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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22-12-29 18:06
鄌郚总编

活人被网络“祭奠”,平台责任不可回避

  活人被网络“祭奠”,平台责任不可回避
  现实中好好活着的人,却被人在网络平台建立纪念馆“祭奠”,这是怎么回事?
  据报道,厦门市民小璐(化名)的朋友偶然发现某网络祭祀平台内设有“厦门美丽女孩小璐纪念馆”。这个建立于2016年1月的纪念馆,6年来访问量达4.3万余人次。网页上详细记载了小璐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称其“2010年1月某天晚上离校后失踪,过了好几天才在海里发现她面目全非的尸体,愿在天堂安息”。
  之后,小璐认为网络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向法院起诉。最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认定:由于平台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且未要求注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导致小璐的人格权益被他人侵害且无法查明实施侵害的具体网络用户,最终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案件中的责任与是非其实并不复杂,但问题在于,一直到一审做出判决,还是没有查到是谁在捣鬼,谁在网上“祭奠”小璐。
  对此,网络祭祀平台表示,“当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设立用户的IP地址及昵称、登录名”。而这种“查不清”,也是给平台提了一个醒:落实平台的实名制登记规定,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能避免风险扩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对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也需要公平分摊侵权,如果只由具体的用户承担责任,让平台免责,那么平台就可能放任网络侵权、诽谤等行为。
  最初,平台侵权的归责标准是“避风港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一些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来“揣着明白装糊涂”。
  《民法典》则进一步将网络平台的侵权规则细化为:“避风港原则”+“通知规则”+“反通知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地说,用户认为相关网络内容构成侵权的,可以向平台提出投诉,平台有责任将投诉“通知”相关用户。如果相关用户不认为是侵权的,那么可以通过平台“反通知”投诉者。
  如果平台在接受相关投诉之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比如说,根本就找不到写诽谤、侵权帖子的网络用户,又或是没能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就像本案这样,无法为小璐找出谁给她弄出这个“活人祭奠”的,那么就逃不掉自己的侵权责任了。
  《民法典》通过更完善的制度安排,平衡了权利人、被投诉人以及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既避免了网络投诉无门的尴尬局面,也防范了平台的不作为。
  就本案来说,还是因为平台没有履行好实名制登记责任,对建立网络祭奠馆没有尽起码的审核责任,放任他人在网上建了这么一个“活人祭奠馆”,对小璐构成了名誉权、肖像权的侵权。
  这也说明,平台不是“避风港”,也不能用简单的理由推卸自身责任。所有平台必须压实主体责任,将风险前置,既确保用户的行为合法合规,又保护好每一位用户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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