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会试十八房制源流考
汪维真
[关键词]明清时期;科举考试;会试;十八房制;应试人数;五经比例
[摘要]明清会试十八房制,是在科举考试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旨在规范会试阅卷环节的重要举措,将会试中的五经房数与同考官数分别确定在18房和18人的规模上。该制首次出现于明万历十四年,此时明朝的应举人数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十八房制具有较大的制度弹性。清朝承继完善,使之稳定运行至清末,随科举制的废止而终结。作为科举制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制不但在制度体内发挥了作用,同时也对当时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作为“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二大杆杠”①的科举制,经唐宋以来的发展,至明清时期,制度框架渐趋完备,具体细节也更有条理。通过屡屡推出新规的方式(如录取环节的区域配额制、阅卷环节的十八房制),弥缝着原有框架下的粗疏和罅漏。近些年来,随着科举制度研究的深入,成果可谓丰硕,然关于明清会试中的十八房制尚未引起人们的关注。
概而言之,十八房制是在明清时期科举制度体系中产生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制度,旨在规范会试同考官(全称为同考试官,一般称做同考官、同考或房考)数和五经房数,以便阅卷环节的合理和高效。查检史籍知,最早对十八房制给予关注的是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他说:“今制会试用考试官二员总裁,同考试官十八员分阅五经,谓之十八房。”②清人赵翼乾隆时作成的《陔余丛考》中,也列有“十八房”专条,在吸收顾炎武《日知录·十八房》和张廷玉《明史·选举志》中明代会试同考官与五经房数变动说法的基础上,又补充了一些清代的内容③。顾、赵二人关于会试十八房的介绍虽很简略,却提醒我们对十八房制的注意,且提供了探究这一问题的重要线索。
赵翼云:“本朝会试及京闱乡试,所用同考官凡十八员,谓之十八房。”“今之十八房,盖沿前明制也。然明制亦有不定十八房者。”④赵氏的说法包含两点内容:其一,十八房制是在明清时期形成的,明代是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其二,十八房出现于明,定制于清。揆诸史籍,也确如此。在“明实录”及正德、万历朝先后刊刻的两部《大明会典》中都可找到十八房制形成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而张廷玉主修的《明史》“选举志”对明代会试同考官数及五经分房的变化也做了相对集中的记载⑤。因信息来源和关注角度的差异,上述史籍所载内容多寡不同,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全甚或是矛盾的缺陷。就拿张廷玉《明史·选举志》来说,早在20世纪80年代,黄云眉在其《明史考证》(二)中,曾利用“明实录”、陆深《科场条贯》以及前述顾、赵二氏的着作,对其中的相关条目做了补充和指正。近年,郭培贵又对该志做了考论⑥。或许是因为材料分散且正误错杂的缘故,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明代科举配额制度与区域人才关系研究”
(项目编号:11YJA770047)和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明代河南举人、进士研究”(项目
编号:2009-JD-005)的阶段性成果。
①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0页。
②顾炎武着,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一六《十八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244页。
③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九《十八房》,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599~600页。赵翼,生于雍正五年,卒于嘉庆十九年。从赵氏乾隆五十五年所作《陔余丛考小引》看,该书成于十余年前。今人关于“十八房”、“房考官”等相关词条的解释皆源自顾炎武、赵翼的说法,如《辞源(合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修订版,第217页)以及百度百科之“十八房”条。
④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九《十八房》,第599、600页。
⑤《明史·选举志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99~1700页。
⑥黄云眉:《明史考证》(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14~515页;郭培贵:《明代选举志考论》,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08~210页。
个别论着对明清会试中的同考官数或五经房数虽有旁及①,但未见有人对会试十八房制做正面探讨。
关于这一制度,即便是在运行时的晚清,人们也多不明其来历。齐如山(河北高阳人,名宗康,字如山,以字行),生于光绪元年(1875年)②,18岁时曾参加过秀才试③。他在《中国的科名》中写道,曾“闻诸老辈者”言,“应试之卷,例由房官分阅,摘好者荐与主考官,由主考官再定去取。这种房官,例分十八房。这个数字之来源亦未详考,据云最初系照全国省份规定的,后来恒有添减,然变动亦不多”④。会试考卷分为十八房最早出现于明万历十四年,其时全国仅有15直省(南、北2直隶和13布政司),显然与省份数量无关,且该制自清雍正元年稳定后,房数未再变动。故笔者以为,对于这样一个经历了漫长形成期、在科举制度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有必要给予关注和深入研究。而“明代登科录汇编”⑤和“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⑥为该课题的研究提供了资料基础。故不揣浅陋,拟做尝试,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预先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在探讨问题前,有必要对与该制相关的两个问题做一交代。
其一,明清乡、会试中的考官与职任。在明代科举必经的乡试、会试、殿试三级考试中,考官⑦的设置与称谓有所不同,乡、会试中皆设有考试官和同考官,殿试因名义上是皇帝临轩策士,故只设读卷官。乡、会试考官既然分为考试官和同考官,担当的角色也因之不同。就会试言,明人黄佐曾云:“盖会试去取在各房同考试官,而参定高下则考试官柄之。”⑧这就是说,同考官负责分阅试卷并初步选拔(即荐卷),考试官(又称总考或总裁)对所荐之卷秉公衡鉴,以定高下。清代科举多承明制,乡、会试考官之设和分工也大体类此,“考官综司衡之责,房考膺分校之任”⑨。虽然考试官在名分上高于同考官,但因同考官具体负责阅卷和荐文工作,因此同样起着重要作用。诚如清世宗所言,“国家抡才大典,首重试官。主考凭房考阅荐之文,定其去取,则一榜衡鉴之当否,系于分校诸臣之贤不肖,亦匪轻矣”O10。另外,因同考官担当具体的阅卷任务,所以不仅在数量上多于考试官,而且总量也会随着应试人数的增长而增加,而这正是会试同考官不断增加并最终形成十八
房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乡、会试中虽皆设同考官,但因乡试以省为单位举行,各省应试人数多寡不等,因此乡试同考官数因省而异。如明万历七年乡试,河南所聘同考官是7人O11,云南则是5人O12。再如,明崇祯十二年乡试,山西所聘同考官是14人O13,陕西却是12人O14。清代也是如此。如顺治二年(1645年)规定,“其房数悉以各直省科举之数为准”O15,即乡试同考官数根据各直省应试人数决定,不做统一规定。再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议准的直省同考
①详情参见吴宣德《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4卷(明代)(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79~480页及李世愉《清代科场中的考官与场官》(王天有、徐凯主编:《纪念许大龄教授诞辰八十五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一文。
②《编后记》,齐如山:《齐如山回忆录》,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13页。
③齐如山:《齐如山回忆录》,第13页。
④齐如山:《中国的科名》,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⑤明代史籍汇刊本,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9年影印本。
⑥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包括登科录、会试录、乡试录三种,皆由宁波出版社影印出版。本文主要利用的是该社2006年版的“登科录”和2007年版的“会试录”。
⑦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曾制作有“清代科举考试考官、场官简表”,是表设计有试别、考官、场官、科名四个项目栏。从表中内容看,他把乡试中的正副主考、同考,会试中的正副总裁、同考,殿试中的读卷大臣等皆归之于考官,余下人员如监试、提调、受卷、弥封、供给等皆归之于场官(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李世愉在《清代科场中的考官与场官》一文中,对考官、场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这里所述之考官,专指负责阅卷、分别去取、核定名次之官员,以区别于负责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的场官。包括乡试之正副主考官、同考官;会试之正副总裁、同考官;殿试之读卷官;朝考之阅卷官。”(王天有、徐凯主编:《纪念许大龄教授诞辰八十五周年学术论文集》,第330页)本文关于考官之义循此。
⑧黄佐:《翰林记》卷一四《考会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⑨《清史稿·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155页。
O10《清世宗实录》卷四,雍正元年二月丙寅,中华书局
1985年版。按:本文所引清代历朝实录,皆系中华书局1985~1987年影印本。
O11《万历七年河南乡试录》,明代史籍汇刊·明代登科录汇编本。
O12《万历七年云南乡试录》,明代史籍汇刊·明代登科录汇编本。
O13《崇祯十二年山西乡试序齿录》,明代史籍汇刊·明代登科录汇编本。
O14《崇祯十二年陕西乡试录》,明代史籍汇刊·明代登科录汇编本。
O15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八《礼部·贡举·乡会同考官》,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本。
官制规定:顺天、江南各18人,浙江16人,江西14人,山东、河南各12人,福建11人,陕西、湖北、四川、广东、广西、贵州各10人,湖南、山西各9人,云南8人①。所以,本文关于同考官数变动与十八房制形成的探讨限定在会试层面而不涉足乡试领域。
其二,会试中五经房数与同考官数间的关系。自唐宋以来,列入科举考试范围的儒家经典代有不同。就数量而言,自唐至元经历了一个逐渐收缩的过程。如唐代的明经科,即有九经、五经、三经、二经以及三传、三礼、学究诸科,而其中的九经即是指《礼记》、《左传》、《毛诗》、《周礼》、《仪礼》、《周易》、《尚书》、《公羊》、《谷梁》等②。宋哲宗元佑四年(1089年)规定,诗赋进士,于《易》、《诗》、《书》、《周礼》、《礼记》、《春秋左传》内听习一经。专经进士,则须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左氏春秋》为大经,《书》、《易》、《公羊》、《谷梁》、《仪礼》为中经,《左氏春秋》得兼《公羊》、《谷梁》、《书》,《周礼》得兼《仪礼》或《易》,《礼记》、《诗》并兼《书》,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③。至元朝,列入科举考试范围的经典缩减为五种。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明确规定,以朱熹所注“四书”以及《诗》、《尚书》、《周易》、《春秋》、《礼记》作为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要求士子于五经中“各治一经”④。元代的这一做法为明清两代所承袭。
在列入考试范围的儒家经典的数量发生缩减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科举考试中存在的另一种现象,即无论是宋代诗赋进士于六经中专习一经,还是专经进士从九经中选习二经,抑或是元明清时期于五经中选习一经,士子具体以哪种或哪两种经应试,并不由官方具体规定,而是由士子于官方圈定的经典范围内自主选择。个体自主选择的结果必然存在差异。出于公平性考虑和考试本身对公平性的追求,这一差异终将受到正视,南宋时期要求分经考校便是正视这种差异的具体举措。据载,南宋理宗绍定二年(1229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词赋命题不明,致士子上请烦乱;经义不分房别考,致士子多悖经旨。遂饬考官明示词赋题意,各房分经考校”⑤。故顾炎武等认为,科举考试中的“各房分经”始自南宋理宗绍定二年⑥。由于明代承袭了元代的做法,举业中可供选择的儒家经典只有五种,选择的结果也只能是五种,远较宋代经义考试从九经中选择两经所得结果简单,因而南宋“各房分经考校”的做法在明代得以发展,并成为固定制度。就此而言,刘海峰称以四书五经作为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是“元代科举对后代科举影响最大的一项变动”⑦,实不为过。
自南宋绍定二年始行分经考校,至明景泰之前,这一制度的执行以及具体分房情况因史籍缺载而不明。但到景泰元年(1450年)在阅卷环节实行五经专员制后,按经分房、每房专官校阅成为定制。因明清时期士子皆治一经,故当时按经分房实即按五经分房之意。如商衍鎏曾云:“从前考生各认一经,故有五经分房之例。”⑧既按五经分房,又强调各房专员,这样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分数总数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对应关系。而自景泰以后至十八房成为定制的雍正元年,除了康熙末年实行过一房二名同考官制外,其余绝大多数时间内都是一房由一名房考校阅,这样此期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分房总数实际上是一致的,犹如一刀之两刃,因此史籍中无论是此期的同考官数资料,还是此期五经房数数据,皆可从五经房数和同考官数两方面理解(康熙末年实行一房二名房考时期除外)。如说某科会试同考官是14人,表明此科五经分房的总数也是14房;同理,如说某经增加了一房,表明此年同考官也增加了一人。而所谓的十八房,即是指五经试卷分为18房,由18名同考官分别校阅。正因为五经房数与同考官数间形成的这种对应关系,“分经本始于宋理宗绍定二年,但不载房数”⑨的情况被改变,会试中的五经房数与同考官数作为一个整体为治史者所关注。本文正是利用这两方面资料,通过明清会试同考官数和五经房数的具体变动来展示十八房制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根据搜检到的资料知,洪武四年明代首科会
①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六六《礼部·仪制清吏司·贡举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参见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③《宋史·选举志一·科目上》,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620~3621页。
④《元史·选举志一》,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019页。
⑤《宋史·选举志二·科目下》,第3637~3638页。
⑥顾炎武着,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一六《十八房》,第1244页。
⑦刘海峰:《科举考试的教育视角》,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⑧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99页。
⑨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九《十八房》,第599~600页。
试的同考官是4人,洪武十七年定为8人,景泰五年始由8人增至10人,其后同考官数渐增。到万历十四年达到18人,五经试卷首次分为18房,宣告十八房制产生。然而,此后直至清初,会试同考官人数与五经房数仍在不断变化。顺治十五年虽申明十八房制,康熙朝也曾采行过,但一直处在波动状态,直到雍正元年才固定下来,为以后各朝遵循。故关于十八房制产生和演变的探讨,以十八房首次出现的万历十四年为界限分做两个部分进行。
二明万历十四年前会试同考官数的累进式增加
1.洪武十七年会试同考官8人的规定及其执行情况
明代科举考试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但在当年五月颁布的开科诏①中没有涉及到考试官人数问题,明代正史与典制类史籍中也未记载,然从现存《洪武四年会试录》②看,此年会试的考试官(时称主文官)是2人,同考官(时称考试官)是4人③。
洪武十七年(1384年),是明廷自洪武六年罢停科举十年之后再行开科之年。此年三月颁布科举成式,规定,“同考试官,乡试四人,会试八人”④。故正德《大明会典》记,洪武十七年颁行科举成式,会试考试官由礼部敦请,“主文考试官二员,同考试官八员”。“十八年,令会试主考官二员并同考官三员临期具奏,于翰林院官请用,其余同考官五员于在外学官请用”⑤。《明史·选举志》也称,“初制,会试同考八人”⑥。综上可以看出,从立制角度言,明代关于会试同考官的相关规定始自洪武十七年,当时规定是8人。
洪武十七年的规定在明初三朝执行得如何,史籍记载较少,笔者仅搜检到一科“会试录”和一则借助主试官文集而保存下来的“会试录序”,反映的是建文二年和永乐十三年的会试情况。就这两科情况看,8名同考官的规定并未严格遵守,遵制和违制的情况各占其一。先看建文二年(1400年)会试情况,这是仅四年的建文朝唯一举行的一次。据《建文二年会试录》⑦载,此年会试同考官为6人,较洪武十七年规定少2人,可视为违规的案例。永乐十三年(1415年)会试情况则与之相反。该年会试主考官梁潜所作“会试录序”中这样道:“永乐十三年春二月,礼部将合天下贡士而考试之,遂闻于上,诏尚书臣震、侍郎
臣绶总其事,翰林修撰臣潜、臣淇[洪]合内外儒臣十人往考其文辞。”⑧从往考文辞的10人中除去2名考试官,同考官则为8人,与洪武十七年规定一致。因可搜检到的明初三朝会试同考官的资料太少,仅据这两个正反个案难以弄清此期会试同考官数变动的完整情况,但据现有资料至少可以做出下述判断:在洪武至永乐时期,会试同考官数至少经历过洪武四年4人、洪武十八年8人、建文二年6人、永乐十三年8人这样几次变动。
就明代科举考试发展的总体过程看,洪武十七年复开科举后,虽然设科取士未再罢停,但其真正步入制度化操作则始自宣德朝⑨,会试同考官数规定的实际执行也是如此。就存世的“会试录”和“会试录序”所载情况看,宣德五年(1430年)至景泰二年(1451年)间的会试,同考官都是按洪武十七年的规定,选用了8人0瑏瑠。但至景泰五年,会试同考官数发生了变动。此次变动,既有来自应试士子增多的客观压力,也有景泰元年新确立的“五经专员”制的影响。
2.景泰元年的五经专员制与景泰五年会试
①《皇明诏令》卷一《太祖高皇帝上·初设科举条格诏(洪武三年五月初一日)》,续修四库全书本。
②《洪武四年会试录》,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
③王世贞记,此年的“考试官”即后来的同考试官有翰林侍读学士詹同、国子司业宋濂、吏部员外郎原本、前贡士鲍恂、掌院吏部右侍郎顾贞5人(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42页)。对照《洪武四年会试录》,这一说法则欠准确,该录“考试官”题名仅前4位,顾贞为“掌卷官”。
④《明太祖实录》卷一六○,洪武十七年三月戊戌,台湾中研院史语所影校本。以下所引明代历朝实录,版本同此。
⑤正德《大明会典》卷七七《礼部三十六·学校二·科举·会试·事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万历《大明会典》卷七七《贡举·会试》(广陵书社2007年影印本)对洪武十八年的情况也有类似记载。
⑥《明史·选举志二》,第1699页。
⑦《建文二年会试录》,明代史籍汇刊·明代登科录汇编本。
⑧梁潜:《泊庵集》卷七《序·会试录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⑨汪维真:《明洪熙、宣德间乡试解额制度的确立与运行》,《史学月刊》2009年第8期;《明代乡试解额制度研究》第2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0瑏瑠详情参见宣德五年、八年,正统元年、四年、七年、十年、十三年和景泰二年之各科会试录(皆系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
同考官的首次增加
景泰元年(1450年)闰正月,顺天府府尹王贤奏道:“今年该乡试,往者各处取正考试官二员,同考试官四员或三员。臣以五经宜用考官五员,若他经官带一二经,则去取文字岂无谬误。”奏请计议。礼部讨论后同意了王氏的看法,题请“今后在京、在外乡试,取同考试官,五经务要五员,专经考试,不用带考”。景帝从之①。
从这则资料可以看出,此前虽对乡、会试同考官数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并未规定每位同考官只能评阅《诗》、《书》、《易》、《春秋》、《礼记》五经中之一经的试卷,这样在应试士子五经人数并不均衡的情况下,一名同考官同时担当两经或两经以上试卷评阅(当时称做“带考”)的情况便会发生。王贤五经不用兼评的提议即是针对这种现象而发。
这一建议的提出和得到采纳,又是与元代以来行用的举子各治一经的制度有关。在士子各治一经的要求下,不仅存在着考生在本经上的差异,也存在着同考官对五经熟悉程度的差异。同考官在评阅专经以外的经义试卷时,难免存在取舍不当的情况。从这一角度讲,王贤“若他经官带一二经,则去取文字岂无谬误”的说法确实击中了问题的要害。因此,王贤的建议被接受后即于当年付诸实施,对此正德《大明会典》记载道:景泰元年,“又令在京、在外乡试,同考试官,五经许用五员,专经考试”②。五经专员制虽始行于乡试,但最终也被推广到会试中。不过推行的时间稍晚一点。景泰二年正月,礼科都给事中金达等言二事,其中第一事即要求在会试中为每经增置一名同考官。他说:
天生贤以辅君,君用贤以成治,必选取极其精,登庸有其道。今会试举人不下三千,若一经止用考官一员,诚恐心力有限,不能精选,乞于在京各衙门,不拘近侍、风宪,果有精明经学者,每经增置同考官一员,参较可否。
然而“事下礼部”讨论时,以“宜遵旧制”的理由被否决了③。从《景泰二年会试录》看,该年会试所用同考官是8人④。显然,这里所谓的“遵旧制”应是洪武十七年所定之制。金达此次奏言表面上看似与五经专员无涉,但从其“一经止用考官一员”、“每经增置同考官一员”的措词中,可以感受到他是站在五经专员角度建言的,而且从明廷此后多分别针对某一种经或某几种经增加同考
官的做法看,五经专员制也推广到了会试层面。
金达等人的此次奏言虽未被采纳,其“今会试举人不下三千”的说法也未必属实⑤,但随着社会承平与发展,应举人数的增加,同考官与应试人数间比例失衡的问题必将凸现出来⑥,因此同考官数的增加是势所必然,何况还有五经专员、不用带考的制度要求!在现实与制度的双重压力下,会试同考官数于景泰五年(1454年)首次突破旧制,由8人增加到10人⑦,开启了明代会试同考官数不断上升之端,故《明史·选举志》认为,“其后(景泰五年)房考渐增”,这一说法基本符合明代会试同考官数的整体变动趋势。
五经专员制不仅属于明代同考官制改革的范畴,而且其中体现的“经房不用带考”⑧的原则对此后的明代乃至清乾隆朝以前的乡、会试制度都产生了影响,并直接推动了与之相关的会试同考官人员构成、乡会试分房依据等方面的变化。自五经专员制实施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按经分房、专员校阅成为会试层面的通行做法,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之间呈现出等量关系。
从上面的讨论知,五经专员制对五经房考的选任和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制运行时期,应试者五经人数的变动将直接引发五经房数的变化,因之也成为除了应试人数之外又一引发会试同考官数变化的重要因子。
3.天顺元年至万历十四年间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的变动
自景泰五年突破旧制增加2名同考官之后,
①《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八,景泰元年闰正月甲子。
②正德《大明会典》卷七七《礼部三十六·学校二·科举·乡试·事例》。
③《明英宗实录》卷二OO,景泰二年正月丁未。
④《景泰二年会试录》,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
⑤本年会试副主考林文在《会试录后序》中记,“时就试者二千二百余人”(《景泰二年会试录》)。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四亦记,景泰二年“会试之士二千二百有奇”(续修四库全书本)。
⑥清顺治二年曾定,“其房数悉以各直省科举之数为准,每房分阅三百卷或二百五十卷,计数分房,计房取官”[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八《礼部·贡举·乡会同考官》]。这可理解为是清代所定房考与考生间的比例关系。明代虽未见到相关规定,但就其会试人数与同考官数间的比例看,除个别科次外,也基本在这个范围。
⑦《景泰五年会试录》,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
⑧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一《科试备考·试条·经房不用带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一直到万历朝,会试同考官数一直处在缓慢上升状态。《明史·选举志》对明初以来同考官数的变动描述道:
初制,会试同考八人,三人用翰林,五人用教职。景泰五年从礼部尚书胡濙请,俱用翰林、部曹。其后房考渐增。至正德六年,命用十七人……万历
十一年,以《易》卷多,减《书》之一以增于《易》。十
四年,《书》卷复多,乃增翰林一人,以补《书》之缺。至四十四年,用给事中余懋孳奏,《诗》、《易》各增一房,共为二十房……至明末不变①。
即《明史·选举志》认为,明代会试同考官数经历了景泰五年、正德六年、万历十四年和四十四年4次变动,与之相应,同考官数经历了由10人到17人、18人、20人的变化。
顾炎武对嘉靖末年至崇祯朝的五经房数变化有过记载。他说:
嘉靖末年,《诗》五房,《易》、《书》各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止十七房。万历庚辰、癸未二科,以《易》卷多,添一房,减《书》一房,仍止十七房。至丙戌,《书》、《易》卷并多,仍复《书》为四房,始为
十八房。至丙辰,又添《易》、《诗》各一房,为二十房。天启乙丑,《易》、《诗》仍各五房,《书》三房,《春秋》、《礼记》各一房,为十五房。崇祯戊辰复为二十房。辛未,《易》、《诗》仍各五房,为十八房。癸未复为二十房。今人概称为十八房云②。
材料中万历庚辰、癸未、丙戌、丙辰分别对应的是八年、十一年、十四年和四十四年,天启乙丑对应的是五年,崇祯戊辰、辛未、癸未分别对应的是元年、四年和十六年。顾氏关于明天启、崇祯两朝五经房数变化的记述是《明史·选举志》中所缺少的内容,它直接否定了《明史·选举志》关于万历以后五经房数保持二十不变的说法。然而顾氏说法是否可信,与史志信息互补后能否全面反映景泰后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所经历的变动,还是一个未被完全落实的问题。就笔者掌握的资料看,顾氏关于嘉靖至明末的记载皆可得到印证;而《明史·选举志》关于明代同考官数变迁的记载,不仅万历四十四年以后的情况不确,且遗漏了天顺四年、成化十七年会试同考官数变动的信息。兹将天顺至万历十四年间同考官数变动的原委胪述如下。
(1)天顺四年会试同考官数由10人增至12人
英宗复辟,建元天顺后,对景泰朝的诸多做法做了选择性的取舍。从《天顺元年会试录》③
所记同考官信息看,天顺元年(1457年)采用的是景泰新制,选派了10名同考官。但此制仅行一年,天顺四年(1460年)会试时,同考官便由10人增至12人④。对于这一变动结果,陆深《科场条贯》中载:“正统元年才八人,至景泰五年增二人为十人,天顺四年又增二人为十二人。”⑤
此次同考官增加的原因和经过未见史籍记载⑥,但据相关资料推测,可能与应试士子五经比例悬殊的加剧直接相关。理由有二:首先,此期会试应试人数并未猛增。明人张朝瑞《皇明贡举考》一书记载了自宣德五年至万历十一年各科会试的应试人数,根据这些数据制成该期应试规模变迁图(见图1)。从图上可以看出,景泰五年会试参试人数首次达到3000人,整个天顺朝的三次会试也都处在这一规模⑦。前已有述,景泰五年因应试人数增加等原因已将同考官人数由8人增至10人,因而此次同考官数调整当与应试人数关系不大。其次,同期直隶地区乡试中,发生过因五经试卷多寡不同而请求为某几种经增加同考官的事。天顺三年二月,顺天府府尹王福言:“今年八月本府乡试,看得应试生员《春秋》、《礼记》二经数少,《诗》、《书》、《易》三经每经各有四五百卷,若各以同考官一人校阅,虑恐涉猎不详,而有玉石不分之弊。乞令礼部将《诗》、《书》、《易》三经每经添同考官一员。”英宗采纳了这一建议,且“命南京亦照此例”⑧。这一史实表
①《明史·选举志二》,第1699~1700页。
②顾炎武着,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一六《十八房》,第1244~1245页。
③《天顺元年会试录》,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
④《天顺四年会试录》,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
⑤陆深:《科场条贯》,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⑥谈迁《国榷》卷三二“天顺三年二月壬午”条下有“增乡会试《诗》、《书》、《易》房同考官各一人”的记载(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084页),当系误记。理由见后面相关注释条中的说明。
⑦具体数据参见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四第272、278、284页。
⑧《明英宗实录》卷三○○,天顺三年二月壬午;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一《科试备考·试条·增两京经房》。按:此次奏请的结果,只是为南北直隶乡试中的《诗》、《书》、《易》三经各增加了一名同考官,与会试无涉。然谈迁《国榷》卷三二“天顺三年二月壬午”条下有“增乡会试《诗》、《书》、《易》房同考官各一人”的说法,从“实录”所记内容看,当系误记。另,若按谈氏《诗》、《书》、《易》三经各增一名同考的说法,增加的人数应为3名,但从会试录看,天顺四年较天顺元年仅增加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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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明宣德至万历间会试人数变迁图
明,在当时南、北直隶的乡试中,举子研习《诗》、《书》、《易》者远多于《春秋》和《礼记》。根据五经专员的阅卷原则,《诗》、《书》、《易》三经的房数和同考官数需要增加。两京是全国的缩影,也可反映出当时其他地区士子研习五经的偏好。尽管只有乡试中式者才能参加会试,但它毕竟是乡试之上又一层级的考试,乡试中普遍存在的士子五经
人数不均衡现象在会试层面自然也会有所反映。
笔者根据已经出版的直接反映会试中式者信息的会试录和部分进士履历便览前五经各房门生题名,对部分科次会试中式者的五经人数及比例做了分类统计,发现明代士子在《诗》、《书》、《易》、《春秋》、《礼记》五经的研习上存在着明显倾向,兹将统计结果展示如下:
表1明代部分科次会试中式者的五经人数与比例
说明:(1)此表所据资料主要来自“明代登科录汇编”和“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凡属会试录类,“备注”中仅注明版本,前者简称“汇编本”,后者简称“天一阁本”。“便览”以及其他来源的会试录,“备注”中则注出具体文献名与版本。
(2)由于百分比采取四舍五入法,某些科年五经的百分比总和未必恰合100%。
根据表中五经比例数据制出下面“明代会试中式者五经比例迁移图”。
图2明代会试中式者五经比例迁移图
从会试中式者五经比例的变化轨迹可以看
出:在天顺朝前后,《诗》、《书》二经在中式者的比例一直位居前列,故为《诗》、《书》等经增加会试同考官也合乎情理。且从此后的实际情况看,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的变动也主要由此引发。
(2)成化十七年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皆由12增至14
天顺四年所定会试同考官12人之制,一直沿用到成化十四年①(1478年)。这12名同考官,对应到五经上,是《易》、《春秋》、《礼记》三经各2名,《书》、《诗》二经各3名②。然而这种分配方案在成化十七年(1481年)碰到了问题。此年正月,各地汇总来的信息表明:在二月即将举行的会试中,《书》、《诗》二经“试卷加多”。因此礼部提议为此二经各增加一名同考官。宪宗认可了礼部的意见,认为,“科举取士,务在得人”,假若人手不够,鉴别不精,便难避免滥进。既然《诗》、《书》二经试卷比往年增多,每经可增加同考官一人,“庶得详于校阅,而人才无遗也”③。这样,成化十七年会试同考官较前又增加2名,达到14人,并在该年会试中得到执行④。经过此次调整,五经房数也因之增至14房。如“会典”称,“(成化)十七年,令会试同考官《书》、《诗》经各增一员”⑤。关于此次变动的原委,《礼部志稿》中也有记载⑥,不赘。
(3)正德六年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皆由14增至17
成化十七年调整后的规定,一直沿用到正德三年⑦。正德六年(1511年),令增会试同考官为17员。对于此次变动,此年会试主考官刘忠在该年《会试录序》中云:“旧制:同考合五经分房为十四人。近以《易》、《诗》、《书》卷浩繁,各增官一。”⑧刘氏这两句概括,不仅交代了正德六年同考官数由14人到17人的变化,同时还指出该年增加同考官是《易》、《诗》、《书》三经卷数浩繁的缘故。关于该科17名同考官的来源与各经分配情况,万历《大明会典》中交代:“正德六年,令增会试用同考官共十七员,翰林官十一员,科、部各三员。内分《易》经四房、《书》经四房、《诗》经五房、《春秋》二房、《礼记》二房。”⑨
经过明初至正德朝的多次调整,会试中的同考官数由最初的4名累进为17名。而且自景泰朝五经专员制确立以来,五经房数与同考官数始终保持等量增长,至正德六年,房考与五经房数
同步增至17,至此,十八房制似已呼之欲出。不过,17人之制历经正德、嘉靖、隆庆三朝O瑏瑠,运行75年,至万历十四年(1586年)因新情况的出现才让位于新的制度。
(4)万历十四年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首次增至18
万历十四年正月,礼部在题奏会试事宜时
云:“至于经房,额设一十七员。《书》、《易》经旧例各有四房。《易》经卷多,合增一房。”O瑏瑡礼部根据掌握到的《易》经卷多的情况,奏请在即将举行的会试中为《易》经增加一房,即由原先的4房增至5房。这一提议得到神宗的同意,这样五经房
①详情参见天顺七年,成化二年、八年之会试录(皆系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以及《成化十一年会试录》(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和《成化十四年会试录》(《皇明程世录》卷三,南京图书馆藏)。《成化十四年会试录》委托时在南京大学历史系攻读博士学位的赵长贵同志代为查抄,特致谢意。
②《明宪宗实录》卷二一一,成化十七年正月癸巳;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一《科试备考·试条·增经房员数》。按:从12名同考官所对应的五经分房情况看,天顺四年所加两名,应是分别为《书》、《诗》二经各增加了一名同考官。景泰五年10名同考官,应是按金达的意见,为五经各设两名同考官。
③《明宪宗实录》卷二一一,成化十七年正月癸巳;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一《科试备考·试条·增经房员数》。
④《成化十七年会试录》,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
⑤正德《大明会典》卷七七《礼部三十六·学校二·科举·会试·事例》。
⑥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一《科试备考·试条·增经房员数》。
⑦详情参见成化二十年、二十三年,弘治十二年、十八年之会试录(皆系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和《弘治十五年会试录》(明代登科录汇编本);弘治三年、弘治六年和正德三年会试之同考官数,分别参见徐溥《谦斋文录》卷二《序文·会试录序》、李东阳《怀麓堂集》卷二八《文稿八·序·会试录序》和王鏊《震泽集》卷一二《序·会试录序》(皆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正德六年会试录》,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
⑨万历《大明会典》卷七七《贡举·科举·会试》。
O瑏瑠详情参见正德六年、九年、十二年,嘉靖二年、八年、十一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二十九年、三十二年、三十五年、四十一年、四十四年,隆庆五年,万历二年、五年和八年之会试录(皆系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本);
嘉靖二十年、三十八年,隆庆二年之会试录(皆系明代登科录汇编本);嘉靖五年会试同考官数,见贾咏《南坞集》卷四《序·会试录序》(民国21年重刻本)。
O瑏瑡《明神宗实录》卷一七○,万历十四年正月壬戌。
数也相应地由17房增为18房①,同考官也由17人增至18人。
此次经房变动的直接原因是《易》经人数增多。实际上,在会试五经房数与同考官的设置中,《易》经房数与考官不足的问题早在万历八年(1580年)便已出现,只不过当时《书》经人数相对于同设为4房的《易》经来说要少一些,便采取了“省《书》之一以增《易》房”②的做法,即在不增加总房数的情况下暂时解决了《易》经房数与同考官不足的问题③。这一做法又被万历十一年(1583年)会试沿用④。王锡爵在万历十四年《会试录序》中曾云:“先是科臣条议,以人文日盛,议广制额,以《易》、《书》分考官更署不便,议广员额,有诏皆可。”⑤其间“《易》、《书》分考官更署不便”,当是指万历八年和十一年会试时《易》、《书》两经房考官损益之事。然而,及至万历十四年会试时,不仅《易》卷仍多,且“《书》卷复多”。面对这种境况,先前损《书》房而增《易》房的暂时性做法已无法奏效,于是礼部特为奏请,乃增加“翰林一人,以补《书》经之缺”⑥。这样,明代会试中首次出现“十八房”。
自天顺至万历十四年间,会试中五经房数和同考官数曾发生多次变动,从臣僚奏请的理由中可以察出,这些变动多由应试者五经人数或比例的变化而引发。这从前面的“明代会试中式者五经比例迁移图”中也可得到很好的说明。从会试中式者五经比例的变化轨迹可以看出:《诗》、《易》二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尤其是《诗》经,自天顺元年(1457年)后,在中式者中所占比例就一直位居首位;成化十一年(1475年)逼近35%,成化二十三年达到峰值38.57%,此后虽有回落,但至万历十四年也一直保持在34%以上。《易》经,在弘治前,中式者比例一直低于《书》经,但自弘治十二年(1499年)反超之后,在中式者总量中稳居第二;自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后,中式者比例一直在30%以上;万历十四年即因该经卷数增多而增加房数与同考官。《书》经中式者自弘治朝起虽退居第三,但除嘉靖四十四年、隆庆二年和五年3科外,在中式者总量中的比例仍维持在20%以上。故万历十四年之前,同考官数的增加多由《诗》、《书》二经或《诗》、《书》、《易》三经人数的增多而引发。而《春秋》和《礼记》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在明初数科会试中,《春秋》经中式者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尤其是洪武
四年会试,以该经中式者占33.33%,此后直线下降,与一直处在低位的《礼记》接近。成化以后,《春秋》和《礼记》两经中式者比例处在5%~9%之间,故在明代会试中,从未因《春秋》、《礼记》二经人数增多而引发同考官与房数的变动。
当我们在强调应试者五经人数变化引发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变化时,一定要注意隐藏其后的应试人数问题。从图1“明宣德至万历间会试人数变迁图”可以看出,宣德五年明代会试人数仅2000人。该科会试同考官8人,每位同考官每场需评阅250位考生的试卷。借用清顺治二年所定250人~300人分为一房的标准⑦计算,该科同考官配置适当,改卷量略有宽松。随后,应试人数在经历了正统朝的短期下降后再次上升,于景泰五年达到3000人。史籍有明确记载的明代会试同考官数的制度性上调也始自该年。此后会试人数一直在盘旋上升,至嘉靖、万历朝,最高年份皆达4600人。从应试人数整体增长的形势看,同考官数的增加势在必然。因此,万历十四年出现十八房,也是明代会试达到较大规模的一种反映。只是景泰以后实行五经专员制,这样在臣僚请求增加同考官与房数的奏请中,更多地强调了应试士子五经人数的变化,从而弱化或遮掩了应试人数增长情况的反映,实际上五经人数的变动是以总体考生人数的增加为依托的。
①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张位、于慎行等所纂《词林典故》,卷首张位“词林典故序”署时为万历十四年仲冬。书中“考试”条载:“凡填草榜,或各房俱在,或经房挨次上堂。榜俱副主考亲写,字号从第十八名起。”此句下有小字注道:“近增一房,从十九名起。”从该书成书时间、我们在正文所引《明神宗实录》所载万历十四年正月增加会试房数与房考原委以及《万历十四年会试录》(明代登科录汇编本)所记同考18人的情况看,《词林典故》的说法有误。万历十四年会试之前,房考与房数定额皆为17,故此前草榜填名只可能从第十七名起,正文中的“从第十八名起”当为“从第十七名起”。而万历十四年新增一房后,小字注当写做“近增一房,从十八名起”。
②《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一,万历四十四年正月庚辰。
③顾炎武着,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一六《十八房》,第1245页。
④⑥顾炎武着,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一六《十八房》,第1245页;《明史·选举志二》,第1699页。
⑤王锡爵:《王文肃公文集》卷一《丙戌会试录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⑦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八《礼部·贡举·乡会同考官》。
三明万历十四年后会试同考官数的波动与清雍正元年十八房制的最终稳定
1.万历十四年以后明代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的变动
(1)万历四十四年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皆由18增至20
会试分为18房、同考官18人制度在万历十四年之后曾多次被沿用①,但并未定制,故赵翼云,“明制亦有不定十八房者”②。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因给事中余懋孳建议,同考官由18人增至20人。余氏奏请,因上年年末增加礼部官员为同考官所引发。万历四十三年十二月,礼部在申饬会场事宜时提出:“房考诸臣,翰林、科、部皆有定员,惟本部无之,似为缺典。况乡试已复旧遣,会试不宜独遣,合无增设本部司官一房充同考试官,以便分阅。”礼部是负责科举考试的机构,提议从本部选充一名同考官似也自然,因而神宗“依拟”③。会试同考官便因此增至19人。消息既经传出,礼科马上做出反应。次年正月,礼科给事中余懋孳等言:“房考之设,以试卷之多寡为增减”,万历十一年之前,“会试止十七房,《诗》经五,《易》、《书》各四,《春秋》、《礼记》各二”。十一年“以《易》卷多,遵省《书》之一以增《易》房,仍十七。此分经之定额也。十七房,用翰林十一人,六科三人,六部三人。此衙门之定额也”。至万历十四年,“《书》卷复多,而《易》不可裁,于是增十八,以翰林充,是翰林增一人矣。今议再增一人,以礼部充,是六部亦增一人矣。六科可独缺乎?且如增《诗》而不增《易》,事有劳逸,阅有详略,士子宁贴服也”?余氏等人从衙门定额、五经人数两方面立论,提出自己主张,神宗旨“下部议”④。礼部左侍郎何宗彦在随后的“覆奏会场要务内言:各省乡试取中不满百人,犹有十四五房分阅。会试取数已逾五倍,而分考不及二十人,翻阅未详,宜从科臣请,增《易》一房,则词臣十二人,科、部各四人,非特人数适平,亦且分阅较易”。神宗从之⑤。这一新制随及行用于万历四十四年的会试中⑥。
从上述变动原委可以看出,此次会试同考官的增加,实因中央部门间攀比与制衡而引发。理由有三:其一,从上述事件发生的时间与关联性看,余氏奏请言词中“六科可独缺乎”已明显具有攀比之意。其二,余氏做法为后来者仿效。天启二年(1622年)正月,“时台臣李日宣请添房考,
科道一体入帘。大约以十三道与六科体统相等,科臣入内而独遗台臣于外,非所以平科道之观也。且各部尚得同馆科而入,何独于台臣而遗之”⑦?从李氏奏请中可以看出,他是仿效礼科的做法。其三,该年同考官的增加与应试人数应无太大关系。万历四十四年应试人数在该科会试主考官吴道南所作“会试录序”中未有记载⑧。从前面的图1看,自嘉靖二十六年至万历十一年(1547~1583年)近40年间,应试人数基本是在4300~4600之间波动,未大起大落,表明自嘉靖中期以来会试应试人数已由明前中期的较快增长进入了相对稳定阶段。万历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的会试人数大体也是这个规模,如万历二十六年参试人数是“四千六百有奇”⑨,三十二年“待试者四千七百有奇”O瑏瑠,其人数增长与嘉、万以来缓慢态势基本相似。当然,万历四十四年的会试人数在此基础上会有所增加,因在万历三十七年、四十一年明廷先后为辽东、陕西各增加了5名乡试解额,万历四十三年又上调了除上述两地外全国绝大多数直省的乡试解额。乡试解额上调固然会引发万历四十四年会试人数的增加,但因调整幅度有限,对总量影响不会太大O瑏瑡。
会试同考官增加中所出现的类似余氏的攀比做法,当与世风相关。因为,自宋代以来,科举考试已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式,世人对科目的
①万历十四年所定会试同考官十八人之制的行用情况,参见万历十四年、二十九年之会试录以及《万历二十年壬辰科历履便览》(皆系明代登科录汇编本。按:该本《万历二十年壬辰科历履便览》,原名为《万历二十七年壬辰科进士历履便览》,然根据年干支及会试考官姓名综合判断,当为万历二十年之误,故改)、《万历二十三年进士履历便览》、《万历二十六年进士履历便览》和《万历三十二年进士履历便览》(皆系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本)。
②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九《十八房》,第600页。
③《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万历四十三年十二月戊辰。
④《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一,万历四十四年正月庚辰。
⑤《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一,万历四十四年正月辛丑。
⑥⑧吴道南:《吴文恪公文集》卷一四《序·会试录序(万历丙辰科)》,四库禁毁书丛刊本。
⑦沈国元:《两朝从信录》卷一一,天启二年正月,明清史料汇编本。
⑨沈一贯:《喙鸣文集》卷四《书序·会试录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
O瑏瑠朱赓:《朱文懿公文集》卷三《会试录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O瑏瑡参见汪维真《明代乡试解额制度研究》第4章第1部分
“万历四十三年乡试解额的大范围调整”。
追捧以及会试中考官与举子间也即座主和门生间关系的结成,充任考官掌典文衡被视为恩遇。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曾国藩曾任会试同考官,他在家书中这样写道:“三月初六日,余发第二号家信。是日皇上天恩,余得会试分房差。”①多次担任乡、会试考官则被视为皇朝盛事,如王世贞《皇明盛事述四》中就列有《六主乡会文衡》、《两主会试》、《三举乡试》、《十知贡举》、《连主乡会试》等条②,《清朝贡举年表》卷一中也列有《连典乡试》、《连典礼部试》③等条。正因为有这样的风气和认同标杆,于是各级衙门便不失时机地为本部门争取机会。另外,从历史上看,科场堪称易生是非之地,尤其是权臣的介入,更使科场变成腥膻场所。决策者出于制衡需要或者防范考虑,有时也会同意甚至主动增加同考官。
万历四十四年同考官增加至20名,是明代会试史上同考官数首次达到的最高数字,20房也是明清会试史上的最高房数。从此后的情况看,会试二十房制未能如《明史·选举志》所说的“至明末未变”,其在启、祯两朝经历过多次震荡。
(2)天启五年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皆由20降至15
万历四十四年所定会试20名同考官制,于万历四十七年又行一科④后,历史便进入天启朝。天启朝共举行过两次会试,分别在天启二年(1622年)和五年。虽然未能睹见这两科“会试录”,但相关文献对同考官皆有记载。先看天启二年会试,据《两朝从信录》载,此年二月钦定会试考官是:“会试主考何宗彦、顾秉谦。房考彭凌霄、施凤来、李孙宸、姜逢元、孟绍虞、李光元、韩日缵、钱龙锡、罗喻义、贺逢圣、林钎、丁乾学、薛凤翱、蔡思克、惠世扬、周希令、王洽、耿如杞、桂绍龙、杨嗣昌。”⑤根据这份名单可以确定,该年会试的同考官是20名,与万历四十四年、四十七年的人数相等。但至天启五年,会试同考官数却发生了变化。据“实录”载,天启五年(1625年)二月初五日传谕,会试房官止用15员⑥。次日,熹宗“命大学士顾秉谦、魏广微为会试考试官。左谕德杨景辰,右谕德萧命官,修撰庄际昌,编修朱继祚、侯恪、张翀、姜曰广、孔贞运,简讨姚希孟、杨世芳、胡尚英、吴士元,都给事中许崇礼、罗尚忠,吏部郎中白储玿,为同考试官”⑦。《两朝从信录》对此科会试考官的姓名也有记载⑧。经过比对两书,除3位同考官名字写法有异外⑨,所载同考官
数均为15名,表明此年会试同考官较天启二年少了5人。顾炎武关于该年五经房次的记载也与之一致。此年,“《易》、《诗》仍各五房,《书》三房,《春秋》、《礼记》各一房,为十五房”O10。由顾氏所载,还可进一步得知,此年的调整是通过五经各减一房来实现的。此次会试的同考官数和五经房数皆由20降为15,这是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自景泰五年增长以来的首次下降。
(3)崇祯朝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在18与20之间的波动
崇祯朝共计17年,先后在元年、四年、七年、十年、十三年、十六年共举行过6次会试。其间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不尽相同,经历了由20下降到18再反弹到20的过程。
崇祯元年(1628年)正月,礼部条陈会试十事,其中第一事即“复房考”。礼部陈述的理由
是:万历四十四年“更十八房为二十房”,四十七年因之。天启五年却“裁为十五房”,使“较[校]阅不备”,故“请仍复二十房之旧”。随着所奏十事的全部“允行”,二十房之制得以恢复O11。此年会试是崇祯帝即位之首科,大臣多以此请求广额推恩。故有史籍载,“是科以登极恩,中进士三百五十人,房考二十人”O12。
然而二十房之制此后未能沿用下来。据《崇祯四年进士履历便览》、《崇祯七年进士履历便
①《曾文正公家书》卷二《道光二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曾国藩着,李瀚章编辑校刊:《曾文正公全集》,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本。
②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四。
③《清朝贡举年表》卷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本。
④据《万历己未会试录》(明代登科录汇编本)记载,万历四十七年会试中的同考官是20人;《明神宗实录》卷五七九“万历四十七年二月乙卯”条所列同考官也是20人。
⑤沈国元:《两朝从信录》卷一一,天启二年二月。
⑥《明熹宗实录》卷五六,天启五年二月甲申。按:原文称,“房官亦炤万历初年旧例止用十五员”。然就万历二年至八年的会试录看,万历初年的同考官为17名。
⑦《明熹宗实录》卷五六,天启五年二月乙酉。
⑧沈国元:《两朝从信录》卷二五,天启五年二月。
⑨经过比对,3位同考官名字的写法不同,《明熹宗实录》中的胡尚英、许崇礼、白储玿在《两朝从信录》中分别写做胡尚美、许宗礼、白储炤。
O10顾炎武着,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一六《十八房》,第1245页。
O11《崇祯长编》卷五,崇祯元年正月丙戌,“明实录”附录
四。
O12李逊之:《三朝野纪》卷四《崇祯朝》,续修四库全书本。
览》、《崇祯十年进士履历便览》①前面所附会试同考官统计,崇祯四年、七年和十年3科会试的同考官皆为18人。
崇祯十三年、十六年的会试同考官信息因记载方式或存本残缺的原因未能直接获得,如《崇祯十三年进士履历便览》②前并未附载该年会试考官的信息,笔者只能通过履历中所载进士会试中式时的本经和房数间接推断。这样做的依据是:明代殿试,告殿(即未参加殿试)与补殿情况皆少,各科进士多由该年会试中式者参加殿试而成③。具体到该科而言,告殿者5人,补殿者1人。因而,综合分析进士履历中中式者的本经与房次便能推知该年会试的五经分房情况,进而获得同考官人数信息。《崇祯十三年进士履历便览》中显示的《诗》、《易》二经的最高房次皆为“五房”,《书》经的最高房次是“四房”,这样《诗》、《书》、《易》三经的房数应为14房。但《春秋》、《礼记》二经最多只有两房,故进士履历中一般只记其中式时的本经是《春秋》还是《礼记》,而不记其房次。另据所掌握的五经分房情况看,自嘉靖以来,除却天启五年五经各减一房外,《春秋》、《礼记》向为两房,故各按2房推算。这样,崇祯十三年的会试五经房数应是18房,同考官也应是18人。这一推算结果与顾炎武“崇祯辛未”会试五经分为“十八房”的记载一致。至于明朝最后一次会试即崇祯十六年会试,幸存的《崇祯癸未科进士三代履历》④前面有残,仅存《书》经第四房以及紧邻的《春秋》、《礼记》二经4位同考官的姓名,从“书四房”的表述及其所处位置看,此科《书》经仅4房,即此知《春秋》、《礼记》、《书》三经的同考官总数是8人。另从进士履历中觅得,此科进士会试时由《诗》、《易》二经中式者的最高房数皆为“六房”,据此可以推知,《诗》、《易》二经的总房数为12房。再加上前述三经的房数,该科会试的五经总房数是20房,同考官数是20人,与前引顾炎武所记该年的总房数一致。
综上可知,正如顾炎武所记载的那样,崇祯朝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经历了由20到18再到20的波动与反复。到崇祯十七年,因清入关,全国意义上的大明王朝终结,明代会试同考官数和五经房数皆定格在20。20名同考官之制便成为清初可依循的前朝旧制,而它在明末所处的不稳定状态似也为清代的调整提供了根据。
2.清初同考官数的变动与十八房制的最终
稳定
(1)顺治十五年申明十八房制
关于清代会试同考官数,乾隆《大清会典》
载:凡同考官“会试十有八人,列翰、詹、给事中、部曹,各疏请简用”⑤。赵翼则称:“本朝酌定中制,《易》、《诗》各五房,《书》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共十八房。”⑥实际上,这里的“十八人”、“十八房”应是对定制时期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的概括,清初的情况并非如此。
清朝入关的顺治元年(1644年)即下恩诏,以“二年秋八月举行乡试”,“三年春二月举行会试”⑦;二年,又仿明代制度定各直省乡试解额⑧,有清一代的科举考试就此拉开帷幕。顺治朝围绕会试同考官数先后发布过两道旨令:一是顺治三年的20人之制,另一则是顺治十五年的18人之制。
顺治三年(1646年),清廷举行首科会试。此年正月,礼部以龙飞首科为由,请求增广“其中式名额及内帘房考官”。得到允旨,“中式额数准广至四百名,房考二十员”,但同时规定,“后不为例”⑨。故嘉庆《大清会典事例》称,“三年奉旨,首科人文宜广,用房考二十员。后不为例”O瑏瑠。
①此三科进士履历便览,皆系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本。
②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本。
③参见陈长文关于明代告殿情况的整体研究《明代科举中的“告殿”现象》中之“明代历科‘告殿’情况一览表”(收入氏着《明代科举文献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以及汪维真《明建文二年殿试举行时间与参试人数考辨》(《史学月刊》2006年第11期)关于建文二年殿试人数的个案研究。
④《崇祯癸未科进士三代履历》,上海图书馆藏。此科履历有关信息蒙上海社会科学院王健副研究员代为查抄,特致谢意。
⑤乾隆《大清会典》卷三一《礼部·仪制清吏司·贡举》,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⑥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九《十八房》,第600页。
⑦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四《礼部·贡举·乡会试期》。
⑧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六七《礼部·仪制清吏司·贡举下》。按:顺治二年所定直省解额:顺天168名,江南163名,江西113名,浙江107名,湖广106名,福建105名,河南94名,山东90名,广东86名,四川84名,山西、陕西皆79名,广西60名,云南54名,贵州40名。其总量略高于明崇祯十五年解额总量(参见汪维真《明代乡试解额制度研究》第191页表4“崇祯十五年各直省乡试解额数”)。
⑨《清世祖实录》卷二三,顺治三年正月甲戌。
O瑏瑠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八《礼部·贡举·乡会同考官》。
从上引资料看,顺治三年会试用同考试官20员,出于首科的考虑,但若与明后期尤其是崇祯十六年会试20名同考官的做法联系起来看的话,顺治首科会试同考官选用20人与前明的做法当有一定的历史关联。
顺治四年会试时,因三年允准20名同考官时即有“后不为例”的说法,故在四年二月命“同考官用十八员”①,较首科减少2员。
至于顺治六年至十八年间6次会试的同考官数,《清世祖实录》等未载。清人法式善(1753~1813)所撰《清秘述闻》之“同考官类”对顺治至嘉庆初年各科会试之同考官姓名、身份进行了逐次记载②。法式善,“乾隆四十五年进士,历任左庶子、国子监祭酒、侍讲学士等官”,所撰“《清秘述闻》与《槐厅载笔》都是记载清代科举考试的专着,前人称之为‘科名故实二书’”③。时人朱珪称此二书“实事求是,文献足征”④;翁方
纲称述道:“自其为讲官学士时,辑录制科、贡举、官职、姓氏之类,无不备具。洎先后任司成,课业之暇,捃摭诸家集部、说部凡有关于科目者,皆分条掌记焉。”⑤从其《槐厅载笔》卷首所录参考书目看,翁氏所言不虚。故法式善《清秘述闻》及他人仿此体例而作的《清秘述闻续》及《清秘述闻再续》⑥也将是我们讨论清代会试同考官数时重要的参考文献。兹将其所记顺治朝会试同考官数制成表2。
表2《清秘述闻》所记顺治朝会试同考官数
科年三年四年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十六年十八年
同考官数2017212020202020
从表2可以看出,顺治朝8次会试所用同考官多是20人,仅四年、六年例外。对于《清秘述闻》的这些记载,同样熟谙清朝典章制度的吴振棫(嘉庆十九年进士),对法式善所记顺治四年、
六年的同考官数提出异议:“按:《清秘述闻》载,顺治丁亥会试十七员,己丑会试二十一员,恐是脱漏。”⑦顺治六年同考官数,未见他书记载,吴氏也未做补正。但顺治四年会试同考官数,上引《清世祖实录》有明确记载,是18人,法式善17人的记载显然不准确。至于顺治朝其余科次会试的同考官数,吴振棫未提出异议。然据乾隆《大清会典则例》记载,顺治十五年(1658年)规定:“会试同考官十有八人。内《易》经、《诗》经各五房,《书》经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⑧而且此后的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八、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三四之《礼部·贡举·乡会同考官》条皆有相同之记载。显然,法式善关于顺治十五年以后会试同考官20人的记载与之不同。导致这种差异,也可能前者是关于运作层面的记载,而后者是关于制度层面的记述。因材料尚不足征,目前还难下断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是吴振棫对法式善关于顺治九年至十八年会试同考官为20人的记载未提出异议,而且吴氏在对顺治四年、六年同考官数提出怀疑后又写
道:“至康熙三年甲辰会试以后,皆十八员,十八房盖自此始。”⑨将上下文所表述的意思贯穿起来,似可反推,吴氏认可了《清秘述闻》关于顺治九年至十八年间会试同考官20人的说法。二是顺治朝正当清立国之始,如其他朝代开国之时一样,既是制度的草创期,又是立制未必即行的特殊操作期。如在顺治十五年五月,九卿等会议并题请乡、会试录取减额之事。清世祖让九卿就具体情况“再行确议具奏”O瑏瑠。至七月,此事有了结果,“更定乡、会试额数减其半”O瑏瑡。但从顺治十
①《清世祖实录》卷三○“顺治四年正月丁卯”条记,“允礼部请,命会试取中三百名,不必分南北中卷。同考官用十八员”。关于顺治四年会试同考官数,在私家史籍中有17人(法式善:《清秘述闻》卷一三《同考官类一》,法式善等撰,张伟点校:《清秘述闻三种》,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87~388页)和18人(胡传:《台湾日记与禀启》卷二《日记(光绪十八年初十日迄十一月初三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本)两种说法。此处据“实录”,取18人说。
②法式善:《清秘述闻》卷一三《同考官类一》,法式善等撰:《清秘述闻三种》,第385~396页。
③张伟:《点校说明》,法式善等撰:《清秘述闻三种》,第1页。
④朱珪:《科名故实二书序》,法式善等撰:《清秘述闻三种》,第1页。
⑤翁方纲:《科名故实二书序》,法式善等撰:《清秘述闻三种》,第2页。
⑥《清秘述闻》(法式善撰)、《清秘述闻续》(王家相、魏茂林、钱维福撰)、《清秘述闻再续》(徐沅、祁颂威、张肇棻撰)三书,1982年中华书局出版点校本时合称《清秘述闻三种》。
⑦⑨吴振棫着,王涛校点:《养吉斋丛录》卷一○,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15页。
⑧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六六《礼部·仪制清吏司·贡举上》。
O瑏瑠《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七,顺治十五年五月壬子。
O瑏瑡《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九,顺治十五年七月戊午。
五年以后具体科次的进士人数①看,这一规定压根就未执行。综合以上情况以及当时人对法式善记载可信度的评价,顺治十五年所定会试同考官18人的规定很可能是停留在了“申明”的政策层面,并未付诸实施。尽管如此,从十五年的规定可以看出,它既规定会试同考官数是18人,同时又规定五经房数是18房,不仅与明万历十四年至四十四年间所行十八房制内容完全一致,而且也是明清会试十八房制的核心内容。因此,就制度层面言,顺治十五年的规定是清代关于会试十八房制的首个规定。尽管此制在顺治朝未必实行,但其以祖制的方式为其以后的运行铺垫了基础。
(2)康熙末年房考人数的变动与雍正元年十八房制的最终确立
顺治十五年规定的十八房制,在康熙三年(1664年)的会试中被付诸实施。故后世着作多有十八房盖自康熙三年甲辰科开始的说法,除前引吴振棫之外,近人商衍鎏亦称,“康熙三年甲辰科后皆十八人,遂为定额,十八房自此始”②。说清代会试十八房制行用于康熙三年或许是正确的,但说自此以后会试同考官皆18人则与史实不完全相符。因为在康熙朝,虽然会试试卷一直按规定分做了18房,但每房一名房考共用18名同考官的规定并未全面遵行。这一改变发生在康熙执政的晚年。因担心每房仅一名房考会有作弊的可能,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正月,谕大学士、九卿等:“房官亦属紧要。若房官有弊,主考亦无如之何。今可将一房卷令不同省房官二人同阅,如一人有情弊,发觉后,二人并坐,则各知畏惧、互相纠察矣。”③该制打乱了长期以来会试同考官一房一人的固定配置,使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出现了自明景泰五年以来首次不相等的情况。
对上谕中之“一房卷令不同省房官二人同阅”,一般都理解为:每房2名同考官,18房共计36名。如嘉庆《大清会典事例》编纂者在此谕后加按语道:“谨案:会试房考,例用十八人,独是科用三十六员。顺天乡试同。”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中也有相同的按语⑤。但清人法式善却留下了另样记载。在《槐厅载笔》中,他转引了一条注明是出自《科场条例》的资料云,“康熙五十四年奉上谕,会试每一房之卷令不同省房官二员同阅,如一人有情弊发觉,二人并坐,俾各知畏惧,
互相觉察”。下有小字注云:“会试旧例,房考用十八员,是科《易》、《书》、《诗》每房用房考二员,共用三十二员。顺天乡试同。雍正元年才改为一人。”⑥在《清秘述闻》中,法式善所提供的康熙五十四年、五十七年、六十年3次会试的同考官名单皆为32人⑦。对于此点,法式善编着的两书似乎可以互为印证,但吴振棫认为此说“恐误”⑧。遗憾的是,吴氏未能申述理由。尽管法式善注明“三十二员”说引自《科场条例》⑨,但笔者仍怀疑他的记载或征引的资料存在问题。理由有四:第一,康熙五十四年谕只强调“一房”用“不同省房官二人”,未交代对五经各房区别对待;《大清会典事例》也特别强调是“三十六员”。
第二,康熙五十二年议准,顺天乡试照会试例,选用房考18人⑩。这即是说,自此年始顺天乡试也是十八房制。康熙五十六年七月,礼部请派顺天乡试正副考官,清圣祖说:“棘闱弊端甚多。此番房考官即在所开正副考官内每房派二员,其各省人着参杂派出。每房所派二人,不得派同省之人。”O瑏瑡清圣祖关于顺天乡试同考官的这一安排在法式善《清秘述闻》中得到了证实,该书所记康熙五十六年顺天乡试所用同考官即是36人O瑏瑢。
①据清人黄崇兰所辑《国朝贡举考略》(参见《增补贡举考略》,续修四库全书本)卷一记,顺治朝8次会试,四年录取的是300人,十二年、十六年皆录取350人,三年、六年、九年、十五年、十八年皆录取400人。从十六年、十八年的录取人数看,顺治十五年七月“乡、会试额数减其半”的规定在会试层面并未执行。又据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六七《礼部·仪制清吏司·贡举下》载,顺治十七年题准乡试照旧额减半。此事原本在十五年即已议定,十七年再行题准,说明十五年乡、会试减额录取之规定在乡试层面也未执行。
②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127页。
③《清圣祖实录》卷二六二,康熙五十四年正月甲子。
④⑩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八《礼部·贡举·乡会同考官》。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三四《礼部·贡举·乡会同考官》,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950页。
⑥法式善:《槐厅载笔》卷一《规制》,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本。
⑦法式善:《清秘述闻》卷一四《同考官类二》,法式善等撰:《清秘述闻三种》,第424~433页。
⑧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一○,第115页。
⑨笔者查阅了今收录在续修四库全书中的咸丰二年修的《科场条例》,无此内容。法式善卒于嘉庆十八年,其所见条例当系此前所修。
O瑏瑡《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三,康熙五十六年七月乙酉。
O瑏瑢法式善:《清秘述闻》卷一四《同考官类二》,法式善等撰:《清秘述闻三种》,第426~428页。
这两条材料结合起来恰可说明,此科顺天乡试是18房每房皆用了2名房考,只有这样才会有36名同考官,并非前引小注中所说的仅限于《诗》、《书》、《易》三经各房。康熙五十四年谕与清圣祖关于顺天乡试每房2名同考官的表述基本一致,应是同样的意涵。第三,康熙五十七年《礼记》房同样执行了一房二名房考同阅的规定。《康熙戊戌科会试朱卷》中收有《谢光纪卷》。谢光纪,山东登州府福山县学生,所习本经为《礼记》;其卷前所署阅卷、荐阅同考官为两人①。康熙戊戌即康熙五十七年。谢氏会试朱卷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此科会试采用的是每房2名同考官的新制;二是《礼记》各房也是每房2名同考官,进一步证明法式善所引资料中仅《诗》、《书》、《易》三经每房2名同考官的说法靠不住。第四,据《清圣祖实录》载,康熙六十年三月,曾谕大学士等:会试“场内每房原派同考官二员,今卷面上止有一人印记,或系一人独阅,或系二人同阅,是何情由?该部严察以闻”②。从清圣祖此番问询中,可推知康熙六十年仍采用的是每房两名同考官的做法。这一切无不表明,康熙五十四年、五十七年、六十年会试同考官皆应为36人。另外,值得指出的是,前引嘉庆、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中有“独是科用三十六员”的说法,就上述康熙五十七年与六十年的情况来看,此说或当修正。
对于清圣祖为防闲杜弊、每房设2名房考的做法,后继者清世宗有不同的看法。雍正元年(1723年)二月,清世宗谕礼部曰:“近科以来,皇考慎重辟门吁俊之典,于顺天乡试及会试房考官,虑其人邪正不一,特命每房各用二人同阅试卷,使之互相觉察、彼此钤制,用意良为周密。但法久弊生,一房两考官岂皆遇秉公持正之人,设有一狡黠者参杂其间,即为贤者之累。况两人或皆不肖,则朋比作奸,为弊更甚。嗣后仍着照原定科场条例,各房止用一人校阅。”③从谕令可以看出,清世宗重申的应是顺治十五年旧制,即会试分为18房、各房选用一名同考官的制度。随着礼部“即遵谕行”④之后,经历了多次变动起伏的会试同考官数与五经房数最终固定下来,定位在18房与18人的规模。这便是我们所说的会试十八房制的基本貌样。会试十八房制自雍正元年确立后,一直为以后各朝所遵循,通过《清秘述闻》、《清秘述闻续》和《清秘述闻再续》之“同考官类”所记具体朝代科次同考官的统计可以得到印证,在此不赘。
以上分阶段详述了会试十八房制于明清时期的产生与发展状况,可以看出,会试十八房制始出现于明万历十四年(1586年),稳定于清雍正元年(1723年),其间经历了一百三十余年。如若加上万历十四年之前会试同考官自4人至18人变化的积累期,形成过程当更为漫长。将其历时变动的轨迹描述出来,大体可以形成下述印象:自明初至万历四十四年,会试同考官数基本处于上升状态,由4人逐渐上升至20人,五经房数也达到20房。但自万历四十四年至雍正元年,升降起伏成为此期之主要特征。雍正元年定制为18房、18人之后,稳定运行至清末,随科举制废止而终结。
四余论
会试十八房制的出现与发展经历了明清两代,因此只有从明清一体的角度才能理解这一制度的产生与运行。单一从明代或者清代断代地去做割裂的理解,是无法把握这一制度的完整过程和其总体功能的。这一制度的产生是和明代社会逐渐发展、整体人文水平的提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不同时期有乡试解额制度的制约,不可能为会试提供无限制的举人数量,而乡试解额自身的不断上调又为会试规模及与之相关的同考官数量的增长提供了一定的动力。虽然会试人数是在总体的增长趋势和一定限制的矛盾体中实现的,不完全和当时社会的人文发展状况相吻合,但它应是能够反映社会人文发展趋向的。嘉、万时期,会试最高参试人数已达4600人,达到明代史上的较高水平。在这种背景下于万历十四年产生的会试十八房制,自然拥有巨大的制度弹性,在该制的整体链条中,也应具有导引和参照价值,所以在经历若干波动之后,至雍正元年仍回归到十八房的规模而稳定运行。
从该制在清代会试人数可考时期内的运行情况看,十八房制所拥有的巨大弹性无疑是该制
①《康熙戊戌科会试朱卷》,顾廷龙:《清代朱卷集成》,第3册,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57页。本科会试中式第十名谢光纪卷前记:“同考试官吏部验封清吏司郎中加一级崔、同考试官吏科给事中吴公阅。”
②《清圣祖实录》卷二九一,康熙六十年三月庚午。
③④《清世宗实录》卷四,雍正元年二月丙寅。
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关于清代会试人数①,目前还缺乏系统数据。就笔者接触到的材料看,在康熙六十年(1721年)二月圣祖对大学士的上谕中,有该年“通场卷数不过三四千”②的说法。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曾国藩分任房考时,当时“十八房每位分卷二百七十余”③。即此推算,该年的会试人数在四五千人之间。这两个数据正好处在雍正元年会试十八房制稳定运行之前和之后,可以用来考察、评估十八房制确立、运行的客观环境。康熙六十年会试是康熙朝最后一科会试,离雍正元年仅差两年,大体可以说是雍正改制时的会试规模。按照顺治朝每房250卷~300卷的设计标准,18房、18位同考官可以承担的试卷量是4500卷~5400卷。就此来看,当时考生规模还未达到十八房制可以承接卷数的最低限度。而道光二十五年距离十八房制刚趋稳定时已有122年,此时会试人数虽有增加,然离十八房制能够容纳的最大量还差四五百卷。由此不难看出,十八房制所拥有的制度弹性使其在百余年后仍然具有运行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十八房制的稳定运行,并不意味着它就一直保持着最初面貌而未有丝毫变化。实际上,十八房制在保留其基本要素(18房、18位同考官)的同时,也发生了某些变化,最典型者当属乾隆四十二年停止按经分房的做法。如前所述,自明景泰朝始,乡、会试都是分经阅卷、按经分房。从科举考试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分经校阅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举措。但在后来的考试中,却有人利用经房来打通关节。顺治朝即曾为此不断推出防弊之法④,大约在乾隆十五年,就“有人奏称,欲除内帘寻查关节之弊,请将房考只分房数,不分某经房者”。但当时清高宗并未支持这一建议,认为,“分经原以除弊,不必再为更改”⑤。故乾隆四十年代以前,“向例:乡、会试同考官分经阅卷,《易》、《书》、《诗》三经卷分三四五房,《春秋》、《礼记》卷止分一二房”。但随着时事的推移,清高宗对分经校阅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他认为“分经阅卷”
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以一二人专阅一经,则暗藏关节,易于识认”。其次,“各经卷多者,一房阅至数百卷,甚且多至千卷;其卷少者,一房止阅一二百卷。校阅多寡,亦太觉悬殊,办理未为尽善”。而现实中“各省主考”“以一人兼阅五经卷”的做法也给他以启发。他认为,主考
能如此,“房考官同系科甲出身,谅无不能阅看他经之理”。鉴于以上认识,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四月谕:“着自乾隆丁酉科为始,乡、会同考试官俱不必拘泥五经分房。如房考官十人,场卷五千本,则每房各阅五百本,均匀分派。”清高宗认为,“如此各房通看,即欲呈送关节,势不能遍送多人,于防范更为周密。而各房考均匀派阅,亦不虑多寡相悬,致滋草率之弊”。故要求“将此通行传谕,并刊入《科场条例》,一体遵行”⑥。乾隆丁酉即四十二年。分房方式的这一变化在赵翼
①目前见有两种说法,一是刘兆瑸的“举人会试约六七千名”的说法(刘兆瑸:《清代科举》,台北,东大图书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56页),但未交代出典;二是王德昭约七八千人的说法。他说,清代“大抵每科新中举人约1200人,历届会试未中举人来考者如以五倍计算,作6000人,则各届会试人数约七八千人”(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5页)。明清乡试实行解额制度,直省乡试皆按朝廷分配的名额录取。依照制度,只有乡试中式者才有资格参加会试,这样会试规模便主要由两方面决定,一是每年新科举人的数量,另一则是会试未中之历届举人来考者的数量。清代乡试解额经历过多次调整,根据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六七和《清史稿·选举志》所提供的直、省乡试解额计算,顺治二年所定全国直省解额大体在1400多人,乾隆九年调整后的直省解额大体在1200名,与王氏所说每科新中举人总数一致。不过,无论是王氏以历届来考人数5倍于新科举人的数字推算各科会试人数,还是刘氏约六千人的说法,可能都缺少具体时间的限定。就乾隆时期所定解额来看,此期全国乡试解额总量与明万历四十三年乡试解额体系所定规模相当(参见汪维真《明代乡试解额制度研究》第168~169页),道光二十五年会试应试者四五千人的情况与明代嘉、万时期的会试人数相近,故六千人或七八千人至多是清代某个时间点达到的比较高的数字,用来笼统地表述清代会试人数欠妥。因此,清代会试人数问题还有待学界做系统研究。
②《清圣祖实录》卷二九一,康熙六十年二月己未。
③《曾文正公家书》卷二《道光二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曾国藩着,李瀚章编辑校刊:《曾文正公全集》。
④顺治二年曾定,各直省乡试,“计数分房,计房取官”。“至于《春秋》、《礼记》经孤,恐易揣摩,临时听监临官兑换房分。《易》、《诗》、《书》三大经,入帘次日,亦听监临官将各房官单密送主试官,于临分卷时,照单定房,以杜关节之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八《礼部·贡举·乡会同考官》]。顺治十一年题准,“习孤经者,不许充孤经房考,止令拟题,听主考阄用”;十四年又题准,“乡会场不准分房阅卷”,采用“同经共阅,各列衔名,详注批语”的方式(雍正《大清会典》卷七二《礼部十六·礼部仪制司·贡举一·科举通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本)。
⑤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八《礼部·贡举·乡会同考官》。
⑥《清高宗实录》卷一O三O,乾隆四十二年四月乙巳。
《陔余丛考》中也有反映:“本朝酌定中制,《易》、《诗》各五房,《书》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共十八房。相沿已久。近日因同考官以经分房,有关节者易于按经寻索,特旨不复分经,但以一二为次,仍用十八人。”①从上述变动因由看,“各房阅卷,不必分经”②只是清高宗针对十八房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而采取的应对措施。这一举措不只改变了惯常的按五经分房的做法,同时也中止了分经校阅制。这即是说,自乾隆四十二年以后,十八房制虽仍在运行,但分房、阅卷的方式已发生了某些变化。从一定角度看,这一做法是对分经校阅制尤其是景泰朝所确立的同考五经专员制的某种倒退,但对十八房制长期平稳运行而言,却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自五经专员制确立以来,应试士子五经人数的变动一直是引发五经分房和同考官数变动的活跃因素。在一个制度体内,活跃因素过多,势必影响制度体的稳定。乾隆朝停止按经分房,实质上是消除了影响十八房制稳定的一个活跃因素,自然有利于十八房制的平稳运行。在五经人数不再成为影响同考官数变化的因素后,虽然十八房制还要面对会试人数这一变数,但由于有严格的乡试解额制度的限制,会试人数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变动,难以出现应试人数无限膨胀现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停止按经分房的做法是会试十八房制在清代得以长期维持稳态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会试十八房制是在科举考试制度漫长演进中产生并发展的,是原有制度基础与明清时期科举考试的具体政策举措结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南宋始行的分经考校之法、元代采行的五经各习一经的制度,经过明代的继承与整合,发展成为五经分房制度,为十八房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宋代开启的解额制度,经过明清时期的承袭完善,为十八房制的运行提供了保障。作为科举制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十八房制不仅在制度体内发挥作用,同时也对当时社会产生了影响,大体有二:其一,由于科举考试对于举子前程和命运的重要性,考官及考官制度自然常为士人所关注,并成为他们提及的对象;同时由于士大夫皆以充任考官为恩荣,故常乐道之。此类文字,皆成为明清科举文化的组成部分。如,南直常熟人顾大韶,因有感于明末“科场取士,黑白
不分”而作《敬十八房书说》,其中云:“考官者亦文章之蓍龟也,十八房其爻象也,从之则吉,逆之则凶,敢弗敬欤?”③又如,光绪十二年(1886年)会试,时任刑科掌印给事中的李鸿逵(字小川,江西德化人)任会试监试官。他为帘中每位同考官作诗一首,共计18首,名之为《十八房歌》④。其二,以十八房进士作品为内容的房稿之刻盛行,甚至影响到当时的读书风气。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载,“南宫放榜后,从无所谓房稿”。万历十一年(1583年)冯梦祯为房考时,“始刻书一房《得士录》,于是房有专刻,嗣是渐盛”。至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已是“十八房俱全”⑤。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之后,房稿之刻已发展为服务于举业的四种坊刻⑥之一,在刊刻业发达的苏杭地区,“一科房稿之刻”竟“有数百部”。天下人“惟知此物可以取科名、享富贵”,以之作为举业捷径,出现了弃“他书一切不观”,“举天下而惟十八房之读读之”的局面,无怪乎学者顾炎武感叹道:“嗟乎!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廿一史废。”⑦
①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九《十八房》,第600页。
②于敏中:《复奏太常寺卿吴玉纶条奏房考分派试卷章程事》(乾隆四十二年六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174-007。
③王应奎着,王彬、严英俊点校:《柳南随笔续笔》卷三《敬十八房书说》,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9~190页。
④参见徐凌霄、徐一士《李鸿逵〈十八房歌〉》(《凌霄一士随笔》,民国笔记小说大观第3辑第3册,第779~782页)。
⑤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六《科场·进士房稿》,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16页。
⑥据载,“乙卯以后而坊刻有四种:曰程墨,则三场主司及士子之文。曰房稿,则十八房进士之作。曰行卷,则举人之作。曰社稿,则诸生会课之作”(顾炎武着,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一六《十八房》,第1246页)。
⑦顾炎武着,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一六《十八房》,第1246~1247页。
收稿日期2011—02—06
作者汪维真,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史学月刊编辑部编审。河南,开封,4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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