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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23-07-21 21:25
鄌郚总编

关于对全市重点文艺作品、民间艺术名家、民间艺术传承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品牌扶持奖励的通知

  通  知
  各镇(街、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委宣传部《关于对全市重点文艺作品、民间艺术名家、民间艺术传承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品牌扶持奖励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
  各项扶持奖项的申报表(一式10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提报材料请于2015年1月19日上午12:00前,报送县委宣传部文化科,电话:6270027,联系人:赵晓春,电子邮箱:wfclwcb@163.com <mailto:wf8871667@163.com>。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昌乐县委宣传部
  2015年1月15日
  潍宣发﹝2014﹞51号
  关于对全市重点文艺作品、民间艺术名家、民间艺术传承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品牌扶持
  奖励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驻潍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市各级宣传文化单位和广大文化工作者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部署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创作出一大批优秀文化作品,组织开展了系列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弘扬潍坊优秀传统文化,继续掀起文化精品创作、民间艺术传承、文化活动开展的高潮,提升地域文化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我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2014年度的优秀文化作品、民间艺术名家、民间艺术传承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品牌予以扶持奖励。为做好推荐申报、扶持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范围及标准要求
  (一)重点文艺作品
  1、范围:本地、本部门单位已立项拟创作、正在组织创作的文艺类图书、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歌曲、动画电影和电视动画片等门类的重点文艺作品。
  2、标准:强化精品意识,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统一,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作品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中国梦”的时代精神和人们追梦筑梦圆梦进程中的奋斗精神、奉献精神,体现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体现积极向上向善、求真求美求好,具有呼唤民族精神、凝聚爱国力量、展示时代进步、引领社会风尚的思想内涵。
  3、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申报重点文艺作品不超过5部,涉及同一主创人员的报送作品不超过2部,填写《潍坊市重点文艺作品统计表》(附件1)和《潍坊市重点文艺作品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2)并提报作品原件。申报重点作品内容要包括创作题材和体裁、创作的基本思路和计划、作品简介、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主创人员等文字情况介绍。获得扶持的重点文艺作品在参演、参展、制作出版时需注明“潍坊市文化艺术创作扶持奖励作品”。
  (二)民间艺术名家
  1、范围:绘画类(木版年画、扑灰年画、农民画)、扎糊类(风筝)、剪刻类(剪纸)、塑作类(泥塑、嵌银漆器、布玩具、仿古铜)、织绣类(刺绣、绒绣、手绣)、雕镌类(根雕、木雕、核雕、砖雕、红丝砚)、表演类(音乐、舞蹈、曲艺、戏剧、杂技)及其它符合选拔条件的门类。
  2、条件:全市范围内长期从事民间艺术创作、表演、研
  究、组织、经营的民间艺术家。推荐的人选要热爱民间艺术,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重培养后继人才,积极参加弘扬民间艺术的公益活动;有较高艺术修养和研究水平;创新意识强,创作能力强,业绩突出,近两年在专业领域内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对我市民间艺术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重要社会影响。
  3、要求:各地、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候选人不超过3名(已评选的民间艺术大师不在推荐行列),也可由同行推荐、个人自荐。参评人员须填写《潍坊市民间艺术名家推荐申报表》(附件3),提供本人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附复印件)和代表作品(表演类作品报送创作、演出的CD或DVD光盘)。证明材料原件和代表作品评选结束后退回。
  (三)民间艺术传承项目
  1、范围:为保护和弘扬潍坊民间艺术,给民间艺术工作者提供从事民间艺术创作的载体,涵盖拟开展或正在开展的民间艺术传承项目。包括挖掘整理民间特色文化产品类(收集整理、编纂制作、出版发行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乡村历史文化、民间民俗文化等)、规划建设展览展示民间特色文化场所类(筹办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展览展示及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修缮、展示利用和建造富有本土特色的文化长廊、文化园地、文化场所等)、弘扬传承民间特色文化活动类(举办民间民俗文化演艺活动、相关民间工艺传承活动等)及其它符合条件的民间艺术项目。
  2、标准:推荐申报的民间艺术传承项目要体现健康向上的地域文化和传统文化,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面向普通群众,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实现文化惠民。必须具有乡村地域、历史传承、民俗文化等特色性或独特性,重在挖掘整理、传承彰显、抢救性保护,重在认同性和归属性,符合当地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3、要求:申报的传承项目要填写《潍坊市民间艺术传承项目申报表》(附件4),并附项目的相关材料(项目规划、论证意见、经费预算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推荐不超过2个需要扶持的民间艺术传承项目。市里将组织材料审核,并召集相关部门、业内人士进行项目论证和实地考察,并确定是否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四)群众文化活动品牌
  1、范围:全市各地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文化创作团队、庄户剧团、家庭文艺户、爱好者沙龙等社会团体以文化惠民为宗旨组织举办的戏剧、音乐、舞蹈、民间艺术、民俗节庆、广场文化等专题性或综合性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2、标准:市级或各县(市、区)经常性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20次,在本区域范围内有较大群众规模、较好社会影响;能体现地域特色、展示先进文化内涵,坚持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并对群众性文化活动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能引导群众在文化活动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较好地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优秀群众文化活动品牌。
  3、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不超过3个群众文化活动参加评选,凡参加推荐评选的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均要求填写《潍坊市群众文化活动品牌评选申报表》(附件5)并上报2500字左右的文字资料介绍和该品牌在历年开展活动的相关辅助文字、图片以及光盘资料。总结材料要突出文化活动
  的突出特点、主要成效和经验做法。
  二、推荐扶持程序
  为做好重点文艺作品、民间艺术名家、民间艺术传承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品牌系列文化项目的推荐、评选、扶持、奖励工作,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成立市评选组委会,负责评选扶持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审定扶持对象,组织实地考察核实等工作。市评选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化科,负责评选扶持的日常工作。
  (一)申报。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潍高校党委宣传部组织推荐申报,也可由同行推荐、个人自荐。
  (二)初审。由评选组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依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上报汇总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评选,拟定初步候选名单。
  (三)终审。市评选组委会对候选名单要分项召开项目(课题)论证、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审核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四)公示。终审名单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评选组委会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五)表彰。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扶持奖励名单和奖励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文艺作品、民间艺术名家、民间艺术传承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品牌的推荐、评选、扶持、奖励工作,是我市培养挖掘文化人才、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进一步推进文化潍坊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深入全面梳理本地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二)严格标准。要坚持以工作实绩和影响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注重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高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精心筛选,严格标准,认真审查、审核,防止形式主义,防止瞒报、虚报现象,按时间高质量地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三)报送要求。各项扶持奖项的申报表(一式10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提报材料请于2015年1月17日前,报送市委宣传部文化科,电话:8871667,电子邮箱:wf8871667@163.com <mailto:wf8871667@163.com>。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1:《潍坊市重点文艺作品统计表》
  附件2:《潍坊市重点文艺作品扶持资金申报表》
  附件3:《潍坊市民间艺术名家推荐申报表》
  附件4:《潍坊市民间艺术传承项目申报表》
  附件5:《潍坊市群众文化活动品牌评选申报表》
  中共潍坊市委宣传部
  201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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