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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23-09-27 19:58
鄌郚总编

10岁男孩遭同学“极端霸凌”,处理结果来了!央媒发声

  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近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关注。大同市迅速组成由教育、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及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
  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经查,大成双语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
  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
  联合工作组责令赵某某、晋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孙某某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同时组织力量对学生及家长开展关护、安抚、心理疏导等工作。在学校整顿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将驻校全程监管。大同全市教育系统及各相关单位将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学校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对发现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责问责。

  此前报道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家长在网上发文,称自己四年级的儿子在校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遭到同班同宿舍的同学赵某某霸凌。
  据网友发布内容显示,自己的儿子在家表现出想要轻生的想法,后在向其奶奶哭诉时才在奶奶的追问下说出自己遭到同学霸凌的事实。
  据媒体报道,9月16日晚,得知上小学的儿子小强(化名)在校内遭遇同班两位男生凌辱,涉及被殴打及其他恶劣行为,小强父亲根据儿子口述写下事件经过,并于当晚将此事告知校方。
  9月17日,在校方安排下,三方家长在学校会面。同日,涉事两位学生家长在小强父亲打印的事件经过材料上,分别代其子写下道歉话语并表示愿承担相关检查费用。
  9月23日晚,山西省大同市教育局发布消息称,网络反映大成双语学校发生同寝室小学生欺辱事件,该局连夜派工作组进驻学校,开展相关学生的关护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知名大V:这个年龄只能这样

  律师:可以起诉监护人
  知名大V“江宁婆婆”9月26日发文表示,因为这两个孩子年龄实在太小了(9岁)。哪怕是过去的一些措施,什么少管所之类的,也从来没有把年龄划到这么低的区间。现在的专门(工读)学校也不能低于12岁。所以这个年龄,真的就,只能这样。
  “江宁婆婆”表示,眼下最严重的是,当下极其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滞后的突出矛盾。现在的小孩子能获取信息的途径比我们小时候多太多了。经常会出现家长和老师完全不知道的事情,但是孩子很清楚。我们的立法要跟上时代。“江宁婆婆”还指出,“对于极特殊的,极少见的人类个体,做出的极端行为,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以他的具体行为来具体研究惩处措施,而不是用年龄一刀切。”
  家长在网上发布相关帖子,帖文简直触目惊心,10周岁的受害人遭遇了被殴打等恶劣行为,甚至被对方侵犯。
  据扬子晚报,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石泽华律师表示,此事件中因两施暴者年龄过小,依据现有行政处理法规,警方已作出顶格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石泽华律师表示,该事件中被欺凌的小学生孙某某确实受到了长期伤害,施暴者监护人需要对孙某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心理疏导费用、精神损伤费用等经济方面进行赔偿,“受害者家长可直接起诉施暴者监护人,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让对方为自己小孩的行为付出代价。”
  石泽华律师表示,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损害,则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事件中,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已经尽到相关职责,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央媒发声:“子不教,父之过”

  立法应该跟上时代
  9月26日,央视网发表评论文章称,欺凌者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暴戾,无不令人不寒而栗。我们甚至不愿再复述那些无耻而残暴的行径,难以想象这竟然是两个十岁左右的孩子所为。但这份通报不但未能平息大家的怒火,反而让舆论再次沸腾。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众普遍认为,对欺凌者的处罚太轻了。
  依法办案无可非议,但对待校园欺凌这类事件,相关部门应首先认识到一点,必须把保护和救济受害者放在核心位置。一方面,要开辟特殊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让他们能尽快走出阴影;另一方面,“子不教,父之过”,就是要对施害者及其监护者给予有力的惩戒,这绝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抚慰,也是对那些潜在的施暴者给予一个警示。
  长期以来,对只看年龄来划分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社会各界一直有比较密集的讨论。兹事体大,确实需要审慎对待。但必须提醒的是,当今信息时代,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途径、效率、能力已经超乎想象,有些孩子成熟得异常迅速。像此案中两个“小恶魔”的行为,还有之前逼同学吃粪等暴行,已经远远超出了成年人正常理解的范围。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新趋势,立法是不是应该跟上时代呢?
  人民网评论则指出,必须追问的是,他们的监护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警方已对他们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基本操作。孩子欺凌了他人,家长不能双肩一耸、两手一摊就算完事,除了道歉、赔偿等,更需反思教育方式,以及承担疏于教导的责任。如果对自家的孩子不严加管教,他们就可能伤害他人,最终搭上自己的前途。
  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应该对校园欺凌事件零容忍,都应该依法承担责任。此次事件是对各级学校的一次警示教育,为校园管理敲响警钟。不仅平时要严格管理,避免出现欺凌事件,更需要在出了问题不掩盖问题,不能妄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唯有实事求是,方能变被动为主动,方能让学生和家长放心。该管却不管,该制止却不制止,学校失声,监管失灵,无疑就是纵容,成为了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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