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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23-07-01 10:55
鄌郚总编

命运多舛的博山电灯公司

  命运多舛的博山电灯公司
  张伟/文

  引言
  齐国故都淄博,工商业文明源远流长。近代成为鲁中的工业重镇。1898 年《中德胶澳租借条约》签订,德国侵占淄博矿务。1904 年,淄川炭矿所的德国矿主欧斯特为进一步加快对煤炭的掠夺,从德国运来两台25 千瓦发电机组点亮了淄博“第一盏电灯”。电力在淄川炭矿所的使用,引起地方许多实业界人士注意,促进了博山电灯公司的紧锣密鼓筹办。
  一.举步维艰的筹备阶段
  邹秉绶(? —1955) 字印臣、因陈,烟台芝罘人。青年时代入山东高等师范学校读书,毕业后去德国留学。回国后,加入了中国同盟会,先在烟台地区东牟任公学庶务长,1911年任河北大学校长,后离开河北大学弃文从商。1917年10月25日,邹秉绶在济南召开博山电灯公司创立会议,联合烟台牟平人曲笏臣、赵严堂,济南功成玉汇兑庄贾殿卿、党焕章、张恒泰,济南世合公银号经理吕焕然、职员吕文会,济南益合同汇兑庄张瑞图、东平谦益恒银行经理刘鼎铭,以及刘鑑堂、凌子珍,博山商会总理石冠英、义合恒钱庄经理史清浦等13人作为发起人,选举邹秉绶为创立会临时议长。根据公司章程,博山电灯公司预计总股本为五十万元,发起人股东在缴存十二万元五千优先股之后,编制《营业概算书》,详细列明公司所需发电机、配键盘、凝缩汽机等固定投入明细,阐明公司职员薪水、投资概算等。邹秉绶在山东公署的指导下,补齐了《股东姓名薄》、《创立会议决録》,修改完成《章程》中公司存立时间年限,连同《工厂图》、《城市街道图》等材料,在1918年2月7日,由山东督军兼署省长张怀芝呈送交通部请求准予注册开办。
  博山电灯公司创办之路自开始就坎坷不平。
  1918年2月26日,农商部收到山东省署上报的邹秉绶拟筹办电灯公司的申请,声称此事事关电政,应抄录《简章》、《概算书》等咨行交通部查核,农商部将根据交通部电政司出具的意见办理后续。交通部在3月8日明确指出公司营业范围“辖境”一节范围太广,应令指定区域及注明起止里数,至于供给电力作为工业动力事宜,需要届时另案将详细设计再备案核查。山东公署责令司修改公司《章程》,主管部门有明确意见,博山电灯公司着手修改章程,公司注册成功宛若近在咫尺。
  4月11日,北洋政府颁布《电气事业取缔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电气事业管理条例,也是中国第一部电业法规。5月16日,交通部给山东省署、农商部咨文声称:“4月11日,经大总统令制定公布,自应恪遵办理。博山电灯公司前报文件核与该条例尚有未合之处”,交通部、农商部责令博山电灯公司遵照条例,重新修订并开具《企业意见书》、《工程计划书》等,等待最终审核后,再行办理注册手续。由于军阀混战,济南政局混乱,山东督军兼署省长更换为张树元,直到12月3日,山东省署才将博山电灯公司修订的《企业意见书》等报送交通部。农商部与交通部做了进一步的沟通,交通部决定“--应准立案,并限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至此,博山电灯公司经过纷繁复杂的程序,历经两任省长一年多的合力推动终于开工建设。
  博山电灯公司审批程序历经一波三折,工程建设时也困难重重。因为电站选址在博山县城西关一处沿河的地势低洼处,施工异常艰难。尤其是对进口的大型机械拆箱时,发现损毁多件,邹秉绶将情况报告博山知事彭一卣,并经济南道尹张仁涛、新任省长屈映光协调交通部,“不得不稍延时日,拟於十月十五日定行开灯……”。经过三个多月的机器维修、设备安装调试,博山电灯公司终于具备发电能力,并于1919年12月1日竣工并试运行成功。博山商家、民众终于用上了电灯,为博山的暗夜带来璀璨的光明。
  二、跌宕起伏的洋股争论
  鉴于博山电灯公司建设工程业已告竣,1919年12月6日,邹秉绶将六十元电力执照费及两元印花税,与申请报告一同邮寄到交通部申请给予执照。16日,交通部批复要依照《颁给电气事业执照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从速填报补充内容。29日,邹秉绶补充填报完营业区域、方式、立案时间等,将《电气事业调查表》10张表格递交交通部。1920年1月14日,交通部质疑上报价目太高(如建筑费竟达43871元之多)。邹秉绶在19日回复称公司租赁博山柳行庄公地,将拆迁费、坑地填平费、房舍费等逐一列举,并特别说明订购锅炉时,时值欧战,价格顿涨,上报的预算费都没有“水份”,恳请迅予派员检查,颁给执照。
  此时的邹秉绶,对博山电灯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及发展前景依然信心充足,他不会料想,一场惊天波澜正朝他袭来。
  省议会议员、博山人梁祖基控诉邹秉绶创建电灯公司系洋股,并指责邹秉绶本系无赖,甘心卖国,受日本人指使在农商部呈请立案,而且,博山电灯公司除机器、器材全用日货外,公司技师、技手皆是日本人,他请求省署迅速派员密查,建议农商部将博山电灯公司的营业执照予以取消,以维国权而弭后患。
  在当时抵制日货的社会背景下,梁祖基彻查博山电灯公司的提议引起山东省署的重视。不仅如此,梁祖基还联合博山县财政管理委兼教育会会长张新曾、博山县农会会长韩荫长、博山劝学所所长王凤藻等,以“维公益事业之发起,以适应地方需要为前提”的名义,呈请筹办地方电灯公司,并承诺每年从股息中抽成兴办地方教育、实业。他制定并完善《简章》、《企业意见书》等,并附《博山地方电灯公司招股章程》等材料呈送申请开办博山地方电灯公司。
  山东实业厅委派科长范之幹前往博山查办梁祖基的控诉。范之幹经过调查,认为日本人参与了博山电灯公司期初建设和运营,因此风传系洋股。根据博山管狱员曹国樑、科员韩骧此前调查,公司仅有日本人小川万治郎任工程师,并没有外国股东,另外,公司在1918年10月2日曾以机器、房产做抵押,借上海中日实业公司大洋8万元作为股款,九厘生息。范之幹到公司见到邹秉绶,他出具了博山电灯公司曾在1918年5月17日与中日实业公司订立日金124189.97元三年借款合同,年息九厘,每半年摊还本金六分之一,与此前博山管狱员曹国樑、科员韩骧的调查不符。邹秉绶称,此前调查时他在上海,副经理党焕章对于借款内容不甚明了,均属记错。范之幹以为,党焕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他所述不应有误。范之幹调查发现,1918年10月2日确有中日实业公司兑交该公司3万元,与8万元的数额不符,而年月日期则相合,疑点颇大。公司也存在石冠英、史晴甫等人没有缴股款的嫌疑。范之幹指出,如果公司股本资金充足,且无有借款,事业大有发展前途,但依目前情形,则后期会被中日实业公司所吸收合并、引发外交纠纷风险。在范之幹质询斡旋下,邹秉绶承认有让渡或者另筹合办的意向。范之幹认为,可以让地方绅商筹款接收经营,但最大问题是,与中日实业公司的合同规定以日元还款,会导致让渡或者合办花费数额太大,除非官府催令赶紧筹款协议接办,否则恐怕另生波澜。
  博山电灯公司尚未解决中日实业公司欠款问题时,1920年4月19日,山东省署又将张新曾、梁祖基等要求特辟路线,创办博山地方电灯公司的事宜上报送交通部,从而拉开了邹秉绶创办的博山电灯公司与张新曾拟新创办博山地方电灯公司的博弈之路。
  三、你死我活的执照之争
  张新曾、梁祖基拟创办的地方电灯公司选址设在县城东关外范公祠,注册资本金六万元。在筹备正酣之际,交通部在5月1日给山东省署咨文称,博山电灯公司迭次呈请给照,迄未发给,既然邹秉绶同意让渡,应早日办理,博山张新曾等拟筹办地方电灯,正好可他接办,要求省长派员督饬双方,妥筹办法。
  5月4日,博山电报局局长梁寿松密报交通部,阐明博山电灯公司资本总额、与上海中日实业公司借款情况,查明该公司资本内借有外债及厂内有日本人。此时,尚未知悉事态的邹秉绶呈报交通部请求颁给营业执照。农商部代理部务江天铎与交通部共同磋商由山东省署派员协调由张新曾等绅商接办博山电灯公司的事宜。淄博章矿政务局长、博山县知事召集邹秉绶和梁祖基、张新曾等讨论解决偿还中日实业公司的贷款,进行接办事宜。邹秉绶虽然有让步之心,而张新曾等绅商却无力筹备款项,因为又搁置下来。
  “内卷”始终没有消停。张新曾呈报交通部,申明博山电灯股本依赖借款,与呈请注册之案不符,请求撤回注册。农商部总长王乃斌要求山东省长转饬博山地方长官妥善管控、协调双方,迅速、妥善处置欠款,并严命张新曾等在未经农商部核准之前,博山地方电灯公司不得擅自开工,以重法令。1921年,一方面博山电灯公司经营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博山地方电灯公司筹建一筹莫展,双方经过你来我往的谈判、交锋,最终的结果是陷入“死胡同”,博山电灯公司背上“沉重的财务费用包袱”,地方电灯公司陷入不可知的迷茫,当事双方僵持不下。
  1922年8月19日,梁祖基等发给交通部、督办鲁案善后公署,呼吁将邹秉绶承办的博山电灯公司成案取销,并派妥员前往博山查明该公司资本,妥筹办法移归地方办理以清纠葛,而维护主权。9月8日,督办鲁案善后事宜公署声称此事归交通部主管,但悬案不决,日久恐滋生事端,还请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处理。
  山东省署安排淄博章矿局局长于瀛、博山县知事张肈瑞联调解,党焕章同意让渡,即请15万现款交易,免去日后产生纠葛,张新曾、梁祖基只能出价8万元,因为双方出价数目相差过大,当即宣告以后再议。1923年2月5日,山东省长熊炳奇致函交通部,邹秉绶声明情愿完全让渡,则是无论何人,但能出价及现款交易的,皆可接办博山电灯公司,只是仅如张新曾、梁祖基等空言愿办,并不肯出价及不准备现款交易,博山电灯公司让渡之事很难实现。
  交通部则在2月19日致电山东省署与农商部,查明博山电灯公司全属日资,应将本部前准立案撤销,其公司应该如何解散及改组之处,应该由山东省长及农商部分别核办。梁祖基将济南电灯公司的工程师斯密特请到博山,对博山电灯公司进行估价,再次呈报交通部,控告邹秉绶,拿出济南电灯公司斯密特来博山调查的估值清单,直斥邹秉绶索价15万元的目的是为让渡设置障碍,蒙蔽农商部不给地方电灯公司立案,导致博山地方电灯公司开工无望。邹秉绶当然不服,他上书省署和农商部历陈理由进行辩驳。1923年4月13日,农商总长李根源给交通部的咨函称,梁祖基请济南电灯公司工程师斯密特为博山电灯公司估价8万元,并到农商部虚假立案,应立即取消注册资格。农商部并非一味听信交通部意见,仍然声称博山邹秉绶声明不服,恳请山东省长就近另委妥员据实查明真相,至于梁祖基所称各节已经呈送到各部,应该等到山东省长查复意见后一并核办。
  国内北洋政府内部争斗与倾轧可见一斑。
  博山电灯公司多舛的命运,和博山地方电灯公司种种历史的不幸,印证了当时民族资本主义在当时的抗争与重重困难的惨淡境遇。现实是无情的,博山电灯公司因连年亏损,最终于1928 年难以续办,仅以 7 万元低价转让给胶济铁路管理局,由胶济铁路局接办,并于同年 11 月完成交接,后易名为胶济铁路博山发电所。商办博山电灯公司历经10年坎坷,终于成为历史的记忆。
  (作者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张伟,国家电网公司档案馆长周峰、淄博文史学者梁源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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