位亦随之提高,从而导致了人们之间在财产占有及社会地位上的差别。
  裴李岗一类遗存中发现的石器基本上都是磨制的,但通体磨制精细的还不很多,大部分石器是在表面略加打磨。石磨盘、磨棒则是琢磨兼用。此外,这类遗址中还发现了一些打制的燧石石片及由这类石片制成的刮削器。这种石器,是北辛、磁山文化的遗址中所不见的。石器种类有铲、镰、磨盘、磨棒、斧、刀、凿等,数量最多的为铲、其次是镰。铲多呈舌形,还有一种凸字形铲。有些铲的两端都磨出圆刃,并都有使用痕迹。镰都做得很精致,刃部有细密整齐的锯齿,近尾端有为安柄而留出的缺口。石磨盘平面多呈前宽后窄的椭圆形,底部有四足(图2-8)。
  图2-8裴李岗、莪沟出土的遗物1.罐;2.三足钵;3.4.三足壶;5.石铲;6.镰;7.8.石磨盘。
  缺乏骨制品,是目前发现的这类遗存的一个普遍特点,与同时代的其它文化遗存相比,这里的渔猎工具在工具中所占的比例最低。
  陶器基本上分泥质与夹砂两类,都是红褐色,烧成温度为900—960℃左右。在各遗址中,泥质陶与夹砂陶所占的比重略有不同,裴李岗及莪沟遗址的墓葬区,以泥质陶为主,泥质陶与夹砂陶分别占陶器总数的69%、28%左右;莪沟的居址内所出陶片的比例正相反,夹砂陶占77%左右,泥质陶占21%左右。无论遗址或墓葬的陶器,都以素面为主,部分陶器表面磨光。有纹饰的陶器不到总数的10%,且只施于夹砂陶的表面,以压印点纹和折线篦纹为主。器形有壶、罐、钵及在这儿种器物底部加三足而形成的鼎。其中数量最多,而且与其它文化区别最明显的,是短颈、圜底的双耳壶,肩部有半月形横耳或竖耳,中间一般都有穿孔。另外,侈口圜底的深腹筒形罐也是这类遗存的典型代表。
  裴李岗遗址中发现的粮食遗物还很少,但遗址中很少渔猎工具而以农业工具为主这一点,不能否认当时粮食的种植已经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活动了。
  渭河流域的老官台文化
  在公元前6000年前后,黄河中游上段的渭河流域与磁山、裴李岗文化遥相对应的,是老官台文化。在黄河流域的早期新石器文化中,老官台文化的发现最早,它是由于首先发现于陕西华县老官台遗址①而得名的。近些年来发掘的宝鸡北首岭、秦安大地湾等遗址,大大丰富了人们对老官台文化的认识。
  老官台文化的陶器都是手制的,基本为夹砂陶,暗红色。陶器内外壁颜色亦不相同,多半是外红里黑,这是由于烧制时将器物倒扣于窑内,其年、外壁氧化程度不一而造成的。大地湾发现的老官台文化的陶器贻壁较薄,厚薄均匀,断面分层,往往成片状脱落。这种陶器,是采用模制的方法,逐层敷贴泥片成型的,而且,它是泥片贴筑法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陶器表面分素面和施纹的两种。素面陶表面多经精细打磨,施纹陶多于裴李岗那类遗存,也不逊于磁山文化。它以通体饰细绳纹的最多,绳纹多半呈交叉网状,是反复拍印的结果。不少器物的口沿还压出锯齿状花边。也有少数陶器上饰锥刺点纹、指甲纹、划纹及施于口沿的红彩带等纹饰(图2-9)。在大地湾遗址的一些钵形图2—9老官台文化的陶器(北首岭77M10出土)
  1.2.4.三足器:3.罐;5.彩陶钵:6.钵。
  器内壁,还发现了一些可能具有记事意义的彩绘符号,彩绘符号大约有十余种,有的似连续的水波或折线,有的只是单个的符号。
  陶器以各种形式的三足器最典型,一般是在蛋形深腹罐、筒形深腹罐等器物的底部加三个矮足,圜底钵下的三足较高。深腹的圈足碗也是一种富有特征的器物。
  老官台文化的石器大多是打磨兼制的,将石料打成粗坯后,在表面及刃部略加磨光。与其他同时代的文化不同,这一文化诸遗址中都很少或几乎不出石磨盘、磨棒这类工具,在北首岭遗址曾发现了石杵,老官台文化的居民大概是使用杵臼一类工具加工粮食的。石镰这种收割工具也不见于这一文化遗址中,这里是由石刀来代替镰收割谷物的。有些遗址还出土了为数不少的打制石片及由此加工而成的细石器。
  大地湾遗址发掘出的老官台文化的房子①,都是圆形半地穴式,面积只有6平方米左右,屋子中部及四壁都有柱洞,柱洞直径一般在20—25、深30—40厘米,四壁的柱洞向屋内倾斜。根据柱洞的位置及倾斜角度推测,房子是圆形攒尖顶。屋内都有一段伸向门口的斜坡门道。室内地面没有灶,仅见一定范围的烧土面。这当是用于炊事、取暖的处所。
  老官台文化的居民死后埋在长方形土坑内。北首岭发现的七座墓②,方向在303°—314°之间,分成两排,排距明确,同排的M12—14、M18—19诸墓间距基本相同,显然是人们有意规划的结果。葬式以单人仰身直肢为主,头均向西。墓中一般都有三、五件日用陶器及少量工具随葬,已经出现了用明器随葬的现象,大地湾的一座墓中随葬了四件陶器,高度均未超过7厘米,这样的器物显然没有实用价值,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北首岭墓地还发现了合葬墓,是包括五位成年男女的一、二次葬的合葬墓,墓壁育料礓石涂抹的痕迹,局部并有板灰痕,随葬品均单独摆放在每具骨架的足部。
  老官台文化的人们已经掌握了谷物的栽培技术,遗址中发现过属于禾本科的稷和十字花科的油菜籽,人工饲养的猪已成为人们的主要肉食来源。墓葬中用猪骨随葬,不仅表明它与人们生活的密切关系,或许同时还是一种财富的象征。
  老官台文化以关中地区为中心,西至渭河上游的陇东地区、向南越过秦岭一直到达汉中。元君庙、北首岭及大地湾等遗址提供的地层表明,老官台文化早于其分布范围内的半坡类型。它们的文化面貌具有很多相似性。陶器的演变趋势使人们确信半坡类型就是在老官台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河姆渡和罗家角
  位于长江下游的杭嘉湖地区和宁绍地区,均为河流冲积和湖沼淤积平原。这些地区地势低平,水网密布,气候湿热,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的特点与黄河流域广布于黄土阶地上的早期遗存及华南地区的早期洞穴堆积均明显不同。由于这里海拔较低,不少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存浸泡在潜水面以下,使这些富有水乡特色的早期遗存得以较好的保存下来。浙江余姚的河姆渡遗址和桐乡罗家角遗址是人们了解得比较多的两处。
  河姆渡遗址位于杭州湾南岸的宁绍平原,经1973、1977年两次发掘,揭露面积达2600余平方米,发现了四个相继叠压的文化层①。在第二次发掘中,又将第四层分为上、下两层。河姆渡遗址的第三、四层以新的文化面貌区别于这一地区以往发现的所有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被命名为河姆渡文化。
  河姆渡遗址第四层的十几个碳14数据表明,这一层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前后。
  河姆渡遗址第四层的陶器,除支座外,均为以稻草茎叶、稻壳为羼和料的夹炭黑陶。烧制时缺氧及羼和料的特殊性质是陶器呈黑色的根本原因。陶胎疏松粗厚,硬度低,吸水性强,形制不规整。主要器形有釜、钵、盆、盂、支座等。釜最多,均圜底,深腹,器身多有一周突脊,依口部的变化可分成敛口、敞口、折沿等几种。陶器除表面磨光的以外,釜、罐的下半部往往拍印绳纹,刻划花纹也很常见,多数是由植物纹演变而来的圆点和线条组成的各种图案,也有一些器物上刻划出动、植物形象(图2—10)。堆塑的动物形象在这层极少发现。
  除陶质容器外,第四层还出土了一些木碗、盆等器皿。
  河姆渡的居民当时都住在木结构的地面建筑内。在第四层中,发现了十余排由木桩、圆木、木板组成的建筑群。根据桩木的分布及走向,初步推断,在300平方米的范围内,至少有三栋大体平行的建筑。其中保存较好的一栋建筑,有平行的四排桩木,长度在23米以上,宽约7米。从桩木的分布看,这是一冻长
  图2-10河姆渡遗址出土的陶、骨器1.器座;2.盂形器;3.盘;4.器盖;5.盘口釜;6.敛口釜;7.敞口釜;8.支座;9.梭形器;10.双耳罐。
  20余米,进深约7米,并附带一个宽约1.3米的前廊的长屋。在建筑群内,未发现经过加工或由于人们长期踩踏而形成的居住面、墙基和灶址,却发现了大量的有机物堆积、苇席残片等。这种建筑应是一种高干栏式的长屋,上面住人,下面堆放杂物。它的建筑方法是以桩木为基础,其上架设横梁,构成架空的建筑基座,再在上面铺设楼板,在楼板上立柱、作墙,盖顶。木构件之间
  图2-11河姆渡遗址建筑构件的榫卯类型采用垂直相交的榫卯及绑扎等方法连接(图2-11)。河姆渡的这种木建筑,是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出现的,这里地势低洼,潮湿温热,干栏式建筑,具有良好的通风、防潮性能,是当时人们的理想居址。
  第四层的生产工具有石、木、骨质三大类,许多骨、木器工具式样新颖,加工精巧,在同时代的遗址中别具一格。骨器是这里生产工具的主体,数量、种类都居同时代遗址之冠,农耕、渔猎、手工工具一应俱全。最有特色的是以偶蹄类哺乳动物肩胛骨、髋骨为材料制作的耕具,共出土了170余件。这种骨质耕具长度一般在20厘米左右,为便于缚柄,肩臼处多凿一方孔,骨板正中部还有磨出的坚槽及小方孔。发掘时见到了与骨器绑扎在一起的竖直木柄。刃部形状有两齿、四齿、平刃、弧刃、斜刃等,从这些不同形式的刃部推测,知这些骨器具有耒、耜、锄、臿等农具的不同功能。
  与骨器相比,石器颇显逊色,数量少,种类单纯,只有斧、凿、砺石等。基本为木作工具,一般只磨刃部,器身尚保留打制、琢制痕迹。
  河姆渡遗址地势低洼,保留了不少完好的木器,从中不难看出这里的先民掌握了较先进的木器制造工艺。木器中数量最多的是工具,有铲、矛、匕、槌、浆、器柄等,这些器物表面都打磨光滑,有的上面还刻有精美的花纹(图2-12)。
  图2-12河姆渡遗址第四层遗物1.石凿;2.石斧;3.石蝶形器;4.骨耜;5.陶纺轮;6.器柄;7.木铲;8.木匕;9.骨笄;10.有柄骨匕。
  这里出土的以木、骨、石为原料制作的蝶形器,外形似蝴蝶,两翼展开,上端较平,下端圆弧,正页微微弧凸,错磨平整光滑,背面中部有一道或两道平行的纵向突脊,两脊之间形成一道不通上端的凹槽,脊上都往往有钻孔,两翼上端亦常有横脊或钻孔。一般长十几公分,宽二十几公分。这种器物的用途,目前还不十分清楚,有意见认为是安在标枪头或矛头尾端的定向器,在其飞行过程中起定向和平衡的作用①。
  河姆渡的屠民,使用玉、莹石制作璜、玦、管、珠和饼形及丸形装饰品,同时喜欢在器物上刻划花纹,除在陶器表面见到的植物、动物刻划纹外,在骨、木器上都发现了不少刻划的纹饰。有的纹饰是利用长、短不等的线段组成的图案,也有动物形纹样。在一件骨质的器柄上,正面雕刻两组双头凤纹,图案生动,完全称得上是一件精美的工艺品。
  第四层的居住区内,发现大量炭化稻谷、谷壳、稻秆、稻叶的堆积,厚约0.2—0.5米,最厚的地方超过1米,有的地方还发现了米粒。很多稻谷还保持原来的外形,颖壳上稃毛清晰可辨。稻谷经鉴定,属于栽培稻的籼亚种晚稻型水稻,这是迄今我国发现较早的人工栽培稻②。大量的稻谷堆积及成套农具的存在,反映这里的农业比较进步。除水稻外,遗址中还发现了成堆的橡子、茭白、酸枣及桃子、薏米仁、菌类、藻类、葫芦等,除个别品种可能为人工栽培的以外,绝大部分应来自采集。
  发达的稻作农业,促进了家畜饲养业的发展。遗址中普遍发现猪、狗、水牛的骨骼,从猪的死亡年龄及陶塑小猪助形态看已经是人工饲养的产物了,水牛此时也可能已被驯养。
  位于杭嘉湖平原的桐乡罗家角遗址,总面积约12万平方米,文化堆积亦可分为四层①。从会层遗物的特征看,这个遗址是同一文化在不同年代形成的堆积,其中第四层堆积的碳14年代为公元前5090、4955年左右,与河姆渡遗址第四层的年代基本相当,但二者的文化面貌却并不一致。罗家角的陶器中,有一种用氧化镁含量较高的陶土制作的捺印纹白陶豆,陶质及纹饰和洞庭湖发现的大溪文化的同类制品基本相同。基本陶器则是以夹砂、夹蚌的灰红陶为主,以稻壳为羼和料的夹炭黑陶数量较少,器形主要以圜底、平底的釜为主,占陶器总数半数以上,其次为罐、盉、盆、盘、匜等,部分器物底加圈足或三足。器表多为素面,少数陶器饰绳纹、刻划纹。刻划纹图案亦不同于河姆渡,主要为米点、斜线或戳印的圆圈纹等。
  罗家角遗址的石器大多磨制光滑,但出自第四层者,多数都只磨刃部,石刀基本上是用页岩等石片加工,表面大多保留石片的自然面,仅在较薄的一侧磨出单面或双面的刃部。第四层发现的两种残石臼,通体打琢修整,器形大而厚笨,略呈半球形,内壁下凹。
  第四层的骨角器主要是镞、器柄、角钩、锥等。器柄为角质,取四不象鹿角的角于与后枝相连的一段制成,将斧、锛等石质工具安在这种角柄上,会大大提高其功效。第四层中尚未见到骨制耕具,罗家角第三层的骨耜、骨铲等与河姆渡遗址的同类器在制法上有明显区别。
  遗址的第四层尚未发现居住遗迹。发现的灰坑主要为长方形、椭圆形两种。有些灰坑内埋藏大量的鱼骨。在一些灰坑的上面,往往压着多层灰、黑色相间的夹心层,厚者竟达十七层之多。每层厚约3—10厘米,略呈锅底形下陷。这种夹心层的形成,可能和灰坑上置有草顶建筑有关。上面覆盖的草由于风吹雨淋,表层形成灰白色的霉烂层,需年复一年地加铺新草,使草顶逐年增高,一旦草顶倒塌,并被长期掩埋,原霉烂层形成灰白色,未霉烂的部分逐渐炭化成黑色。
  罗家角遗址的动物群包括狗、家猪、野猪、水牛、貉、亚洲象、梅花鹿、四不象鹿、獐、鲸、龟鳖类、扬子鳄、鸟类、鱼类等。其中狗、猪、水牛是当时已经驯养或可能驯养的家畜。第四层出土的一件陶猪,是漫画式泥塑珍品。表现的猪,体形肥胖,头部较短,腹部混圆下垂,形与现代家猪近似。猎获物中,以鹿科动物的各种遗骨居多。大量的貉下颌骨外侧均发现人工刻痕,是为剥离整张皮子而留下的,推测貉是当时的一种毛皮资源。
  罗家角遗址中出土了炭化稻谷。夹炭陶器中夹杂着大量稻壳,同时,对第四层土壤进行的孢粉鉴定,确定禾本科植物占孢粉组合的97%。稻谷鉴定为籼、粳两种,从测定的两批标本所作的数量统计得知,籼、粳均为2:1之比,这或许反映了当时两类稻种植数量的比例关系。粒形较河姆渡遗址者小,估计原千粒重在20—21克。花粉种类单纯,数量集中,当是大面积栽培水稻的结果。
  中国稻作农业的起源
  水稻的栽培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我国种植水稻的范围很广,水稻是我国的主要粮食作物之一,我国也是世界上稻米产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栽培稻的起源,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河姆渡、罗家角遗址的发掘,以及近年来在长江中游湖南及湖北地区仰韶时代以前的稻谷遗存的发现,不啻推进了问题的探索。
  我国境内发现的史前栽培稻遗存已有数十处,长江中、下游地区是这类遗存最丰富的地区,河姆渡、罗家角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这两地最下层的碳14数据分别为公元前5005、5090年,在这个年代的地层中,都发现了稻谷遗存,尤以河姆渡的发现最为惊人。在河姆渡第四层4000余平方米的范围内,普遍存在厚厚的稻谷、稻壳、稻草的堆积,最厚处有1米以上,经过换算,稻谷的总量高达120吨以上。稻谷经鉴定,属栽培稻籼亚型种中晚稻型水稻(罗家角稻谷经鉴定,得知除籼稻外,还种植粳稻)。栽培稻谷收获量之大,反映了当时稻作农业的规模是很大的,生产技术也是比较先进的,这里出土的大量骨制耕具,也反映了这一点。从遗传学的角度看,这里籼稻是从野生稻演变为栽培稻的基本形,但它已远离野生种而接近现代栽培稻了。
  栽培稻是由野生稻经长期人工培育而产生的。野生稻与栽培稻的生长环境不尽相同。野生稻月前在我国主要发现于珠江流域及云南等地,但这两个地区,已经发现的最早的含稻谷实物的遗存,其年代分别在公元前3000年和公元前2000年左右。年代晚于长江中、下游地区。史前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是否也可能生长野生稻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孢粉组合变化分析沪杭地区1万多年来的气候变迁所得出的结论,认为全新世以来这个地区气候具有多次冷暖交替的变换,其中公元前5500年一前3050年,是气候上的第一暖期,当时气候湿热,年平均温度比目前高2—3℃,降水量比现在多500—600毫米,基本上与现在的珠江流域气候条件相当①。这种暖期的气候特征,在河姆渡遗址的动、植物群中也有反映。河姆渡的动物群中,有现今分布于热带森林区的象、犀及可见于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一带的红面猴。孢粉分析所得到的河姆渡遗址的植物群中,有狭叶海金沙和柳叶海金沙,这两种海金沙现在只分布于广东、台湾、马来亚群岛、泰国、印度、缅甸等地。在公元前5000年前后,这里应与珠江流域一样,完全具备野生稻生长的自然环境。这一认识,亦当适应于处于同一纬度的长江中游的湖南及湖北地区。进入际史时期以后,这些地区仍可见到野生稻的踪迹。在生产发展至一定的条件下,人们有可能将本地的野生稻培育成栽培稻。
  迄今发现的最早从事稻作农业的考古学文化的年代,长江下游的均在公元前第五千年初期前后,分布于长江中游的湖南及湖北的遗存,还要早一些。鉴定的稻谷已远离祖本而具充分发展的形态,稻作农业已达相当规模,考古学文化的发展水平远非处在新石器时代起始阶段。因此,难以据这些发现直接讨论稻作农业的起源。同时,分布于长江中、下游从事稻作农业的诸考古学文化,属于不同谱系,彼此间也缺乏密切的文化交往。因此,不能以长江中游的遗存早于长江下游,而认定稻作农业先起源于长江中游,而后向长江下游传布。目前,仍不便否认两地稻作农业均独立地经历了起源与发展的道路。
  长江中、下游以外诸地区的稻作农业,据目前的考古学发现均晚于长江中、下游,同时,该地区以西及以南地区,或者不见那样早的考古学遗存,或者同期的考古学文化的发展水平,低于长江中、下游地区,甚至在文化上还受同期的长江中、下游诸考古学文化的影响,因此,中国稻作农业起源地点,还只能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寻找。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5页。
  ① 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1、20页。
  ①周国兴:《河南许昌灵井的石器时代遗存》,《考古》1974年第2期。安志敏、吴汝祚:《陕西朝邑大荔沙苑地区的石器时代遗存》,《考古学报》1957年第3期。半坡博物馆等:《陕西大荔沙苑地区考古调查报告》,《史前研究》1983 年创刊号。
  ①贾兰坡等:《山西岭峪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
  ①贾兰坡、尤玉柱:《山西怀仁鹅毛口石器制造场遗址》,《考古学报》1978年第2期。
  ①陈哲英、丁来普:《山西怀仁窑子头的细石器遗存》,《史前研究》1931年第 4期。
  ①裴文中、贾兰坡:《山西襄汾县丁村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8年。
  ①贾兰坡等:《山西峙峪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 1972年第1 期。
  ①王建等:《下川文化——山西下川遗址调查报告》,《考古学报》1978年第3期。
  ①俞伟超:《中国早期的“模制法”制陶术》,《文物与考古论集》,1987年。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队等:《山东滕县北辛遗址发掘报告》,《考 古学报》1984年第2期。
  ①河北省文物管理处等:《河北武安磁山遗址》,《考古学报》1981年第3期。邯郸市文物保管所等:《河北磁山新石器遗址试掘》,《考古》1977年第6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1979年裴李岗遗址发掘报告》,《考 古学报》1984年第1期。
  ②河南省博物馆等:《河南密县莪沟北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集刊》第1 集。
  ①北京大学考古教研室华县报告编写组:《华县、渭南古代遗址调查与试掘》,《考古学报》,1980年第3期。
  ①甘肃省博物馆等:《一九八○年秦安大地湾一期文化遗存发掘简报》,《考古 与文物》1932年第2期。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①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等:《河姆渡遗址第一期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8年第1期。
  ①王仁湘、袁靖:《河姆渡文化“蝶形器”的用途和名称》,《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5期。
  ②浙江省博物馆自然组:《河姆渡运址动植物遗存的鉴定研究》,《考古字报》1978年第1期。
  ①罗家角考古队:《桐乡县罗家角遗址发掘报告》,《浙江省文物考古所学刊》 (1981年)。
  ①王开发、张玉兰:《根据孢粉分析推论沪杭地区一万多年来的气候变迁》,《历史地理》创刊号。
  --
  第二节 仰韶时代前期
  约在公元前第五千纪前叶后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纪中期,黄河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新石器时代居民,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考古学文化与居民的分布
  公元前第五千纪前叶后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纪中期,黄河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新石器时代居民,依考古学文化归类,分别划归为前期仰韶文化、后冈一期文化、早期大汶口文化、早期大溪文化与马家浜文化。
  这里说的前期仰韶文化,包括半坡类型(有的学者将之称为半坡文化,在此情况下,他们不用仰韶文化一词)及其后继者,即庙底沟类型前期(有的学者将庙底沟类型称为庙底沟文化。持此意见的学者,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词)。前看分布的地区是:以渭河流域为中心,东起太行山西侧及郑州左近,西止渭水之源,南至武当山北侧;北达河套及熊耳山地带。后者分布地区较前者向东推进了,至少达到太行山东麓。
  后冈一期文化和早期大汶口文化,是同一谱系先后衔接的两种考古学文化遗存。前者分布地区:东至山东半岛,西越太行山而达晋中及长治盆地,南逾黄河,北达河套、桑干河——永定
  图2-13 仰韶时代前期考古学文化分布示意图河沿线。后者分布地区较前者缩小,基本上龟缩于山东及苏北地区(图2-13)。
  半坡类型和后冈一期文化在太行山西侧、河套及熊耳山地带呈现重合分布,从蔚县三关遗址发掘所见到的情况来看,实际上是后冈一期文化居民先于半坡类型占据了这一地区。是否两种文化居民同时占据这一地区而呈交错分布?从清水河县白泥窑子属于庙底沟类型遗存表现出的已受后冈一期文化影响来看①,反映了这两类谱系文化存在着悠久而深入的文化联系,上述重合分布,也或许是一定时期某些地方的后冈一期文化和半坡类型居民存在交错居住的反映。至于早期大汶口文化分布地区较后冈一期文化缩小的原因,当是庙底沟类型居民东迁的结果。
  至于早期大溪文化及马家滨文化,则是分别分布于长江中游和下游的不同居民的遗存。
  仰韶文化前期的阶段划分
  仰韶文化的涵义的问题,历来在考古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把后冈一期文化和老官台文化及“秦王寨类型”②,归入仰韶文化,分别称为后冈类型、北首岭类型和秦王寨类型。这种意见,扩大了仰韶文化范畴,混淆了仰韶文化含义。后冈一期文化不仅在文化面貌、特征方面,区别于仰韶文化,而且,在谱系方面也和仰韶文化有别。老官台文化及“秦王寨类型”虽和仰韶文化同属一谱系,但它们在文化面貌、特征方面的差别,已超出了考古学文化的界线。
  本书所说的仰韶文化,其范畴包括目前考古学称之为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和半坡遗址四期为代表的遗存(或称西王村类型)。这仰韶文化三个类型,实际上是自早至晚顺序发展的三个阶段,有的学者分别以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名之。考古学上类型一词,是指一考古学文化内的地方性变体。所以,这里所说的仰韶文化类型不具有考古学所说类型一词的涵义。因此,有的考古学者在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词的情况下,将这里说的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及西王村类型,分别称之为半坡文化和庙底沟文化,并对它们进行了分期分类型的研究。本书讲的仰韶文化前期,包含了半坡类型及庙底沟类型中期①以前的遗存。
  半坡类型得名于1954—1957年发掘的西安半坡遗址,鉴于这一遗址的重要性,1958年,在此成立了西安半坡博物馆,以使这一遗址及已揭示的遗存得到永久的保护。渭河流域、汉水上游及涑水河流域是半坡类型分布的中心地区。这一地区,尤其是渭河流域的半坡类型遗址分布最为密集。据截止1958年调查,在陕西华县东西长20公里范围内,分布了半坡类型遗址五处,平均相隔4公里即有一处。如果这调查所见的遗址数量和实际的遗址数量相同的话,那么,当时同时期村落分布密度,应低于遗址的密度,至多,或和遗址分布密度相等。秦安大地湾①、王家阴洼②、宝鸡北首岭③、西安半坡④、临潼姜寨⑤、邠县下孟村⑥、铜川李家沟⑦、渭南史家村⑧、华县元君庙⑨、华阴横阵、芮城东庄村、西乡何家湾和商县紫荆⑩等遗址或墓地,均经过较大规模的发掘,使人们认识到这地区半坡类型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是:绝大多数陶器的质地为夹砂及细泥的红陶,也有数量极少的细泥黑、灰色陶器;圜底或数量较少的小平底的钵、盆及鼓形罐,杯形小口尖底瓶和葫芦形或蒜头形的小口平底瓶,深腹的罐、瓮和大口尖底的缸、罐:绳纹、弦纹、锥刺纹、指甲形印纹及黑色彩绘图案是主要流行的纹饰,彩绘纹样有宽带纹、三角、方块、直线条或折线条组成的几何形及网纹,和写实的或图案化的鱼纹、人面纹及鹿纹等等,在锥刺纹、指甲印纹中,除主要是宽带形的式样外,也有由其构成的三角、方块组成的几何形图案(图2—14)。各地半坡类型文化面
  图2—14半坡类型早期陶器1.元君庙M457:12;2.半坡W2:2;3.北首岭77M2:5;4.元君庙M429:4;5.北首岭M186:1。
  貌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也有些地区性差别。河套地区使用石板构成的棺材安置尸体;伊洛地区至鄂西北的汉水及丹江流域的陶器多作素面,红顶钵碗较多,使用罐形鼎,而缺乏陶盆,同时,这里商县紫荆发现的墓葬基本上缺乏随葬品学:渭河流域的泾水以西地区,合葬墓较少,较多使用筒形夹砂罐、蒜头壶及盆;泾水以东地区盛行合葬制,较多使用鼓腹夹砂罐及盂形带盖夹砂罐,少见蒜头壶及盆。呈现出来的这些地区性差别产生的原因,虽有待进一步揭示,但它们之间的文化关系的差异,无疑是形成地区性差别的重要原因。例如,伊洛至鄂西北的汉水及丹江流域的地区性特点形成,当和后冈一期文化的联系及本地在此以前存在着一种以鼎为重要因素的遗存考有关。
  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坡类型的基本器物不断地发生局部性的演进。依此显示的半坡类型发展进程,可以早晚两期标示它的一些重要变化。晚期以葫芦形或蒜头小口的平底瓶代替早期的杯形小口尖底瓶而作为基本的随葬器彻,也新出现盂形带盖夹砂罐。同时,盆、钵、罐、小口尖底瓶及彩绘图案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晚期的盆,口沿较为卷曲,盆身折曲明显而鼓出;钵为敛口,腹部略内曲,前改变了早期那种半球形的风态;罐的口沿较早期升高呈现出明显的领部;小口尖底瓶小型化,出现明显的曲折肩,或器身鼓出,有的在底部出现柱状实根。早期器物线条的轮廓呈抛物线形,晚期器物明显地呈现向曲线形发展的势头。在彩绘图案中,新出现了写实的鸟纹,且相当广泛地以图案化的鱼纹代替了早期流行的写实的鱼纹,最后,晚期改变了早期几何形图案的严整特点,使用圆点、曲线三角及曲线条带构成几何形图案,开始展现出把彩绘图案推向多样、活泼方向发展的轨迹(图2—15)。
  图2—15半坡类型晚期陶器1.北首岭M52:1;2.元君庙M461:3;3.北首岭T125;4.史家M23:3;5.北首岭M169:1;6.史家M26:1。
  至今发现的所有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层位关系,例如秦安大地湾、宝鸡北首岭、西安半坡、邠县下孟村和蔚县三关诸遗址,以及有关两类型C14测定所提供的年代数据,说明年代上半坡类型早于庙底沟类型。前者当在公元前第五千年年,后者为公元前第四千年。至于这两类型存在的亲缘关系,即庙底沟类型是半坡类型的直接继承者的事实书,已日益更清楚地被揭示出来,而为考古学界所广泛承认。
  从半坡类型发展到庙底沟类型,经历了量变逐步积累而进入质变的过程。在半坡晚期已孕育了后来形成为庙底沟类型成份的因素。与这类因素不断完善的同时,又渐渐地扩充它的种类,以至处在一定时间的某些遗存,例如芮城东庄村H115、H116及H114等的文化面貌,既具半坡类型特点,又显庙底沟类型的势态,而成为连接两类型的过渡环节(图2—16、17)。
  图2—16东庄村H104、H115、H116陶器庙底沟类型的形成,是通过半坡类型诸因素的扬弃而实现的,庙底沟类型的房屋、陶窑、石器和陶器的形制,以及陶器的纹饰,大多可以从半坡类型那里找到其渊源及演化过程中的具体环节。然而,演化的途径是相当复杂的。在多数情况下,是取从一种器物或纹饰(因素)变成另一种器物或纹饰(因素),例如
  图2—17东庄村H104、H115彩陶钵、盆、葫芦口瓶、罐及鱼纹;也名不少的品类,是取不同品类的部件组合成新的品类,例如小口尖底瓶;也有是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而改造原来的品种。
  各地半坡类型向庙底沟类型的过渡,是不平衡的,以致有些地方的庙底沟类型前期偏早阶段的遗存,不同程度地依然保留了半坡类型晚期阶段的因素。这种不平衡性,还表现于过渡中的各地半坡类型的新因素成份的差异方面。只是由于它们之间的交往,相互借用彼此的新因素成份,才能较快地促进庙底沟类型的形成,产生大体一致的文化面貌。
  庙底沟类型遗存,最早见于渑池仰韶村遗址①,后又发现于夏县西阴村①。六十年代初期,在讨论仰韶文化的类型的时候,有的学者主张将这类遗存命名为西阴村类型①。近四十年来,人们在较广泛的地域内都发现了这类遗存的较多的遗址,并对相当数量的遗址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发掘。由于最先获得大面积发掘的是陕县庙底沟遗址①,故一般以这一地名命名这类遗存。
  庙底沟类型遗址的面积,大于半坡类型遗址,分布又较稠密。在华县境内就达八处,比同地半坡类型遗址多出百分之六十。而它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区别于半坡类型。其中期以前的遗存的考古学文化特征是:大多数陶器为夹砂、细泥及泥质的红陶,也存在数量不少的泥质灰陶;流行卷沿或敛口的盆、敛口钵、双环重唇小口尖底瓶、葫芦口平底瓶、敛口深腹瓮、领部明显而呈铁轨式的口沿的深腹罐、釜及灶;陶器造型特点是胎壁较薄、平底及呈曲线形绪构;广泛使用线纹和彩绘装饰陶器;彩陶较半坡类型为多,风格与半坡类型迥异,以黑彩为主,少数兼用红彩,也出现了带白衣的彩陶,主要用圆点、月牙形、曲边三角同曲线或直线条带组成流畅繁缛的几何形图案和写实的鸟纹,也有少量蛙纹;比较广泛地使用圆形泥饼及鸟头泥塑装饰陶器,同时偶见蜥蜴等动物泥塑;其几何形彩绘图案,是以斜曲线为界线的连续交错构图,类似由蔷薇科的复瓦状花冠、蕾、叶、茎蔓结合成图,和类似由菊科的合瓣花冠构成的盘状花序②(图2—18)。
  图2—18庙底沟类型陶器1.小口平底瓶;2.小口尖底瓶;3.夹砂罐;4.5.6.7.彩陶盆;8.泥质盆;9.釜灶。
  这里指出的庙底沟类型文化特征,基本上是自分布于渭河流域的庙底沟类型遗存概括出来的。至于分布于其它地区的这类遗存的文化面貌,与此大体相同的前题下,也存在着一些区别。伊洛——郑州地区的庙底沟类型③的陶器,多作素面,极少线纹,广泛流行釜形、罐形及盆形鼎和伊川缸,也有领部明显、口沿作铁轨形的素面砂罐,不见葫芦口平底瓶,同时,其部分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呈扁鼓形。汾河中上游及壶流河的庙底沟类型④缺乏葫芦口平底瓶,并以口沿作铁轨式的素面砂罐作为炊器,而不使用釜、灶及鼎。中条山及崤山两侧、汉水中游和河套地区的庙底沟类型的文化面貌,均存在一些地域性个性。人文地理格局所决定的文化交往的疏密状况,是导致这类个性存在的重要原因。中条山及崤山西侧的庙底沟类型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同于渭河流域,同时也表现出吸收了汾河流域,尤其是伊洛——郑州地区的一些文化因素,前显出一些过渡地域性的文化特点。正和它处在渭河流域、伊洛——郑州地区与汾河流域之间的地理位置,以及同它们之间存在联系的性质,与彼此文化释出、吸收的方向及能量有关。
  村落布局与房屋建筑
  华县泉护村、陕县庙底沟及邠县下孟村诸遗址发掘指明,庙底沟类型村落中房屋极少,却存在大量灰坑。即使把如泉护村所见到的部分灰坑是地窖式房屋这一情况估计在内,也难以否定庙底沟类型村落中的房屋分布存在着的稀疏现象。但自1979年以来在桑干何、汾河及伊洛——郑州所见到的情形,如蔚县琵琶咀、三关及荥阳点军台诸遗址的情况,和前述遗址所反映的渭河、泾水及中条山的庙底沟类型村落结构,存在着区别。这里村落中见到的房屋较多,分布较密集。从点军台发掘所见局部情形推测,房屋似乎东西成行、南北前后成排地分布。但这类村落结构的具体情形,由于发掘的遗址保存欠佳或未经过大面积发掘,故难以确认。
  庙底沟类型房屋的形状、结构,存在着地域方圃的差别。
  伊洛——郑州地区的房屋①有单间和双间两种形式,方形或长方形,均为平地起建,墙为木骨泥墙,门开在东墙或西墙中部,屋中设带有挡风矮墙的高出居住圃的灶台。房屋面积约25—40M2左右。所谓双间房屋,即是在正间的后侧附建一小间,形成里外套间的结构。里外间用薄墙隔开和通过门道沟通。这类房屋一般大于单间建筑。
  其它地区的庙底沟类型房屋可分为半地穴式和地穴式两种。半地穴房屋,平面一般皆呈方形,少数为扇面形。后者目前仅见于壶流河流域②。这两种不同形式的房屋的南面,都伸出一斜坡式的门道。画积一般为40—50M2,大的达一二百M2。迎门一侧均设置竖穴式圆形大灶坑,有的房屋在这灶坑南面挖建连接长方形灶门的沟洞。门道、室内地页、灶坑和墙壁内外均平整地涂抹了草拌泥。在屋墙和房内一些地方,挖洞栽立支撑屋顶的主柱。墙处的主柱一般用藤条一类材料编结,再内外涂泥以形成墙壁。截止目前的报导,地穴式的房屋仅见于泉护村①。这种房屋平面作椭圆形,面积较小,一般为20M2友右,一侧设斜坡形通道与地面联接,室内地面不平整,一般也涂抹草拌泥,甚至有的穴壁未经修整,保留了挖掘穴居时留下的工具痕迹。烧灶简陋,设于一侧穴壁的下方。这种烧灶附近的穴壁火烤的迹象不浓,加之庙底沟类型遗址发现的陶质灶釜较多,故可能认为它不是常作炊食的处所。
  据对姜寨、半坡及北首岭诸遗址的揭示,可知半坡类型村落不同于庙底沟类型的村落,其布局规整有序。
  北首岭遗址面积约6万M2,由居住区与同期墓地组成。墓地位于居住区的南部。居住区中央是100×60 M2的广场,房屋环广场建筑,门向均朝广场。半坡村落由居住区、墓地及窑场结合而成,面积约5万M2。居住区外环以大致呈椭圆形的围沟,沟北为墓地,沟东有窑场。居住区只揭露了位于围沟范围内的北边的一部分。这部分的房屋的门向,绝大多数基本朝南,即背向围沟。据此推知居住区内的房屋是呈背环围沟的布局。要清楚地了解半坡类型的村落,则需介绍进行了全面揭露的姜寨遗存的情况。
  和半坡所见情况一样,姜寨半坡类型村落也分为居住区、窑场和墓地三类遗存。居住区位于中央,外环围沟。东南越过壕沟分布着两片墓地,西面靠近临河岸边是一不大的窑场。居住区的房屋布局,比较整齐①,主要特点有三。其一,是环成圈形,北边的房屋门朝南开,东边的房屋门朝西开,西边和南边的房屋的门向,则分别朝东和朝北。总之,是背对围沟,面向位于中央的一约4000M2的广场。这几乎和在北首岭见到的情形完全一致,区别仅是在姜寨广场的西边揭示出了两块可能是牲畜夜宿
  场的地方。可以认为只有经过较严密的统一规划,才能产生这样整齐布局的村落。其二,是根据房屋的门向及房屋间的界距,研究者认为居住区的房屋可以分为五群②,并指出每群均有二十间左右,包括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一二座及小型房屋约近二十座。其三,每座中型房子的周围,都有一些小房子。看来,其二所说的房群,又可细分为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组成的单元(图2—19)。
  半坡已被揭示的房屋为小沟分割成两群,每群又分为由三几座房屋结成的房屋组③。无疑,也是居住区存在的统一与割据的另一种方式的表述。
  居住区被分割成若干房屋群、组的现象当与生活于居住区内的居民彼此存在的亲疏关系有关。即住在一房组的居民的关系,要较住在其所属房群的另外房组居民的关系密切,住在同一房群居民的关系,要亲于居住区内另外房群居民的关系。如果把整个居住区的居民视为一级群体的话,那么,就可把分别住在房群、房组的居民,定为第二、第三级群体。
  半坡类型的房屋大多为半地穴式,只有极少数是平地起建的。平面作方形或圆形。圆形房子的面积较小,都在20M2左右(图2—20)。方形房子的面积则有大、中、小之分,小的10—20M2左右,中的40M2左右,大的则达80M2,甚至160m2。这两种形式的房屋多数均带伸出室外的斜坡形或台阶式的窄长门斗,室内中央偏近门处均设用于炊事及取暖用的火塘。火塘或作瓢形,
  图2-20半坡3号房子复原图或为圆形,有的在其尾端附一嵌入地面作保存火种用的陶罐。罐斜置,口向门。绝大多数房屋的居住面上还设有土床。所谓土床,是指室内地面涂铺草泥较厚的那块地方。它位于火塘的左侧或右侧,约高于室内其余地面10厘米左右。半坡F24用矮墙将房屋中分为里外两间,里间虽无土床之设,功能或与土床相同。在半坡类型中,这类构造只是个别现象。大、中、小型房屋内土床的面积,除存在大小之分外,有的中、大型房屋内则设两个土床。
  当时建造房屋的材料,是木材、树枝、粟秸、草筋、藤条、绳索、泥土及料姜石。建造房屋时,先平整地面,如是半地穴式房屋,需先挖掘出房基,形成房墙下部,接着挖出火塘,和栽插支撑房顶的主柱洞及插立小柱或木板形成墙骨的穴槽,然后树立木柱及作墙骨的小柱或木板,同时,用藤条或绳索将它捆结及架梁盖顶,再在地面、墙骨及屋顶涂抹草泥,并用粘土涂抹火塘,有的房屋还涂一层料■石浆,最后整修室外地面。如是地面建筑,则省掉挖掘房基工序,其它和半地穴式房屋建筑工序相同。半坡类型晚期,在一些地方已用夯筑的方法建造房屋。秦安王家阴洼F1为平面呈凸字形的半地穴房屋①,灶的结构形制基本同于庙底沟类型的泉护村F201①及蔚县三关的房子,出土的陶器形制及彩陶纹饰无疑属半坡晚期,它的居住面是用黄土夯成的。
  在居住区内,还有用于储藏的窖穴,大多为袋形,除个别置于室内外,均建于室外。这或许表明窖穴基本上为某些房组、群居民所共有。
  原始技术的进步
  探讨仰韶前期原始技术的状况,应注意姜寨发现的那块残黄铜片,评估它在当时技术进展中的作用及意义。
  这块残黄铜片见于姜寨半坡类型的一座房子(F29)。发现时,它紧贴在已被烧成红色的坚硬的F29居住面,嵌入居住面表层,无疑应属半坡类型时期。北京钢铁学院冶金史组经过反复实验,认为“早期黄铜的出现是可能的,只要有铜锌矿存在的地方,原始冶炼(可能通过重熔)可以得到黄铜器物”②。黄铜是铜和锌的合金。姜寨的铜片含锌25%,确属黄铜。从我国冶金发展史来看,还不能认为当时已具备了冶铸黄铜的技能。
  锌的冶炼是比较困难的。锌的熔点是420℃沸点约950℃,比其它的任何金属要低得多。为了从矿石中还原锌,需要用木炭加热到1000℃。这超过了它的沸点,故一部分变为蒸气,另一部分则很快转化成锌的气化物,因而得不到纯锌。至今,锌的生产有火法和水法两种。水法炼锌是二十世纪初发明的,是将氧化锌用硫酸浸出,净化后电解得到锌。火法是用闪锌矿(硫化锌矿)、菱锌矿或炉甘石(均为碳酸锌矿)熔烧成锌的氧化物,然后在几乎密封的容器里加热到1000—1300℃,使之还原成气体,在容器的另一端保持温度高于锌的熔点,则蒸气很快地凝结成金属。中国是世界上采用火法炼锌最早的国家。明代称锌为倭铅,《天工开物》记载:“每红铜六斤,入倭铅四斤,先后入罐熔化,冷定取出,即成黄铜”,宋元时期未能掌握冶炼金属锌的技术①,仍用炉甘石和赤铜铸造黄铜。宋代崔昉《外丹本草》说:“用铜二斤,炉甘石一斤炼之,即成鍮石一斤半”。元代《格物粗谈》记载:“赤铜入炉甘石,炼为黄铜,其色如金”。由于炉甘石中氧化锌含量低而且不稳定,用以制造黄铜,成分不易控制。只有能冶炼金属锌以后,才可以大量制造黄铜。用炉甘石和赤铜冶炼黄铜,当然不始于宋代。但早到何时,还有待研究。对我国古代铜器鉴定表明:“早期青铜器中不含锌,只有少数晚周或汉代青铜器中出现锌的成分”②,“东周以前青铜器的含锌量不足1%”③。据此至少可认为秦汉仍未掌握冶铸黄铜的能力。姜寨的黄铜片,只能被认为是偶然由铜锌共生矿冶炼得到的制品。这种黄铜,含杂质较多,性脆,会影响使用。人们通过长期劳动实践而有了区别矿石的知识以后,便淘汰了偶然由铜锌共生矿冶炼得到的黄铜,有意识地挑选孔雀石、锡石等进行冶炼,从而得到纯铜、锡、铅金属及它们的合金制品,这当视为冶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还应该看到,经过大规模发掘的数以十计的半坡类型居址及墓地中,只在姜寨见到这块残黄铜片,因此,金属品的制作与使用,除了可视为人们认识金属肇始的标志外,在当时技术中还没有地位,也谈不上其它的作用和影响。
  仰韶时代前期,人们仍然利用石、木、骨、角、蚌:牙、皮、毛、麻、苇、竹及泥土制造各类器物。通过对这些器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对其残片及半成品的观察,可了解它们的成型过程及人们使用的成型手段。
  磨制石工具是当时人们谋生的最先进手段。磨光已广泛成为制作石器和骨、角、蚌、牙制品必需的最后工艺程序。但是,除了小型的石质铸、凿和骨质箭头、鱼叉、铲、针、笄是经通体磨光加工外,其它磨光加工的制品,例如石斧、铲、刀、大型锛凿及相当数量的骨器,均仅磨光刃部。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略加粗磨。据北首岭出土的石斧统计①,经细磨的仅占5%,粗磨的占了80%,打制及琢制的还占了15%。当时的石器,体型厚重,棱角弧曲,基本缺乏体型扁薄而棱角呈直角形的石器。例如,半坡类型的石斧的横截商均呈椭圆形,至庙底沟中期,虽变得扁薄一些,但仍基本上没有横截面呈矩形的石斧;石铲因自身功能要求,体型比较扁薄,然而其转角仍呈曲线。所有石器的孔,都是双面对钻成的,且均使用琢制方法开孔,甚至,有些石器的孔还是琢透的。这些情况,说明当时还未掌握锯切石材及管钻的技能。从对石器及其半成品观察可知,基本上还是使用打击方法制成石器的粗坯,再用琢磨方法使之成型。
  半坡类型人们的木作技术,从当时使用的工具来看,往往令人惊止不解。据半坡遗址柱子洞的大小和墙壁烧土块上的印痕可以窥知:建筑用的木柱,粗的直径达45厘米;木板长的,保守的估计亦有2米左右,宽、厚分别仅为10—15厘米和1.5—2厘米,有的劈裂面还经过加工、板面较光整。使用粗笨工具而无较高的技能,自然难以砍伐这样粗大的树木,加工出这样长、窄、薄的板材。因此,在评估当时技术发展水平时,显然还要把那些单纯从遗存中难以见到的因素估计在内。
  纺织品、编织物和陶器制作的方式、程序及其质量,亦可说明当时一些重要生产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
  至今,我们仍是从陶器上的印痕得知半坡类型的纺织品及编织物的情况的。元君庙陶器上的布纹印痕,经线清晰,纬线较模糊,每平方厘米经纬线各十二根,粗细均匀,线径约0.84毫米。有的资料表明当时纱线细的径仅0.5毫米,粗的则达4毫米。纺织品的织法及元君庙织品纱线的粗细,均和现代农家的平纹布差不多。织品的粗细,当与其用途有关。目前还不能从发现的遗物中确认哪些属于织机的零件,所以,对当时织机的知识,还一无所知。据发展程度基本雷同的良族情况推测,半坡类型的居民使用的织机,当是水平式踞织机。
  比起纺织品来,制作编织物的技法显得多样而复杂。据半坡遗址出土陶器上的编织物印痕可知,当时制作编织物已使用了斜纹编织法、缠结编织法和棋盘格式或间格纹的编织法。使用斜纹编织法制作编织物最为普遍。如将此类编织物具体分之,又可分为以人字纹编织法、辫纹平直相交法和条带式编织法编成的编织物(图2—21)。可以说,当时已基本上掌握中国现代农
  图2—21半坡类型的编织图案举例村制作编织物的编织技术。当然,那时需要和可能制作的编织物种类,却远不及中国现代农村。
  仰韶文化前期制陶技术,摆脱了老官台文化使用泥片贴模的制陶工艺,把陶土搓成泥条,像现在编草帽那样,盘筑泥条,制成陶器的粗坯,要制作较大的陶器,则以泥条分别盘成陶器各部后,再结合成整器。然后,经修削、拍打或压磨,乃至在轮盘上修整器形或口沿,使器壁坚实及厚薄均匀,得到整修或调整器形的效果,待器坯晾干,再入窑烧制。而细泥陶制品,器坯晾干后,还经精细打磨,有的则需装饰纹饰,才完成了入窑前的最后一道工序。
  考古学把仅修整器形或口沿的加工陶器的轮盘,称为慢轮,用它加工陶器的工艺,叫慢轮制陶,把在陶轮上成型陶器的工艺,称作快轮制陶。据确切的资料指明,只是到庙底沟类型晚期才产生快轮制陶技术,而且,还仅是以此制作为数极少的小型器皿。王家阴洼半坡类型晚期的一些陶器底部,有着因持绳将陶器割离轮盘而形成的偏心圆纹①,但这类陶器腹身未见快轮制作应留下的整规圆形纹理,故不便依此解释是用快轮制作出来的。仰韶前期的制陶技术,仍停在慢轮加工阶段。用线绳从陶轮上割离陶器的工艺,产生于快轮制陶之前,而后可能因它导致快轮制陶,并成为快轮制陶的必备条件。
  仰韶前期陶器的烧成温度,高于同时期其它地区的文化,为900—1000℃。
  这时期的陶窑,均由火口、火膛、火道、窑箅及窑室组成。窑室或窑箅的直径,为90厘米左右,火眼长宽分别为8厘米和3.5厘米左右。后者环列窑箅周壁,下通火道。火道分作两股,由火膛左右斜上通入窑箅下部,于火膛相对的一端汇合,环成一周。火口隔着火膛,位于窑室对应的一端。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陶窑的区别,是前者陶窑的火膛,完全位于窑室的一侧,以致火口与窑室的距离,是庙底沟类型陶窑的四倍②,因而,半坡类型的陶窑,往往被考古学者称为横穴窑。从半坡类型到底底沟类型陶窑构造的改进,提高了利用能源的效率,是烧窑技术的一大进步。
  生产经济与劳动分工
  仰韶前期的居民,在制石、制陶、木作、制骨、角、牙、蚌、纺织和编织这类手工劳动,以及种植农业、饲养业、渔猎和采集这类直接生产食物的劳动部门,展开了广泛活动。和前一时期相比,虽基本上未创造新的职业,扩大生产领域,但在深度上全面发展了已有的产业,尤其是种植农业。
  先对采集经济和饲养业作些说明。从发掘出土的遗存可知,榛子、栗子、松子、朴树子、植物块根和螺蛳,可能还包括野麻一类纤维植物,都是当时采集的对象。透过半坡遗址灰坑成堆地甚至整坑堆放的食剩的螺蛳壳,可知采集经济仍是当时食物的重要来源。
  同时,据对民址及墓地出土的动物骨骼鉴定,可知,最普遍饲养的动物是猪,其次是狗,再次是鸡和黄牛③。。有的狗头骨及下颌较小,面部及鼻吻部较短,可能是一种体格中型的猎狗。半坡遗址发现的被认为是饲养家畜的圈栏,反映了当时人们重视家畜的饲养,并把家畜饲养业推进到一定水平的情况。元君庙墓地M439、M442及M425中的第三号个体用猪颌骨随葬,是中国这类现象中较早的例征。这在半坡类型中虽属鲜例,却足够说明猪和人们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可见,家畜饲养,尤其是猪的饲养已成为当时生产经济的重要内容。
  渔猎经济在半坡类型时期仍相当发达,从对半坡类型遗址出土的兽类骨骼鉴定得知,当时渔猎对象是斑鹿、麞、竹鼠、野兔、短尾兔、狸、羚羊、貉、獾、狐狸、雕及鱼类。在半坡类型居民食用肉类中,麞是仅次于猪的食物。鱼纹、鹿纹、蛙纹、鸟纹、网纹及嘴衔鱼的人头形彩绘图案,是半坡类型彩陶中流行的纹饰。同时,这些从创作彩绘图案所显示出来的重视渔猎活动的情形,也从当时人们对死者安葬中表现出来。在元君庙及北首岭见到的以骨镞、骨鱼叉或鱼骨作为随葬品的墓葬,便是人们重视渔猎的例证。这些情况,说明渔猎业在半坡类型生产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它和人们生活的密切关系。
  和老官台文化时期相比,半坡类型时期的村落的分布较为密集,聚落规模扩大了,和住居在村落内的人口较前增多,同时,定居生活更为稳定,这当是此时种植农业深入发展的结果的反映。半坡类型窖穴中见到的成坑的已腐朽的粟壳,和整罐被鉴定为属于芥菜或白菜一类的种子,说明粟是当时大田种植的作物外,还告诉人们半坡类型居民也栽培蔬菜,掌握了经营园圃的技术。
  从半坡类型过渡到庙底沟类型的种植农业,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半坡及北首岭的半坡类型遗存,和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及王家咀遗存中所见农业及渔猎工具数量的分析比较,可以说明庙底沟类型时期增强了种植农业在生产经济中的地位。
  在半坡及北首岭遗存中,发现的石、骨、角及陶质的矛头、镞、弹丸、掷球、鱼叉、鱼钩及网坠这类渔猎工具,共计一二九八件,是石质的斧、铲、锄、刀及陶刀六六三件的1.94倍,反之,庙底沟及王家咀见到的用于农业的石质的斧、铲、刀及陶刀共计一六七件,则是同址用于渔猎的石、骨、陶质的镞、掷球、弹丸及网坠一四三件的1.19倍。这个统计是依据工具的数量,未考虑工具质地、功能大小、使用方式和使用者的组织形式及智能诸方面的差异,以及与这些因素相联系而存在着的使用效率方面的区别。这些条件是难以具体评估的。因此,难以依据工具数量关系,估评半坡类型或庙底沟类型各自的渔猎经济与种植农业的比重。但由于两类型工具的比例,是据同一标准统计出来的,故上述工具数量比例关系的变化,却可认为是至庙底沟类型时期的种植农业已有所发展的反映。
  庙底沟类型的种植农业较半坡类型的种植农业发达,还可从如下两方面情况得到说明。
  其一,是用于收割的陶及石质的刀,在被发现的农业工具总量的比例,庙底沟类型多于半坡类型。半坡类型半坡的遗址发现的刀为二一七件,占农业工具总数(六六二件)的32.78%,北首岭见到的刀只有五件,占同址总数(一○一件)仅50%,而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和王家咀遗址见到的刀,为二○○件与五件,分别占同址农业工具总数的56%及50%。庙底沟类型比半坡类型的收割工具在农业工具总量比例扩大的情况,是前者的农业生产规模与效率高于后者的直接反映。
  其二,是收割工具及翻土工具的改进与耕种方式的变化。半坡类型的半坡及北首岭遗址出土的石刀不及陶刀的一半,而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及王家咀出土的石刀与陶刀的比例,却是1比1。同时,半坡类型流行的石铲为圆角长方形及矩形,最长的石铲只有21厘米,庙底沟类型石铲多为桃形和舌形两种,大的残长也达30厘米,而且,庙底沟类型石铲体型均扁薄及多数为基本通体磨光,这些方面也优于半坡类型。更有甚者,半坡类型的半坡及北首岭所见用于砍伐的石斧,共计三七六件,而翻土用的石质铲、锄仅六十五件,前者是后者的5.78倍。反之,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及王家咀两处出土的石铲为一三二件,石斧仅三十件,石铲却为石斧的4.4倍。铲、锄只能用于翻土,石斧除可作为木作工具外,也是砍倒烧光农业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仰韶文化前期上述两类工具数量比例关系的变化,或许是耕种方式演进的反映,即半坡类型时期基本上仍停滞在砍倒烧光农业阶段,而到庙底沟类型时期则已基本进入锄耕农业的耕种方式。
  元君庙及北首岭男女使用不同生产工具随葬①,反映了半坡类型居民性别劳动分工的部分情况。1977年发掘的北首岭半坡类型墓葬十四座,普遍进行了性别、年龄鉴定,确定性别、年龄的墓葬九座,其中男性八座,女性一座。男性墓均随葬石镰,有的还伴以石斧、磨石及石磨盘,而那座女性墓随葬的工具,却只有骨锥一种。元君庙墓葬普遍经过性别、年龄鉴定,这里也只有少数墓葬随葬了工具,从单人墓葬或合葬墓中的随葬工具所属个体来看,知男性使用骨镞随葬,女性使用蚌刀、骨针及纺轮随葬(图2—22)。男女使用不同工具随葬情况表明,当时男子主要从事工具制造、狩猎及农业中的部分劳动,妇女主要从事农业、纺织及缝纫。目前还没有资料提供对庙底沟类型居民的劳动分工的认识,庙底沟类型时期实现的耕种方式的转化,即基图2—22元君庙M419成年妇女墓1.小口尖底瓶;2.6.钵;3.7.弦纹罐;4.器盖;5.盆;8.蚌刀;9.骨针;10.陶纺轮:11.牙饰;12.兽牙床;13.骨笄。
  本进入锄耕农业阶段,是否同男性居民由主要从事渔猎转到主要从事农耕劳动有关的问题,还有待新的考古工作的揭示。
  仰韶陶器
  本节讲的陶器,不是陶质器物的简称,是专指陶质容器。
  仰韶前期陶器种类,可分为饮食器、储藏器、水器及炊器等几种。这几类陶器,不仅满足了当时人们生活方面的广泛需要,而且在造型及装饰方面达到了新的高峰,所以,这时期陶器,尤其是其中的彩陶,是中国史前文化成就的标志,也是世界历史文化的珍品。从种类、形态、装饰及制作风格观察,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陶器,反映了两者的源流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也是某些学者主张取消仰韶文化的命名,而将其中的半坡类型及庙底沟类型分别称为半坡文化与庙底沟文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半坡类型陶器几乎全为红色,只有极少数呈灰黑色。陶质为夹砂与细泥两种,胎壁较厚:夹砂陶器的表皮,除为素面的外,多着印痕较浅、纹理不甚清晰的粗疏绳纹,也有着弦纹的。细泥陶器的外壁均经打磨,内壁除那些小口器因不便加工而未打磨外,其它器形都经打磨加工处理而显得相当光整。有的器物外壁的显眼部位,还着黑色彩绘及戳印装饰。
  半坡类型常用器形除有碗、钵、盆、小口瓶、罐、瓮和仅见于伊洛——郑州地区的鼎外,还有数量不多的盂及大口尖底器。小口瓶的底部形状,分尖底及平底两种。它们的口部形状不同。前者为杯形口,后者的口部作葫芦形或蒜头形。陶器的附件极不发达,只有器盖一种,且数量很少,仅到晚期才增多一些。这类器盖的形态,还未脱离钵、碗这些常见的器形,且仅是在其底部附加握手,倒置起来,仍可当圈足的钵、碗使用。器形的口沿造型比较简单,尤其是细泥质陶,大多作直口,有的器物,如盆,也只是加厚直口的外壁,使之唇部向外伸出,基本上缺乏卷曲形状的口沿。陶器的肩、身、腹的交接处基本上呈弧形,而缺乏明显的分界。即使是那些年代较晚的器腹明显内曲的小底罐,身腹之间的曲转线条亦呈弧形,而缺乏显明棱角。加之在细泥陶中流行圜底器,致使器形多作半球形的情况,从而使人们认为弧线形是半坡类型陶器造型的风格。
  着彩与戳印装饰的细泥陶器,是半坡类型制陶工艺的代表作。其中相当一部分陶器在造型和装饰结合上已达到十分完善的地步,当是遗留下来的史前居民创作中的最宝贵的艺术品。
  彩绘和戳印配合施于同一陶器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大多数装饰陶器,或只见彩绘,或只见戳印。
  所谓戳印装饰,亦可称剔刺装饰,是在陶坯尚未干透的情况下,用工具或指甲刺压陶器表皮留下的麦粒形、三角形、方形、锥点、圆洞形及指甲形形成的条状、三角、梯形或方块组合的几何形图案。这类图案基本上作带状,着于陶器的显眼部位。也有的是在陶器器腹以上和口沿下方的器身处施满戳印,状若宽带。这种戳印装饰,都是一印一压地刺压成的,排印密集,戳印几近等距,极少出现刺压错叠的现象,表明只有具备精细、耐心、认真工作精神的陶工,才能制作出这样精美的装饰。透过元君庙M413:5这件陶钵上的几何形图案,还可见到当时工匠在形、数诸方面所达到的智慧(图2—23)。
  图2—23元君庙陶钵(M413:5)
  这件陶钵口沿下方的器身上着饰的带状几何形图案,是由锥刺的三角点组成的三角纹为母题作正、倒交错配置组成的装饰。带状几何形图案的长宽,分别为钵身的局长和三角纹的高。因此,要在圆形陶器上装饰等距的同样大小的三角纹组成的带状几何形图案,先须计算出器面展开的长度,并予以等分,再依据等分部分的大小,计划应配列的三角纹及其间距大小。从M413:5陶钵口沿下方留存的阴线刻纹窥知,在锥刺三角纹前,先绕器壁划出上下平行的两条规线,定三角纹之高亦即带纹的宽度。现存钵上的带状几何形图案已部分残损,仅剩下十个三角纹。按自左至右顺序,一、二和四——十这九个三角纹的面积等大,宽端为5厘米,配置等距离的锥刺点十个,由宽端至三角纹的顶尖,逐层减少锥刺点一个,到第十层,即三角纹的尖端,仅有一个锥刺点。这九个三角纹及第三、四两个三角纹之间的间距相等,都是1.5厘米。第三个三角纹是正置的,底边宽3.8厘米,配有九个锥刺点。该三角纹也只有九层,由底部往上如积木式地逐层减少一锥刺点,至顶端仅余锥刺点一个。二、三两个三角纹的间距,也区别上述三角纹之间距,上为1.8,下为1.2厘米。可见,第三个三角纹和其它三角纹不同,以及二、三两个三角纹间距较其它三角纹小的原因,或是设计上出现的一点误差,也可能是施纹中的误差。这些情况表明,着饰这样带状几何形图案的陶工,需具备测算圆形陶器周长的方法和对周长及三角纹之高予以等分的能力。等分即数学上的“除”。“乘”和“除”是一对孪生的数学概念。
  细察三角纹,还可见到另一重要现象。即三角纹由九层或十层锥刺点构成,底边为九个或十个等距的锥刺点。这样,无论是陶工先锥刺底边,而后逐层减少一锥刺点,最后至三角纹之尖,还是先锥刺三角纹之尖,而后逐层加一锥刺点,最后完成底边锥刺点的制作,都说明陶工已具有“九”、“十”数和“加”、“减”的概念。
  也就是说,陶工通过制作锥刺点构成的三角纹和其组合的几何形图案,以追求对称美感的时候,还运用了“九”、“十”数的知识及加、减、乘、除的概念或意识。这才能创制如此精美的图案。
  半坡类型居民可能创作了很多优美的绘画,可惜,留存下来的很少,至今见到的只是作于陶器上的那些。彩陶是绘画和造型结合得相当完美的另一种艺术创作。其时专以黑色作画,烧前绘于磨光的红色的盆、钵、碗、孟、葫芦口瓶、蒜头瓶、大口尖底器及个别的小口尖底瓶的外壁,也有极少数的器皿,如盆,是绘在其内壁的。因是烧前绘于陶器上的,故颜色不变,且不易被擦磨掉。考古学界为了区别于后代烧后绘彩陶器,把它专称为彩陶。
  半坡类型的彩陶纹饰,分为图案和象形两类。前者是由三角、棱形、折尺形及直线组成的同形对称的几何形。大多数彩陶只是在口沿上画着一黑色宽带。半坡M39:10和P1130两件蒜头瓶的图案,是由腹部一圈曲折纹与口部上的竖线及三角形组成,自上向下俯视,则似见到瓶内液体自口沿淌出,而在瓶腹滚滚流动的情景。当是几何形图案的彩陶中的精品。这类画面基
  图2—24半坡的蒜头瓶左P.1130 右M39:10本见于水器,无疑,具有斟满的寓意(图2—24)。
  象形纹饰则为鱼、人面、鹿、蛙、鸟及渔网,以鱼纹为主,蛙、鸟纹极少。鱼纹往往绘于陶盆这类盛器上,自有储藏丰盛之寓意。鱼纹是半坡类型的标志。象形画中,除单一种类外,还有不同类别的象形之组合,如嘴衔鱼的人面与鱼纹、嘴衔鱼的人面与网纹以及鸟啄鱼等等。这些画面栩栩如生地表现了当时生产、生活情景,具有较强的写实性,表现了对象的主要特征,手法简单、朴实,画面简洁,风格古朴,具有现代工艺画的一般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坡类型的鱼纹,逐渐抽象成为由三角、直线等线条组成的几何形的写意画,而成为庙底沟类型流行的曲线几何
  图2—25半坡类型与庙底沟类型的亲缘关系——从鱼纹到花卉纹1.2.半坡遗址;3.4.5.庙底沟遗址。
  纹饰一个重要源头(图2-25贩)。但是,这一方面的演变,并未使写实性鱼纹消失。在半坡类型晚期的绘画中,还可以见到写实性的鱼纹。不过,有的画鱼纹使用了曲线,着笔流畅多了,有的画面上的鱼纹,笔法虽无变化,但画面上出现了曲线、圆点、弧边三角及月牙形等曲线型画笔,有时还嵌入鸟头,从而使整幅图画产生了稍为流畅、活泼、多变的效果(图之一26)。
  图卜26半坡类型上出现的庙底沟类型因素1.姜寨H463:1;2.姜寨M76:8;3.姜寨176:1;4.王家阴洼M54:3;5.王家阴崔M61:7。
  在谈到半坡类型陶器时,还应注意陶器上的刻画符号,据统计,这类符号已发现了五十多种①,绝大多数见于陶钵外口沿的黑色宽带纹上,只有极少数刻在陶盆外壁,多数是烧后刻上去的(图)27)。推测这类符号是器物所有者或制造者的记号)与这类符号仅见于一、二种器物的情况相停。刻着符号的这类陶器,是日常生活中的实用器,但它们往往也被作为埋小孩的葬具,是否可因此认为符号与埋葬小孩有关?即与葬俗相联系呢?半坡发现的七十三座瓮棺葬中,见作为葬具的钵、盆共计五十一件,然而只有两件圆底钵上刻着这样的符号,因而,难以把这类符号和葬俗联系起来,而提出与此有关的认识。有人将这类符号比附后来的甲骨文,认为它是具有文字性质的符号,或提出它们就是文字的认识,但这类符号只在半坡类型广泛发现,而良此后至甲骨文前约3500年被中断使用,故难干将它们推断为文字,或者是甲骨文的前身。可见,这类符号的含义还有待研究。正因为如此,暂将它们置于此节中作一点叙述。
  图个27半坡、姜寨遗址出土的半坡类型陶器刻划符号不同地域的庙底沟类型陶器,存在不小的差异。渭河流域及中条山两侧地带的遗存,大致相同。这里的陶器,绝大多数为红色,仅有10另的灰色陶,从陶质方面看,比半坡类型多出。一种泥质陶。陶胎也较半坡类型薄一些。夹砂陶的表皮多着缀纹,其次为着弦纹及素面者,有少量的附加堆纹。线纹清晰。细泥陶均经打磨加工,表皮光整,其中相当数量施彩,少数也有饰弦纹的。泥质陶多作线纹。约至庙底沟类型中期,这三种质地的陶器,红色的略为变浅,纹饰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例如,开始有了少量的横蓝纹及白衣上施红黑色的彩绘,即所谓白农彩陶,彩陶纹饰更加繁缚、流畅。常用器形有盆、钵、碗、罐仍瓮、额、釜、灶、瓶、杯及器盖。
  伊洛一郑州地区的庙底沟类型遗存,以不同形式的鼎,代替渭河流域及中条山两侧地带流行的釜、灶,盆及小口尖底瓶的数量,比渭河流域及中条山两侧地带少多了,而且缺乏卷沿曲腹彩陶盆。反之,存在数量较多的直口或敛口鼓肩束腹罐及少量的豆。这类罐既有夹砂的,也有细泥的,肩部或为素面,或着弦纹,或着彩绘。从陶器的表皮来看,伊洛——郑州地区庙底沟类型多为素面,施彩的数量相当多,且在早期即已出现红彩,同时,线纹较少,弦纹却较多。
  汾河流域,尤其是其中上游地区及以北的张家口及河套地区的庙底沟类型遗存,陶器的面貌雷同。拿它和上述两地区比较,可知其陶器面貌接近于渭河及中条山西侧地带。
  这里不见釜、灶,也没有鼎,炊器是那种见于伊洛——郑州地区的直口鼓向束腹素面罐,而有不见于别处的“火种罐”,在其较早的一些遗存中,既保留了一些半坡类型因素,如黑带纹的囵底钵及绳纹罐等,又遗留了一些后冈一期文化因素,如使用红色作彩、小口呈曲折腰碗形的尖底瓶及侈唇筒状口的平底瓶,反映了这里的庙底沟类型的渊源关系及其出现的历史背景①。
  上述仅是对庙底沟类型的地域性特征所作的粗略性观察。如作仔细分析,还可指出这三块的各自内部也存在一些差别。例如位于中条山两侧的庙底沟类型遗存就不完全同于渭河流域,前者流行曲腹碗,有着少量的釜形鼎、直口或敛口鼓肩束腹的彩陶罐,在彩绘方面,白衣出现较早,而且比较流行,同时存在较多的网纹、调纹、垂帘纹及火焰纹等等,反映了中条山西恻地带由于地理上邻近伊洛——郑州地区,因而比渭河流域的庙底沟类型居民存在更多的与伊洛——郑州地区的文化交流。至于伊洛——郑州地区庙底沟类型和渭柯及中条山西侧地区不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当是它处于庙底沟类型分布地区的前沿,而能直接同另一谱系的后冈一期文化——大位口文化进行交往。可见,交通地理是沟通文化关系的重要条件,考古学文化或类型的地域差别,同文化交流有着至为密切的联系。
  尽管庙底沟类型自身存在不同层次的地域性差别,但其总体风格基本一致,而和半坡类型截然不同。两者同类器物,如盆、钵、碗、罐及小口尖底瓶等的具体形态,区别明显。同时,器物种类也出现了变化,半坡类型的葫芦口及蒜头口平底瓶基本消失,而增加了釜、灶、鼎和敛口的盆、颤及瓮。器物造型上,庙底沟类型的陶器体型轮廓明晰。陶器纹饰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最显着的是至庙底沟时期,以清晰的线纹代替粗、浅的绳纹,戳印装饰消失了,陶器上增加了泥塑鸟头装饰,彩绘纹饰的变化是鱼纹没有了,鸟纹大量增多,和盛行活泼流畅、多变的曲线几何形图案,加之在中期出现了蓝纹,给人以崭新面貌的强烈印象。
  庙底沟的曲线几何形图案,是用圆点、直线或曲线、凹边三角等笔调,绘出的以二方连续方式组织的带状图案。”它已高度抽象化,其阴纹或阳纹均自成花纹。阳纹是涂彩的部分,阴纹则是未涂彩的那部分地色。所谓自成花纹,是指在把阳纹或阴纹单浊地进行观察的情况下,都给人以完整的莅纹图案的感觉。如果把阴纹视成图案,那么阴纹本身就成了“阳纹”,阳纹成了有意涂成的底色;如果把阳纹视成图案,那阴纹就“变成了”烘托阳纹的底色。而且,亦可把这类图案视成为是由阴、阳纹合成的纹饰。图案的母题,分简单和复杂两种。前一种是将陶器四分或六分用同一母题连续作图,后一种则把陶器三分或二分,也以同一。母题连续作图。由复杂的母题组成的花纹图案,往往以交叉斜曲线为界线,不仔细观察,则难以按母题拆开,而不能识别。
  虽说上述花纹图案的基本笔调大多源于半坡类型的鱼纹,但庙底沟类型居民用它来表现的已不是任何形式的鱼纹了,而是高度概括的植物花纹图案。图之一28是出自泉护村遗址的三种花纹式样,都是从二方连续的全器图案分割开来的一个完整单元。三者间互见的部分是B、QD。B、C部分是阴阳纹结合,D部分是阴纹。B、D部分同现代工艺美术图案常用阴纹和阴阳纹结合表现叶及蕾的技法相似,C部分则同现代工艺美术图案惯用阴阳纹结合表现蔷蔽科的复瓦状花冠(它的中心呈旋转状的部分)技法相似,A部分是同母题无关的补白。单元间的斜曲线具有界格和表现茎蔓的双重作用,也同近代工艺美术图案常用手法相似。
  图于28庙底沟类型彩绘图案除上述外,在庙底沟类型的彩陶上,还可见到少量的写实灶题材和写实性的画面。前者是鸟、蛙,尤以鸟纹常见,基本上被嵌在曲线几何形图案的画面上。后者常以单独画面的形式出现,仅见于伊洛——郑州地区。其中的《鹤鱼石斧图》应是最有名的一幅。这幅画绘于陶缸的一侧,高37厘米,宽44厘米,约占叔体面积的一半,是一幅很有气魄的大型作品①(图2-29)
  图2-29鹤鱼石斧图画幅左边为一只向右侧立的白鹤,细颈长椽,短尾高足,通身洁白。’白衔着的鱼,头、身、尾、眼和背腹鳍都画得简洁分明,全身涂白,不画鳞片,应该是白鳞一类的细鳞鱼。因为鱼大,衔着费力,所以鹤身稍稍后仰,头颈高扬,表现了动态平衡的绘画效果。鹤和鱼的眼睛得到了完令不同的处理:鹤眼画得很大,目光炯炯,严然是征服者的气概;鱼眼则画得很小,配合僵直的身体,显得已无力挣扎。
  竖立在右边的斧于,圆弧刃,中间有一穿,只是刃部比庙底沟类型见到的石斧画得太凸了一些。斧和柄的结合方式表现得不大清楚,似乎是斧于穿入柄内再用皮带绑住的,那两边各有两个圆点装饰的窄条也许就是绑缚的带子。斧柄中间画一个黑叉,显然不是装饰而是特意标记的符号。同样的符号见于半坡和姜寨的半坡类型的彩陶钵上。斧柄下端有许多刻画的交织纹,很象泉护村遗址见到的庙底沟类型的麻布印痕。在粗糙的木柄上缠些布片可以保护手心。如果理解为缠绕的绳索或刻画的沟纹,那就会使木柄更加粗糙而不便握持了。
  这幅画最发人深恩的地方,是把鹤衔鱼和石斧这两类似乎毫不相干的事象画在一起,并且画在专为装殓成人尸骨的陶缸(棺)上。显然在把它视作史前艺术杰作的同时,还得把它的含义搞清楚。
  甲骨文的王字初形,为斧锁形。其戎字初形确与王字有关。《鹤鱼石斧图》中的石斧,斧刃向右侧,为甲骨文及金文戎字的反写,很可能是同墓主人身份相适应的、既可实用又可作为权力标志的东西,是墓主人生前所用实物的写真。衔着鱼的自鹤,两眼盯着斧背,紧跟在石斧之后。如果以石斧作为墓主人的象征这一准测不误,则可把鹤及鱼分别视为墓主人的部众和被战胜的居民群体的象征。《鹤鱼石斧图》很可能是墓主人生前事功的写实。
  锁乃斧的演变形式,斧、锁是金、甲王字的初形,商周王权是前一时代执斧、锁者权力的发展。执斧、锁者的权力,存在着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鹤鱼石斧图》以斧象征的墓主人的权力的范围与性质,即属执斧、锁者权力发展过程中的那一位置,自然不能从这幅圄窥视出来,还有待据更多的资料作进一步的研究。
  庙底沟类型的陶器上,有的还附着动物形泥塑,主要是那些造型简练而形象鲜明的鸟头,也有少量如晰蝎及蛙的写实塑像。这类泥塑未能像彩陶那样引起研究者的更多的注目。客观他说,还是因为庙底沟类型居民把自己的艺术创造力集中在彩陶上,并把自老官台文化起步的在陶器上作彩绘的艺术,推进到了繁荣时代。
  埋寨习俗与墓地结构
  至今,还未发现过庙底沟类型的墓地,只在北首岭、玉家咀、泉护村、庙底沟、王湾①、土门①、苗湾①、赵城①、谷水河②、邱公城⑥、二郎岗⑦、阎村⑧、马鞍河⑨、大河村⑩、点军台和下王岗⑩诸地点,见到过少数儿座土坑墓及数量相当多的瓮棺葬,土坑墓只埋葬成年人,玉家咀、庙底沟及王湾见到的均为单人墓,下王岗却发现了成年男女合葬墓。王家咀和庙底沟的单人墓,均无随葬品,墓主人仰身直肢,头向东。王湾报导的那座单人墓,除有装饰品随葬外,还随葬了陶碗。下玉岗那座合葬墓,两位墓主人平列仰身直肢地躺在墓坑内,有包括彩陶器座、陶钵等在内的好几件日用器皿随葬。和下面谈到的半坡类型瓮棺葬的情况比较,庙底沟类型的瓮棺葬较为复杂。
  从墓主人年龄及葬具来看,恰恰可将庙底沟类型的瓮棺葬分为两类。其一,是用尖底瓶作葬具,墓主人为小孩,见于泉护村、王湾及点军台等地。由于尖底瓶口大小,不能放入尸体,所以对葬具的处置,显得相当复杂。有的葬具仅是半个尖底瓶,有的是将尖底瓶锯开后对合而成,或用一尖底瓶的上半部与另一尖底瓶下部对合起来,也有是将两个尖底瓶的上半部或它们的下半部对合组成,还有是将尖底瓶和陶缸配套成葬具的。葬具部件及组合虽异,却均以横置的形式被埋于墓坑内。其二,是用陶叔及器盖组合为葬具的。基本上被用于实行二次葬的成年人,皆以竖置方式埋于墓穴内。陶缸的底部往往有一小孔。这种墓葬见于土门、阎村及邱公城等地,大致分布于伏牛山两侧地带,位于前述尖底瓶葬分布区的东端南部。瓮棺葬差异的背景,还有待进一步揭示。
  对半坡类型埋葬习俗的认识,远远超过庙底沟类型。这时期各地的葬俗,基本一致。它们的主要共同点是:(一)成年人死后,均被埋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墓地内。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及王家阴洼被揭示出来的情况表明,墓葬按一定的形式或秩序编排,组成墓地。
  (二)除如姜寨W12、北首岭M131用瓮棺埋葬成年人这样的少数特例外,绝大多数成年人均被葬于简单的土坑竖穴墓内。个别墓内有二层台,甚至在二层上铺砌砾石,或用红烧土块铺垫墓底,同时,仅极少数墓主人享用席或木质葬具外,绝大多数死者均无葬具。
  (三)对死者实行一次葬和二次葬。一次葬的尸体放置形式,除在半坡、北首岭及姜寨见到的少数俯身、侧身或屈肢的外,基本上均为仰身直肢,头向除王家阴洼墓地可能因其结构方面的原因,致使死者头向东偏南或北偏东外,其它各地的尸体均为头向西或西偏北,半坡类型居民在对死者进行再次葬仪时,死者肌肉已经腐烂,故其“葬式”,也就是放置死者尸骨的形式。二次葬者尸骨被安置于墓穴内的姿式,或和仰身直肢的一次葬者一样,而使不仔细观察的发掘者,易误认为一次葬:或按人体骨骼的相对位置堆置于一块,但其头骨均朝西,面向天,可见,这是由于骨骼保存较差的情况下实行仰身直肢葬的变通形式。
  在半坡及姜寨的一些尸骨保存完整的一次葬者的墓穴内,发现墓主人的手指骨或趾骨不在相应的位置,而见于随葬的陶器内。有些研究者据此和民族学资料类比,将它解释为“割体葬仪”。如果这一认识存立,那么,半坡类型的“割体葬仪”是针对哪一些居民,出于什么原因以及追求的目的等问题,则需进一步研究。
  (四)随葬物品的类别,均以陶器为主,使用工具及装饰品随葬的现象很少发现⑧。随葬陶器的基本组合相同,即一般使用钵、罐及小口尖底瓶。但到了半坡类型晚期,则以葫芦口瓶或蒜头瓶代替小口尖底瓶,而作为随葬陶器基本组合中的一种器物。
  在王家阴洼墓地,随葬陶器被放置于专设的位于骨架腰部左侧的上坑内。坑呈椭圆形。这是一种特例。其它诸墓地的随葬陶器,均置于墓主人的自小腿骨以下的部位,即墓穴的东头。
  其它随葬品放置的情况是:骨镞在尸体的胫骨之间,生产工具一般放在腰部,装饰品则见于死者生前佩戴的躯体部位,食物是在陶器内。据元君庙墓地见到的妇女装饰品的位置,参考半坡陶盆上的人面形花纹图案,可以推知元君庙半坡类型妇女是
  图2—30半坡类型妇女装饰将头发盘结于头顶,梳成高耸的圆锥形发髻,用骨笄束系。在发髻下方,通过额部、耳际和枕骨下方系一彩色(很可能是红色)饰带,再注意其颈脖上佩带的骨珠串成的项链,将感到半坡类型妇女的打扮是很美的(图2—30)。
  (五)半坡类型居民对小孩实行同成年人不同的埋葬方式。他们将小孩尸体置于陶瓮和陶钵或陶盆,有时加上陶碗组成的葬具内,埋入居住地内,或就在某一房屋附近的事先挖成的圆形竖穴内。这类瓮棺葬的葬具组合,基本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将小孩尸体先放在陶瓮内,上扣一钵:二是上扣的不是钵,而是陶盆。少数再在钵或盆上加扣一陶碗。三是在陶瓮上,再扣上一
  图2—31半坡类型瓮棺葬(何家村M17平面图件陶瓮(图2—31)。最后那类发现的极少,多半是出于尸体较大的缘故。
  瓮棺葬者除葬具外,基本上没有随葬品。至今只在个别墓葬内见到了随葬品,但其数量很少。如姜寨确指为小孩的一八三座瓮棺葬中,有随葬品者只有七座,且大多只有一件陶器随葬⑨。
  与前述庙底沟类型不同,半坡类型用作瓮棺的陶瓮底部没有小孔,而在作瓮棺盖用的陶钵或陶盆的底部中央,往往见到钻成的或敲击成的小孔。半坡类型居民埋葬尸体时,常常在这小孔上盖一小块陶片。有的研究者认为在用作瓮棺盖的器具底部制备小孔,应与当时灵魂观念有关,指出它是死者灵魂出入的通道。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可否因以陶缸作瓮棺葬具的那部分庙底沟居民制备的小孔,与半坡类型居民在瓮棺盖上钻击的小孔所通方向截然相反,而认为他们的灵魂观念存在着一些差异,这是目前尚不能提出肯定认识而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至于半坡类型实行小孩和成年人异地埋葬的原因,应与当时成丁礼制度有关。即认为小孩生前未通过成丁礼而进入成年人行列,死后也不能被埋入成年人的墓地。
  不同地区的半坡类型葬俗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河套地区把死者安葬在石板拼成的石棺内,而区别于渭河流域所见到的情况。限于材料,目前还难以全面说明半坡类型葬俗的地域性差别。现将发现半坡类型墓葬较多的渭河流域所呈现的地域区别作些介绍。大致以泾水为界,这里的东西两区的埋葬习俗有所不同,主要是:(一)泾水以西地区的王家阴洼、北首岭、半坡及秦岭南侧的何家湾及紫荆墓地,均以单人墓为主,合葬墓汲少。后者是以年龄相近的同性合葬墓占多数。泾水之东的横阵、元君庙及史家墓地,则是以合葬墓为主,且以年龄不同的异性合葬墓为最多,年龄相近的同性合葬墓较少。临渲姜寨一期和二期的葬俗,分别与前述两地葬俗相同,即一期同于泾水以西地区,二期和泾水之东地方无异。可否依此以年代早晚解释泾水东、西两地存在的葬俗差异?即泾水以西的葬俗,属半坡类型前期,泾水以东的葬俗年代较晚,属半坡类型后期。
  横阵、元君庙和半坡及北首岭墓地中同属半坡类型前期的墓葬,以及可基本归于半坡类型后期的史家和王家阴洼墓地,均存在如前所说的葬俗的地方性差别,使得难以依姜寨墓地所表述的葬俗上的年代区别,否定半坡类型葬俗客观存在的地域区别。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姜寨墓地所呈现的现象。姜寨濒临泾水,处在上述两地区的交接地带,故可能在姜寨一期接受的是来自泾水以西的半坡类型居民的讯息,而到了二期,则被处于泾水之东的居民的影响之下。或者,姜寨是半坡类型的东西两部分居民争夺的一个地区,它的一期墓地是半坡类型的西部居民建造的,二期则为东部居民所建造。
  (二)泾水以西是以一次葬为主,只存在少量的二次葬;东区则流行二次葬习俗,一次葬居于支流地位。同时,具有随葬器物的墓葬,在整个墓地的比例,东区大大高于西区。例如,元君庙墓地所有墓葬均有随葬品,而姜寨无随葬品的墓葬,占墓葬总数41.3%⑩。
  (一)、(二)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可以说,(二)是从(一)派生出来的。至于同一考古文化,且属于同一时期的居民,在是否流行年龄不同的异性合葬习俗方面,为什么存在着差异?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无论东区,还是西区,以上坑埋葬死者的墓葬,除半坡M152那样位于居住区外,都组成一定结构形式的墓地。也就是说,至今还未见到半坡类型墓葬在墓地和居住区以外单独存在的情形。
  前已指出,半坡类型村落布局规整有序。规整有序的村落布局,受制于住在村落内居民的关系及体现、维护这一关系的准则,半坡类型墓地,均位于村落的旁边,是建造规整有序村落的居民安葬死者的处所。在古代,人们对死后世界的构思,尽管可能出现一些偏离现实的虚幻图影,但归根绪底,却仍是现实生活的翻版。因此,半坡类型墓地,如同其村落那样,也当存在着特定的结构,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特定形式的布局。
  从最初对半坡类型墓地进行的大规模发掘开始,就已注意研究它的结构。
  《西安半坡》一书的作者说:半坡“墓葬坑位的排列,在北部是相当整齐的。墓葬集中的西部,几乎是纵横排成相当整齐的行列”。从后者所在的Ⅳ区墓葬分布图还可看出,位于中部,即引文讲的“墓葬集中的西部”以东3—6米宽的南北向斜行地带,未安排墓葬,其东的墓葬分布,又相当稠密。而且,这南北向斜行地带以东的墓葬分布区,也非不可分拆的板块。其间在M64、M94之南,和M56、M95以北还隔着8—9米宽的无墓葬的空白区。可见,半坡墓地是被其中的空白地带分割成若干块的,即穷
  白地带是墓地划分成若干墓块的标志。反之,亦可说若干墓块组成了统一的半坡墓地(图2—32)。
  王家阴洼墓地明显地分为两区。东区的三十一座墓葬,头向一律北偏东,西区三十二座墓葬,却都是头向东南。
  半坡及王家阴洼两例情况,说明泾水以西的半坡类型墓地,无论是在早期,还是于晚期,都以一定标志而被分割成不同数量的区块。
  泾水以东的不同时期半坡类型墓地的结构,正像泾水以西见到的情形一样,也是由某种形式的区块结合起来的。
  横阵墓地未完整地保存下来,已发掘的部分,只是原来墓地的一部分。据对这里墓葬进行的年代分析,知横阵的MI及M 52、MⅢ、MⅡ的年代,分别与元君庙墓地的一、二、三期相当,M 53及M34,很可能还包括M30、M54、M56、M57及M58的年代,当同于元君庙墓地四期,即以M423、M438、M460及M461为代表的时期。从墓地布局来看,难以把元君庙M423、M438、M460及M461四墓,归入同地一至三期墓葬组成的元君庙墓地。横阵的现象表明,也不便将M53、M34、M30、M54、M56、M57及M58七座墓葬,纳入同地MⅠ、M52、MⅢ及MⅡ组成的统一墓地。可见,横阵及元君庙两地,均在同一时期出现了重新组合墓地的现象(图2—33)。
  横阵MⅠ、M52、MⅢ及MⅡ合组成一墓地,谓之横阵甲墓地。这里的M53、M34、M30、M54、M56、M57及M58组合为另一独立的墓地,称之为横阵乙墓地。
  依墓葬编年及墓葬所处位置,知横阵甲墓地之MⅠ→M 52→MⅢ→MⅡ这一编年顺序,是按自北而南,从东到西排
  图2—33横阵墓地布局图列的。这里的MⅠ、MⅢ及MⅡ均为复式合葬墓,即在一长条形的大坑内,又安排了若干座合葬墓,表明大坑被分割成数量不等的以合葬墓为代表的单位。除此之外,还应指出,属于同一期的M52,又反映了墓地被分割的另一种形式。
  虽然对横阵乙墓地诸墓葬还无法进行更细致的年代划分,从它们的位置可以看出,这些墓葬被分配于距离基本相等的四个行列,暂依自东而西,从北到南顺序,知M34、M58、M53、M54、M30、M56及M57分别处在一、二、三、四排。因此,横阵乙墓地很可能是被分割为行列或排的。有的行列还被安排了二或三座合葬墓。
  同时,从墓地内墓葬数量较少,以及行列中的墓葬,少仅一座,多的也只达三座情况来看,当把横阵乙墓地视为刚开始建造而未最终形成的墓地。这七座分属四个行列墓葬布局情况表明,安葬死者的人们,是按预先设计的方案,或习俗成例依行列埋葬死者的。
  史家及元君庙见到的情况,有点不同于横阵。史家墓地被分割为几个墓区,墓区又被合葬墓所分割博。迄今对已发掘的半坡类型墓地所作的研究,以对元君庙墓地结构的解析,更接近于当时的实际情况。
  据《元君庙仰韶墓地》一书的研究,这里的五十七座墓葬中,M423、M438、M460及M461属半坡类型晚期,M407、M408年代不明,M463及M469可能为已迁葬的空墓,又由于它们纵跨排列,而不便确定其所属排列外,剩下的四十九座半坡类型早期墓葬,按元君庙墓地的分期,基本上分属三个顺序的年代组。结合大多数墓葬所在位置及年代,可清楚地看出元君庙墓地分为东西两区。东区(即自上而下的1—3排)二十九座墓葬,西区自M448以后的4—6排二十座墓葬,分别埋葬死者九十九人和一一○人。从大多数墓葬位置与年代的相对关系观察,知元君庙墓地定穴安葬的基本规则是:同属一排的墓葬是自北往南排列的,而同一墓区的各排则是自东而西排列的。据此,《元君庙仰韶墓地》将那些未确定年代组的墓葬,按其所在排列,或据其左右墓葬的年代,估定其年代,又把几座跨排或“错落”排列的墓葬,按其年代及左近墓葬的位置关系,拟定它们的排列位置,进而制定出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这个图与墓地的实际情况虽有点出入,但由于是据大多数墓葬所表现出来的当时定穴安葬的基本原则,并依此对那些跨排或“错落”排列的墓葬位置进行了某些调整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尽管因此而与实际情形有些出入,然而,它却标准化地更形象地表述最初规划元君庙墓地的意图或原则(图2—34)。
  图2—34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不仅反映墓地被分割为两个墓区的现象,也从中可以看出墓区被同时期的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况。
  墓地内的多人合葬墓,占墓葬总数的63.63%,相当于单人墓葬的两倍。以死者人数而论,在十二位死者中,就有十一人被葬于合葬墓内。合葬墓内的死者的葬式,既有都是二次葬者,也有少数为一次葬而多数为二次葬的。这说明合葬于这两类的任何一座同一墓穴的死者,并不是同时或在相近时间内死亡的。而在任何一座合葬墓的左近,或者有着同时的单人墓,在大多数情况下,却都是存在着同一时期的另外的合葬墓。可见,一墓区内存在若干同属一时期的墓葬,不是由于墓主人死亡的时间。把不同时期死亡的人,集合起来葬于一墓穴,反之,将同一时期死亡的人,埋在不同墓葬内,都是违反依死亡先后实行定穴安葬的原则。这类现象,与横阵甲墓地的长条形大坑被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形相同,也是对墓区实行分割的另一表现形式。可见,元君庙墓地存在着被再划分为墓区及合葬墓这样三级区块的现象。
  半坡类型墓地的这种结构,和前面讲的村落布局相照应。在下一节中,将讨论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
  半坡类型的社会制度
  社会学家研究人类社会制度,必须同时探讨社会组织,而探讨社会组织,则往往从剖析社会基层单位开始。通过前节叙述,使我们了解到墓地、墓区及合葬墓的三级结构,是半坡类型埋葬制度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要透过埋葬制度这个现实社会制度的虚幻反映或缩影,探索社会制度或组织的真实情形,对半坡类型来说,首先就得分析合葬墓年人员的关系。
  绝大多数合葬墓内成员的性别都是相异的,就其死亡时的年龄而言,也大都是一些成年人和小孩。成年人中,还有老年、中年及壮年之分。在合葬墓中,只有纯为一次葬者和一部分含一次葬及二次葬者的合葬墓,才提供了通过墓中人员死亡年龄的分析比较的机遇,确识他(她)们是老少不同辈分的人员。
  现以元君庙M404,M405及M440为例,说明如下:年龄大小往往是区别辈分的重要标志。应从确定同一墓穴成员的岁差入手,来考察同一墓穴成员是否属于同一辈分或不同辈分。墓中二次葬者间死亡的相对早晚时间,难以估定,故不能依其死亡年龄大小,判定她(他)们生时年龄岁差。墓中二次葬者,必定是先于一次葬者死亡,但不能确定二次葬者比一次葬者早死多少年,因此,如是二次葬者死亡年龄小于一次葬者,则不能判断她(他)们生时是否都存在岁差,更无法知道她(他)们岁差的大小。如二次葬者死亡年龄大于一次葬者,其死亡年龄之岁差,当是她(他)生时年龄的最低岁差,若她(他)们死亡年龄相同,则可判定二次葬者的生时年龄大于一次葬者,但是,大多少?却无从确定。最后,同墓的一次葬者死亡年龄的岁差,当是她(他)们生时年龄,至少,亦该最接近其生时年龄的岁差。
  这是在据同墓穴成员的死亡年龄探讨其辈分问题时,必须考虑到的几个基本要点。
  现代一般是以25岁作为两代人之间的岁差。确切些说,相差25岁而又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必定是属于不同辈分。但考虑到半坡类型居民寿命普遍较短,以及妇女比男人较早衰亡,尤其注意到其时性关系较自由,而影响妇女后期生殖能力的情况,至少,当把岁差在20岁左右的人们,视为分属于先后两代,同时,也应把岁差40岁左右者,认为是隔代的人们。
  根据前述,将表中M404、M405及M440墓内死者间的辈分关系作以下简说。
  M404内的六位死者,均为一次葬,其中(3)、(4)均在30岁上下,为同辈无疑。她俩是(1)之晚辈,(2)是否和(1)同辈,抑或与(3)、(4)同辈,不能肯定,(6)未能确定具体年龄,其和同墓成员间相对辈分问题,难以讨论。(5)是(1)—(4)的晚辈,更可具体指出,是(1)之孙辈。
  M405中的(12),是(4)—(7)及(9)—(11)的晚辈,同时,(12)至少小于(7)40岁,无疑,她(他)们之间当是租孙关系。
  M440内的(3),和(6)—(11)辈分问题难以讨论,但可肯定她是(1)、(2)、(4)、(5)的晚辈(图2—35)。;还应说明,那些因实行二次葬,而不能据其和同墓成员的岁差确定辈分的小孩,虽无法肯定她(他)们是同墓所有死于成年的人的晚辈,也不能确指同墓死于成年的哪一死者,是她(他)们的长辈,但据半坡类型存在的成丁礼而将小孩和成年人分别埋葬的规则,当认为她(他)们定是跟着某一长辈进入那些合葬墓中的。
  可见,这些合葬墓内的死者,属于不同辈分,有的分属于两代人,有的分属三代。
  前节已指出,死亡时间的差别,或同时死亡及死亡时间相近,不是异穴埋葬或同穴合葬的原因。迄今为止,各族的合葬制度,都和一定亲属制相联系,而笔下探讨的合葬制所处的时代,
  图2—35半坡类型几代人合葬墓(元君庙M440)
  亲属关系仍在其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构成其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因此,当认为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是决定异穴埋葬,还是同穴合葬的根本原因。
  在半坡类型墓地中,合葬墓是最小的单位,处于最底层,暂把它所代表的亲属单位,名为一级亲属体。这类亲属体的特征是:人数一般在十人左右,有的达到二十余人,最多的甚至达到七、八十人;在成年人中,有男有女,男女往往不成比例,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性多于女性:包含不同辈分的人,已见到含三代人的例证;它把死于不同时间的本亲属体成员,集葬于一墓穴,而依定穴安葬的时间顺序,把墓穴排在上一级亲属体的墓区内,一方面表现它内部结构相当牢固,另一方面又表明它仍不能脱离上一级亲属体,这只是实现内容变化而未冲破形式的变革。任何种类的亲属单位,都经历着繁殖、分化或衰亡的过程,故确切些说,合葬墓只是半坡类型一级亲属体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成员的墓葬。
  合葬墓这一级亲属体之上的单位,在前文中,元君庙被称为墓区,横阵或为长条形大坑,或为行列。合葬墓包容于墓区、长条形大坑或行列之中,亦可谓合葬墓所代表的若干一级亲属体,联合或组成墓区、长条形大坑或行列所代表的亲属单位。暂将后者称为二级亲属体。
  元君庙存在两个墓区,史家数目不详,但至少也有两个。可见,在半坡类型中,还存在规模较二级亲属体大,层次又高于二级亲属体的以墓地为代表的亲属单位。暂名之为三级亲属体。
  墓地被区分为墓区,墓区又被划分为合葬墓这样三级制的划分,是和前面《村落布局与房屋建筑》中所说的村落或住地被分为房屋群,房屋群又被分割为房屋组的现象相对应的。
  同时,依据泾水东西两区半坡类型村落布局雷同的事实,可估定泾水以西地区的半坡类型墓地,亦应存在不同辈分男女合葬墓所表述的单位。只是它的形式不像合葬墓那样,一望而知,而需要人们进行仔细认真地观察研究,才可能被辨识出来。
  民族学认为,“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所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博,“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就现有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①,“部落分为几个氏族,通常是分为两个”①,而且,在这个时代的一定历史阶段,氏族又分裂为家族。家族、氏族、部落是以血缘或婚姻关系联结起来的人群组织,是亲疏关系程度有所区别的人们共同体。民族学提出的家族、氏族及部落的划分人群组织的概念,表述了对处于原始社会中的人类制度具有相当普遍性规律之科学的认识。上述对半坡类型进行的考古学研究所揭示出来的亲疏关系层次有别的三层组织,从小到大,或可与民族学以家族、氏族及部落概念所表述的人群组织相当。
  考古学调查及研究表明,在半坡类型分布圈内的不少的江河流域,都有一处以上的数量不等的同时期住地或墓地,其居民间除存在经济文化联系之外,是否还存在某种形式的组织联系,甚或固定的组织结构?目前的资料,尚不能对此作出具体的或肯定与否定的回答。
  一级亲属体是半坡类型的基层单位。下面以它为主要对象,从婚姻、世系、财产继承及权位诸方页说明它处在哪一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即它的社会性质。
  (一)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氏族,产生族外婚以后,至今的亲属关系分为两类:血亲、姻亲;凡是由血亲关系的人结成的单位,必定属母系组织、若是由血亲及姻亲关系两部分人结成的单位,必定属父系组织。异性成年男女及小孩合葬墓中的小孩,与同墓成年人的关系,以及小孩之间关系,只能是血亲关系。这部分墓葬的成年人以及纯为成年人的合葬墓中的成员,有可能属血亲关系,也可能属姻亲关系。判明她(他)们间关系的性质,即能断定她(他)们世系的性质。
  合葬墓内绝大多数死者,都是二次葬。不能据对死者死亡年龄的鉴定,确定她(他)们生时实际年龄的岁差。因此,不能把鉴定为“青年”的人,简单地认为其生时的实际年龄一定小于死于“中年”或“老年”的人们,相反,在中、老年死亡的人,实际上并不一定大于青年,就是同属老年、中年或青年的人,也不能认为她(他)们生时分别均为同代人。这样,我们不能按死亡年龄认定墓中的老、中、青诸年龄级的人们,各自互为夫妇,或各自互为兄弟妹妹,只能笼统地设想墓中成年男女是同代和几代的兄弟姐妹,或是同代的几对夫妻或几代的若干对夫妻。
  绝大多数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数量,是不均衡的,或男多于女,或女多于男。只有少数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人数均等。
  女性少于男性的合葬墓,可否认为是一妻多夫制的墓葬?
  在迈入文明门槛的某些民族的显贵阶层,为避免分散资产而削弱权势,实行兄弟或叔侄共妻制。半坡类型基地是原始社会遗存,其婚姻、家庭情况,当不能和已跨入文明门槛的民族的情况相比。而关于原始社会时期,是否有过一妻多夫制问题。对此,民族学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且需指出,这本来是由于早期民族学者对对偶婚的误解,而引入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问题。“在印度的纳伊尔人中间,虽然每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妻子,但是他们每人同时还可以和别的三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个,甚至第三个、第四个……妻子……这种婚姻俱乐部的风俗。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其实,乃是“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①的对偶婚制。同时,这种婚姻俱乐部是游离不定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这种俱乐部的墓葬。
  至今,在民族学材料中尚未见过这样的例证,即同一共同体内的一部分显贵过着一妻多夫制生活,同时,另一部分显贵却享受着多妻制。既然,前文已否定成年男性多于女性的合葬墓是一妻多夫制的亲属体墓葬,那么,也就从一个侧面使成年女性多于男性的合葬墓,可能是几对一大多妻或几对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亲属墓的设想,也难以成立。
  “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①,然而,这类墓葬中没有突出夫权和妾的卑微地位的现象,在葬式及随葬器物方面均显示死者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有时还以女性为本位或表现出妇女的地位高于男子,因此,不能把这类墓葬视为几对一夫多妻或几对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合葬墓。
  在半坡类型墓葬中,仅在元君庙见过一座父系制社会中颇为常见的成对成年男女带着小孩的合葬墓。这墓(M425)中的(1)是30岁左右男性,②为小孩,(3)是成年女性。③是一次葬,其他二人为二次葬。(2)在(1)、(3)中间,三人均仰身直肢,被平齐地置于墓穴内。随葬陶器分两处放在墓穴东部即尸体的下方,但(3)左臂内侧和盆骨处分别放置一蚌刀及一猪牙床,且是一次葬,故(3)在这一墓穴中当居于本位,而难以认为这墓是一对夫妻带着小孩的合葬墓(图2—36)。
  (二)在半坡类型合葬墓中,不见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只见到成年女子和小孩合葬墓。例如:商县紫荆M19①,是一位中年女性及儿童的合葬墓,皆为一次葬。
  王家阴洼有二座②,皆为一成年女性与一小孩合葬。其中M45内的成年女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当中,左侧置一小孩。小孩的头骨,贴在成年女性左臂骨上。
  姜寨的一座瓮棺中,埋着一成年女性和小孩。
  图2—36元君庙M4251.2.罐;3.4.钵;5.蚌刀;6.猪牙床。
  元君庙也有好几座成年女性和小孩的合葬墓。其中M420内葬三人。性别、年龄是:①30—40♀、②9±小孩、③10+小孩。①为一次葬,②、③均二次葬。③之头顶处放置了骨笄一件,又在其颈间发现骨珠一一四七颗;②之头下左方见一穿孔蚌饰。据装饰品判断:# ②、③当也属女性。③采用成年女性装束。②紧挨着①,被压在①的左臂下。她俩和③之间有相当的空隙。①死于②、③之后。埋葬①时,迁葬②、③,使之合穴(图2—37)。
  图2—37元君庙M420 1.2.6.7.9.10.12.14.23.24.钵;3.绳纹罐;4.25.夹砂罐;5.盆;8.16.小口尖底瓶;13.罐;15.21.弦纹罐;17.20.骨笄;18.骨珠;19.穿孔蚌饰;22.碗;26.石球。
  可见,从(一)可知以合葬墓为代表的一级亲属体,既不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组成的单位,又不是一夫一妻制或其与一夫多妻制婚姻组成的单位,从(二)可知合葬墓为代表的亲属体的血亲关系,是依母系传承的。总之,它是一个由几代人组成的母系最近亲属集团,即是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包含三四代、人数相当多的母系家族。这类家族实行对偶婚制。家族中女子的“丈夫”和男子的“妻子”,都不包含在同一家族内。这样一来,家族中男女人数的多少,完全受自然规律所决定,不会因缔结婚姻而得到调整。云南纳西族的母系家族“都以母亲为核心,一般包括三至四代的成员,即祖母及其兄弟辈、母亲及其兄弟辈,子女或外甥、外甥女辈,孙儿女或外孙和外孙女辈。……忠克村的然阿欧家有十八人,其中祖母辈三人,祖母的兄弟五人,母亲辈四人,母亲的兄弟一人,子一人,女儿二人,孙子二人;开基本奥叟那梅家有二十四人,其中祖母辈二人,祖母的兄弟一人,母亲辈九人,母亲的兄弟三人女儿六人,子三人”。①半坡类型合葬墓中成年男女不成比例,和这类墓葬所表述的按母系传承的情况,正是母系家族成员构成特点及母系性质,在埋葬制度方面的反映。
  从房子布局、大小、结构及陈设诸方面估测出的一级亲属体的情况,比从释读合葬墓而可能认识到的同类亲属体的内部结构,显得更为复杂。
  据对姜寨遗址的研究②,认为母系家族成员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干座小房子内。
  半坡类型的房屋,以小房子的数量最多。姜寨的小房子,约占房屋总数95%左右。它分圆形及方形两种,面积大的为20平方米上下,小的仅8—9平方米,一般在15平方米左右。这类房屋均在房内迎门正中处,设一兼作炊事和取暖用的火塘,同时,在右边备有高出室内平坦地面约10厘米,面积一般为4—5平方米的土床。极少数的房屋,在室内还附有窖穴设备。
  凡非当时人们意愿,例如由于火灾而被废弃的这类房屋中,都能发现生活用具、生产工具,乃至粮食等遗存。半坡F3是座面积约20平方米的圆形房屋,半地穴式,门向南,屋内有门斗及灶坑,室内存有陶器九件,石杵二件,石斧、陶锉及骨锥各一件。姜寨F14是一座面积仅14.9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方形小屋,门向西,有仅容一人出入的斜坡门道,若如门斗。进门正中有圆形火塘一个,室内地面用粘土和姜石粉末铺成,平整而坚硬。由于是被火烧毁的,房顶塌落下来,正好掩埋了室内器物。揭去房顶堆积,原先室内布置的情况便生动地呈现出来了。房内左边即南边一半基本上摆满了器物,计有陶盆、陶钵、陶罐及陶甑等十一件,石斧、石铲、石磨棒、石球、骨鱼叉、骨箭头及骨笄九件。其中一件弦纹夹砂罐的里面还盛着已经朽坏的粮食。房子右边部分被F12打破,仅在灶坑旁边发现一件陶器。这样,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右边宽约1.5米的一块了,那充其量仅能容纳三、四个人,还得包括小孩在内睡觉。李家沟F8是座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积25平方米,门向南,门道呈斜坡状,很窄,伸出房屋的南墙,若如门斗,迎门位于室内中部稍南有圆形浅穴灶坑。灶坑西边设置一口径58、深46厘米的筒状窖穴。屋内地面见陶钵、陶罐及陶尖底瓶等九件,和石铲、石球、骨梭、陶刮削器、石磨棒各一件及石料二块。
  半坡类型的中型房屋,面积约30—40平方米左右。一般为方形,半地穴式,同样设置门斗、灶坑并摆放许多器物,不但可以往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饭。它和小型房屋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床位分为左右两半,即灶坑的左右两边皆设有土床;二是不仅就两土床而言,即使就一土床而言,睡觉的地方都比较宽敞。北首岭F17是一座方形半地穴房屋,面积39.94平方米,室内设有灶坑及加工谷物处所。后者位于房屋的东北角,为一长0.9、宽0.82、深0.05—0.07米的长方小坑,坑内光滑,放着碾谷的石盘及石棒。此外还置陶罐及陶瓶等生活用具。姜寨F17也是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积31.2平方米。室外有斜坡形门道直通室内,迎门有灶台及火塘,围着火塘有六个柱洞,当是立柱以支撑屋顶的。在内门道、灶台和柱子周围有陶盆、陶钵及陶罐等十件,和石斧、石锛、箭头、骨锥及骨笄等。这样,房内就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三、四个人。而姜寨F36前半部则有左右对称的两个土床,面积较大,起码能睡十多个人据小型房屋可容纳人数的情况,对姜寨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学者认为,住在这些小型房子内的居民,是一对偶家庭的亲属单位,即正处于婚姻期的妇女及和这妇女过着婚姻生活的男子,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可能包括这位妇女的年幼子女。她(他)们的婚姻,是望门居住,还是相对稳定的妻方居住,依目下材料自然还不能确指。照前述对合葬墓内亲属关系的分析,即使是在相对稳定的妻方居住的男子,死后也不能埋在妻方墓穴乃至墓区。
  从小型房屋内的设置及出土器物来看,住在这类房屋内的人,已组成一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即她(他)们和住在中型房屋及其它小型房屋中的同一亲属体的成员,已存在某种程度的分解现象,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她(他)们死后却不能单葬于一墓穴,而要和住在中型房屋内的男女(或因年老等原因已终止婚姻生活及尚未进入婚姻生活的青少年,还包括未外出过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及其它小型房屋的人,和外出过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中的死者葬于一墓。从这类墓穴内死者的相互关系来看,难以辨别哪些人生前已组成一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
  当然,在合葬墓中,也存在住于小型房屋内的亲属单位的墓葬。前面指出的紫荆M19、王家阴洼M45及元君庙M420等几座,便是这种性质的合葬墓。不过,它们和小型房屋所表述的情况,还存在一些差别。除墓葬中不含姻亲关系的人外,这类亲属单位的墓葬极少,从王家阴洼M45,尤其从元君庙M420提供的随葬品极为丰富的讯息判断,很可能这是某些权贵人物才能获得的权益。
  (三)半坡类型埋葬制度,说明当时妇女占有的财产一般多于男子,或者说,她们对财产具有高于男子的支配权。元君庙墓地中,成年女性单人墓、成年女性合葬墓、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和女性小孩合葬墓十座,同时也有成年男性单人墓和成年男性合葬墓十座。这两类墓葬同异性合葬墓不同,是可据性别来考察男女随葬陶器的多寡的。在十座男性墓葬中,随葬陶器在四件以下者就有六座,六件以上的只有四座。且后者墓主人年龄均在四十岁以上,即都进入当“爷爷”的年龄了。在十座女性墓葬中,随葬六件以上陶器的就有九座,最少随葬陶器的那座墓葬,也有三件,为前述男性墓中那座随葬陶器数量最少的墓葬仅只件的三倍,而且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M420的随葬陶器多达二十一件,还有精美的彩陶罐,陶器数量比前述男性随葬陶器最多的那座墓高出一倍,是全墓地中随葬品最丰富的墓葬。这些情况,最终决定于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比男子占据更重要时地位,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四)同时,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的情况、表明半坡类型的财产乃至权势是依母系传继,女性的地位,一般高于男性。
  在元君庙墓地中,骨珠、骨笄、蚌刀及纺轮是成年妇女的专用随葬品,男性不得使用。这里M429②饰用骨珠,M405(12)、M420③除饰用骨珠外,还用骨笄束发。M429②和她的年龄相仿佛的一位姊妹一起在成年人墓地中占有一席,并享用以红烧土块铺砌墓底这样结构特殊的墓穴;M420③和她母亲同穴而单具一套数量较多的随葬陶器;M405(12)使用蚌刀随葬,并受到将先于她死亡的长辈迁葬以和她同穴的优遇。这些情况说明,这三位女孩生前已获成人待遇,死后又得到成人葬习方式埋葬。
  同样的情况,也见于姜寨①。这里的M22、M26、M27—M29,都是厚葬或使用成人葬习埋葬的小孩墓。经对尸骨鉴定,M28被定为女性,其它诸墓都被定为男性。小孩的性别,是不易从骨骼方面作出准确的鉴定的。上述M29随葬骨珠、M27随葬骨匕,M22同时随葬骨珠、骨匕。同地随葬骨珠、骨匕的成年人墓葬,只有M7和M23两座,均被鉴定为女性;相反,这里被定为男性成年人的墓葬,均无这两种器物随葬。故认为M22、M27及M29的墓主人当都是女性。M26的随葬器物缺乏性别特征,不能随葬器物研讨骨骼鉴定的结论,但鉴于对上述墓葬的认识,也该怀疑其为男性。
  M22、M29和M27的随葬器物,是同地比较丰富的。M22的墓主人年仅7岁,随葬陶器四件,另有刮削器一、石凿一、骨笄二、骨匕三、骨珠十四和兽骨一块;M29的墓主人,年仅5—6岁,却随葬陶器五件、石珠三个、骨锥两枚及骨珠七十二颗;M27的墓主人,也只6岁左右,随葬陶器二件,另有刮削器一、骨箭头一、锥一及匕一随葬。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的情况,还见于半坡②及北首岭③。
  半坡M152的墓主人,是一年约三四岁的女孩,享用至今半坡类型极少见到的木板葬具,随葬陶器六件,其中两件钵原是盛着粟粒的。发掘时,发现内中满布腐朽的粟粒。此外,在其下颌骨的下方,见到带孔的青白色玉
  图2—38半坡M15221.5.圜底钵;2.粗陶罐;4.尖底瓶;10.12.腰中围的串珠;11.玉耳坠;13.棺室;14.二层台;15.棺板痕。
  耳坠一件,腰部、盆骨及手指骨附近散置骨珠一三八颗,和随葬石球三个(图2—38)。
  北首岭M409及78M7,墓主人均为儿童。M409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左边腰部还置骨珠三十八颗;78M7,墓底局部有板灰痕,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头部置成串骨珠六四二颗,颈椎附近放一榧螺,左手下有一野猪獠牙。两墓均为土坑竖穴墓。北首岭1977年发掘的十一座半坡类型墓葬中的墓主人,均经性别年龄鉴定,被定为男性的都有骨链或磨石随葬,女性则无此类随葬品。据此推测M409及78M7的墓主人当为女性。
  半坡类型少数女孩获得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自不能归因于她们的自身能力和贡献,当与其时的继承制度有关。
  世系和财产关系,是继承制度的两个主要内容。前述(二)已对半坡类型的世系情况作了说明,这里提出的女孩获得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则反映了当时财产是依母系继承的。
  恩格斯认为在母系氏族社会先后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财产继承制,即最初子女“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①。前者是指个人财产由氏族集体继承,后者则存在于家族已在氏族中出现并演化为社会基层单位时期②。子女继承母亲的财产继承制,是在被民族学家确定为母权制社会时代的民族中,广泛流行的制度:“崴安多特部落的子女不能从其父亲继承什么,但可以继承母亲的所有品”①;拿共纳村落印第安人的“财产权属于家族的女方,在女系中由母亲传于女儿”②;苏门答腊的密浓克保人的“妻子的遗产传给孩子们。若她没有孩子,就分给兄弟姊妹。男予的遗产不传给孩子们,而是传给母系最近的亲属。财货、姓氏与地位都是通过母亲传袭”①。
  在母权制时代,习俗上男子不能确认自己的子女,且自身属于母系亲属单位,所以,他的财产只能传给母系亲属。相反,妇女或母亲的财产则可以传给她自身的女儿。
  所有制决定继承制。半坡类型给女孩厚葬或成人葬习埋葬所表述的直系亲属的个人继承制,是和对偶家庭或母亲的私有制相适应的。元君庙M420是一位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这墓的随葬器物惊人丰富,是整个半坡类型墓葬中仅有的,反映M420①这位母亲拥有相当可观的财富,地位极高。所谓小孩享受成人待遇,是说她已经过“成丁礼”迈入了成年人的行列。摩尔根在谈到易洛魁人的“换名”亦即“成丁礼”时说:“在改换名字的问题上个人是没有权力处理的。这是女性亲属和酋长们的特权”①②。M420③这一女孩,在她未及成年的时候,僭越“成丁礼”,提前获取成年人待遇,应和她母亲的地位及她母亲对她的爱重有关。可见,已经存在的母系私有制及由此而决定的母女继承制,唤起的利欲,还驱使富裕而有权位的母亲,不惜凭藉自己的财势,破坏固有的习俗,采用提前为女儿通过“成丁礼”这样一个缝隙,在传统的范围内打破传统,以使亲女提前继承其私有财产乃至她已获取的权势。
  居民健康状况与氏族人口数量推测
  对人骨的性别、年龄的鉴定,为研究当时社会居民的健康和居民的性别、年龄结构,提供了相当全面而珍贵的材料。寿命长短及社会平均年龄情况,集中地反映了人们所在社会的劳动、生活及卫生方面的状况。现将史家及元君庙两墓地死者的性别、年龄依次分别列表②如下:
  依据半坡类型存在着将死亡儿童用瓮棺葬于居住地的习惯,可知两地分别仅占同地死者总数的7.1%和18.53%的儿童,当不是当时死亡儿童的全部,这里的比例数字,不能反映当时死于童龄人数和死于成年的人数的比例关系。
  半坡类型的姜寨,其一期埋葬死者四百二十余人中,婴儿约有二百三十余人,占总数的56%弱。半坡二百五十座墓二百五十三人,其中婴儿瓮棺葬为七十五墓七十五人,占总数的30%稍弱。姜寨成年人墓区可能有部分压在现村落下而未挖出,而居住区及其边缘的瓮棺葬则已被全部发掘,故统计比率较实际数要大些。半坡的情况恰好相反,居住区及其边缘的瓮棺葬还有许多没有发掘出来,而成年人墓区则已基本揭露完毕,故统计比率较实际数要小一些。将两者权衡一下,实际的比率可能在40%上下③。依严文明在此作出的推断,可知当时儿童的成活率实在很低。
  半坡类型的成年人,死后一般都被葬在公共墓地。史家、元君庙两墓地均已经全面揭露,并对死者性别、年龄作了全面鉴定,因此,上述两表所列成年人的情况,比较接近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形。
  史家墓地能确指为“老年”、“中年”、“青年”的成年人,共六六五人。其中青年占4.9%,中年占92%,老年仅占3.1%。元君庙墓地已确定性别、年龄的自十四岁以上的成年人数,为一三四人。其中,十四至三十岁者占45.55%,三十一至四十五岁者占38.06%,四十六至五十岁以上者占16.41%。可见,在十四岁以上的成年人中,将近一半的人活不过三十岁,绝大多数人均在四十五岁以前(含四十五岁)死亡,而能活到四十六岁至五十岁以上者很少。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四十六至五十岁以上的二十二人中,大多数人的死亡年龄均在五十岁以下,五十岁以上者只有少数几个,而且,其中没有一个人活到了六十岁。
  同时,有的学者据半坡类型横阵墓地死者年龄鉴定所作分析后指出,居民的平均寿命力二○·三岁或二一·八岁,死亡率当是4.93%或4.59%①。
  可见,半坡类型时期居民的寿命,是相当短促的。
  而且,从前述两表还可以看出:史家“青”、“中”、“老”各年龄级中,男、女比例依次为0.57:1、2.07:1、3:1;元君庙的十五——三十岁、三十一——四十五岁和四十六——五十岁以上三个年龄级的男、女比例先后是0.97:1、1.83:1和2.66:1。史家墓地人骨的年龄鉴定,没有指明死者的具体年龄,也未说明所定的“老年”、“中年”及“青年”的年龄界限。所以,史家和元君庙两地各自三个年龄级是否完全对应,或基本对应情况下存在的差异程度等问题,是难以说明的。因此,若把两地各自三个年龄级视为各自相互对应的话,则解释不了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从两地各自三个年龄级从青年到老年的男女比例关系趋势基本一致来看,可认为当基本反映了半坡类型社会的实际情形。可知死于青年年龄级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远高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史家为1.97:1,元君庙是1.43:1。下详),死于中年年龄级的男女比例,史家略低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元君庙则高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死于老年级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两地却均大大低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如果当时男女出生率均等的话,那么便可认为当时女性多半死于儿童时期,其次是青、中年时期,尤其是青年时期,而能活到老年者,远少于男性。这说明女性的寿命,又比男性的寿命更为短促。
  史家能确定性别的成年人为六六五,男性四四一,女性二二四。男性占66.31%,女性占33.68%。成年男女的比例为1.97:1。元君庙已定性别的成年人为一五二,男性九一,女性六一。男性占59.8%,女性占40.1%。成年男女比例1.49:1。两地成年男女平均比例为1.86:1。元君庙和史家成年男女比例之间存在差距的原因,或可归于两者所规定的成年年龄下限有所不同。男女出生率基本相同,男女儿童人数应当相近,元君庙统计中,把自十四岁以上的人都归入成年,史家确定“青年”的年龄下限不明,如后者规定的“青年”的年龄下限,大于十四岁的话,自然,就提高了成年男性对成年女性的比例。
  恩格斯曾经说过:成年“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②。恩格斯的这一论断,自然概括了他当时见到的人口统计的情况,而现在见到的当今人口统计,也不出恩格斯的这一论断。所以,和一般已知的情况相比,半坡类型时期的女性过多地少于男往的成年人性别结构的这一显着特点,似乎可视为一种反常的情况。
  目前,庙底沟类型前期尚无探讨当时人口问题的材料,暂用基本与其同时的大汶口文化刘林期资料,作些说明。
  和半坡类型相比,大汶口文化刘林期的成年女性,所占当时成年人口总数的比例,则略有提高。
  刘林第二次发掘的一四五座墓葬③,被确定性别的成年人是一二一,成年男性六十七,女往五十四人,男女比例为1.24:1。邳县四户镇大墩予发掘二十七座刘林期墓葬①,成年男性十四,成年女性九,年龄、性别不明者四,成年男女的比例是1.55:1。两地成年男女的平均比例为1.3:1。刘林期的成年女性在成年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半坡类型提高约43%。
  刘林期和半坡类型是不同谱系的文化遗存,年代晚于半坡类型,社会发展阶段也和半坡类型相区别,而处于父系氏族制初期,它们的成年人口性别结构差异的原因,是地域?还是年代或社会制度?目前还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判断。但是,半坡类型妇女除和男人担负着至少是同样的繁重劳动并过着艰难生活外,在当时医疗水平低下情况下,生育和抚养子女损害了健康,甚或夺走了她们的生命,无疑,是妇女较男人衰老得更早更快,和活到较高年岁愈来愈少的主要原因。元君庙半数以上妇女死亡于十五——三十岁的事实,应是这一解释的重要根据。刘林期和半坡类型成年人口性别结构的差异,或许和妇女劳动条件及妇幼卫生的变化有关。
  在史家村见到的股骨变形弯曲,腰椎椎体间形成骨桥、骨刺等病例,和元君庙人骨鉴定报告指出的当时居民的牙齿普遍遭到严重磨损,以及有着压缩性骨折、骨刺的现象,同当时居民寿命短促的情况,集中地反映了半坡类型时期生活及劳动十分艰苦的情景。同时,在维护生存的斗争中,半坡类型居民已积累了一些医疗知识。元君庙见到的桡骨及颅骨陈旧性骨折,便是说明他们已具有一定的医疗护理知识的例证。自然,目前还无法说明这是自然医疗抑或人为医疗的结果。但从当时人们已具有相当好的人体骨骼知识来看,后者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
  《横阵墓地试析》蠡测该墓地是一氏族留下的遗存并估定其存续时间为一百年,同时,据年龄鉴定推算居民平均寿命为二○·三——二○·八岁,死亡率为4.59%或4.93%,依墓地死者为三百三十人计算,指出当时经常性人口当保持五十六至七十二人左右,再考虑到这墓地的东南和西南还有个别墓葬未被发现,尤其是出生率应高于死亡率诸因素的情况下,认为横阵氏族的经常性人口当多于七、八十或八、九十人。《姜寨》据氏族居住区房屋面积和数量,及其可容纳人口数,推定每一氏族经常性人员应为九十至一百一十人,认为这里五个氏族的人口总数可能有五百人左右①。陕西华县经较全面调查,发现半坡类型遗址五处①,年代大致同时。村落当有大小之分,如依上述姜寨和横阵两地人口数加权平均,作为半坡类型村落居民数的话,则知当时华县人口约为一千五百人左右。考虑到遗址经历年破坏及还有未发现的遗址,这里估计的人口数,当是比较保守的数字。
  ①崔璿、斯琴:《内蒙古清水河白泥窑子C、J点发掘简报》,《考古》1988年第2期。该文报导的BCF1当属庙底沟类型早期,其中的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常见于后冈一期文化,当视为后冈一期文化影响的标志。
  ② “秦王寨类型”,有的学者亦称之为王湾二期文化。鉴于目前材料积累及研究程度,暂未对它提出考古学文化命名。如果要对它命名的话,考虑到它首先发现于秦王寨,或可称之为秦王寨文化。
  ①陕西华县泉护村遗址庙底沟类型遗存分为三期。本书以此作为庙底沟类型分期的基标,庙底沟类型中期约相当于泉护村庙底沟类型遗存二期。
  ①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l978至1982年发掘的主要收获》,《文物》1983年第11期,(以下凡引自此文的大地湾材料,只在正文中写明大地湾字样,不另注,下同)。
  ②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2期。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④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⑤西安半坡博物馆等A,《1972年春临潼姜寨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3年第3期:B,《陕西临潼姜寨遗址第二、三次发掘的主要收获》,《考古》,1975年第5期;《临潼姜寨遗址第四——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
  ⑥陕西省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泾水队:《陕西邠县下孟村仰韶文化遗址续掘简报》,《考古》1962年第6期。
  ⑦西安半坡博物馆:《铜川李家沟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1期。
  ⑧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8年第1期。
  ⑨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⑩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4。
  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山西芮城东庄村和西王村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
  考古研究所汉水考古队:《陕西西乡何家湾新石器时代遗址首次发掘》,《考古与文物》,1931年第4期。
  书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
  ①商县图书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 3期。紫荆陶器形制及组合与渭河流域非常接近,考虑它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存在少量的鼎,暂把它归入伊洛至鄂西北的汉水及丹江流域。 ①南阳地区文物队、方城县文化馆:《河南方城县大张庄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83年第5期。
  ①张忠培、严文明:《三里桥仰韶遗存的文化性质与年代》,《考古》,1964年第6期;张忠培:《试论东庄村和西王村遗存的文化性质》,《考古》,1979年,第1期;严文明:《论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考古与文物》1980年创刊号。 ① J.G.Andersson:《prehistoric Sites in Honan》,《The Museum Of Far EasternAntiquities》NO.19,1947。
  ②李济:《西阴村史前的遗存》,清华学校研究院丛书第三种,1927年。
  ③杨建芳:《略论仰韶文比和马家窑文化的分期》,《考古学报》1962年第1期。
  ④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庙底沟与三里桥》,科学出版社,1959年。
  ①苏秉琦:《关于仰韶文比的若干问题》,《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
  ②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大河村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 1979年第3期;《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洛阳王湾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4期。
  ①张家口考古队:《一九七九年蔚县新石器时代考古的主要收获》,《考古》,1981年第2期。
  ①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 第4期。
  ②张家口考古队:《一九七九年蔚县新石器时代考古的主要收获》,《考古》1981年第2期。
  ③黄河水库考古队华县队:《陕西华县柳子镇第二次发掘的主要收获》,《考古》1959年第11期。 ①西安半坡博物馆等:《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 物》1980年第3期。
  ①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 与文物》1981年第1期。
  ②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40、42页,文物出版让,1963年。
  ①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 《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2期。
  ②黄河水库考古队华县队:《陕西华昌柳子镇考古发掘简报》,《考古》1959年 第2期。
  ③北京钢铁学院冶金史组:《中国早期铜器的初步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 第3期。
  ①个别的分析和史籍记载却表明,早在北宋时期,金属锌可能已经在民间使用。见王琎:《五铢钱化学成份及古代应用铅锡锌镴考》,《科学》1923年第 8卷第8期:章鸿钊:《再述中国用锌之起源》,《科学》1925年第9卷第9期;《中国冶金简史》,科学出版社,1978年。
  ① R.J.Getten,The Freer Chinese Bronzes,Vol.11,P.46,l669。
  ② Noel Barnard and Sato Tamotsu,Metallurgical Remains of Ancient China,P.23,1975。
  ③《室鸡北首岭》在介绍居址生产工具时,未按分期叙述,故该项统计中,当包含了少量的老官台文化及庙底沟类型材料。
  ①甘肃省博物馆大发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34年第2期。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157页图116,文物出版社,1963年;西安半坡博物馆:《陕西岐山王家咀遗址的调查与试掘》,图三,《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
  ①周本雄:《宝鸡北首岭新石器时代遗址中的动物骨骸》,《宝鸡北首岭》,文物 出版社,1983年。
  ①除元君庙及北首岭外,王家阴洼、半坡、姜寨、史家、横阵、紫荆及何家湾诸地 的半坡类型墓地中,也有用工具随葬的墓葬,但或未确定死者的性别,或因 是不同性别的合葬墓,其随葬工具难以确定属哪一个体,或发表的材料互相 矛盾,例如何家湾墓葬登记表共发表十六座墓,随葬工具的墓十座,其中四 座墓所记工具就和报告文字所述不同。M3在登记表中只有石斧、骨锥各一 件,文字中却指明出有石凿;在文字记述中,M6有石锛及骨锥,却均未见于登记表。所以,这类材料都不便于使用。
  ①王志俊:《关中地区仰韶文化刻划符号综述》;《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
  ①张家口考古队:《一九七九年尉县新石器时代考古的主要收获》,《考古》,1981年第2期;崔璿、斯琴:《内蒙古清水河白泥窑子C.J点发掘简报》,《考古》,1988年第2期;崔璇:《白泥窑子考古纪要》,《内蒙古文物考古》第4期;关于汾河流域主要参见晋中考古队调查及发掘资料。
  ①严文明:C《鹳鱼石斧图>跋》,《文物》1982年第12期。
  ①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洛阳王湾遗址发掘简报墩》,《考古》1961年第4期。
  ②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1959年豫西六县调查简报》,《考古》1961年第1期。
  ⑧临汝要文化馆:《临汝阎村斩石器时代遗址调查》,《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
  ⑨魏殿臣、谷洛群:《密县古文化遗址概述》,《河南文博通讯》1980年第3期。
  ⑩郑州市博物馆:代郑州大河材遗址发掘报告…贼考古学十、1979年第3期。
  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遣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
  博物馆等:《河南浙川下王岗遗址的试掘》《文物》1972年第10期。
  ①这主要是指渭河流域所见的情况。汉水流域与此有很大出入。商县紫荆除M3随葬钵、斧各一件外,各墓均无随葬器物。西乡何家湾使用小口尖底瓶或陶壶随葬只是个别墓例,大多数墓葬是钵、罐作为随葬品的,此外,此地的多数墓葬,均使用工具随葬。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汉水考古队:《陕西西乡何家湾新石器时代遗址首次发掘》,《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4期。
  ①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①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0页。
  # 99900042_150_2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5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页。
  ①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31年第3期。
  ②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34年第2期。
  ③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30年第3期。
  ①宋恩常:《纳西族的母系家庭》,《民族团结》,1962年8月。
  ②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
  ①西安半坡博物馆等:《1972年春临潼姜寨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3年第3期。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盲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页。
  ②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③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69页,三联书店。
  ①摩尔根:《古代社会》,第631页,三联书店。
  ②缪勒尔:《家族论》,第160页,商务印书馆。
  ③摩尔根:《古代社会》,第77页,商务印书馆1977年。
  ①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
  ①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①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
  第三节仰韶前期的黄河下游和长江中下游
  后冈一期文化与大汶口文化早期 后冈一期文化是据1931年发掘的后冈遗址而被确认的一种遗存①,是同半坡文化并存的另一谱系的考古学文化。它和北辛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存在着源流关系,并经大汶口文化依次成长为龙山文化及岳石文化。如果和史书对照,它当是东夷的一个发展阶段。
  后冈一期文化的分布,是以河套及山东半岛为犄角,广布于自太行地带以东的整个黄河下游地区。在地理上,它和半坡文化之间存在着交错、对峙和争夺,随着半坡文化的壮大,尤其是其后继者庙底沟文化的东侵,节节后退,至迟到大汶口文化刘林期,已退缩到山东地区及黄淮平原的北部。在文化上,两者在各自保存自身特色的情况下,彼此吸收对方的因素,后冈一期文化较多地受到半坡文化的影响。但分布在伊洛——郑州地区的半坡文化,融合了后冈一期文化的不少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陶鼎,而使自身在半坡文化中别具特色。
  后冈一期文化陶器的质地、颜色、制法和某些器形及彩绘图案,貌似半坡文化。仔细观察分析,则知它流行陶鼎及具有较多的长颈小口壶,同时,陶盆数量极少,且缺乏小口尖底瓶,在陶器表面装饰方面,这里存在着红色彩绘,碗、钵流行“红顶”装饰,而无动物形彩绘图案及罕见绳纹,表明它和半坡文化存在着根本区别(图2—39)。
  界段营及下潘汪为代表的遗存②无鼎及彩陶,而使用陶灶及直领小口双耳壶,在文化面貌及特征方面,和一般确认的后冈一期文化存在着一些区别。它的直领小口双耳壶和带饼形假圈足的钵、碗的形制,和磁山、裴李岗文化同类器形相似,表明其年代较早。以界段营及下潘汪为代表的遗存和磁山、裴李岗文
  图2-39后岗一期文化陶器化及后冈一期文化进行比较,无疑,其整体西貌更接近于后者。可否因此把它归入后冈一期文化,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后冈一期文化的经济门类及制作生产工具及生活用具的技术水平,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从后冈和半坡及北首岭遗址出土的斧、铲、刀、锛四类工具彼此数量比例关系,似乎还可认为它们在生产经济方面还存在着某些区别。下面是这三处遗址出土的各自的石质斧、铲、刀、锛的数量比例关系统计表③。
  石斧具有木作和砍倒烧光农业的双重用途,难以把它作为分析木作和农业比重关系的资料。从铸和铲、刀这类木作与农业工具的数量关系,可知后冈一期文化的木作对农业的比重,低于半坡文化,同时,它们各自斧、铲数量关系表明,后冈一期文化的农业,以锄耕经营方式所占比重大于半坡文化,后者的经营方式多半是砍倒烧光。效益是衡量生产发展水平的最重要的标志。从农业工序来看,收割情况是判断效益的关键。半坡及北首岭两遗址出土石刀和斧、铲的比例,高于后冈同类工具的比例,以及前述半坡、北首岭木作对农业的比重大于后冈的情况,反映后冈一期文化农业效益低于半坡文化。
  至今,后冈一期文化的住地和墓地,尚缺乏大规模的发掘工作及重要发现。所以,关于它的住地及墓地的整体情况还不清楚,只能从一些零星的发现,了解它的房屋及墓葬的具体情形。
  这文化的房屋分圆形和方形两种,均为半地穴式。后冈H5是平面呈椭圆形半地穴式居室,东西径2.9M,南北径约2M,南面有一条出入通道。居室底部用细土抹平,靠北壁中部有一层可能是因烧炊食物而形成的一层较薄的烧土。四十里坡F1①,是一长方形圆角半地穴式建筑,破坏相当严重。南壁保存较好,长5.4米,残高3厘米,南北壁间距4.8米。穴壁和居住面都有一层焙烤的草泥土。居住面下有一层较厚的垫土,门道在南壁,方向220°,灶在居住面中部,平面呈椭圆形,深35厘米,火膛内抹有草泥土,烧烤坚硬。至于房基以上的墙及屋顶的情况,可从后冈发掘中见到的大量红烧上块窥知一些讯息。这里发现的红烧土块,一类表面平整,上有一层厚约4厘米的白色灰末,另一类表面有木板和苇条编织痕迹,一般板痕在内,苇条痕在外,木板痕宽6、厚0.35、残长13—16厘米,有的可看出由四块木板排列而成,苇条痕直径0.5—0.8,残长12厘米,经纬分明,经线以五条为一组,纬线作单股,间隔较大,象是用绳拴在纵者之外。可见,这里房屋墙基以上部位的用料及结构,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
  后冈一期文化的墓葬,基本上是南北向的长方形土坑竖穴墓,分单人葬和合葬两种。后者少则二人,多者达廿四人。葬式有一次葬和二次葬,尸体放置形式,基本为仰身直肢,少数亦有作俯身直肢的,内含一、二次葬者合葬墓内的一次葬者,有的将其胫骨、腓骨及趾骨折回而压于盆骨及股骨之下者,这类墓葬往往较短。这种处置尸体的方式,似乎是一种有意安排的葬式。头均向南,所见墓葬均无随葬品。这里的小孩实行瓮棺葬。瓮棺往往成群,一般作环状分布。葬具有两鼎相扣,也有鼎缸或鼎盆相扣的,以鼎钵相扣者居多。墓坑平面一般呈圆形,瓮棺正置于坑中。
  濮阳西水坡发现的伴着用蚌壳铺成动物纹样的墓葬,为探讨后冈一期文化的宗教及与其相关的社会状况,提供了新的材料(图2-40)。
  西水坡M45是一在东、西、北三面各设一小龛的土塘墓,平面略似倒置的下方两侧及底边呈弧曲状的凸字。墓塘的主体部位埋一壮年男性,仰身直肢,头南足北,东、西、北三龛各置一尸体,依次为年龄、性别不明者、十二岁左右的女性和十六岁左右的男性。东龛尸体的长度略和西龛者相当,推测其年龄当亦在十
  图2—40濮阳西水坡M45二岁上下。三者均仰身直肢,东西龛者头都向南,北龛的尸体头向东。那位十二岁左右的女性的头部,见有刀砍的痕迹。另外,在壮年男性脚下方,距脚约35厘米处,横置两根人的胫骨。这些尸体的放置情形,和后冈一期文化所见的普通合葬墓不同,是否是死者生前某种关系的表现,如是,是什么关系?
  还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位壮年男性的东、西两侧,分别用蚌壳精心铺塑一龙一虎图案,进一步突出了他在墓穴中的主体位置。龙头朝北,背朝西,全长1.78、高0.67米,昂首,曲颈,弓身,长尾,前爪扒,后爪蹬,状似腾飞;虎头朝北,背朝东,全长1.39、高0.63米,头微低,圜目圆睁,张口露齿,虎尾下垂,四肢交递,状如行走。在M45之北,还有一合体龙虎,龙虎为一躯,虎背上还有一鹿。龙的头部摆塑一蜘蛛,正对龙的前方摆塑一圆球。同时,在这合体龙虎以南,又有一蚌壳摆塑的龙,头朝东,背上骑一人。这龙以北近处还有一蚌壳摆塑的虎,虎头朝西,作奔跑状。无疑,摆塑的动物群,当是埋葬M45壮年男性搞祭祀活动时留下的遗迹②。如此,可见这位墓主人当是社会中的一位重要人物。
  龙是古代传说中能兴云作雨的神异动物,封建时代又以龙作为皇帝的象征。在西水坡之后,约当公元前三千年前后的庙底沟文化晚期、红山文化、良渚文化及陶寺遗存中礼器上,均见到龙的不同形象。庙底沟文化晚期小口平底瓶上的彩绘龙,被认为与鲵鱼有关。红山文化的龙和良渚文化及陶寺遗存的龙,分别是由猪和可能是从鳄的形象的艺术演化。可见,龙的形象或关于它的意识的起源,是多元的,而在其起源到形成的过程中,信仰龙的不同考古学文化的居民,在对龙的信念方西,又存在不断的交往过程。对龙的信仰意识及关于它的形象的艺术表现形式,反映与其有关宗教信仰的发展进程。无须注意到西水坡的蚌塑龙和后世的龙的艺术形象相比,其造型已臻于相当完善这一事实本身,即使关于它的意识与艺术形象最初表现,亦表明它所表现的宗教已步入自觉意识的程度。因为对龙的崇拜,不是起源于对某一具体生物的崇拜,龙是一种宗教信仰的表记,本身就是宗教意识加工出来并寄以依托于它的结果。
  宗教信仰的起源很早,从考古学观察,可以安排死者生活的任一方式的出现,作为已存在宗教信仰的标志。在武安磁山遗址可见到两种不同的祭仪形式③。其一是“陷祭”,可能是祭天地、祈丰年的一种宗教活动。这里的居民挖出一定形式的坑、坎,然后放入粮食,树籽、猪狗和含炊器在内的成组陶器,再经燔烧和瘗埋,完成虔诚神圣的祭仪;其一是“供奉”,是将成组的陶器和石斧及磨盘、磨棒这类生产及加工粮食的工具放在一起,通过某种仪式,以希冀扩充这些器物实用功能,表达祈求丰年的情感。至半坡文化时期,半坡发现的埋在地下的两个盛有粟米的小罐以及在第二号窖穴中见到的有盖的小陶罐,可能就是与祭祀有关活动的产物,大概是奉献“粟米之神”以求更多的收获。半坡陶盆上配置鱼纹的图案,可能具有某种魔术征验的意义,是借以表达获取更大量的生产物的宗教画。这里特意埋藏在大型一号房子居住面下的带盖粗陶罐,和南壁下白灰层中的人头骨及其旁边破碎的粗陶罐①,很可能是同奠基仪式有关的包括人牲在内的祭祀遗存。这类与宗教巫术的人祭、人殉,由于在发掘庙底沟文化遗址时能更多地见到被弃置的小孩尸体,以及人和动物共存于灰坑的现象,而给人们增强了这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印象。可见,把和M45中的青少年,尤其是那位处于西龛年的头部有刀砍痕迹的少年,视为M45壮年男往的殉人,是不无道理的。
  张光直教授对西水坡M45及其相关的遗存进行研究的结果①,认为龙虎鹿摆塑艺术形象的寓意,是原始道教上的龙虎鹿三。东晋葛洪(约283—343年)《抱朴子》内十五中说:“若能乘者,可以周流天下,不拘山河。凡乘者有三法,一曰龙,二曰虎,三曰鹿卢。……乘须长斋绝荤菜断血食,一年之后乃可乘此三耳。……龙行最远,其它者不过千里也。”,《说文》云:“举足小高也,从足乔声”。龙、虎、鹿的作用是道士可以它们为脚力,上天入地,与鬼神来往,其中尤以龙脚力最强。《道藏》中的《太上登真三矫灵应经》说:“三矫经者上则龙矫,中则虎矫,下则鹿矫。……大凡学仙之道,用龙矫者,龙能上天入地,穿山入水,不出此术,鬼神莫能测,能助奉道之士,混合杳冥通大道也。……龙矫者,奉道之士,欲游洞天福地,一切邪魔精怪恶物不敢近,每去山川江洞州府,到处自有神祗来朝现”。据此可认为濮阳M45的墓主是个原始道士或者巫师,而用蚌壳摆塑的龙、虎、鹿乃是他能召唤使用的三的艺术形象,是助他上天入地的三的形象。这样,西水坡M45及其有关遗存的发现,就可把道教的渊源推到后冈一期文化时期。
  由于把西水坡M45及其有关遗存,推定为与道敏三有关的巫术性质和确定墓主人为巫师的认识,因而,一方面可以认为这墓中的青少年殉葬是侍奉巫师的宗教行为,另一方面,又何尝不能将这组遗存整体视为是巫师为了某种目的带着助手及三入地的宗教行为呢!?是向神作出的奉献哩!
  人殉、人牲是否和父系氏族制、军事民主制及阶级社会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甚至把前者视为后者的标志的问题①,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还在人类创造具有剥削、压迫和阶级这类现象的社会之前,就已创造了超人类自身及自然而受到人类崇拜的神。人们为了从神那里获得佑护,便侍奉神。随着人类关于神观念的发展,出现了殉、牲一类的祭祀行为,导致神权的产生。同时,伴随宗教信仰及宗教行为的日益复杂,先是为了祭祀等宗教活动临时推举出“巫师”,后来,祭祀等宗教行为成了某些人的专门活动,乃至出现了专业巫师。巫师是半人半神,是沟通人与天地诸神的桥梁。至迟,宗教成了某些人的专门活动起,人们侍奉神的同时,也就要待奉巫师。既然,剥削、压迫及阶级这类社会现象,是从无剥削、无压迫及无阶级社会中脱胎出来的,那么、维护剥削、压迫和阶级统治的最初的那些代表性人物,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最便利又最能为人们接受的办法,就是从传统中寻找武器,并加以扩充和宣扬。在思想领域内的最好武器,是已经存在的神权,所以,诸民族的最初阶级社会的那些统治者,不是搞政教合一,就是搞王权神授这类统治把戏,便是出于这里讲的原因。
  基于上述,可知侍奉神、巫师和统治者,是历史进程中依次出现的三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同时,又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导致这三种社会现象相互联结。从西水坡M45直接见到的只是侍奉巫师的现象,何况包括这位巫师在内的所有埋葬现象,还可能是出于某种宗教目的而向神作出的奉献行为哩!?同时,无论是后冈一期文化,还是当时整个中国社会,都未进入上述的后一历史境域,因此,难以依据M45这类搞祭祀活动时留下的遗迹,认定遗留这遗迹的社会“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发展到军事民主制阶段”,更不能说“阶级已经产生”①。
  在黄河下游,继后冈一期文化之后,便是大汶口文化的刘林期。它的年代约与庙底沟文化前期相当。由于庙底沟文化的东迁,刘林期的分布范围,远较后冈一期文化缩小。目前,只在鲁中丘陵、徐淮平原及胶东半岛才见到这时期居民留下的遗址和墓地。同时,刘林期居民积极接受并融合了庙底沟文化的先进因素,将自己的生产力及社会关系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并对江淮地区及长江下游和辽东半岛产生了积极影响。
  刘林期陶器的形制和其基本组合,自具特征。陶器的颜色,基本为红色,也有少数呈灰、黑色的,质地多为夹砂及泥质两类,还有一定数量的夹蚌末、夹云母末者,器表多作素面和磨光,无绳纹,常见的纹饰有点纹、划纹、弦纹及附加堆纹,红衣、彩绘、镂孔及篮纹数量较少。基本器形为鼎(上身为罐、钵、盆及釜形)、豆及觚形器,此外尚有盆、钵、罐及少量的器盖及器座,而和其它考古学文化的面貌保持着区别(图2—41)。
  图2—41早期大汶口文化陶器1.3.5.鼎;2.钵;4.豆;6.觚形器(山东兖州王因出土)。
  刘林期居民普遍流行拔牙风俗。同时,在王因还见到一些人头骨的下臼齿外恻,留有石质或陶质的球,相应地齿面萎缩内收而呈马蹄形,和齿面磨损甚重的现象,显然,是死者生前将石质或陶质小球长期含于口内所致①。观察王因三六六个人骨个体(男二六五,女一○一)的结果①,拔牙的有二八一人,占所观察的个体总数76.8%。其中男性二○五人,女性七十六人,分别占男女总数的77.4%和75.2%。同时,在二八一人中,二七五人是拔除一对上侧门齿,两位女性分别拔除一上颌中门齿及一对上颌侧门齿,和一对上侧门齿及一犬齿,另外四位男性,均拔除一个上颌中门齿。拔牙的年龄,在观察的个体中,男性没见到小于14—15岁者,女性也未见到小于十六一十七岁者。如果考虑到拔牙以后的齿槽闭合要一二年的时间,并不计个体和性别之间在施术年龄的某些差异,那么一般来说拔牙时间是在14岁左右,也就是人的第一组牙齿(乳齿)被后来长出的第二组牙齿(恒齿,不包括第三臼齿)全部取代完成之时,即进入性成熟的转折时期进行的。这时,第二性征的发育已很明显,青春期开始,在生理上为迈入成年准备了条件。据此,可认为拔去一对上颌侧门齿,是对已达到成年而获得婚姻资格的人进行成丁礼的一项内容。
  从存在公共墓地和至今考古发掘不多、亦少有报导的遗址来看,刘林期的居民是聚族而居的。长岛北庄的这时期遗址②,由于其居民和辽东半岛的同时期居民存在着较多的经济、文化交往,文化面貌上有着较多的自身特点。这里发掘房屋遗迹十六座,皆系圆角方形或长方形的半穴居。F16是一圆角方形的半穴居,东西长6.2、南北宽5.2米,深0.6—0.7米,门道略朝西南。坑壁经过特别加工处理,修整均较陡直,普遍挂抹了一层灰黄的细密纯净的墙皮泥,在北壁及南壁的西段及整个西壁,还增抹上一层白色的料姜石粉。门道呈斜坡式,在南壁中部。门道北侧有一可能是备雨水倒灌而设的贮水坑。居住面铺垫平坦而坚硬。室内有三个灶,门道两侧各一,另一个灶较大,位于紧靠北墙基中部冲门方向。埋柱洞共有二十五个,其中分布于房基坑周壁十七个,居住面中部两个,门道两侧四个。依据房基形状、结构和柱洞的排列,房顶当是四角攒尖式。从房基坑坑壁的最大高度推测,在墙基的上面可能还有一段以木棍、草和泥巴构成的木骨泥墙。门道处则应有一门棚(图2—42)。
  刘林期居民死后,葬于公共墓地。墓地分为墓区,如刘林墓
  图2—42长岛北庄F16地是由五个墓区组成的①。葬俗以单人一次葬为主,也有少数合葬墓。王因的合葬墓较多,但它在墓葬总数中,也只占极少数。这里有二次葬式的合葬,也有一次葬式的合葬。前者内含尸体较多,最多的一座墓葬达二十二个个体。这类墓的死者,多数墓内均为男性成年个体,少数墓内是男女老幼兼有。后者,内含个体二、三人,墓内死者往往同为男性,或同为女性。死者在墓穴中摆放的姿式,基本是头向东,仰身直肢,极少数死者,是俯身或侧身曲肢和盘腿盘臂者。二次葬式,一般是将头向置于肢骨、体骨的上方、是象征性地仰身直肢葬。随葬品多为陶器、石质工具,有的墓年还有装饰品和其它用品。陶器多置于死者腹部以下部位,其它物品多见于死者生前佩戴部位。墓穴绝大多数是呈长方形的竖穴,少数为具有生上或熟土二层台者。后者的剖面为倒置的凸字形,随葬的陶器,一般放在二层台上。至今,发掘中虽未见葬具,但熟土二层台很可能是葬具周围的填土。
  生产工具以石、骨质地的为主。这时广泛使用磨制技术加工石器,和为了使石器牢固地捆缚在柄上而相当普遍地推广了对钻方法制造穿孔的技术。随葬的石器,不少是因使用而致残破的。如大墩子第一次发掘发现的五件石斧中,三件是仅存刃部的残品①。甚至这里随葬品最多的M44,出土的石铲也残缺刃部。类似情况还见于刘林第二次发掘①。其报告发表的穿孔 石斧标本,刃部都有残损痕迹。随葬器物多达二十五件的M185出土的穿孔斧,因长期使用及反复修磨而形成凹形刃口,至入葬时刃口仍有残损。这就表明,当时制造一件磨制石器还是很不容易的,磨制石器是人们的宝贵用品。
  石器的种类以斧、锛为主。在刘林第二次发掘中,斧、锛的数量,分别占遗址出土工具总数的31.25%和41%。同地墓葬中随葬斧、铸的数量,均占随葬工具总数31%。大墩子墓葬出土的九十五件石工具②中,斧、铸分别占14.73%和49.47%。从遗址及墓葬所出石斧的总的情况来看,体薄穿孔的石斧的数量,只占较小比例。其次是石铲及石凿,例如在野店墓葬随葬的斧、锛、凿及铲的总数中,均仅占11%①,在大墩子墓随葬的石工具中,它们分别为8.4%和12.6%。刘林期的刀、镰,无论是墓葬,还是遗址,均极少见。这是否是由于使用别种收割工具,或是其它原因,目前尚说不清楚。尽管如此,上述情况表明,原始农业和以锛凿为工具的手工业,在刘林期的社会生产中,已占有根重要的地位。
  属于原始手工业方面的作业,还有骨角牙器制作、制陶和编织。显然,在陶器的成型工序上,陶工已较广泛地使用了慢轮。
  从使用鱼镖、枪头、网坠、弹丸和镞随葬,以及从遗址及墓葬中发现的鹿角、骨、龟甲和大量獐牙及其制品来看,在经济生活中,渔猎业还占着重要地位。
  家畜的饲养,已有了进一步发展,成为当时居民经济生活的重要来源。在发掘刘林遗址采集的六百五十二件兽骨中,猪牙床有一百七十一具,占26%多。此外,还有牛、羊及狗兽骨。刘林①和大墩子都有用狗殉葬,或如大墩子M213那样,以陶狗作为随葬品的现象,说明狗已是当时人们的重要伴侣。刘林M100中,发现一件用猪牙雕刻的猪头形饰物,嘴、眼、鼻俱备,维妙维肖,如果猜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食物和对猪的习性缺乏深刻了解,很难出现以猪为题材的艺术作品。这件猪头形饰物,生动地表现了当时养猪业已有一定的发展。它从一个侧面又反映了农业已占据了重要地位。
  马克思认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②。前述刘林期社会生产及经济,决定它只能处于氏族制阶段。在社会劳动分工中担负主要职能的,是妇女还是男子?是区分母系氏族制还是父系氏族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刘林第一次发掘的五十二座墓葬中,只鉴定了七座墓葬中死者的性别及年龄。三座女性墓中,除随葬尚不明确用途的牙勾工具外,别无其它工具随葬。而在四座成年男性墓葬中,除M16这位五十——六十岁的老年随葬牙勾外,M1、M7、M25分别随葬了锛及砺石、斧及砺石和斧。M25还同时用枪头和狗随葬,表明死者生前还是一位猎手(图2-43)。可见,当时男子拥有基本生产中使用的主要的工具。
  图2—43刘林M25和骨梳(1)、牙雕猪头(2)
  刘林第二次发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的墓主,均经性别、年龄鉴定。这里男性成年六十六,女性成年五十一,少年二,十三岁以下儿童十四,二人合葬者三,性别不明成年人九③。在十四座儿童墓中,除M176内的十二岁左右死者随葬牙勾形器外,其它均无工具随葬。这从一侧面反映了随葬工具的情况,是和死者生前所从事的劳动有关的。在性别确定的一百一十七座成年单人墓中,五十二座随葬了工具。其中女性十七座,占女性总数的33%:男性三十五座,占其总数的53%。可见,使用工具随葬的比例男性高于女性。现将随葬工具、种类,依性别统计如下表。
  男子随葬的工具约占总数的70%,女子只占30%。在种类上,妇女用铸随葬的只有一例一件,男子则有七例十六件,且女子没有凿、弹丸、网坠随葬;男子却缺乏纺轮随葬。可见,男性拥有工具的数量多于妇女,同时,以铸凿为主要工具的手工劳动及渔猎生产领域,已主要是男子的劳动部门,而纺织这类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担当。同时,这里男子使用斧随葬的有九人,用牙勾形器随葬的十一人(同时随葬斧者不计),分别占随葬工具的男子总数的约26%和31%;妇女使用斧随葬的有六人,用牙勾形器者仅二人(同时随葬斧者未计),分别占拥有工具随葬妇女的约35%和12%。如果依有些研究者认为牙勾形器是用于农业的工具的话,那么,它说明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虽略低于男子,但依然起着值得注意的作用。
  类似的情况,也见于野店和大墩子。
  野店被确定性别、年龄的墓葬八座,其中双人墓两座,单人
  墓男、女各三座。女性单人墓中,两座随葬纺轮,一座未随葬工具,在两座双人墓中的两位女性,一位随葬了骨针,另一位随葬了石斧(图2-44)。三座男性单人墓,分别随葬了石铸,或石斧及砺石,或石铸、砺石、骨凿及骨链。
  大墩子也是只在男性墓中才见到镞、鱼镖一类渔猎生产工具。这里的M44和刘林M25近似,随葬品极为丰富。该墓主人用狗、鱼镖、骨管(拉箭板指)①和斧铲,形象地标示他不仅是位农民,同时还是位渔猎能手。同时,和渔猎工具发现的情况相反,绝大多数的纺轮却都出自妇女墓葬中,而且,百分之七十的被确定为成年女性的墓葬,都用纺轮随葬。可见,大墩子渔猎和纺织劳动分工的情况,也和刘林一致。
  在农业和手工业方面,大墩子第二次发掘的墓葬有十座随葬了石铲,其中男性八座,女性仅两座,出土獐牙勾形器的十五座墓的主人均属男性。大墩子第一次发掘的妇女墓葬中,只有M25和M30分别随葬了斧、铸和凿。也就是只有10%的女子用斧随葬,20%的妇女死后随葬铸。这里随葬斧、锛的男性墓,分别占男性墓的20%,而且,对两次发掘大墩子墓葬统计表明,凿只见于男性墓葬。更应引起注意的是,使用斧、锛、凿这样成套的石质工具随葬者,均为男性。其中的M4和M32还同时出土了碎石片、牙料及较多的骨、牙制品,形象地指明死者生前是位具有特殊技能的善攻石、骨、牙料的手工业匠人。这种手工业匠人只在成年男子中出现的现象,和原始手工业基本上由男性担当的情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可见,在以农业为基本生计,家畜饲养、渔猎和手工业占着重要地位的刘林期社会中,在男子至少也和妇女一样加入了农业劳动,独占了渔猎部门,和成为手工业劳动的主要担负者的情况下,显然可以认为,男子已把社会劳动的主要职能握在自己的手中;而妇女的劳动在家族和社会中的意义,已是今非昔比,降到次要地位了。
  在家族和社会劳动分工中,男子劳动的作用及意义的提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标志,也是它的结果。生产力的发展和男子在生产对比关系中占据的优越地位,是父系制代替母权制的经济基础。而男子控制或为其所有的财产超过妇女的私有财产,并在这种对比关系中占据主导或统治地位,以及由此产主的改变母女财产继承制为父子财产继承制的要求,是导致母权制之被颠覆,而代之为父系制的直接动因②。在刘林期,这种性质的经济基础和实现这种性质变革的动因,早已存在,并且,已产生了作为父系氏族制特征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考古学见到的这方面的事实,便是成对的异性成年男女合葬墓。为方便说明,将这类合葬墓列表如下页:表列四处墓地八座合葬墓,刘林的M102、M144、大墩子M67(M86)和野店M88均为成年男女,据王因简报①关于合葬墓的分类来看,这三座异性合葬墓中的男女,亦当为成年。唯刘林K21中的男女,按现今标准,应归为少年,但原始社会中的民族,成丁礼年龄在十三——十五岁间者,并非少数。同时,从本节关于刘林期流行的拔牙风俗的年龄来看,可认为墓中两人均
  已通过了成了礼而进入了成年行列。无论后冈一期文化,还是已被确认为母权制时代的半坡类型,都未见成对成年男女合葬墓,因此,应将这类墓葬的出现视为历史现象的同时,还当把合葬墓中的男女视为夫妻,而且是现实的夫妻关系发展到牢固程度在葬俗上的表现形式。
  已知墓中男女葬式,均仰身直肢,并排平列,男女居左居右,尚无定制,同时,女性拥有的随葬品,尤其是陶器,往往还多于男性,反映夫妻生前人格、地位及经济关系是平等的,甚至,在家内经济生活中,或许妻子较丈夫还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实现世系及财产从母系继承制转化为父系继承制,是从女性为中心的对偶婚过渡到以男性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目的。大墩子的一座一位男性中年带着一个八——十岁小孩的合葬墓,是刘林期随着一夫一妻制婚姻确立的同时,实现了世系及财产关系的父系继承制的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刘林和大墩子的合葬墓的年代,可推到野店二期(刘林M102)或略早于野店三期,野店合葬墓的年代,属野店三期,王因在野店一、二期时,不仅不见成对成年男女合葬墓,而且,还相当广泛地流行在刘林、大墩子及野店未见的集体二次合葬制及多人同性合葬制。至野店三期时,王因虽见到三座成对异性合葬墓,但仍以同性合葬墓为主。可见,在实现向父系制过渡时,刘林期的诸居民点的情况显示出不平衡性。如果王因发现的那两座一位成年女性及一个未成年个体的合葬墓的年代,相当于野店三期的话,还可以认为在同一居民点的居民,一部分人实行一夫一妻制时,另一部分人还可能仍然过着母系制生活。
  一般认为这些不同地点的墓地,是氏族的墓地。刘林墓地分为五个墓群,“这些一个个的墓群则很可能是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家族葬地”②,家族葬地包含了单人葬及数量极少的夫妻合葬墓。可见,成对的夫妻包含在家族中,家族包含在氏族中。氏族墓地被划分为若干家族墓区,反映了家族经济在氏族中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氏族墓地的存在,则反映家族经济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冲破氏族制的程度。
  私有制的发展进程,决定父系氏族制的状况。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贫富分化的程度,是私有制进程的一面镜子。反之,从这面镜子,可看到私有制发展水平,进而了解父系氏族制所处的阶段。
  刘林第二次发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出土陶容器(包括极少量器盖)五百二十四件,石斧、铸、凿、铲工具四十八件。平均每墓可葬陶器3.61件,石工具不足半件。这两类器物是当时的重要财富。故可把它们的总量视为刘林氏族的社会财富总和的缩影,将各墓出土的这两类器物看成死者生前占有财富的缩影。上述墓葬可分为如下四类:(一)凡随葬陶器六件以上,或虽不足六件陶器,而有两件以上石工具者,属富裕墓葬;(二)凡随葬陶器三——五件,或有一件石工具者,是中等墓葬;(三)凡无石工具而有一、二件陶器,或无陶器但有其他随葬品者,为下等墓葬;(四)无随葬品者,是“赤贫”墓葬。依此四类,列成下表。
  (四)类墓十九座,占总教的13.1%,没有随葬品;(三)类墓五十座,占总数的34.48%,虽有随葬品,但不少墓缺乏陶器,即使有的墓出土陶器,数量也在腿葬陶器平均数之下。相反,(一)类墓四十座,占总数的约27.6%,却有三百五十件陶器和三十八件石工具,分别约相当各自总数的66.4%和75%。且其中个别墓葬的随葬陶器高达十二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九、二十五或二十七件,罕见的彩陶也出于这类墓中。类似的情况,也见于大墩子。因为这里第一次发揭的二十大座墓葬共出上九十五件陶器,平均每墓3.5件,恰和刘林相近。按在刘林使用的方法,将这里的墓葬也分为四类,见下表。
  (一)类墓葬,占墓葬总数的25.9%,拥有54.7绳的陶器和81.8%的石工具。在这类墓葬中,那些手工业匠人和渔猎能手的随葬品,是颇引人注目的,他们踌有锥多的陶器和石工具外,还有不用的其它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随葬。M44就有骨锥十三件及骨针八件,还有一条狗:M32用骨锥十九件、骨针四件等四十件物品随葬。与此相反,(四)、(三)两类墓葬,占墓葬总数29.6%,只占随葬陶器总数的5.2%。
  可见,两地随葬品情况,反映墓主人占有的财富存在着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刘林及大墩子妇女随葬陶器的数量,或和男子相等,甚至高于男子。刘林和大墩子(一)类墓中的男子墓葬的随葬陶器,分别为7.7件和7.5件,而两地同类墓中的女性墓的随葬陶器,平均每墓分别为10.8件和7.3件。同样,刘林和大墩子(二)类男子墓葬的陶器,平均每墓分别刚达三件或3.2件,妇女则是3.7件和3.6件。显然,妇女在家族中对财产拥有较大的支配权,其家族和社会地位,并未因母权制被颠覆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而变得今昔两重天。无疑,这同渐进地、和平地实现这一变革有关,也是父系氏族制早期的特征。
  在个体制家庭还包含在家族的社会中,财富不均的现象,主要是表现于家族之间。刘林T413的二十四座墓葬,随葬陶器在六件以上的十三座,三——五件的五座,且墓地中随葬陶器最多的H148(十九件)、M182(二十五件)及M145(二十七件),和墓地中仅有的随葬陶器达八件的两座儿童墓及一座也有八件陶器的10—15岁的少年墓,都在这个探方内。同时,T406、T407及T408探方的二十四座墓葬中,六件陶器的两座,三——五件的七座,一、二件的也是七座,无陶器随葬的多达八座,占了三分之一。显然,儿童和少年随葬品的多寡,当不出于自身的原因,而取决于其所属家族的经济状况。可见,T413家族比较富裕,T406—T408家族则较为贫困。这种家族间贪官分化的现象,自然是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
  如果将这两墓地和半坡类型的元君庙及史家①比较,可见到如下情况:
  表中墓类(一)、(二)和(三)的含义,分别相当于刘林、大墩子表中的(一)、(二)和(三)及(四),“元”和“刘”分别代表元君庙及史家两墓地和刘林及大墩子两墓地,比例数是指同类比例数相加的平均数,如刘(一)类墓葬的比例数,是刘林、大墩子(一)类墓葬比例数相加的平均数。分析表列数字可见:1.刘林及大墩子(三)类墓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的同类墓扩大,而所占陶器的比例反而缩小,反映这部分居民生前占有财富的情况,较元君庙及史家恶化;2.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增加。前者(二)类墓的比例,却较后者减少。若把它们的(一)、(二)类墓所占比例比较,元君庙及史家仍少于刘林及大墩子。可见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的增加,可能是前一时期(二)类墓者分化的结果;3.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所占陶器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同类墓所占陶器比例增大,反之,前者(二)类墓占有陶器比例少于后者。表明刘林期的财富向(一)类墓集中。
  另外,元君庙和史家(一)类墓随葬的陶器,墓均数分别是同地(三)类墓的5倍和3.5倍,而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随葬陶器,则分别是同地(三)类墓的11.6倍和11.8倍。
  可见,在贫富分化方面,刘林期较半坡类型扩大了,私有制也进一步发展。
  现在,可将刘林期社会的一些特点,归纳如下:1.在家族和社会劳动分工中,男子已担任主要职能,或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他们中间出现了一些具有专业特长的劳动能手。这些人占着较多的财富,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妇女在某些生产领域中还起着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说,她们在生产劳动中的地位,已退居第二位了。
  2.家族已明显地分裂为富裕的和贫因的。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了,贫富分化还未能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同时,贫困的人数较少,多数人的经济状况,都在中等以上的水平。作为后来父权制特点的家内奴隶尚未出现。
  3.存在着一夫一妻婚姻。妇女在家族和社会中,基本上和男于处于相等的地位,而在家内经济生活中,或许还拥有更多的发言权或支配权。
  大溪文化早期与马家浜文化
  大溪文化是以四川省巫山县大溪遗址①命名的。其年代,前期可进入半坡类型,后期约和庙底沟类型相始终。标题所说的早期的涵义,并非该文化本身分期的“早期”,是指约和黄河流域仰韶时代前期年代相当的大溪文化遗存,即基本上是自大溪文化三期①以前的遗存。同时,目前还难以大溪文化的分期标准界定大量的具体遗存的年代,尤其是还不明白该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和该文化社会进程的联系,所以,这里所讲的内容,可能涉入大溪文化四期的材料。这在目前确难以避免。
  大溪文化的分布地区是:西起瞿塘峡两岸,东达洪湖之滨,北自荆山南麓,南抵洞庭湖畔,处在中国东西、南北交通的腹地,面积约5万平方公里(图2-45)。这文化的陶器,基本上呈红色,
  图2-45大溪文化遗址分布示意图1.大溪;2.龚家大沟;3.朝天咀;4.中堡岛;5.杨家湾;6.清水滩:7.红花套:8.西门河;9,关庙山;10.杨木岗;11;陈家湾;12.朱家台;13.毛家山;14.蔡家台:15.桂花树;16.柳关;17.三元宫;18.丁家岗;19.划城岗;20.汤家岗;21.王家岗;22.车轱山。
  盛行红衣。外表常为红色的陶器,内表却为灰黑色。同时,也有少数的陶器呈灰色、黑色、橙黄色和白色的。较早的白陶,色泽灰黄,主要成分为SiO2,另有较多的Al2O3,较晚的白陶,往往还有较多的MgO,而颜色洁白。陶器的质地分泥质和粗陶两类。粗陶除夹砂、蚌末外,另有单纯以稻壳作羼和料的。陶器的主要纹饰有戳印纹、弦纹、刻划纹、堆纹、镂孔和彩绘,也有少量的线
  图2-46大溪文化陶、石、玉器1.彩陶罐;2.圈足盘;3.曲腹杯;4.圈足碗;5.器盖;6.罐形鼎7.器座;8.双环形石饰;9.10.玉玦;11.钵形三足器;12.彩陶瓶;13.豆;14.石斧。纹。戳印纹是大溪文化最具特征的纹饰②。它是由圆形、半圆、新月、三角、S形、X形、菱形、长方、方形、工字形及篦点组成的几何形图案(图2-46)。彩陶数量不多,一般是在泥质红陶外表先涂红农再画黑彩,也有赭彩,个别的是白衣黑彩及红彩。同时,还有内彩。图案可分两类;一类是由曲线、弧形三角、曲边块状及圆点,配以直线的几何形,当是受庙底沟类型彩陶艺术影响的产物,但其中常见的绞索纹及平行带中夹鸟形或横人字形(实为前者之变简)纹,颇具自身特色;另一类是由直线条带、菱形方格、银齿形、圆圈及点状线组成的几何形,此类图案,自具风格(图2—47)。器形主要是釜、鼎罐、圈足盘、圈足碗、双腹杯、筒形瓶、敛
  图2—47关庙山、毛家山、丁家岗出土陶器1.2.碗;3.杯;4.盘。
  口簋、敛口钵、器盖、器座及支座。三足器很少,流行圈足器。三足器除鼎罐外,还有三足钵。这些器类下的三足,系由矮圈足切除其余部分而成。这表明三足器的产生,是受圈足器的启发而沿袭了圈足器传统的产物。陶器均为手制,除早期遗留用贴塑法制陶外,基本上用泥条盘筑法制成陶坯,再在慢轮上加工修整成器。陶器烧成温度较低,如红花套标本为600°—700℃,大溪标本为750°—810℃,三元宫标本为880℃①。划城岗发现的由火道、火膛及烟囱组成而无窑异的陶窑①,不仅说明陶器是在陶窑内烧制的,而且,其烟囱位置及无窑箅的结构特点,和以红烧土块作垒砌陶窑的材料,还说明是这文化自身的发明。
  就上述大溪文化的考古学文化特征所显示的文化面貌,尤其是以该文化较早阶段的丁家岗下层遗存①,和石门皂市下层遗存②进行比较,可看出西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大溪文化是从石门皂市下层遗存生长起来的。
  同时,自大溪文化居民分布区溯汉水而上,进入汉水上游的陕南地区,沿丹江、浙水则与伊洛地区相连,此两地均是半坡类型及庙底沟类型居民的分布区,更有甚者,在湖北境内的汉水流域及河南境内的浙水沿岸,均零散地分布着二些半坡和庙底沟两类型居民的移民点①,这有利的地理条件和当时这些文化居民分布的格局,为它们进行文化、经济交流提供了相当便利的条件。
  近来,在汉水上游陕南地区的半坡类型遗存中,已见到大溪文化的具有戳印几何形纹饰的白陶圈足盘残片①,前面谈到的大溪文化彩绘图案所表现出来的庙底沟类型彩陶艺术的影响,均表明大溪文化和半坡及庙底沟两类型之间确已存在相当广泛而深入的文化、经济交流。
  当然,大溪文化居民区还可同四川、江西腹地、广东和位于淮河流域的河南及安徽部分地区,甚至通过中间媒介而同长江下游的同时代居民,进行了经济文化的交往。有的学者通过时大溪文化和长江下游的河姆渡、崧泽及良渚等文化的玉器种类、形制、用途的比较研究②,认为大溪文化的玦、璜这类玉饰品,是长江下游文化传播的产物,同时并非依样画葫芦,体现出了大溪文化居民的创造性加工。但是,从大溪文化基本内涵来看,沿着汉水,尤其是由浙水沟通同伊洛地区的联系,当是大溪文化居民对外交往的主要方向。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当黄河中上游步入庙底沟类型时期,它们之间的这种交流,才达到相当频繁的阶段。同时,住居在江汉地区的大溪文化居民能直接吸收庙底沟类型的信息,而使他们和洞庭湖畔的同胞的文化面貌,呈现着显着区别。考古学为了标示这种差别,分别称之为关庙山类型和汤家岗类型③。
  大溪文化居民聚族而居。他们留下的居住遗址,往往见于靠近水源的高地下。房屋的基本特点是:大多为地面上的建筑,形式分圆形、方形和长方形;半地穴式房屋,只有圆形的一种。地面起建的房子,往往先挖墙基槽及立柱洞,立柱后,用烧土碎块掺和粘上填实墙基糟,形成上筑墙根。再在立柱之间编扎竹片竹竿,里外抹泥,成为编竹夹泥墙。为支撑屋顶,室内一般也挖洞立柱。屋内地面下用红烧土块铺垫,表面敷涂细泥并经火烤,有的屋内围筑灶坑。有些房屋设具有护棚的门道,还有的房屋备有撑檐立拄或专门的檐廊。关庙山F22是一座地面起建的长、宽近6米,房顶为四面坡的方形建筑99900042_199_1④,门开于西墙正中,设有略高于居住面的门坎。该房屋的居住面、墙基及墙和室内设置立柱的材料、结构及构造程序,均同于上述大溪文化房屋建筑的一般情况。F22的灶坑,设在房屋正中,方形,四周有埂,内有一条南北向隔梁,将灶坑一分为二,埂、隔梁及灶坑面均抹泥敷平。灶坑东南角筑一高于灶坑埂的红烧上台,顶部呈锅底状,抹一层泥,可放置圆底釜一类的陶器。
  F22自灶坑东北角至北墙中部偏东,在室内垫层上起筑一堵隔墙,将房屋北半部分为东西两间。屋墙外四面均用红烧土块铺成散水,厚5—15厘米,低于室内地面12—15厘米。居住面上有陶器五件,其中一件筒形罐内还存着小石锛、骨笄、扁锥形骨器、小虎角及野猪牙各一件。散水上放着三件陶器和二件石斧。据此可看出当时居民简单的生产、生活情景。
  稳定的生活资料的生产经济,是这种定居生活的必要前题。以稻壳碎末作为陶器的羼和料,红花套、关庙山、毛家山及三元宫等地建筑遗迹的红烧土块中,普遍羼和稻壳和稻草末。红花套烧土块中的稻壳标本,经鉴定为粳稻。这些情况,显示大溪文化居民以营稻作农业经济为主。大溪遗址的堆积中,普遍夹有鱼骨渣,还见牛下颌骨、鹿角及牙和麂子角,不少墓葬使用鱼和龟及野猪牙及兽骨制品乃至狗随葬,例如M78、M93、M153及M138等均随葬了鱼。M138⑤内葬一40—50岁男性,随葬鱼六条,分别置于头下及左肩下各一,左手处和右脚下分别为二条、三条。在三元宫H8内,发现了牛、羊、猪及鱼骨①。可见,当时渔猎及饲养业也居一定地位。各地均未见到网坠,只见到石矛、骨矛及石镞,可能当时江河中鱼相当丰富,以致无须制网捕鱼。同时,纺轮及骨针的发现,证明还存在纺织及缝纫这类家庭副业。
  制石及制陶是大溪文化居民的两大手工生产部门。制陶已如前述。在大溪文化遗址及墓葬中,只发现斧,铲、锄、锛、凿、刀、杵及砺石这几种石质制品。数量以斧最多,其次为锛,再次为凿,其余石制品的数量均很少。例如三元宫遗址中期出土斧、铸的数量,分别占石工具总数的66%和23.7%②;大溪第三次发掘的墓葬中随葬的斧、锛、凿的数量,分别占石工具总数的56.7%、30.6%和0.82%。石斧多为弧顶或平顶,器身平面呈梯形,中段较顶部粗厚。穿孔石斧和石铲,数量较少,出现的时间较晚。石铸器身平面一般呈梯形,少数亦有呈长方形者。石凿则基本上呈长方形。石器中仍有一定数量的打制石器,多数则是经磨制加工而成的,但通体精磨而棱角分明的器形很少。
  大溪第三次发掘的被定为早期而查明了性别的四十八座成年墓葬③中,女性二十七座,男性二十一座。凡随葬石质的斧、锛、凿及纺轮这类工具中的一种者,女性墓七座,右其总数约26%,男性墓八座,占其总数的约38%,可见用石质工具随葬的情况,成年男性相对地多于女性,反映男性在使用这类工具生产中的地位,高于女性。在这些墓中,用石纺轮随葬的,只有M79这位成年女性一例,或许说明纺织这类劳动是女性的专业。同时,男女均使用斧、锛、凿这类石工具随葬,也表明男女在用这类工具的劳动中,尚未存在明显的分工。不过,同时以斧、锛及凿随葬者,女性仅M167一例,占随葬石工具的女性成年墓总数的14.3%,男性有M166、M175、M187及M208四座,占随葬石工具的男性墓总数的50%,可见,不仅表明男性具有使用这几种工具能力的人数多于女性,也说明在这类劳动中男性较女性居于更重要的地位。
  大溪文化居民死后,除在关庙山、红花套见到小孩实行瓮棺葬而可能是成人和小孩分别埋葬外,其它各地的成人和小孩均共葬于公共墓地中。
  关庙山的瓮棺葬①,发现于遗址中。这里的葬坑分圆形竖穴和浅盆形横穴两种,瓮棺的放置形式,亦有竖置和横置。葬具均为夹砂(炭)或泥质红(灰)陶的鼓腹圜底罐,有的瓮棺口上倒置一件碗或盘作盖。此外,均无随葬品。
  公共墓地当有一定的排列规律。除在大溪见到一座母子合葬墓(M121)外,其他均为竖穴单人葬,至今没有发现葬具。人架绝大多数头南足北,除较多的仰身直肢和极少的俯身直肢葬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屈肢葬。后者特点显明,形式多样,分仰身屈肢、侧身屈肢和俯身屈肢,以仰身屈肢最为普遍,有的两腿并靠,弯向左边或右边,双手往往交叉置于腹部,有的呈蹲踞式,下肢向上蜷曲,膝盖弯及胸前,双手在臀部旁或抱住臀部,有的为危坐式,双脚交叉压于臀部,双手伸直或放腹部(图2—48)。大图2—48大溪文化屈肢葬式(四川巫山大溪出土)部分墓内都随葬了器物:陶器、工具和装饰品,有的墓内还随葬了鱼、龟和狗。随葬器物多置于臀部以上部位。陶器放在人架上部或头两侧;生产工具中的石器,常置于胸部或枕在头骨之下;玉、石、骨、蚌和象牙质的玦、环、珠、璜、镯及壁这类装饰品,一般见于死者生前佩戴的地方。这些葬俗的特点,显示大溪文化和黄河流域乃至长江下游地区的同时期居民,在习俗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半坡类型年代范围内而住居于太湖平原及杭州湾地区的居民留下的遗存,具有鲜明的考古学文化特征,是因浙江嘉兴马家浜的发掘①得以认识的,故名之为马家浜文化。
  这文化的葬俗自具特点,无论是成年人,还是小孩,死后都埋在公共墓地中,盛行单人葬,至今发掘的二百二十余座墓葬中,只有六座同性合葬墓,墓中均葬二人,女性或男性各为三座②。墓中的尸体基本上是按俯身的姿式摆放,马家浜确认葬式的十七位死者,俯身葬式的占64.7%,其余均为仰身葬;常州圩墩的92%的死者,均为俯身葬99900042_203_3③(图2—49)。死者的下肢基本上为直肢的形式。其头向绝大多数向北,吴县草鞋山能判明头向的九十四座墓葬中的死者④,八十六座向北,占91.5%,剩下的八座墓,或向西,或向东,也有向南的。至今,见于报导的只有马家浜墓地中的两位死者骨架旁,看到由木板构成的长方形葬
  图2—49圩墩马家浜文化墓地(部分)
  具的遗迹,其它均无。同时,相当数量的死者都没有随葬品,那些带有随葬品的死者,其随葬品的数量亦很少。圩墩六十二座墓葬中,无随葬品的有三十二座,随葬一至三件器物的二十五座,四至七件的仅五座①。草鞋山的一○六座墓葬中,二十五座墓没有随葬品,七十八座墓只有一至三件随葬品,有四件随葬品的墓葬仅两座。M38较为特殊,随葬了九件器物。该墓的主人是一位二十五岁至三十岁的女性,随葬豆、盆各一件、骨柶三件、石斧一件、“L”形鹿角器二件和玉饰一件。圩墩随葬品最多的两座墓葬,M14是位老年男性,有五件陶器及一件石纺轮,M16是一中年女性,随葬陶器四件,陶纺轮和骨锥、镞各一件。这或许反映妇女和男性老人在亲属中拥有较多的财产支配权,地位亦较高。
  随葬品都是死者生前使用的器物,即陶器、工具及装饰品,凡随葬一件陶器者,大多数为豆,其次为钵,随葬二件以上者,再配以釜,或罐,或鼎,或壶,生产工具多为斧及纺轮,也有锛、凿,个别为锄者。装饰品中最多的是玉玦,其次为玉璜,也有玉环或玉镯。随葬器物的位置,陶器或放在头骨上方,或置于脚下,或陈列于骨架的一侧,也有压在尸体下面或置于骨体之上者,生产工具多放在死者的腰部,装饰品则见于死者生前配戴的部位,如玉玦均发现于耳部。
  在马家浜、邱城、梅堰、圩墩及草鞋山等地,都发现了居住建筑残迹,使人们认识当时的房屋多为方形,少数为圆形,均是地面起建的木构建筑。吴江梅堰发现的以蛤蜊壳为地面的建筑遗迹①,厚7—33厘米,它适于防潮,这种地面上有的还见草木灰和排列整齐、纵横交织的芦苇层,草鞋山F3是一处直径2.3—2.7米的约近圆形的地基,周围环绕排列十个柱洞,有的柱洞中残留着木拄。这里还发现一些零散的木柱,有的下面垫着一至二块木板作柱础,有的木柱周围发现印有芦苇痕迹的烧土块、草绳、用草绳捆扎的草束、芦席、篾席等当时建房用材。吴兴邱城的一处建筑呈长方形②,两边排列相距3.5米的若干方形柱洞,室内地面是用小碎石、陶片、沙粒、蛤蜊壳、螺蛳壳和粘土羼和筑成的,上面再铺上一层泥沙,拍紧后再以火煅烧,硬度很高,厚10—18厘米。这里的柱洞底部也垫一、二块厚木板。室外四周还有排水沟的设施。马家浜发现的一座建筑,也是呈长方形。其南北长7米,东西宽2.75—3米,东、西两侧各有六个柱洞,南边中部有一柱洞,东侧自北往南数四、五柱洞之间的间距较大,当为房门处。柱洞内填粘土,两个柱洞尚存残木柱,四个柱洞中有作为柱础朽木板痕迹。房屋的地面为一层厚约8厘米的黄绿色硬土。在房屋的北部,发现了延伸到室外的大片红烧土,全为不规则的大块,面较平整,上留有树枝或芦苇烧毁后的痕迹。在这片红烧土块的南端,上面还压着大量草灰。这当是房屋烧毁时倒塌的屋墙和房顶的残留。发掘时,在这房屋范围内采集了陶片、骨镞及骨凿等。
  马家浜文化的陶器颇具特色,多作红色,也有为数不多的灰色及黑色陶,质地分泥质及夹砂的两类,夹砂陶羼和料是砂粒和蚌末,一般质地较租。器壁外红里黑或表红胎黑,是泥质红陶的特点。陶器均为手制,部分经过慢轮修整,烧成温度为800°—870℃。器表以素面为主,盛行在陶器上涂抹红衣,不仅常以此作为泥质红陶的装饰,同时,亦见于一些夹砂红陶乃至泥质黑陶中一些器皿。纹饰较简单,有弦纹、刻点纹、按压窝纹、小镂孔及附加堆纹和彩绘。彩绘陶虽少,却颇具特点,有红彩及黑彩两种,基本上是由直线条纹组成的几何形纹饰,如由网格三角形及长方形或由拱桥纹组成的图案。器形种类不多,主要器形是宽檐深腹圜底釜、扁锥足或圆锥形足的釜形鼎、喇叭形座的豆、敞口盆、钵、双耳罐和平底或带三、四个足的盉及壶,以及特征鲜明的长方形烧火袈(可能是用于烧烤食物的炉箅)。这里的陶器有的往往安上鸡冠耳或尤具特色的牛鼻式耳(图2—50)。
  马家浜文化层位上晚于河姆渡文化。从陶器形态分析,可认为它直接起源于以罗家角早期为代表的遗存。后者基本上同于河姆渡遗址的早期,而同时保持着一些地域性差异,两者当属同一文化的不同的地方性变体。同时,马家浜文化的后继者,是崧泽文化。这种文化和苏北的青莲岗为代表的遗存有着较多的联系,也如前述,通过中间媒介而和大溪文化交往,罗家角较晚地层中出上的白陶豆③,可能是大溪文化影响的产物。
  马家滨文化用石、玉及骨、角、陶等材料制作工具、用具及装饰品。骨角器有“L”形鹿角器、凿、镞、矛、鱼镖、锥及针等:陶器有纺轮、网坠及杵:石、玉器育斧、锛、锄、砺石及玦、璜、环、镯,以及木材制成的木铲及泥抹子等。已广泛采用磨制技术制作石、玉及骨角器,石斧中有不少是穿孔石斧,较晚阶段出现了有段石锛。居民过着以稻作农业为主的定居生活,渔猎采集业相当发达。据草鞋山及崧泽出土的稻谷及炭化米的鉴定,知当时种植的稻谷有籼稻和粳稻两种。马家浜出士的兽骨,约超过陶片十余倍,在T1及T2的50平方米年,约有兽骨一千公斤左右,经鉴定知为水牛、鹿、野猪、狐狸、麝、水龟及蚌等,其中以水牛及鹿为最多。草鞋山出土的动物遗骨中,最多的是梅花鹿、四不像、野猪、牙麞及水牛、也有狗,水生动物则有草龟、鳖、河蚌、鲤鱼及鲫鱼。梅堰出土的兽骨经鉴定得知是以牛骨及鹿角占多数,其中很多骨、角见到经砸、击、锯削留下的痕迹,圩墩发现的螺蛳壳多被敲去尾部,当为食用的残留。一些遗址中还见到梅核、圆角菱及桃核。这些情况,显示渔猎及采集仍是当时居民经济生活的重要来源。
  水牛、猪及狗是当时饲养的家畜。
  草鞋山发现的三块纺织物残片,经鉴定认为纤维原料可能是野生葛,织物为纬起花的罗纹织物。织物的密度是,经密每厘米约十根,纬密每厘米罗纹部约二十六至二十八根,地部十三至十四根,花纹为山形斜纹和菱形斜纹,织物组织结构是绞纱罗纹,嵌入绕环斜纹,还有罗纹边组织。它不同于此时在黄河流域陶器底部印痕所反映的平纹粗麻布,是相当进步的织造工艺的产物。
  圩墩发掘的六十二座墓葬④中,被确定性别的成年人墓四十四座,其中男性二十四,女性二十座。具有随葬器物的墓葬,男性八座,占整个男性墓的33.33%,女性墓十二座,占女性墓总数的60%,可见,女性拥有随葬品的比例高于男性。同时,女性墓中随葬工具的计十座,其中九座随葬的是纺轮,一座随葬穿孔石斧,在随葬纺轮的一座墓葬(M16)中,同时还随葬了骨镞;男性墓随葬工具四座,两座是“L”形鹿角器,一座是石锛及骨镞,另一座墓主人是老年,随葬了石纺轮。圩墩1972年发掘①所见到的情形是,玉玦、玉璜及纺轮是女性的随葬品(1973年发掘的M40,随葬玉块两块,鉴定亦为女性),“L”形鹿角器则是男性的随葬品。可见纺织是妇女的劳动领域,使用“L”形鹿角器的劳动,则只是男子从事的职业,除此之外,在其它劳动领域中男女性别似乎不存在明显的界限。同时,女性拥有随葬品的墓葬比例居高的情况,可能是妇女地位较高的反映,或许马家浜文化居民的社会,还处于母系氏族制阶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页。
  ②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③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
  ①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②北京大学考古教研室华县报告编写组:《华县、渭南古代遗址调查与试掘》,《考古学报》1980年第3期。
  ③梁思永:《后冈发掘小记》,《梁思永考古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59年。
  ①河北省文物管理处:《磁县界段营发掘简报》,《考古》1974年第6期。唐云明:《试论豫北、冀南仰韶文比的类型与分期》,《考古》1977年第4期。
  ①材料取自: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71年安阳后冈发掘简报》,《考古》1972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安阳后冈新石器时代遗址的发掘》,《考古》1982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张家口考古队:《蔚县考古纪略》,《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4期。
  ①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等:《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3期;《濮阳出土六千年前的龙虎图案》,《中国文物报》1988年1月29日。
  ①卜工:《磁山祭祀遗址及相关问题》,《文物》1987年第1期。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②张光直:《濮阳三与中国古代美术上的人兽母题》,《文物》1988年第11 期。 ①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3期。
  ①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 第3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工作队:《山东兖州王因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9年第1期。
  ②韩康信、潘其风:《我国拔牙风俗的源流及其意义》,《考古》,1981年第1期。 ①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等:《山东长岛北庄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7年第 5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②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 第2期。
  ③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又《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集刊》1。
  ②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邹县野店》,文物出版社,1985年。 ①江苏省文物工作队:《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一次发掘》,《考古学 报》,1962年第1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0—321页。
  ①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3期。
  ①张忠培:《大汶口文化刘林期遗存试析》,《吉林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
  ①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工作队:《山东兖州王因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9年第1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2年第2期。
  ①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① Nelson,N.C.,Jonrnal of the CentraI AsiAticExpedition to the yangtse River Gorges Region, typewritten manuscript,An1orican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New York。四川长江流域文物保护委员会文物考古队:《四川巫山大溪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记略》,《文物》1961年第11期。四川省博物馆:《巫山大溪遗址第三次发掘》,《考古学报》1981年第4期。
  ②李文杰:《大溪文化的类型和分期》,《考古学报》1986年第2期。
  ①湖南省博物馆:《湖南安乡县汤家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82年第4期;湖南省博物馆:《安乡划城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83年第4 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
  ②湖南省博物馆:《安乡划城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83年第4期,③湖南省博物谊:《澧县东田丁家岗新石器时代遗址》,《湖南考古辑刊》1。
  ④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石门县皂市下层新石器遗存》,《考古》1986年第1期。
  ⑤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浙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湖北郧县秘均县考古调查和试掘》,《考古学集刊》第四集。
  ①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龙岗寺》,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②杨建芳:《大溪文化玉器渊源探索》,《南方民族考古》1。
  ③李文杰,《大溪文化的类型和分期》,《考古学报》,1986年第2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队:《湖北枝江关庙山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1983年第1期。
  ①四川省博物馆:《巫山大溪遗址第三次发掘》,《考古学报》1981年第4期。
  ②湖南省博物馆:《澧县梦溪三元宫遗址》,《考古学报》1979年第4期。
  ③湖南省博物馆:《澧县梦溪三元宫遗址》,《考古学报》1979年第4期。
  ④四川省博物馆:《巫山大溪遗址第三次发掘》,《考古学报》1981年第4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队:《湖北枝江关庙山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1年第4期。
  ①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浙江嘉兴马家浜新石器时代遗址的发掘》,《考古》1961年第2期。
  ②南京博物院:《江苏吴县草鞋山遗址》,《文物资料丛刊》3。
  ③常州市博物馆:《江苏常州圩墩村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调查和试掘》,《考古》1974年第3期。
  ④同②。
  ①吴苏:《圩墩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8年第4期。
搜索更多相关文章:文史资料
回复 引用 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