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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道教协会章程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中国道教协会。
  英文译名:CHINESE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宗教事务局。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印规章,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加强道教自身建设,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国道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依法维护道教徒、道教团体、道教活动场所、道教文化教育机构及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叔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和道教徒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二)加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时事政策的学习,提高道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三)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开展道教教务活动,制定教制教规和具体管理办法,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
  (四)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宫观和道教院校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支持地方道教团体办好教务。督导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学修并进,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五)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支持兴办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枢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六)兴办道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道教人才。
  (七)组织指导传戒、授箓等重大教务活动。
  (八)开展道教文化研究,整理道教典籍、文史资料,编印和发行道教出版物,弘扬道教文化。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好道教文物、建筑、古迹及宮观环境。
  (十)积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和海外侨胞道教界的交往与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道教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统一;加强与外国道教界、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道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单位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六)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七)行使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六)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浍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驻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道教教务工作委员会、道教教育和文化工作委员会、道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从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对道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道教事业建设和发展需要,可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地方道教组织、宮观和道教徒捐助的道教事业发展经费;
  (二)自养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入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15曰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地方道教协会、道教宮观、道教院校和其他道教组织都有义务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道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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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道本通眞 发表于 2007.10.16 14:00:48  中 国 道 教 协 会
  关 于 道 教 宫 观 管 理 办 法
  (1998年8月24日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道教官观,是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及活动点。
  第三条 宫观必须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宫观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法规和各项政策:
  (一)宫观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丛林制度,设立方丈、监院、住持等道教传统职称,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以住持(方丈、监院)为主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常住宫观道众选举产生。其成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担任。
  第五条 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团结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三)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五)组织道众学习时事政策、道教知识,搜集整理道教资料,开展道教文化研究。
  (六)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园林,搞好宫观安全消防、卫生,维护宫观秩序。
  (七)开展对外友好往来,接待香客和游人。
  (八)组织道众开展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及各项公益事业,搞好宫观自养。
  (九)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民主。
  (十)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需经常住道众民主讨论。
  第六条 道众管理和教育: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宫观定员。定员人数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凡宫观固定常住道士,应向所在地政府部门申报户口。
  (二)宫观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家庭同意,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的自愿出家人道者。他们须持有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经过考察一至二年,对安心道教事业者,给以冠巾,授予规戒,允许常住。因违犯教规或其它原因不宜留在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辞退。不得吸收违法乱纪、品行不良的人出家人道。
  (三)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自愿选择师父,经管理组织批准,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要求办理。未冠巾者,不得取道名、收徒。
  (四)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使宫观的道众成为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有道教学识的道教教职人员。宫观内的道众要遵守庙规,勤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纯正道风,道俗有别。
  (五)各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宫观不得收留不明身份的道士及其他人员,其他宫观道士来本观参学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
  (六)宫观道众外出参学朝山,应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持有限期证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收徒弟;不得搞看相、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七)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
  (八)宫观可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事务。
  (九)宫观根据实际条件应为常住道众的生活、医疗、养老等提供保障。
  第七条 宗教活动的管理:
  (一)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当地道协组织同意,由宫观安排,收入归宫观所有。宗教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未经道协组织批准,不得到群众家里做追思、度亡等活动。
  (一)道众和信徒在宫观内进行烧香、上殿、诵经、说经讲道、过道教节日、做道场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宫观内不得搞跳神、赶鬼、看相、算命、测字、卜卦、看风水、扶乩等扰乱社会治安和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
  (四)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有关法规在开放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和台、港、澳道教界交往中,应遵守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五)宫观可以接受海内外信徒的布施和境外组织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海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宫观可经售道教书刊、宗教用品和艺术品等。
  第八条 财务管理:
  (一)宫观必须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宫观的财会人员由管理组织选拔本宫观的道教徒担任。宫观要建立和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手续,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二)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帐目,其经济收入主要用于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安排道众生活和日常开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占有或无偿调用宫观财物和资金。
  (三)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遵循量力而行、节约使用的原则,当年的收支预算和重大开支要向常住道众通报。
  (四)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帐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宫观管理组织检查及道众的监督。
  第九条 治安、消防管理:
  宫观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二)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备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三)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庙内严禁放柴草、木。料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信徒必须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
  (四)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 文物保护:
  (一)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严防失窃。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接受文物、园林部门的指导。
  (二)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借用、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三)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等,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
  宫观要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好名山宫观的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 其它:
  (一)任何部门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如确属必要,须经宫观同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二)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蓝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国道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自1998年9月起实行。
  第十四条 各地道协组织和宫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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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道本通眞 发表于 2007.10.16 14:01:13 中 国 道 教 协 会
  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24日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的管理,维护散居正一派道士的合法权益,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以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道教正一派为龙虎山、茅山、阁皂山三山符策派系的总称。散居正一派道士是指不常住宫观而散居于城、镇或乡村的道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须: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散居正一派道士应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三)皈依“道、经、师”三宝,有正一法派师承关系,信仰纯正。
  (四)能背诵“祖师宝诰”和早晚功课经。
  (五)能从事正一派日常坛醮仪典。
  (六)能遵守正一派规戒。
  第四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由当地县以上(含县)道教组织严格按第三条规定考核、审查、认可,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由当地道教组织予以发证。道士证统一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
  第五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经政府依法登记开放的道教活动场所(包括全真派道教宫观和活动点)参加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或活动地点。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本地区道教组织领导下,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分片确定活动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按正一科仪规范,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诵经、早晚功课、讲经说法、举行香供、斋醮道场等仪式,属正常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扶乩、跳神、算命、看相、赶鬼、看风水等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必须禁止。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进行追思、度亡宗教活动的,必须经当地道教组织批准。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第七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及其道教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的布施,可以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和道教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信教群众和海外人士索要财物。
  第八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向道教组织交纳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地道教组织制定。其宗教收人主要用作维修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务活动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道教组织对散居正一派道士的非法违法活动,应及时加以制止,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收回其正一派道士证,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于1998年9月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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