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23-09-30 15:04
鄌郚总编

昌乐县书法院章程

  
  第一条  性质
  昌乐县书法院是在昌乐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由县内外具有较高水平的书法家、书法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学术团体,是昌乐县委、县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主要任务
  1、创建中国书法之乡,打造“昌乐书法”文化名片。
  2、创新打造“音乐书法表演”品牌文化活动。
  3、实施书法惠民工程,推进书法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
  4、开展高端书法交流、培训、展览活动。
  5、培养优秀人才,推出一批省书协、中国书协会员。
  6、创作书法精品,推出一批省级、国家级入展和获奖作品。
  7、联系上级书协,引进书法项目,承办书法活动。
  8、联络外地书协,引进书法人才和书法项目。
  9、培育书法市场,发展书法产业。
  10、评选表彰书法先进,带领昌乐书法走向全国。
  第三条  研究员
  1、凡遵纪守法,拥护章程,热心公益事业,按时缴纳院费,年龄60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书法院,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文联批准,成为研究员。
  (1)省以上书协会员。
  (2)在省以上文联、书协、文化部门举办的展赛中入展或获奖的市级会员。
  (3)正规院校书法专业毕业或参加省以上书协、名家进修班结业的市级会员。
  (4)愿意对书法院发展做贡献的传播、经营、管理人才。
  2、研究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理事的权利,参加书法院活动的权利,对书法院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等。
  3、研究员必须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活动,坚决执行理事会决议,尽心尽力为书法院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研究员大会
  1、研究员大会是书法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职权是:审议通过书法院工作报告,并监督执行;审议通过书法院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2、研究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研究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研究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研究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是研究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职权是:执行研究员大会的决议,选举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顾问、艺术指导、名誉主席,组织召研究员大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修改章程,决定重要工作。
  2、理事会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3、理事会由院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理事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服从文联和理事会的领导,忠诚于书法事业,热心为书法院工作,有奉献精神,有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参事议事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口碑,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5、理事若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影响工作推进,妨碍事业发展,由研究员大会或理事会罢免其理事资格及担任职务。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
  1、院长负责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研究员大会、理事会。主抓
  人事、财务、纪律工作。
  2、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抓全面工作,主抓业务工作。
  3、其他副院长分工负责各项工作。
  第七条 工作机构
  1、本院工作机构设秘书处、创作部、展览部、惠民工作部、后勤部五个部门,分工负责,协调统一。
  2、秘书处负责书法院的日常工作,传达执行院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和任务;负责书法院的工作考核、宣传、档案、协调、接待等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分工负责秘书处各项工作。
  3、创作部负责书法交流、培训等活动,指导和抓好书法创作。重点开展高端书法交流、培训活动;培养优秀人才,积极推出一批省书协、中国书协会员;创作书法精品,推出一批省级、国家级入展和获奖作品。
  4、展览部负责组织联络院理事会成员的高水准展览活动。主动联系上级和外地书协,引进书法项目,承办书法活动。围绕上级和地方政府的指示要求及院理事会的安排组织举办好不同形式的有品位的书法展览活动。
  5、惠民工作部负责实施书法惠民工程,推进书法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创新打造“音乐书法表演”品牌文化活动。培育书法市场,发展书法产业。
  6、后勤部负责书法院的后勤保障、财务等工作。为书法院的办公、培训、创作、展览、惠民工程等一切活动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搞好财务管理,接受院理事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纪律
  1、遵纪守法。
  2、积极参加活动,年内缺席活动不得超过5次。
  3、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年内未圆满完成任务不得超过3次。
  4、不得私自以书法院名义组织活动或参加外事活动。
  5、不得私自以书法院名义谋取私利。
  6、不得损害书法院的利益和形象。
  7、严格执行市场经营和文化惠民的相关规定。
  8、如违犯上述其中之一条,由理事会开除其院籍。
  第九条  考核
  由秘书处负责,对每次活动、每项工作和执行纪律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提交理事会并予公布。
  第十条  管理
  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称职的及时罢免、除名,对优秀的及时吸收、重用。
  第十一条  附则
  本章程经2015年5月  日昌乐书法院第一次研究员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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